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计算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种?怎么计算?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出口退税骗税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2篇】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
关于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头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到什么是出口退税?以及流程,或者退税的条件等等,今天呢,我们就借助这篇文章一起来说一下吧
一,什么叫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就是货物成功跨境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在国内的费用,例如增值费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企业之间的促活力,其采用的原理则是杠杆奖励,进而增加我国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
送检相关证件,领取登记表。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出口产品经营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退税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另有规定外,凡在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作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好处
一,从企业的角度。
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利润大部分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容易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从国家角度看。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出口外汇。
三,加快资金周转率出口退税会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种原因:原材料贵,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两点对资金的需求很高。退税资金可以保证他们没有生产和出口的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资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改革企业自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关税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如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下面评论!
【第3篇】出口退税系统怎么下载
要学习出口退税,首先要认识报关单,因为出口退税很大的操作都是离不开报关单的。报关单上对于会计来讲有用的项目:
1、报关单号;在关单的右上角。18为数字,代表的是出口海关的编码,出口的批次和编号等。是需要在退税系统录入的,不能有一点错误。有错误就引起申报退税不成功。
2、出口日期:报关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申报日期,一个是出口日期。企业要出口,先要把货物运到海关规定的码头或货场,然后到海关进行信息的录入申报要出口,这个时间就是申报日期。海关获取了以后,就会安排进行查验才能放行。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操作,当查验没问题,可以放行出口,这个时间就是出口日期,申报出口退税一定是填写出口日期,不能使用申报日期。
3、成交方式:离岸价、到岸价、装船价。
离岸价:假如企业要出口韩国釜山港,货物运到了码头,经过检验可以出口,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要用吊车吊装到船上。当集装箱在空中越过船舷那一刻开始。货物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都由外国客户负责,与我们无关了。就是说货物出口产生的保险费、海运费都有客户承担的,就是离岸价。
会计用离岸价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到岸价:当轮船把货物运到了韩国釜山港,吊车要把货物从船上吊卸到码头上,当集装箱离开轮船,越过船舷的那一刻开始,货物的责任和风险开始有客户负责,就是说在海运费和保险费由我们来承担的方式。
会计要用报关单中出口金额减除海运费和保险费的净额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装船价:是指双方商量把海运费和保险费共同按一定比例来承担的方式。
会计用报关单中出口金额减除商定的所负担运保费的净额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企业比较喜欢离岸价,因为对我们的风险是最低的。
有的报关行或出口企业为了省事,可能把报关单中运保费没按实际填写申报。后果就是出口收入虚增,有多骗取出口退税,虚假出口的嫌疑。也会多交所得税,多交增值税
4、商品编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号码,国家也对每一个出口的商品安排一个独有的编码,编码对应的就是该商品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编码的录入错误会导致退税率的错误。
5、出口金额:现在出口大多以美圆结算,因为美国是世界的强国,美圆是世界性的结算货币。出口退税申报的外币必须是美圆,在利用每月一日的汇率来折算。如果出口报关单上不是美圆,是殴元或日圆。就需要按照纽约市场的价格先把它们换成美圆,然后在折算成人民币来申报。
目前全国都使用大连龙图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申报软件,可以在中国出口退税信息咨询网上免费下载安装。建议安装在c盘。
海关已经取消了纸质的报关单,税务也要求把退税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开票系统安装同一台电脑上。对出口企业实行1234类管理。对于12类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但出口发票还要在开票系统的普通发票模块开具。一定注意要在税率栏次填写免税二字。不然就可能出现本来要免税,却要按照内销征税的现象。
【第4篇】出口退税运费发票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报关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退还进口税和退还商品在报关时缴纳的国内税金,帮助进出口企业降低成本,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那么广州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广州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1、进次发票认证
2、导数据: 发票及报关单
3、根据报关单,录入进项发票
4、录入完数据一致性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
检查: 关单数量=发票数量
5、检查无误、确认明细电报(可撤销)有误的
6、汇总表录入直接回车自动生成(重点核对可退税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导出
7、登陆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一申报退税---免退--税业务申报-数据自检
8、检验通过-确认申报
进出口退税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一张进项发票开了好多品种,出口和内销的需要分开,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并分别进行退税内选和抵扣勾选
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申报增值税,哪个先报都可以
生产企业:先申报增值税再申报退税
3、一张发票上的两种商品,对应两个批次申报,不需要做分割单,对应申报即可
4、申报退税系统不需要0申报,单证补齐后,需要申报税时操作即可(外贸企业)
5、生产企业:可以只报送汇总表和增值税申报表,据实填写就可以
6、报关单的日期和票的日期不在同一个月、开票的汇率是根据报关单当月日期选择
出口退税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是外贸企业: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收外汇的银行回单、银行的涉外申报单,对应进项发票、合同、送货单,还有报关费发票,运费发票,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装货单,这是报关后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
如果是生产企业: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收外汇的银行回单、银行的涉外申报单,报关费发票,运费发票,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装货单,这是报关后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
