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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如何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0 10:45:05 查看人数: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如何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第1篇】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出口退税系统升级调整,生产企业向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应该如何操作?

一、出口退税系统升级体现在哪些方面?

二、出口退税业务介绍

1、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2023年修订版)》,在纳税人端“出口退税管理”目录下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4个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在“查询中心”目录下子模块“发票信息查询”,新增“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修改“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目录下13个子模块内容。

2、出口退(免)税申报

给大家展示一下相关的申报表变动情况

3、出口退税的步骤是怎样内?以一般贸易为例演示说明一下!

第一步:生成数据

第二步:数据自检

第三步:正式申报

第四步:打印报表

第五步:审核结果查询

好了,因为篇幅有限,关于出口退税业务的操作比较复杂,这里只能展示一小部分,想要详细学习的朋友可以直接扣一获得教程!

【第2篇】2023石材出口退税率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23年3月20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包括“已加工板岩及板岩制品”等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在内(表一),共有1084个税则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将极大提振广大出口企业的信心,增强企业竞争力,更加积极的拓展海外市场。

从石材行业来看,加上原有10个税则号出口退税率为13%的石材产品(表二),已有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13%。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2023年的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占到石材出口总量的76%和出口总值的88%。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不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制造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先由17%调整为16%,2023年4月1日又降至13%。也就是说,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的产品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将全部退回。

当前,为帮助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众多外贸企业应对当前的经营困难,减轻企业税赋,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国家在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同时,出口退税手续持续简化,退税审批速度不断提高,税款到帐时间大幅缩短。

近期,为缓解突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困境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模更大、针对性更强的减税降费举措。在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各类企业纾危解困,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再好的政策也只能帮你一时,企业的长久发展必须要靠自己。

打铁须得自身硬,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行业亟待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希望有更多的石材企业,敢于创新,乐于创新,不仅仅满足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更要致力追求卓越的服务能力-致力打造以服务为核心的品牌竞争力,即使历经风雨,依然笑傲江湖!

【第3篇】外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走?出口退税实际上分为退还进口税和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措施。那么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接下来就跟着会计往小编具体来看看吧!

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1、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也就是年抵后仍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其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也就是期末有留底数额。如果进项税额还未抵顶完,则不作会计分录。如果留抵税额比“免、抵、退”税额大,则可以全部进行退税,免抵税额是零。其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也就是期末有留抵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额未抵顶完,不作相应会计分录。如果留抵税额要比“免、抵、退”税额小,则可退税额就是留抵税额。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不退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4、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的管理办法为 “免、抵、退”税。这一办法涉及的处理公式如下所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条件有哪些?

出口退税应当满足的条件分别是: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4篇】外贸出口退税怎么算

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2、计算结果大于0,税务局会退税,计算结果小于0,需要补税给税务局。 3、综合所得收入额=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后多久可以到账

一般情况下是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至一个月。线上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退税的,如果显示退税已完成表示已完成退税的申报,此时如果申报记录提示是税务审核中则表示需要等待税务审核,税务审核通过后,等待退款即可。

办理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三)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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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外购产品

生产企业的“七步退税法”

进料加工业务(国内采购免税料件)

第1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第2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3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第4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5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7步:确定免抵税额

【解释】界定两个概念: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料、辅料等材料,你按他们的要求做,做完后产品给人家,你收加工费这种类型的活。来料加工的材料是免税的,出口也是免税的,所以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

进料加工,“进口”材料后,按自己的要求生产加工,然后复出口。这种贸易类型的活既涉及进口料件,也涉及国内采购料件,所以相对复杂。但是,这种贸易类型的进口的料件在缴纳保证金后一般是先免增值税进口的。由于是免税进口,企业购进时没有负担进项税,你把这部分材料加工成产品复出口的时候,免税材料的进项税就不能再退税。(免税来,转一圈,免税走,不涉及征税,也不涉及退税)

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或国内免税料件)

