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那么,这两种征收方式有什么区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分别有哪些?这两种征收方式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含义: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适用情形: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特殊纳税人:
(四)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式。
1.定额征收(又叫“定期定额”):即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又叫“定期定率”):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各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此外,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五)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查账征收vs核定征收
下面用一个表格来对比一下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四、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还有哪些后续事宜?
企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因此,主管税务机关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使用查账征收。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需要注意亏损弥补的规定和企业支出的处理要求。
(一)亏损弥补规定:
(二)支出的处理要求: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全部内容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税台
【第2篇】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 账务不全,但 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5.扣缴征收
(1)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2)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的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委托征收
适用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 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调整的含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 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5.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6.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2023年7月12日星期二7:29 书房
【第3篇】关于委托征收税款
税款征收原则和方法
一、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二)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三)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 优先的原则——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 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 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
查验征收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
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委托代征税款
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邮寄纳税
——
其他方式
利用网络申报、用 ic 卡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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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款征收措施中的欠税清缴制度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地位。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情形
优先对象
纳税人欠税在前,以后欠无担保债务
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无担保债务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税款优先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以后发生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
税款优先
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抵押权、质权
和留置权优先
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税款优先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
三、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2.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款扣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年)
a.代扣税款手续费可以由税务所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b.个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c.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可从所扣缴的税款中减除扣缴手续费后再上交税务机关
【答案】c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解释】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一年计息18.25%)
2.计算: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3.滞纳天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6.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虽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事前预防、保全税收)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限制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3.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两项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解释1】物品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反向排除)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反向排除)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否定之否定)
【解释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解释3】纳税人按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释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释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3年)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d.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答案】acd
【解析】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例题2·单选题】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23年)
a.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货物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用以抵缴税款
d.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救)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先软后硬)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两项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5.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的相同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年)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c
【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作为家庭使用的轿车也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d不正确。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确的。
(九)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①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5篇】什么是核定征收税款
核定征收,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其中,核定征收税款产生的原因,是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就是核定征收产生的原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等于收入×核定税率,这个公式的基准是根据收入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利润总额计算,而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好处尤为极大,而今年小额个体户政策依然是年开票不超过120万,增值税个税双免。
那么个体户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有什么好处呢?为什么很多老板都在注册个体户?怎么交税的呢?
1,个体户是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税的。
2,个体户可以不用开对公户,钱可以走个人卡,也就是说它可以解决公转私的这个问题。
3,个体户适用核定征收的话,税负很低,年收入120万以内的,免增值税,免个人所得税,120万以上,个税低至0.5%。
4,个体户的开票范围比较广,比如说技术服务,
建筑材料,建筑劳务,信息服务都可以开票。
5,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转成公司或者企业,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而且手续很简单。
案例分析:
入驻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成立个体户,不管是服务行业还是商贸都是可以核定的,咱来举个例子看看:
例:某公司有120万例如建造支出、开发支出、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的成本发票无法取到,但是如果在园区注册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通过正常业务的方式走出,可以合理取得发票。
假如 a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 b 公司为一家个体工商户,那么 a 可以与 b 签定120万相关业务的有效合同,也就能合理合法地来取得120万的成本发票,按照个体户120万的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普票增值税:0
普票附加税: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也就是说120万的营业收入缴纳0税金!
这个是目前中国的税收洼地,每年开票120万以内,免增值税免个税,120万以上,个税低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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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7篇】委托代征属于税款征收的方式吗
“三代”指的是税款征收方式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根据财行〔2019〕11号规定: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简单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为:
01.
代扣代缴是款项支付方代税务机关扣税,代收代缴是款项收取方代税务机关扣除,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02.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人的法定义务,若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代征则是双方协商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0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登记,委托代征需要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或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8篇】税款征收制度有哪些
税款征收制度(一)
税款征收制度(一)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 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 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 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先行缴纳 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所称欠税,是指依照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三、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 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4.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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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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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核定征收,想到的都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除开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还有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呢?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之间的区别在于,查账征收是根据企业的账目,以及会计凭证进行征收所得税税款的,而核定征收是按照企业所在的行业利润率进行征收税款的。
核定征收按照行业利润率进行征收,但在税收洼地园区核定征收在原有行业利润率的基础上降低税率,从而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同时核定征收也是分为定额额度征收与定率核定征收的。而种区分方式是税收洼地园区的区别。
定额核定征收:定额核定征收税收洼地是园区内按照企业年销售额,不管是多少金额,税率都是一样的。
定率核定征收:定率核定征收是税收洼地园区按照企业年开票量来给到税率的,开票量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收洼地园区河南当地,当地对个体工商户就是采用定额核定征收,核定的税率仅0.75%,有效的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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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6月税款征收期
税款征收制度(二)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基本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关税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审批权限: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4.延期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三、税额核定制度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不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5.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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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2017 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是( )。
a.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加收滞纳金
b.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c.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d.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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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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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个体工商户在市面上都很流行,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哪些的税,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1.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增值税
任何主体包括个人只要是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都应该开具对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了就按照1%的增值税征收。
3.附加税
附加税是指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有一个共同点,其计税依据相同,印花税(有关登记资金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查账征收是根据个税规定,用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实际收入低于核定额的时候,按核定额交税,超过核定额的时候,按实际额交税
二、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当然对于个体工商户也有地方上的政策,可以把个税核定在0.3%-0.6%左右,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个人经营所得税以外不存在20%的分红个税,综合税负在2.06%-2.56%。
【第12篇】税款核定征收程序
很多关注税务筹划的老板和会计们都听过“核定征收”这个词,核定征收是节税的方式之一,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压力、解决公司利润分红上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什么?鼎瑞优企的小编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情形是怎么样的?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9%之间,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第13篇】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的流程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该如何处理核定征收的相关事宜呢?
问:核定征收怎么做?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实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金额,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总额或税收成本,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纳税人的实际金额预先核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金额÷(1-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部门将提供应税收入率表。
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需要财务人格外注意应税产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前,财务人务必了解全面再进行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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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我国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税款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a、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
2、查定征收
a、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b、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
3、查验征收
a、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b、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
4、定期定额征收
a、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诊室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帐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b、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确定应纳税额。
5、扣缴征收
a、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委托征收
a、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b、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c、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按照税务机关发给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15篇】税款征收方式的变更
一、聊税款征收方式,还是主要依托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其他税种也有,比如土地增值税,它分“计算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完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条例对这些情况要求“计算征收”,我甚至怀疑它不允许核定征收。
但后来还是开了核定征收的口子。〕
个人所得税也有,更多是比照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也有,特别是核定征收,几乎每个税种都会提到。
但,我认为,企业所得税代表性最强。
所以,聊着聊着,可能就到了企业所得税。
二、我们到现行征管法及细则中去找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已经找不到了。
但“征收方式”的蛛丝马迹还是存在的。
三、蛛丝马迹
1、1980年代的征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
“第二十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2、1990年代的征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1993年第123号):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3、现行的征收方式
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四、2000年的时候,企业所得税探索着把征收方式合并为两项:
1、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应该是包含了除查账征收以外的其他方式)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注意这句话:
“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大致可以看作是“查账征收”的定义了。
五、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基本延续了2000年时探索。
1、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六、现在及将来的演化方向
1、“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二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七、结论
没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