【第5篇】骗取进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税务机关打虚打骗的重要内容,一经查实,企业轻则被处以暂停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重则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自2023年以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罪的案件仍呈逐年递增之势。而企业一旦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起诉,受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等因素的影响,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较低,所以该罪无疑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在本文中,笔者将带你初步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内容。(持续更新)
案例展示:
温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某某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2016)浙刑终61号】::
2023年以来,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b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某等人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销售合同等单证,并由何某办理货物报关手续,进行虚假报关。同时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又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向黑市“黄牛”非法购买美元5000多万元,以公司出口货物销售的收入,汇入公司核查账户,进行外汇核销并办理退税手续。期间,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b进出口公司分别从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该相关商品在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进行国际重复征税。简单来说就是避免一个商品征两次税,这样就会减弱纳税人的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但存在利益的同时,自然存在着违法获取利益的行为,那就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条文中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但其过于笼统,认定标准不一,适用难度大。所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下文称《解释》)对以上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
1、假报出口的认定: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 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 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实践中,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指企业从来没有货物出口的事实,所有的相关文件都是伪造、变造或其他手法取得的,最终虚构货物出口的假象,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此类是最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上文中的案例也是如此,其往往伴随着多个主体,存在多支利益链条,多数伴随着相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偷梁换柱、虚报谎报。
指企业存在部分真实出口货物,但对出口货物进行数量、单价、金额虚增,或者是假报名称,再或者是重复退税等手段,最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见。
《解释》的第六条对该类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类行为也就是指外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使不法分子利用其资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笔者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会逐一分析三种行为,请持续关注。
三、立案追诉标椎
202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实在原有规定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鼓励企业贸易流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新规定将其立案标准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升了5倍。也从侧面印证了,打击此类犯罪的程度要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共有三档法定刑: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1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该系列后续更新三种典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分析,请持续关注
• end •
【第6篇】中国税务报出口骗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田宏杰
前置法定性确定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随着骗取出口退税手段的升级换代、人员的分工细化、流程的模块分散、地域的东西交错,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也不断面临各种新型疑难问题的挑战,能否提供一个既合法律与法理,又能简便有效运用的司法认定规则或者法律适用指引,以从根本上解决不仅在当下已经出现,而且在未来可能遇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勠力前行的方向。
这个规则和指引,在笔者看来,其实就存在于前置法与刑事法的规范结构和制裁分配之中。一方面,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在其对刑法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法益之侵害,因而不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绝无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此即“前置法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而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当其不仅具有法益侵害实质,而且符合刑法为保护法益而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定型即犯罪构成,并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才能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此即“刑事法定量”。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由此决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和司法认定的关键,就在于刑法第204条致力于保障的相应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阐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包括两类: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二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原材料进口税。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即其立法精神在于:一是消除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双重征税,实行出口全退税,进口足额征税;二是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让各国出口商品零税率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因而出口退税的原则是:多征多退,少征少退;不征不退,全征全退;退征一致,彻底退税。即通过出口退税制度,将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征的国内税款和原材料进口关税全额退还。