第1步:剔税抵减额

第1步:剔税

第2步:剔税

第2步:抵税

第3步:抵税

第4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3步:算尺度

第5步:算尺度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第7步:确定免抵税额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23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100×(17%-13%)=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00×13%=100×13%=13(万元)

(4)应退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6)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

【剔税计算的两种方法】

①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②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案例】以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例,2023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材料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2023年1月料件报关进口,1月实现出口500万元,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实现出口1500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没有国内进项税额。1、2月份内销销售收入均为0,征税率17%,退税率13%。

购进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000)×(17%-13%)=-20(0,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税额=0-(100-0)=-10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0;应退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17%-13%)-20=40(万元);应纳税额=0-(100-40)=-60(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500)×13%=130(万元);应退税款为60万元;免抵税额为70万元。

实耗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500×1000÷2000=2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500-250)×(17%-13%)=10(万元);应纳税=0-(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抵税额=0;期末留抵税=90-32.5=57.5(万元)。

2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500×1000÷2000=7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17%-13%)=30(万元);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中,采用“实耗法”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即按计划分配率和出口货物计算,购进法已经过时,学员了解一下即可。

【例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023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食堂;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开具专票,税额1.96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国内采购免税材料120万元,所有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对外赠送,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23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23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11月份

①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合计=144.5+25.5×80%+5.1+1.96=144.5+20.4+5.1+1.96=171.96(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③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⑤应退税额=75(万元)

⑥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2)12月份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200+50)×(1+20%)=300(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20)×(17%-15%)=8.4(万元)

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

④应纳税额=[140.4÷(1+17%)+140.4÷(1+17%)÷600×200]×17%+3.6-35.96=[120+40]×17%+3.6-35.96=-5.16(万元)

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5%=63(万元)

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

⑦应退税额=5.1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免抵退税”小结

步骤

涉及项目

计算过程

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

税和抵扣税额

a=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料件价×(征税率-退税率)

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

b=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a)-上期留抵税额

限额

免抵退税额

c=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免税料件价×退税率

比较

应退税额

比较b和c中较小的,作为应退税额

挤出

确定免抵税额

若应退税额为b,免抵税额为c-b

若应退税额为c,免抵税额为0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6篇】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一、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到底什么时候进行增值税申报呢?

相信一定有企业对货物出口后,何时进行增值税申报有疑问,这还真是值得说一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增值税申报到底怎么填呢?

(一)我们先来仔细看看填报说明吧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第16栏“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7栏“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主表填报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注意:本月的主表第15栏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是上月的审核系统核准通过的退税额。举个例子:2023年5月核准通过所属期202104的退税额100万,则在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202105的增值税申报表时,15栏会自动跳出100万。

(二)我们举个例子

厦门某企业为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2023年5月出口货物fob价为100万美元,退税率为13%,当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610万元,发票通过认证。出口业务当期收齐单证,5月美元换人民币记账汇率6.50,上期无留抵,2023年6月申报增值税和免抵退税。

五步法: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退税率)*fob*汇率=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2600000+0+0-6100000-0=-3500000

即:本期期末留抵=3500000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fob*汇率*退税率=1000000*6.50*13%=845000

(4)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比较(2)和(3)即本期期末留底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孰小按孰退

本期期末留底>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45000

(5)确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45000-845000=0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主表填报

【第7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

一、先看流程图: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在线申报

注意:各地电子税务局界面不同,进入这几个菜单一样的。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有两种方法:外部数据导入和手工录入,选其一即可。外部数据导入先下载报关单数据下载方法点击文字:出口退税所用报关单如何下载和打印点击“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先下载解密软件(已有解密软件无需下载)

解密后文件带有“解密后”三个字

点保存,即可。

注意2个红点:第1个代表数据是否生成,红色未生成,绿色已生成第2个代表报关单是否有信息,红色没有信息(不可申报),绿色有信息(可申报)还要注意“数据检查状态”和“征免类型”

如果征免类型是征税或免税,此条数据不退税,不需要配单,直接按内销或免税处理即可。然后选中报关单点“报关单生成明细”:

