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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诗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报诗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务报诗歌

【第1篇】中国税务报诗歌

建党纪念日

九十六载的艰苦卓越,九十六载的荣耀辉煌。在建党96周年之际,山东地税小编创作了一首题为《税月》的诗,献给我们伟大的中国***。也祝愿全体税务人在激情燃烧的税月里不断前进,为人民、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一路欢歌

曾经青涩的你我

唱着税收创业旋律

渐渐成熟 走过蹉跎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挺拔高山

当年稚嫩的你我

坚定维护税法尊严

风吹雨打 巍峨磅礴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汹涌大海

青春激昂的你我

跃入税收改革浪波

奔腾辽阔 辉煌开拓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壮丽诗篇

偶尔茫然的你我

把握税收发展脉搏

果敢坚定 从不退缩

时光如梭 光阴荏苒

当年的浓眉黑发

爬上了风霜的印记

曾经的年少风华

挡不住岁月无情雕琢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之路平坦广阔

有了你 工作中少了无数坎坷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事业绚丽多彩

有了你 生命中少了孤独寂寞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深情厚意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辛苦执着

转过身 已是泪眼婆娑

一个个普通的收税人

税收史册上永远铭刻

一位位税收改革的践行者

筑起的丰碑 一座又一座

默默前行 背后已是繁花朵朵

(来源:山东地税)

【第2篇】中国工商税务网

工商税务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是好多小伙伴都必须会的会计技能,也许这就是你获得老板的肯定的一个点,小编整理了关于工商税务注册、变更、注销的整个流程。想要学习的赶紧收藏学习了!

怎么注册、变更、注销工商税务?老会计整理,新手收藏版

五证合一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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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

1.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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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行业前置审批

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行业审批,要去规定的地方办资质,其中一些行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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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需要先提交网审材料,紧接着网审通过后在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工商局手里后审核通过,最后就会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公司注册纸质申请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工商局会在7-10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如果审批量较大,时间会更长些。

审批时间各地区有所不同,以各地区的规定为主。

4.篆刻公章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派出所的备案证明

二、银行开户

1.银行柜台申请资料(法人、财务的资料印签)

2.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分行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4.开户银行派人到分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5.通知客户领取开户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

1.备案

2.国税登记

3.地税登记

4.发票领购

五证合一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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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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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国税务发票查询平台

前两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收到一张发票,但是他没有盖章,这个是不是假发票啊?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大家得知道,没有的,究竟是税局的章还是发票章!

首先科普一下:由税务ukey开出的ofd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发票章的。这种发票与pdf格式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下图所示),这种发票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正常报销的!

但是像下图这张,很明显就是不对的因为不止专用章没了,连税务局的章都没了

以下是官方解释:

电子发票采用ofd新版式,取消发票专用章!!!

但是千万不要一个章都没有哦~

对于 ofd,也许你还很陌生,但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格式,正在逐步由原先的 pdf 替换为 ofd。所以对于ofd格式发票,你也必须要有所了解。

正确的新版电子发票是这样的

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这种发票,我们怎么验证它的真伪呢?

验证发票真伪的话,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或者使用《发票小工具》,配置了相关功能后,只需要扫描发票二维码即可查询发票真伪。

扫码可对发票进行查重,点击验证真伪,同时就能够验证发票真假。

ofd发票对于了解过的人应该都知道,他是不能直接打开的,需要使用专门的阅读器才可以打开。下面教大家如何下载官方ofd阅读器:

首先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

进入之后,找到ofd文件阅读器,下载到电脑上就行

今后大家如果收到ofd格式发票,在阅读器里面打开就可以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为什么 pdf 用得好好的,为什么国家要这么麻烦再做一个 ofd 文件格式呢? 其实主要有以下 3 个原因:

解决不统一的问题长久以来国内的版式文档缺乏统一标准,企业面临查、存、管、理困难的问题,市场的需求迫切也间接推动了国家研发、制定 ofd 文档并统一标准。

国家自主研发,不受外部厂商制约其二是由国家自主研发,自有专利,能够针对国内特殊领域的技术进行扩展,不受外部厂商制约,这是 pdf 和其他文档格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最后一点是 ofd 按照中国特色经济研发,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相比于其他版式文档,拥有更多优势。 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在国内使用、推广自主研发的版式文件格式文档十分急迫且重要,而 ofd 的诞生就是在践行这个使命。

