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能否由经营单位办理退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能否由经营单位办理退税
一、基 本 案 情
a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代理采购、代理进出口、退税业务。2023年,a供应链公司受c公司(即实际出口企业)的委托,向其指定供应商b公司采购一批服饰用于出口,但ab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就出口退税争议问题进行约定。
2023年8月,某保税区国税局根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查函,向市国税局发送《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查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环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该局对b公司2023年发生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2023年10月,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涉税事项告知书》:“因出口退税预警工作(异常供货企业预警数据),对你公司办理的退税金额共100万元的出口货物进行发函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出口货物的供货业务存在疑点(委托加工存在疑点)。”
后b公司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向a供应链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载明:倘若函调(附编号)未能顺利通过,预计将产生人民币100万元的退税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具体款项由b公司给付a供应链公司,再由a供应链公司上缴到国税;张三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退缴出口退税款100万元;a供应链公司随即退缴了上述款项。随后a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诉请b公司赔偿其100万元及利息损失,诉请张三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了完税凭证及税局出具的证明文书等证据材料。
二、法 院 判 决
支持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 师 评 议
1.供应链出口退税业务函调
在供应链出口服务中,核心业务环节就是代理出口退税。虽然是由供应链公司直接对接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但退税业务需要考察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所以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单证进行配合,供应链公司才能据此向退税机关交代清楚出口交易的流程进而完成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退至实际出口企业。
退税机关在核验出口业务真实性时,如发现有可疑信息,有权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复函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出口货物加工、生产等环节。函调程序的核心目的是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2.无法退税的责任分配
复函机关作出的调查结果可能是“供货企业地址查无此处”、“生产能力明显不符”、“实际生产数据与单证不符”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实际出口企业(如本案c公司)及其下级供货商(如本案b公司)对函调程序的不了解、不配合,或者以回函作为提出其他要求的筹码,进而无法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材料,最终导致无法正常回复函调、无法退税。
针对异常的复函结果,退税机关会做出:不得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或直接导致供应链公司垫付的税款则无法退回);对于已经退税的,退税机关也会要求供应链公司返纳退税款。此时,各方最核心的矛盾就转向,无法退税的风险到底应由供应链企业、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中的哪一方来承担呢?
成 功 律 师 提 示
(1)在司法实务中,这类纠纷的风险承担分配问题非常复杂,但是基本思路是“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则可能存在即便证据充分,法院也很难支持供应链公司向实际出口企业或其下游供应商追索出口退税款的风险”。
本案,法院之所以最终支持了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于函调结果直接载明了无法退税的直接原因是 “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关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而且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三事后及时向a供应链企业出具了《保函》。
假设函调结果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或者b公司事后并未出具保函呢?这个案件的走向就存在多种可能性了。
(2)建议广大供应链企业:务必重视各类配套合同中的退税责任的风险分配条款,如 “保证开具的发票合法有效,满足出口退税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回复函调”、“若因函调无法通过,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等,以其未来若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第2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办理很复杂吗?其实出口退税工作的处理还是比较简单的。出口退税涉及的企业一般是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出口退税的流程以及相关的会计实务处理不清楚的,接下来是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全流程,会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可做参考!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
(文末抱走)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详情
1、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原理图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的退税条件
3、申报业务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详情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2、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
篇幅限制,出口退税的内容比较多,在此不详细地介绍了。已经整理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办理出口退税工作有帮助。
【第3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第4篇】2023年出口退税延期申报
今天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相关注意事项与政策要求。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口退税申报,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便可在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符合以下八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七条】。
例如:a企业2023年12月向国际某国的企业提供了一项技术服务,并获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在2023年4月份准备办理退税申报时发现《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丢失需要补办,但由于补办需要一定时间a企业无法于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完成退税申报,这种情形下,a企业便可向所属的税务机关递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延期申报。
【第5篇】出口退税金额如何查询
出口退税功能近期进行了升级改造,相关界面发生了变化,本文对查询位置做一个讲解,主要包括8部分内容,如下图:
有的地区设置仍保留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例如山东,进入路径如下图:
山东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
查询“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
图一
图二
查询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图一
图二
注:是否为无纸化企业,同样在此处查询!