点确认。

勾选数据点 确认生成,即可。填写说明:所属期:与增值税申报表年月一致序号:录入流水号,此处不会填写录入后可以点序号重排。出口发票号:录入本张报关单开具的出口发票号,如果开具多张可以用“—”,如:11111123-28或1111123/24/25业务类型代码:特殊业务填写,可以点下拉菜单查找

数据就到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申报明细表里,可到明细数据采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中查看。

以上是报关单电子税局导入的流程。

如果手里没有电子口岸卡,可以采用手工录入,以下是手工录入流程:

点击新建

数据录入规则:

录入后点保存。

点2确认汇总表,不得抵扣累加填0,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主表20行数据。

点3退税申报,然后生成申报数据点确认,再点生成,即可。

勾选数据点“数据自检”。

如果显示0/0/0说明没有疑点,可以做正式申报,然后打印报表即可。

如工作上遇到问题加微信号:tssf19免费咨询

【第8篇】保姆级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册,手把手教你退税,赞

着各个企业开始走出口贸易,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成了会计人员提升自己的会计途径。也不要把它想的很难,看完流程就知道出口退税操作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了。出口退税涉及的查询相符发票信息、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所需资料以及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程等等,有不清楚的下面是详细的流程操作整理,希望给各位财务人员带来帮助。

章节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手册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及的功能说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资格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备案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图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退税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带图解流程

章节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实操手册

上述有关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不理解的财务人员,详细的操作流程整理了文档,希望帮助大家进一步掌握出口退税的操作。

【第9篇】2023年出口退税率最新调整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第10篇】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编者按:我国外贸出口行业近年来持续增长,在税收方面,出口退税力度也日益加强。同时,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持续高压予以打击,以遏制外贸出口涉税犯罪、保证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不乏刑事大案。但是在代理实务中,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骗税刑案过程中亦存在疏漏。本文即通过三起案例,分析骗税罪的罪与非罪,探究构成骗税罪的核心要件与环节,同时对相应的辩护策略予以盘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外贸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骗税风险集中爆发

(一)我国外贸出口保持增长,退税力度不断加强

2023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根据数据统计,2023年1至5月份,我国外贸出口总额高达14,02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外贸出口成绩喜人,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助力和支持,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退税共约1.1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同时,出口退税的速度、力度还在不断加强。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要求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提高税款退付效率,显现了国家保障外贸的决心。

(二)六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外贸涉税刑事风险高

国家延续了一直以来对外贸领域的税收支持政策,同时,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打击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持续以坚决态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光明日报》发文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今年6月16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央行、外汇六部门召开了“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指出对于骗税行为依然要保持狠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合协作,精准识别出口退税中的高风险事项,进行立体式、全链条打击。因此,外贸企业行业的涉税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接连爆发,涉及多领域多地区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连续多次公示了十一起外贸涉及骗税的案例,案涉地区广、金额大,表明当前外贸涉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强。

1. 江西九江废旧二手设备虚开、低值高报骗税案

2. 辽宁阜新虚开农产品发票、配单骗税案

3. 四川“7·15”虚开、洗钱、骗税案

4. 福建团伙虚开、买单配票骗税案

5. 河南、湖南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6. 广东深圳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7. 广西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

8. 安徽团伙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9. 广东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10. 河北皮毛企业配单骗取出口退税案

11. 青岛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

此种形势下,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进行仔细的检讨,以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以更好地加强外贸出口领域的税收监管与检查。

二、受合作方蒙蔽、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德览公司、徐占伟骗税案: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间,案外人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模式为:德览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报关单,林、张二人自行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出口后,林、张二人将合同、报关单、发票提供给德览公司,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退税10,256,301.61元,扣除手续费后,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的业务系虚假出口。

法院认为:德览公司利用自己出口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规定的罪状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明确其中须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中,对“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解释,也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由故意构成,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或者行为人(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欲骗出口退税,依然为其办理退税。