由此,出口退税的实现,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的同时满足:一是在前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征税的完成,即货物已被实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国内税金或者原材料进口的关税。二是在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出口的完成,具体包括:第一,货物已经报关离境;第二,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第三,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如果说前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法律要件是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那么,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三个法律要件,则是出口退税的充分条件。因之,在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或者法律要件缺失的情况下,将依法不应出口退税的“货物”伪装成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表面上是对出口退税款之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实际上是对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破坏。
这不仅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益侵害实质,而且是各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进行欺诈的根本着力点。围绕上述环节及其法律要件,各种传统的、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纷纷出现。仅在出口环节,常见的就有:⑴无中生有型,即没有货物出口假报出口的;⑵鱼目混珠型,即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⑶偷梁换柱型,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的;⑷一货多用型,即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的;等等。在前出口环节,则一般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抵税、退税的发票等。
但是,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无论表现为什么行为样态,无论货物出口是完全无中生有的虚报还是真假出口的混同,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旦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即符合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因而前述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即“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部分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还应指出的是,由于退税资格和退税率的确定以出口商品的税款已经实际征收税金为前提,因而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之形,而行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之实的,如何处理?按照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应以逃税罪论处。有学者对此规定持质疑甚至批判的态度,认为刑法将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回的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既是对立法的自我否定,又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违背,是立法任意性的表现。但其实,就像受贿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受贿等发生在不同时段的受贿一样,逃税亦如此,虽以事前逃税、事中逃税为常态表现,亦不乏事后逃税这样的特殊样态。故而逃税罪成立的关键,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样,不在行为样态的纷繁复杂,而在行为本质的法益侵害。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所决定,由于逃税罪的前置法为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而非2005年《退(免)税办法》的规定;其所侵犯的法益乃在于纳税义务的逃避,而非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双重征税的出口退税制度及其必要组成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因而笔者以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以逃税罪而非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既科学又合法。
并且,如果行为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高于行为人已纳税款,则不容置疑的是,与已纳税款等额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构成逃税罪,超过已纳税款部分的骗取退税实质上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故而刑法第204条第2款后段规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即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但问题在于,骗取与已纳税款等额税款而构成的逃税罪与骗取超过已纳税款部分而构成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乃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所为,故而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由于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都系税务犯罪,但基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实乃犯罪构成上既无包容关系亦无交叉关系的两罪,故不能依据刑法第69条的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并罚,因为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数行为独立地构成实质上的数罪,而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即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这样的处理,既是对以法益保护为使命、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之立法精神的尊重,又是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基本原理的坚守。
如果说上述分析主要解决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刑法适用问题,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即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庭审方略,尤其是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的重点,同样应当围绕上述两个环节四个法律要件,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条路径环环展开,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一是在货物流上,出口报关货物的“前世”即国内生产商或供货商的生产产能、工厂用电量、雇工规模和工资发放、仓储货运情况等;出口报关货物的“今生”即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运力、实际运输记录、进口地的仓储等情况及其证明。二是在资金流上,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的资金往来及其证明,包括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三是在票据流上,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货物征税缴纳证明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第7篇】出口退税进项转出
导读:简单的政策文件也能将人的头脑弄晕,比如出口退税的文件,金老师下面就来讲讲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如何认证抵扣认证退税,以及与之有关的变相的问题,这些大家或许有兴趣。
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如何认证抵扣认证退税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认证后并且抵扣了,怎么办?