外贸企业查询购货发票是否可以
申报出口退税
提醒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四类,进入系统后查询到的发票状态为“已认证/未稽核”,说明该发票还没有稽核信息,不能申报出口退税,查询的发票状态显示“已认证/已稽核”,说明该发票已有相符信息,可以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二类企业,发票状态显示“已认证/未稽核”,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3、查看发票是否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可以查看“退税状态”及“申报发票计税金额”,退税状态“全部退税”,代表发票已经全部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计税金额可以查看已申报的金额,如下图:
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四类企业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后如果超过3个月还没有显示“已认证/已稽核”,可以操作信息查询。
查询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查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是否有电子信息
查询退税审核进度
查询查询出口申报数据
查询查询出口退税率
本文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作者张培楠。
【第6篇】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有什么
1、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购了一批产品出口,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退税的。对于没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外贸企业来说,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这里还要注意采购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出口报关单上的一致,并且计量单位也应与报关单上的至少一个单位保持一致。
2、问:我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外购一批口罩进行出口,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如果该企业是列明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可以申请退税的。如果是非列明企业,则需要判断是否为视同自产货物。
那么,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是什么呢?
【1】
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则不能办理免抵退税。而根据财税〔2012〕39号中的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可以适用于免税政策。
【第7篇】论出口报关业务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出口货物在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按如下规则填报:
根据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应针对出口模式的不同进行分别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
自营出口的货物,不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生产销售单位”都应该填报出口企业名称。
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a
b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从c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b;境内发货人填b
2、委托出口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直接把委托方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企业自产或购入货物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b
3、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加工
对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委托其他老王加工工厂进行加工的,原来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这类业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按手(账)册显示的“加工单位”进行填报。但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加工贸易下委托加工的并未规定如何填报,实务中还是按以前的填报方法,即如果是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按手(账)册上显示的“加工企业”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外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办理账册时,账册显示的“经营单位”为a,“加工企业”为b,则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填b
报错生产销售单位影响有三点:
1、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生产销售单位”报成工厂了,那税局可能会认为你这是代理工厂出口,不让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或者税局会认为你这是把其他公司的货物伪装成自己的货物出口做“买单配票”骗取退税。出现这种情况要花费时间跟税局沟通,至于能不能沟通到位就难说了。
2、自2023年开始,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企业的话,如果该“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的企业也是出口型企业即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和电子口岸的,那么该生产销售单位也会在自己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该笔不属于自己出口也不属于委托别人出口的报关单,这样也会给生产货物的工厂造成困惑,甚至工厂的税局会认为这是工厂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要求工厂做税务处理。
3、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自营出口的业务,生产销售单位就应该填报自己公司名字,但是如果填报成工厂了,那么这属于报关错误,报关单也就不合规了,会影响退税(自行查询财税(2012)39号的规定)
但是自4月26日起,一些出口非医用口罩且符合境外标准或注册的企业发现,在报关时,提示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报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中的工厂才行:
如果没有填名单内的工厂名字的不接受申报。
呃,这就打脸了啊,为了能强制比对是否在名单内,强行增加这么个比对,自己出台的规范都不顾了?
注意:根据规定,必须把名单内的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的业务只有出口非医用口罩且该口罩是符合境外标准或取得境外注册并且在商务部名单内的,即在报关时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是”的情况下才强制比对所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名字是否在商务部名单内,如果不在的话不接受申报。
如果出口的符合国内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货同时符合国内国外的但选择的“否”及其他医疗物资是没有这个规定必须要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去的,但是也得看各地海关的规定(据说有的地区海关也要求其他医疗物资出口也必须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符合国外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时,由于必须把生产工厂填报到生产销售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得已为之的,应特事特办。外贸企业可以跟税局做好沟通解释,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的通知或12360海关热线推送的文章或老王的这一篇转给税局进行解释。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指南
对于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等其他医疗物资,由于各地海关并未统一申报口径,如果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也报成工厂了,那么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与办理出口退税。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
【第8篇】出口退税怎么计算的
【“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
本期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及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即: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相当于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即: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3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 【把上月分录反向注销】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通过实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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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们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多或少都是会遇到出口退税的问题,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如果你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清楚出口退税怎么操作,本文就给大家来详细说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介绍。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大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出口退税这个词,可能有的小伙伴还不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还有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吧。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概念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最高可以退销售额的16%。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毛利,还可促进财务规范。一般跨境电商的热销品的退税率都在11%-16%之间,利润可以提高2-16%的利润。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最首要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企业具有进出口权限并已经做好退税备案;第三,供应商可以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 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收取外汇
8、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9、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0、等待税款到账
对于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的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国内出口运输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迪沅集运的中国出口全球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
【第10篇】代办出口退税公司
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才能申请退税,而且个人是没有进出口权的。会有很多企业或个人会去找出口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退税。
大多数出口商都有自己的进出口权,又是一般纳税人。完全可以使用自己抬头去出口申报报关。即使如此为什么还要找家出口退税代理机构呢?