目前 ofd 还处于初步的推广阶段,相信随着国家基建的高速发展,ofd 也将会进一步运用到各行各业中,成为大家日常使用的办公文档格式。

【第4篇】中国税务之歌

“时代的芳华绘就了红霞满天,岁月的荣光绽放出红霞满天。”近期,《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红霞满天》在全国税务系统传唱开来。各地老干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传唱活动,让信仰之光“红霞满天”。

在传唱中演绎精彩

今年年初,《红霞满天》歌曲一经发布,便在全国税务系统老干部中引发热烈反响。

在山西,老干部们用戏曲等不同曲风传唱《红霞满天》;在西藏,《红霞满天》被翻译成藏语,唱响在雪域高原;在广西,老干部们把这首歌曲的传唱列为主题党日、“七一”文艺汇演等重要活动项目;在安徽,阜阳市税务局成立了“阜税桑榆红”合唱队,带动更多老干部参与到传唱中来……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把传唱《红霞满天》作为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载体,组织mv拍摄等活动,深入挖掘歌曲精神内涵,展现新时代老干部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在传唱活动中,陕西省税务局、青海省税务局组织老干部拍摄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mv;北京市税务局向档案管理部门和老干部征集税收影像素材,让mv主题更厚重、内容更鲜活,组织老干部重回原单位、重上原岗位,追忆青春“税月”,讲述税收故事,感受新变化、新发展。

“在mv拍摄过程中,我们游览新首钢大桥,欣赏永定河美景,感受北京这座千年古都的发展变迁。我们还深入办税服务厅参观现代化办税设施,体验智能化办税服务,体会便民办税缴费新风。回首昨日,祖国成就辉煌;展望明天,未来无限可期!”北京市税务局退休干部何小燕感叹道。

在歌声中重温“税月”

在《红霞满天》传唱过程中,许多老干部说,每句歌词都能带出一段故事、一些回忆,大家唱起来格外有共鸣。

对安徽省广德市税务局退休干部王业沁来说,歌词“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就是他青春“税月”的真实写照。

1980年6月17日,王业沁到独树乡莫村大队收缴屠宰税,当天半夜突然下起倾盆大雨,山洪随之暴发。当时规定每月18日前需回税务所报解税款,可回去的路必须横渡河水暴涨的桐河。不顾乡亲们的挽留,王业沁坚持坐上回程的渡船,船行至河中央,撑篙突然断了,渡船迅速向下游漂去。他心中一惊,连忙用双手抱紧了装有500多份税单和近两万元税款的挎包,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只要人在,票款就在。”

幸运的是船上还有一根备用的竹竿,同行的老乡连忙拿起来帮助艄公稳住了渡船,一行人最终平安到达对岸。

唱到“自豪承载着我们的使命和奉献,一代代铁军成就了新长征豪迈的誓言”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许其强潸然泪下,他想起了曾经朝夕相处的同事宋聂。

2023年3月,宋聂被选派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加其村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筹建养殖合作社、修建乡村道路、实施危房改造,一环接一环的工作,让宋聂忙得不可开交。单位组织体检时,赶往医院的宋聂在途中接到村委的工作电话,放弃体检赶回村里,就这样留下了健康隐患。10月13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找村民商量蔬菜销路问题时,旧疾复发倒在了半路上,生命永远定格在55岁。

“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如风吹过,铺满眷恋……”这正是老一代税务人的使命与情怀。

在奉献中践行初心

“在那继续追梦的路上,纵使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红霞满天》中催人奋进的歌词,不仅唱出了老一辈税务人的心声,也激励着他们继续为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当初那些“少年”,仍在满天红霞中,退休不褪色、余热映初心。

何小燕就是这样“闲不住”的人。加入北京市税务学会后,她和许多老干部一起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学术交流,还充分发挥在职时的培训经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023年10月退休以后,王业沁担任了广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县历史文化研究会会员,他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城市历史文化挖掘整理工作,有多部文学作品获奖,在文化战线上继续展示税务人的风采。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征途中,《红霞满天》正鼓舞着老干部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庄重承诺。

【第5篇】中国税务之歌mp3

2023年注册会计师正在火热报名中,你还在犹豫是否报考或者不知道该报考几门,该怎么学习吗,今天为大家邀请了一位一年考过注会税务师的同学,给大家讲讲学习经验,希望对于正在迷茫的你有所帮助哦~

一、自我介绍

各位学员朋友们,大家好,作为2023年考证党的一名幸存者,非常感谢网校提供这个交流平台让我来分享经验,也同时感谢大家来这里听我絮叨。首先做个自我介绍吧,本人王尧,33岁,就职于一个小县城的事业单位,从事商务、统计工作,算是一名零基础在职大龄考生吧。