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那部分,所以不能抵扣,因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将不同的行业及产品分成不同的退税率,企业根据退税率退税,差额那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已经抵扣,要对这部分做红冲,重新开具增值税。申报增值税报表时,出口退税这部分的金额放在待抵扣栏进行申报。
【第8篇】出口退税逾期免税收入
在实务工作中,中小型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这一块。但现在纳税申报都是智能化,有些数据直接就能生成,根本不需要你去计算。但问题就来了,如果你不知道原理,你是不是如鲠在喉,总觉得缺点什么。
首先出口退税,它是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这两种所涉及到的退税的发生完全是不一样的。外贸企业是没有加工能力,类似于二道贩子。所以它的计算方法就很简单,出口实行的就是免税和退税,免的是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为出口所承担的进项税额怎么办呢,全部都退给你。当然这是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一样的情况下,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怎么办,那税率差的部分是要进成本的。所以这无疑是加重了企业的成本。
最麻烦的是生产型企业,使用免抵退政策。但它既有内销还有外销,税法规定只能退外销所承担的进项税,这时候就分不清哪些进项是为了外销而承担的。有人说,我能分得清,这就离谱,你购进一台设备的机器的进项,你能知道这个机器的进项哪些用于出口了?你分不清。这个时候就一刀切,直接用fob价乘以退税率。
重点来了,fob乘以的这个退税率就是税务局给我们退的金额吗?没有那么简单,你得算下,当期应纳税额,如果是正数,那就没有退税的事了,你直接去税务局交税就好了。当期应纳税额算出来是负数才涉及到退税,此时要比较两者的绝对值,哪个小就退哪个,如果fob价乘以退税率小,那就是退fob价乘以退税率的金额。
敲黑板,这还涉及到留抵的事。如果是fob价乘以退税率大呢,退的是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涉及到免抵的事。免抵就要交附加税了。留抵和免抵不会同时存在的哈。
如有进项有免税的项目,情况又不一样了。今天分享到这,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哦
【第9篇】出口退税收汇申报
小伙伴们,注意了!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6月21日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指当年出口货物应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申报退税)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本文图片以外贸企业为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报送收汇材料吧:
01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或:免抵退税申报)-在线申报-明细数据采集”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填写相关信息。
02
点击新建。
03
填写收汇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增加。
04
出口退(免)税所有申报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资料上传。
05
在第11项中上传收汇情况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等凭证),上传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
06
资料上传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数据自检、正式申报。
以上就是超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该报送收汇材料的全部操作啦,小伙伴们要记住哦~
【第10篇】出口产品退税率查询
头条
中国提高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消毒剂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官方公告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6338/content.html
预警
出口到这些国家风险急剧上升
受疫情蔓延,以及国际油价下跌等因素的影响,多国已处于高风险状态,请务必注意货款安全。
欧洲已经成为了疫情的“震中”,累计确诊病例过千的国家包括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瑞士、英国、挪威、荷兰等,多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据德国智库zew于3月17日公布的数据,欧元区3月zew经济景气指数为-49.5,为2023年12月以来最低水平,表明欧洲的经济情况已经亮起了红色警告信号灯。
此外,多国本币出现汇率大跌的情况。包括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令吉、印度卢比、伊朗里亚尔、南非兰特、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当一国本币大幅贬值时,进口成本将被抬高,部分进口商可能会为了逃避损失而选择弃货、拒收、拖延支付货款,甚至不付款。
更多详情请见 这里。
形势
国家统计局发布前两个月宏观经济数据
3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今年前两个月国民经济运行主要指标数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前两个月我国工业生产下滑,服务业生产下降,市场销售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降低。
对于国内1-2月份“工业、投资和消费领域均出现了大幅下降,超出预期”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盛勇16日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运行带来较大冲击。但综合看,疫情的影响是短期的、外在的,也是可控的。
韩国
对进口口罩限时实施零关税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企划财政部3月17日通过《关于适用关税配额的规定》修订案,决定针对进口口罩和口罩核心原材料暂停征收关税,零关税措施从本月18日起实施,截至6月30日。
阿根廷
对非电动三轮车作出反倾销初裁
3月13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电动三轮车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价24%的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9503.00.10。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
尼日利亚
两大港口严重拥堵
根据赫伯罗特近日的一份官方通知中,在尼日利亚apm terminals旗下的阿帕帕apapa码头的等待时间超过了30天,此外,而博洛雷(bollore)的坎廷tincan集装箱码头也出现了超过3周的船只延误。