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但是,并非“四自三不见”均构成骗税罪。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在本案中,德览企业虽然构成了 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受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骗税罪。

三、“假报出口”事实查处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一)赵某某等骗税案:证据不足未排除合理怀疑

2023年年底,由华税代理的赵某某骗税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中,赵某某及其控制的一家外贸企业位于我国边境城市。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将他人运输出境的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伪装成其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共180单,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二千万元。

经过律师全面审查在案的证据资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首先认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与相应的骗税金额,除了依据言辞证据外,应当结合下列客观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内贸采购合同、外贸出口合同、货物流情况、资金流情况。

1、“配货”部分:本案仅有运输环节、报关环节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均系推断性证言,缺少货物的真实货主的证言印证,未查明被“借货”的货主。此外,由于缺乏货物流的证据,难以区分赵某某的企业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配货”的部分。

2、“买单”部分:本案认定报关单系虚假,是通过提供货物信息的被告人供述间接认定的,证明力不足。即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该货物信息是购买的,因此货物出口是虚假的,因此报关单自然是虚假的。但缺乏货物流、资金流证据,赵某某在出口时,时常混杂其真实的出口货物,因此无法区分一份报关单中真实的货物与“配货”的部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就案涉的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缺乏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予以支撑,仅系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亦缺乏货物流、资金流的证据证实。

4、内贸采购合同方面:内贸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缺乏资金流、货物流证据。

5、外贸出口合同方面:缺少合同相对方即外商采购方的证言、资金支付的证据。

6、外汇方面:案涉外汇系赵某某违规购得,但无法充分证实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本案的骗税金额。

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骗税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要件是择一要件,即:

据此可见,只要满足上述手段之一的,结合主观上的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的退税损失,就可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但是,要证实上述手段,还要结合实际的资金流、货物流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认定。

1、虚假合同方面:应当结合合同相对方的言词证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来源与运输、合同约定的对价支付、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形予以认定。对于外贸合同,还要判断外汇是否虚假。

2、虚假报关单据方面,应当结合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货物的真实买方、货物的运输过程予以认定。

3、虚开发票方面,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以真实货物交易为核心,结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予以认定。

4、货物方面:在将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时,应当结合货物真实卖方的情况认定。

(三)充分梳理外贸出口环节的证据资料

外贸环节众多,错综复杂。就出口退税申报来说,要涉及国内的货物采购、报关出口、收汇结汇、申报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风险点。

国内货物采购环节,主要审查合同、发票是否虚假,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系虚开。报关出口环节,主要审查报关单、货运单等单据的取得。收汇结汇环节,主要审查银行备案单证、外汇的实际来源。申报出口退税环节,审查实际退税入库的税额。因此,办案机关务必一一详查,不然可能无法形成完成的链条,无法排除真实货物出口的合理怀疑。

四、骗税须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未退税部分不认定为骗税

(一)刘某波等骗税案: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在案证据显示,其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二)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税罪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这个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

同理,不但对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而言,要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为构成要件,对于在案的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其他行为人,也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非以取得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三)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按照上游查明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的税额。这种做法显属错误。骗取出口退税系特殊的诈骗罪、结果犯,其特殊性在于诈骗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这一公共财产。在一般的诈骗罪中,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诈骗金额。在骗税罪中,也应以实际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骗税金额。

五、小结;外贸企业应当加强风险应对

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正处在发展之中,国家对外贸出口行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但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屡禁不止,因此,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等多部门联合起来,对骗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由于骗税罪的定罪量刑很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外贸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合规,积极应对出口环节的涉税风险:

(一)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坚守真实货物出口

出口环节的业务很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过程中,“自营”、“代理”等方式的基本模式,避免“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的情形。此外,要合理审查供应商、票据、合同、货物信息,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对于外综服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更要预防供应商与外商勾结的可能。

同时,应当借助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二)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外贸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在已被认定虚开、骗税等情形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大程度保证风险控制在行政程序中。