出口公司自己退税和代理退税有什么区别?
出口企业需要有专业的财务团队熟悉出口退税流程,丰富的报税流程经验,方可自行办理退税。对于刚开始退税金额比较大的新企业,税务机关有100%的概率会发送调查函,而且退税周期很长。如果没有发送调函通知,也有超过3个月的可能才收到退税款,如果发出调函,退税时间就将相应延长。 调函结果不尽如人意,有可能一年没有成功退税。
出口企业退税经常面临以下问题:
企业自身报税退税流程本身复杂繁琐,对外申请专业报税成本高。
出口报关手续无指导,出口数据有误,不予退税。
存在因退税时间过长而无法退税的风险。
退税期长,拖慢了投资回收期,阻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
代理退税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专业退税团队负责管理和监督退税流程,并协助准备退税文件。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降低至少 30%。
专职代表监督和指导每个退税流程和重点,积极管理退税风险。
可以提前垫付退税款,3天内到账,最快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外汇收款无延迟,公司可以独立操作,随时可以付款。
【第11篇】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
为什么会有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但是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他们出口商品是免征收增值税的,也就是在销项税的环节他们不用缴纳,但是在国内采购的时候他们已经支付了进项税,这部分税款就得不到抵扣。于是,国家按照具体规定,将出口商品的国内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退给企业,这样就有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经办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并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3、真实的外贸出口贸易报关。
4、出口前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其次,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能退税。
5、必须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该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
6、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和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7、需要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常说的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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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以上是“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若不是很了解出口退税的老板们,建议找正规可靠的工商代办机构,切勿贪图便宜选择一些三五机构去办理,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用的麻烦。
【第12篇】哪些可以出口退税
要知道,我国税种多,税率也不低,让很多企业不得不注册一个海外公司,以减轻税负给公司带来的经济问题,而有些企业则是一直希望自己能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然而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下面深圳代理做账报税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吧: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上述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税或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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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除了该货物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且报关离境,其中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为报关离境;还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以及收汇并已核销。
而在做账报税上面我们还要知道出口退税需要处理哪些账务?以免有所遗漏。
1、出口货物免税;
2、出口货物抵税;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介绍,仅提供给大家参考,看完之后,你了解你的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了吗?其中还有关于免税的,小编在这里就先不多做介绍了。出口退税政策,无疑给不少企业带来了福音,为企业减轻了税负重担,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更多财税资讯,关注护航企业服务管家!
【第13篇】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包括哪些
一、出口企业购销合同
1、出口合同
2、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3、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囗的购货合同
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2、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
3、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1、委托报关协议
2、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怎么办?
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用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备案单证存放方式
上述备案单证留存保管上,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方式的,需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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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出口退税优惠风险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不合规”对出口退税的实质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备案单证有利于减负降本增效,化解管理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电子备案单证好处多多。
一是符合政策规定。税务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取消了报税务机关同意的要求,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备案单证留存方式,税务机关推行和鼓励出口企业电子化备案单证,方便线上税企互动,实现网上传递核查。
二是减少人力成本。电子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可直接将已经无纸化的单证,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委托报关协议等直接归档备案,像提单、收汇凭证,举证材料等取得的是数字化或影像化的也可转换成pdf文件直接归档,这样大大减少了纸质复印归档装订的人力成本,还节约纸张,绿色环保,也节省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规范便捷易用。按所属期批次智能化生成备案单证目录,自动生成《岀口退税收汇情况表》并将对应举证材料,智能化存储到电子化档案室留存备查。避免手工整岀现人为错误,确保退税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內完成备案单证工作,关联归集智能,备案方式灵活,存放保管安全,下载使用方便。
四是可以追根溯源。电子化留存备案单证方面确实会有优势,甚至做到巨细靡遗,尤其有利业务科室日常归集,从业务源头控制,确保备案单证管理到位。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可以追根溯源,还原业务过程,证明业务真实性,避免经济损失。
五是适应数字经济大趋势。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刻不容缓,已经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怎么转变思维和决策方面的问题。岀口企业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实现数字化管理报关数据,发票数据,退税数据等,将为财务部门迎接财务数字化的变革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第15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来源:刑事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