近期出货尼日利亚请注意。
英国
手机零售商dixons关闭531间店铺
英国手机零售商carphone warehouse的母公司dixons carphone在3月17日宣布,将关闭531间独立店铺。尽管该公司称40%的零售员工将被安排到其他岗位,但此举预计仍将致使2900人失业。该公司的电话销售将转到线上,以及旗下更大的currys pcworld商店内的carphone品牌下。
政策
上海推11条支持举措稳外贸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3月16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税收、金融、海关等方面提出了11条支持举措,以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减轻疫情对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具体包括:支持企业妥善安排复工运营;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化通关监管服务;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企业调整境外参展计划;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官方公告地址:
http://sww.sh.gov.cn/zxxxgk/247911.htm
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
3月13日,海关总署公告称,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商务部支持出口企业对外供应口罩
3月12日,商务部召开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支持出口企业组织口罩等医疗物资对外供应,为全球防疫作出应有贡献。
李兴乾在3月5日的例行发布会上也坦言,口罩属于自由贸易产品,中国政府未设置任何贸易管制措施。疫情发生以来,商务部作为对外贸易归口管理部门,从未发布过有关口罩及其生产原材料出口的禁令,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相关贸易。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信息,截至3月11日,全国共有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证216张,因疫情防控应急审批共新增加175张;共有相关生产企业184家,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审批的企业新增了143家。我国防护服最大日产能力已达842000多套。
全国共有医用防护口罩注册证119张,因疫情防控应急审批了66张;现在共有生产企业96家,因疫情防控急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审批的企业新增了43家。据统计,医用口罩最大日产能已经超过180万个。
出行
多国宣布关闭边境
3月17日消息,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已同意将暂时关闭欧盟边境,为期30天。4月份的欧洲展会是不要想了。不仅如此,欧盟内部各国之间也关闭了部分边境。
加拿大3月16日宣布将对大多数非居民关闭边境;
美国将与加拿大临时关闭边境,暂停非必要的往来;
俄罗斯从3月18日起至5月1日,暂时限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境;
澳大利亚3月20日起对所有非澳大利亚公民和非永久居民执行旅行禁令;
新西兰19日宣布关闭边境;
马来西亚从18日起禁止马来西亚人离境及非马来西亚人入境;
智利从18日起暂时关闭边境;
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15日关闭了边境。
此外,一些国家的签证政策也有调整:
美国从3月18日起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停止提供签证服务;
阿联酋3月19日起暂停免签落地签政策;
印尼3月20日起将暂停所有国家免签落地签。
近期有出行计划的朋友,务必随时查询目的国的入境管制政策。
另外请放心,目前关闭边境的国家基本都有声明,货物运输不受边境管控措施影响。
广交会
春季广交会是否延期?商务部回应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3月13日举行发布会,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就今年春季广交会是否考虑延期问题给予回应:广交会是中国对外贸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是中国外贸的晴雨表和风向标。目前,第127届广交会的筹备工作正按计划有序进行,商务部、广东省将按照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准备工作,助力企业拿订单、拓市场,稳住外贸基本盘。
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13日也刊登消息称,“广交会按原计划推进筹备”。文中介绍:今年的春季广交会正将外防输入、防控防疫作为工作重点。据称,本届广交会防控防疫方案,会按照国家防控防疫的最高标准来做。参展商们除了配齐口罩、免洗洗手液、消毒酒精等各类防疫物品,多手段避免用餐、洽谈人员聚集,还采用了钉钉、微信、公司内部视频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联络新老客户。往年广交会期间客商热门预订的酒店,消毒杀菌严格防控、无接触服务等已经普及,大部分星级住宿型酒店都能为客商提供送餐到客房服务,还上线了安心住服务。
官网地址:
http://www.gd.gov.cn/gdywdt/ydylygd/content/post_2929925.html
而近日在网上流传的参加广交会“需要提前14天到广州进行隔离”的消息有不准确之处。
广东的规定是:从3月19日零时起,广东所有从国外入境来粤的中国籍旅客,以及在来粤之前14天内,有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泰国、菲律宾、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马来西亚等19个国家旅居史的外国籍旅客,都要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防控措施。
此外,网络流传的广交会推迟到5月15日举办的消息,目前没有任何官方证实,请以广交会官方通知为准!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12篇】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
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第13篇】出口退税最新税率
出口退税如何计算?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主要包括:
1、误收退税。由于计征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需要办理的退税。
2、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所涉及原已征税款需要办理的退税。
