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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7 17:41:01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车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

【第1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第2篇】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并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1:

所称购置,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资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相关链接2:

所称单位,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相关链接3: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2.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3)价外费用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入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3.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4:

最低计税价格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4.其他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车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征收的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重点)

法定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23年1月1起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其他情形,按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a.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c.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五)、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环节

(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的消费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避税制度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车辆退回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缴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考点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1.购买使用行为。2.进口使用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

【典型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

a.销售应税车辆的行为

b.购买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d.获奖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正确答案』a

考点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典型例题】

【例题1·单选题】下列不符合车辆购置税规定的是( )

a.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产自用行为

b.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国公民

c.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d.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包括农用运输车

『正确答案』b

【例题2·多选题】单位或个人购置下列车辆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 )。

a.大客车 b.摩托车

c.有轨电车 d.机场客用车

e.三轮农用运输车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三轮农用运输车免税

考点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典型例题】

【例题1·单选题】某汽车制造厂2007年9月将自产轿车l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售价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50000元/辆。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45000 b.54000

c.252000 d.306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该汽车制造厂只对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的3辆轿车纳车购税180000×3×10%=54000(元)

【例题2·单选题】张某购买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l755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34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支付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等5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张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15000 b.15200

c.15969.23 d.1868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按销售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上的金额计税。(175500+2340+4000+5000)/(1+17%)×10%=15969.23(元)

【例题3·单选题】某医院于2006年6月购置一辆救护车,支付含增值税价款150000元,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2008年6月该医院将该救护车改为9座小客车,同类型小客车最低计税价格为140000元。该医院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10256.40 b.11200

c.14000 d.9572.6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4000*(1-2*10%)*10%=11200

【例题4·单选题】张某2023年9月购买一辆1.6升排量的小轿车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1755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117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以及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5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张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元。

a.7500.00 b.7934.62

c.9283.50 d.15869.2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自2023年1月20日起,1.6升排量的小轿车的车辆购置税税率减半征收。

车辆购置税=(175500+1170+4000+5000)÷1.17×10%×50%=7934.62(元)

【例题5·单选题】某公司2023年10月接受捐赠小汽车10辆,该小汽车为1.8升排量,成本为1000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8%,市场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40000元/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30000元/辆。该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元。

a.108000 b.130000

c.140000 d.1638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该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0000×10%×10=140000(元)

考点四:税收优惠

【典型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符合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的是( )

a.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自用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运输车辆

d.农用运输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三轮农业运输车免税。

考点五:申报与缴纳

【典型例题】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向车辆销售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购置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购置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d.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自进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应为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选项c、d都应为60日

【例题2·单选题】下列税款缴纳方法中,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的是( )。

a.自报核缴 b.集中征收缴纳

c.代征、代扣、代收 d.查验征收

『正确答案』d

【例题3·多选题】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同时提供( )。

a.车主身份证明 b.车辆价格证明

c.保险缴纳证明 d.车辆合格证明

『正确答案』a

【第3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查询

作为6月的大事件

公安部“放管服”10项改革

一经提出 备受瞩目

最近小编收到了来自网友的实名“羡慕”

在这里我要告诉这位小伙伴

6月1日起

用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

代替纸质凭证

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啦

改革前

新车车主在办理购车登记时,需先到税务网点缴纳车辆购置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然后才能去车管所办理登记业务。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仅流程冗杂不便,且一纸凭证易丢易污易受损,一不小心就得“从头再来”。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今年6月1日起,在原有除浙江、广东、重庆、甘肃四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改革后

1、创造多元化缴税渠道

新政策实施后,在原税务网点办理的基础上,推广应用自助缴费机,并开通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渠道。

2、实现互联化缴税信息

新政策实施后,群众办理完车辆购置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可以将完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等行为,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3、做到缴税凭证无纸化

新政策实施后,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完税证明。需要办理相关业务时,车管所可以直接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 :若出现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无需提交纸质购置税了~

那么小伙伴们

在办理新车注册时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车)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货车、客车等需提供)

特别提醒:

6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只需交清税款,即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再向车管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前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试点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等税务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一图读懂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请看 ☟ ☟ ☟

【第4篇】车辆购置税发票丢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1.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1.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2.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5篇】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现在很多公司都有用车需求,但是购车后的车辆购置税应该如何处理,不少财务人员并不清楚。想要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了解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的,对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购买车辆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从购买车辆的当日起发生,纳税申报时间截至到购买之日起的60日内。如果纳税人获得车辆的方式是进口,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进口当日;通过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车辆后,纳税义务从取得车辆之日起发生。

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

根据纳税人获得车辆的途径不同,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购买:通过购买获得的应税车辆,应纳车辆购置税的金额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税款);