(三)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妥善应对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或由公安直接立案侦查的,当事人面临刑事程序的启动,涉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说明自己业务的真实性,提供证明业务合规的相应合同、资料、信息、单据等,积极沟通证明自己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具有真实货物出口。此外,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梳理案件的材料、卷宗,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

【第11篇】出口退税收入是什么

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能使商人和制造业者得到满足,他们还想为自己的货物谋求最广阔的国外贸易市场。由于他们的国家没有管辖外国事务的权力,因此,对他们来讲,垄断外国市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只好申请出口奖励来促进自己的出口贸易。

退税,在各种奖励中,可以说是最合理的了。所谓退税,是指因货物出口而退还给商人的全部或一部分本国产业税或国内税。与无税时的出口量相比,货物的出口量并不会因为出口退税而增大。退税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会造成大量资本违反自然趋向转入某一特定贸易;其次,它不会打破社会上各种贸易本来的平衡;再次,它不会影响社会劳动的自然分工,而是会保持(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有利的分配。有了这种奖励,即使征税也不会导致大量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贸易,而且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贸易的自然平衡。

进口的外国货物再出口时,可以获得退税。在英国,这种退税的数额相当于大部分外国货物进口时缴纳的税额。旧补助税附则的第二项规定:“不论国籍,每个商人在出口时可以获得旧补助税一半的退税。但是,英国商人必须在十二个月内出口,而外国商人必须在九个月内出口。并且,已享有其他更好的津贴补助的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质精品,不适用本规定。”该法令中的旧补助税,就是当时唯一的外国商品进口税。此后,各种退税的请求期延长到了三年(乔治一世七年第二十一号法令第十条)。

实施旧补助税后所纳的税,大部分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了。但上述规定也有例外,例如,退税的原则并不像当初制定的那么简单。

我们可以预料到,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量会大大超过国内必要的消费量,因此在其出口时,将全部退还其纳税额,不会保留一半的旧补助税。例如,在美洲殖民地独立以前,英国在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将其烟草进口到国内的数量约为九万六千大桶,大大超过国内所需的消费量(一万四千大桶)。此时,为了促使这巨大超额的出口,政策规定有所有三年内出口的贸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

不过,大部分货物出口时,还是会保留旧补助税的半数。英国基本上垄断了西印度群岛的砂糖市场。因此,如果进口的砂糖是在一年内出口的,那么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在三年内出口的,则保留旧补助税的一半,退还其他的。这是因为,和烟草的巨大超额量相比,砂糖的进口量超过国内消费量的数额还是微不足道的。

有的货物与英国制造业者的货物是相互竞争的,因此国家禁止这类货物进口。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它们通过缴纳一定的税也可以进口,并且可以再出口,如丝质精品、法国亚麻布和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只是这些货物的出口是完全没有退税的。因为我们的制造业者,似乎并不愿意奖励这些货物的出口,他们担心这些货物出口之后会与自己的货物竞争。

法国被认为是英国的敌人,因此我们不愿意出售法国商品。我们宁愿放弃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看到他们在英国获得利益。因此所有的法国货物出口,不但不退还旧补助税的一半,而且连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予退还。例如1745年、1763年和1778年进口法国葡萄酒时,每大桶须缴纳二十五镑关税,但在出口时均不予退还。

按照旧补助税附则的第四条规定,所有葡萄酒在出口时的退税额,要大于其进口税的一半。从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对葡萄酒出口进行特殊的奖励。但实际上,葡萄酒关税在出口时只被退还了一部分。虽然与旧补助税同一时期或稍后征收的税种,诸如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三分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以及葡萄酒检验税等都规定在葡萄酒出口时全部退还所缴税额,但是,我们知道,除了附加税和1692年的关税外,其他税种在葡萄酒进口时都需要缴纳现金。这中间巨大的利息损失我们可想而知,所以说葡萄酒出口贸易其实也并不是一种非常有利可图的贸易。再如,1779年和1781年,对所有货物进口时所附加的百分之五的关税,在其出口时允许全部退还的政策,同样适用于葡萄酒;1780年针对葡萄酒特别征收的关税,也允许其出口时全部退还。然而,由于保留的关税税种不仅多而且繁重,因此即使有以上优惠也不能促进葡萄酒的出口。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北美殖民地以外,以上的规定对其他所有允许出口的地区都适用。