3、其他退税。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的退税。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规定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国内的退税额有关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5月加工生产产品一批,销售额是10000美元,汇率6。8263,当月购进材料的增值税是120000元,税额20400元,请问当月的退税的计算过程和分录是什么?
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例。没说退税率,假设13%,也没说其他条件,假设当月就只有这两笔业务,上月也没有留抵。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8263*(17%-13%)=2370.52
期末留抵税额=20400-2370.52=17669.48元
免抵退税额=68263*13%=8874.19
应退税额=8874.19元
免抵税额=0
如有内销、留抵税额小于应退税额等情况,应有不同计算处理方式。
分录:
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
贷:应付账款140400
货物出口:
借:应收账款68263
贷:主营业务收入68263
借:主营业务成本2370.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70.52
申报免抵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8874.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874.19
代理出口退税开票金额如何计算?
收汇金额+退税金额=开票金额+代理费知道这个基本道理就行了其他的就带进去算比如你开票金额是10000,退税率是17%那么收汇美金x汇率+10000/1.17x0.17=开票的金额(即需要付款的金额)+代理公司收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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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出口退税为什么在贷方
答:退的是进项.进项退给单位,减少了,就是贷方.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进出口公司的.
1、免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抵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3、退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给与退税.
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或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第15篇】出口退税复函资料
2023年6月15日,因上级交办,常熟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发票违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日,稽查局下发检查二股任务通知。2023年6月20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告知决定派徐某某、孟某等人对a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6月20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决定调取a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经调查,确认涉嫌金额3304064.37元。2023年9月18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致函常熟国税局,作出关于税收问题的说明,并要求对暂压的退税恢复正常。2023年10月19日,a公司向常熟国税局提出办理出口退税的申请。2023年10月23日,常熟国税局作出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有部分毛皮产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涉及出口毛皮的3304064.37元退税款暂缓退税。在此期间,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一案的检查办理了延期手续,尚未结案。a公司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适用?
上诉人称: 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业务存在疑点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仅以出口货物存在疑点为由作出暂缓退税决定,缺少事实根据。上诉人的供货商黑龙江省嘉荫县b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函亦称,上诉人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正常,未发现任何疑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退税机关应予办理出口退税。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决部分事实未予查清,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行初54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计人民币100元,由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负担。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款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经核查,稽查局对上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立案查处未结案,常熟国税局对a公司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符合上述规定。
稽查局延长稽查期限属于税收稽查行为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院对涉案暂缓退税行为的审理范围,但是为保障上诉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增进涉案暂缓退税行为的合理性,本院建议稽查局加快本案税务稽查进程,尽快查处结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业务存在疑点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本院认为,暂缓退税是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安全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被上诉人作出暂缓退税决定,有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稽查工作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明确上诉人哪笔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退及退税金额问题,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