进口:通过进口获得的应税车辆,应纳车辆购置税的金额是加上消费税的关税完税价格;

自产自用:纳税人的车辆如果是自产自用的,那么应该按照同类型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确定应税金额;如果没有同类型车辆可以参考,那么就按照车辆组成的计税价格来确定;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按照购置车辆时的相关凭证来确定其应税金额(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购置车辆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成本。

优惠政策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到2023年12月31日截止,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财务处理方式,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昨天下午我就干了一件事,找去年10月份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因为是刚接手的企业,去年10月买的新车,上任会计没办理交接,买的车也没有入账。

我在找到购车发票后,和发票存放在一起的有一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只有一个二维码,扫开后一行英文,啥也没有,不是我入账能用的,我果断登录了电子税务局,找到证明开具,如下:

点击“证明开具”,在左侧栏找到“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里面有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然后输入车辆识别号,点击“查询”,就是我上文所说的“一个带二维码的电子版”,他长这个样子:

同行的小伙伴要说了,这是个啥?这个也不能入账啊,扫一扫,一行英文,啥也不是,那么应该去哪里找真正能入账的“完税证明”呢?

我们再回到左侧栏,找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我们注意到,在他下面还有一个“补开”,如下图:

如果是之前没有开具的,在“开具”里找,如果开过,就去“补开”里找,如果你也不知道开没开过,那就都试一下,这就是我为啥一下午在“补开”里没有找到的原因,原来竟然是没有“开具”过!

最后,在查询条件中的“税款所属期”里,选择缴款日期的月份起至时间,若是10月缴的,选10月1日至10月31日,这样就能查询到了,打印出来就ok了。

希望有同样需要的财务小伙伴们能够少走弯路!

【第7篇】车辆购置税可以抵扣

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及有轨电车等。本文就针对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车辆购置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车辆购置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由于车辆购置税不属于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而是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辆购置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来抵扣增值税的费用,它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折旧进行扣除。

如果购买的是新车,则需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有抵扣联,价款和税额计算比例为17%;如果购买的是二手车,则需取得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是没有抵扣联的,不能抵扣。

车辆购置税是什么意思?

答:车辆购置税是中央税,指的是对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汽车挂车、有轨电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办理车辆购置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车辆购置税需要提交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要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发票中红色的报税联。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8篇】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购置税是购买新车时需要缴纳的一项税款,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除新能源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留学生购买国产车等情况可以获得购置税减免,其余的购车行为都要缴纳购置税。2023年汽车市场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冲击,各大汽车企业销量都萎靡不振,因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购置税补贴政策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2022车辆购置税计算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x税率

1、按照发票上“价税总计”金额计算的话:

购置税=价税总计÷1.13×10%(目前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

2、按照发票上“不含税价”金额计算的话:

购置税=不含税价×10%

也就是说当车主花20万裸车价购买一辆新车的时候,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13×10%=17699元,所以车主应该缴纳17699元的车辆购置税。若购买车辆排量小于等于2.0l,只需缴纳8849.5元购置税。

活动时间2023年6月8日 至 2023年6月30日

【第9篇】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

【导读】: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车辆购置税是针对私家车辆征收的一种税费,有的企业还是有这种税费,那么你知道这个需要计入哪个科目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以及财务处理,欢迎阅读!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

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这个是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因为这个税费可以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因此计入固定资产处理,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0篇】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但有发票

遗失资料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 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

。。。。。。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4 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四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遗失资料二: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遗失资料三:防伪税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来源:厦门税务

【第11篇】缴纳车辆购置税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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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第12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23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第13篇】2008车辆购置税

房产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结束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9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自2023年7月1日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0〕78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6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车船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件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3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第14篇】购置税车辆计税价格

问: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李群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15篇】怎么查询车辆购置税

今年开始,购置车辆且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黑龙江省内纳税人,可通过“龙江税务app”办理申报、查询、缴税以及完成凭证下载、打印。目前,车购税申报宣传单以及税务掌上办理操作手册,已经投放至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和汽车经销企业。

各县(市)区征税业务已经全部进驻政务大厅,与公安部门窗口互应,实现了车辆缴税与登记一厅办理。此外,在车辆销售集中地与大型检测场所,均安放了自助终端机实现自助办税。

“掌上办”只需纳税人在手机上下载龙江税务app,对个人及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对确认,简单操作即可完成车购税的申报、缴纳。前后不到几分钟,一键打通4s店、办税服务厅、车管所,彻底解决了车辆缴税“多头跑”的堵点和痛点。

这种新的纳税方式,不仅为纳税人自助办税增加了一种新的体验,也标志着我市智慧税务的建设进一步完善。

稿件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稿件作者|陈曦 丁宁

看齐编辑|陈莉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15个范本)

为落实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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