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贸易奖励法),确定了英国拥有向殖民地提供欧洲所有产物或制造品(包括葡萄酒)的垄断权。我们知道,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海岸线非常长,而英国在那里的统治权又较为薄弱,以至于上述垄断权并没有受到大家的重视。最开始,殖民地居民被允许用自己的船,向欧洲各地运送未在政府禁止输入之列的商品;后来,他们还被允许将货物运到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地区。当然,无论何时他们都能从那些欧洲国家运回一些欧洲商品。至于葡萄酒,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运回欧洲葡萄酒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从英国运回欧洲葡萄酒,似乎更难,因为其对葡萄酒征税繁重且大部分没有出口退税。于是,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只好从马地拉岛进口葡萄酒(他们与马地拉岛可以针对各种未在政府禁止输入之列的商品进行自由贸易,而马地拉岛的葡萄酒不是欧洲产品)。1755年战争开始以后,英国军官发现,殖民地居民普遍喜爱马地拉葡萄酒。后来,一些军官把这种喜好带回了英国,而在那时以前,英国并不流行喝这种葡萄酒。1763年战争结束后,根据乔治三世四年第十五号法令第十二条规定,除了法国葡萄酒(国民的偏见,不同意奖励法国葡萄酒贸易和消费),其他任何葡萄酒出口到殖民地,在保留三镑十先令之后,可以退还其他的税款。然而,这项优惠政策发布之后不久,北美殖民地就独立了,因此,这项政策并没有改变殖民地的那些习惯。

对殖民地来说,上述法令的规定,仅就葡萄酒(法国葡萄酒除外)的退税上,其所得到的优惠大于其他国家,但在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退税中,他们所得到的优惠比其他国家要小得多。例如大部分货物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可以获得旧补助税一半的退税,而上述法令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和细棉布之外,其他任何欧洲或东印度生产制造的商品出口到殖民地时,均不能得到旧补助税的退还。

退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奖励出口贸易。虽然出口贸易中运送船舶的费用由外国支付,并且出口贸易可以给本国带回金银,表面上看其似乎不需要获得特殊的奖励,但是这种奖励本身是合理的。这是因为,退税制度只是为了防止进口税排斥某种贸易,它并不会使流入出口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无进口税时流入该贸易的资本;并且,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入本国农业和制造业,又不能投入国内贸易和国外消费品贸易的资本,出口贸易解决了它的出路。因此,即使出口贸易不应该得到特别奖励,但也不应该受到妨碍,它应当和其他各行业一样,获得自由发展。同时,关税的收入,与其说会因为退税而减少,还不如说因为退税而增多。因为在退税时,仍然要保留一部分关税。例如,假设全部的关税都被保留,已纳进口税的外国货物由于缺乏市场,而又无法出口,则以后这种货物也就不会被进口了。那么,本来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关税,也就没有了。

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证明,即使本国产品或外国产品的关税在出口时全部退回也是合理的。虽然,国内产业税收和关税会遭受一些损失,然而被征税所扰乱的产业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会得到恢复。不过,上述理由并不能证明将货物出口到英国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国家,其退税是合理的;它仅仅能证明的是将货物出口到完全独立的国家时,退税是合理的。以欧洲货物出口到美洲殖民地为例,退税并没有使出口额大于无税时的出口额。原因在于英国在殖民地享有垄断地位,就算退还了全部税额,也不会因此增加对殖民地的出口量。在这种情形下,退税既不能改变贸易状况,也不能扩大贸易,只会给国家产业税和关税造成损失。

那么,怎样的退税会对殖民地的产业有利,或在什么情况下,对殖民地人民免除一些本国其他人不能免除的税额能对本国有利?这个问题我准备在论述殖民地时详细说明。大家都知道,有些烟草的退税常常被滥用,产生了既不利于收入也不利于贸易公正的欺诈行为。因此,这里必须指出,只有在商品真正地出口到国外,而没有再秘密流回本国时,退税制度才会带来好处。

【第12篇】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表

同样是出口,生产企业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贸企业则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是出口环节免销项税并且退还进项税;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没有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本身产品是免税;还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产品。

今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具体是如何申报的。

内容

一、申报期限及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免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在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数据,需打印的资料打印,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无纸化申报的企业,纸质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要求包括:

(一)申报系统内采集并生成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1)2023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仅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提供纸出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数据的调整

外贸企业如果有前期申报错误,可在当期进行调整,需要按申报关联号将错误数据对应的关联号下的全部业务申报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或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増值税发票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税人丢失已开具増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案例/解析

外贸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采购货物时(有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出口货物收入,根据fob价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免销项税,不计提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出口货物存在征收和退税的税率差,这部分是需要转到成本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出口退税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核算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替代原来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13篇】2023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3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3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3年9月28日

【第14篇】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一定要退税吗?

.退税归税务部门管理,退税率不是零的商品,企业可以放弃退税,只要按免税申报收入,进项做转出即可;

出口不退税常见问题:

1、已经出口报关完成,但是不退税,要不要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呢?

2、如果要开增值税发票,要做内销处理吗?

3、要是做了内销处理,这个增值税发票要做抵扣处理吗?

4、如果做抵扣处理,要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处理出口不退税吗?

答:只要是已经出口报关的产品,倘若为0退税税产品(或取消退税率)不是免税的商品,就不用做出口退税申报,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倘若为免税的产品,也不用做出口免税申报,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间填写免税销售额,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算入成本就行。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状况,不申报出口退税的、逾期的出口退税(在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日期的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做出口免税申报,也就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填上免税销售额;超出以上退免税申报期的)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零退税产品出口,工厂是要开发票,但也不规定一定要是增值税发票,若是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则视同内销处理。此外零退税产品税务局规定要做补税的,详细怎么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国税。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出口不退税的话,还可以运用国家2023年推行的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可以实现以免征不退的方式来进行出口,找广州立量多出口代理就行了。

出口退税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的提单2.报关单3.销售合同4.ci形式发票5.出口时的pl装箱单6.工厂增值税发票7.再做一份货物出口明细表

出口退税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系统录入,打印报表

3.上传数据,确认申报

4.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

一、退增值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增值税退税率

1、外贸企业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借:物资采购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

2、销售: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4、转成本的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退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二、退消费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消费税退税率

1、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还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例子: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购进服装的进项税额=7.75万元*17%=13175元,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

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物资采购 7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175

贷:银行存款 90675

货物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77500

贷:物资采购 775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4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00

贷:库存商品 775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1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0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7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75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75

2、根据购进货物,填报所属期20160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处是重点内容,很容易会形成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请大家注意!!!

一、购进环节:

常见的填报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当中,参与抵扣。在发生出口业务时,再做进项税转出。此种方法我们不建议采用!!!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

第一,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第二,对于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业来说,在发生出口业务时,是否会及时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未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做转出处理或根本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且在发生内销业务时将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就会造成“一票两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规定。

第二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六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当中,待发生出口业务时,将对应的未申报抵扣税额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八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当中。

如果本期未发生出口业务,则填入第二十七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我建议使用第二种填报方法!!!

二、出口环节: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2、按照实现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填报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对应主表:

对应附表一:

三、申报退税环节:

根据在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形成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此环节形成的退税款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任何填报,有些企业会误将形成的应退税款填入到主表的第十五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形成应退税款进行填报,不适用于外贸企业。

画圈地方不要填写!!!

编辑于 2018-08-13

【第15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出口退税如何申报(15个范本)

出口退税系统升级调整,生产企业向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应该如何操作?一、出口退税系统升级体现在哪些方面?二、出口退税业务介绍1、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基于《电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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