经过一年不懈的努力,我最终侥幸通过了注会和税务师的所有科目,拿下这两个证书对我影响还是很大的:

首先,一年的备考过程对我来说是一种锤炼吧。致力于拿下cpa和ta使自己有了短期的目标,生活不再那么漫无目的;高强度的学习计划安排,使我每天都很充实,不再空虚;每天受着新知识的洗礼,使我如沐春风,乐此不疲;尤其是做练习题时,自己的答案和参考答案的高重合度带来的快感,是其他事情所取代不了的;顺利拿下所有科目,自身价值也得到了提升使,使得自己更加自信。不过每天的坚持不懈是比较痛苦的,总的来说是“痛并快乐着”。

其次,就是涉及的经济利益了。说实话,这两证暂时对我的经济贡献很少,受疫情的影响,原本准备找个会计事务所或者大型企业之类的平台去展示下自己的才能,现在已变得不大可能,待疫情结束后再说吧。现在可能要考虑在小县城里搞个财会兼职之类的历练下,顺便赚点外快。还可以申请网校的奖学金。

最后,自己的虚荣心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备考时候被称为学霸,成绩出来后秒变考霸。

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行业的黄金证书,其含金量自是无可厚非了。现在考注会的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目前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拿下cpa可以加点工资或者晋升下岗位之类的;第二类是准备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把cpa证书作为就业或者转行的敲门砖吧;第三类是那种求知求学的人,他们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吧。所以我觉得只要有以上目的的同学,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报考cpa。

二、复习时间安排

首先说明下,有注会的基础再去考中级或者税务师足够了,所以有同时备考这几个的,主要以注会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即可,中级和税务师完全可以考前突击一下。所以我在下面的分享中主要侧重于注会。

总的来说每个科目的备考可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基础阶段4-7月中旬完成,跟着老师将全书的知识点系统过一遍,并辅以习题进行消化吸收,这也是第一遍刷题,最好用铅笔做;第二阶段强化练习阶段7月下旬-9月中旬,依据老师的习题班展开的,在听课前先将习题刷一遍效果会好一点,这是第二次刷题,用黑笔做并辅以红笔勾画,在习题班结束后再把用红笔勾画过的题再做一遍,这是第三遍刷题;第三阶段冲刺阶段9月下旬至考试前,主要依据老师的冲刺串讲班及模考班,这个时候要模拟训练了,最好要在机考系统进行2套左右的训练,尤其财管要多机考训练。

各科目所用时间网校有个帖子说过,给大家分享下:会计350小时,审计和财管300小时,税法250小时,经济法和战略各200小时。

至于有人问学习各科目时是所有报考科目混着学习还是一科学完再学一科,我觉得这个因人而异吧,怎样效率高就怎样来,我备考的时候是这样的:第一阶段我是一科学完再一科的,因为每科目是自成体系的,每个章节都有联系,你只有把所有章节学完才会对这个科目有个总体的把握,这个耗时短点,学完一个科目会有成就感的,不过在下一科目学习时,要抽点闲散时间将上个科目反复下,不然会忘得很快;如果混着学习的话,战线会拉的很长,甚至会出现一些消极情绪;所以大家可以借鉴下。第二第三阶段我觉得混着学习比较好,最好是按着考试的时间进行协调。

三、科目搭配、各科目特点、学习方法

首先介绍下各科目的概况(个人的认识)

会计和财管是以计算为主,算理科生所喜爱的;税法虽说是以计算为主,但是先要做好各个琐碎的知识点的记忆才能进行计算,算文理结合吧;审计虽说是以记忆专业表达为主,但是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文理都适合;经济法和战略应该是文科生喜爱的,战略要求在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记忆,经济法需要在各种法条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总之所有科目需要死记硬背的不是很多,而且网校每年都有高概率考点的记忆总结,这个可以省下考生不少时间。

科目搭配

首先会计是基础,审计、税法、财管都和会计有联系,所以毋容置疑会计必定是六科的首选;而经济法和战略相对独立点儿;难易程度由难到易为会计、财管、税法、审计、战略、经济法,所以大家可以根据难易程度、联系和前面所说的必要学习时长进行相关科目搭配;一般是三年拿证,前两年每年3门,第三年综合;万一出点意外有一两科没过则在多学一年;当然如果你全职备考,我建议你可以挑战下六科。我个人有三种备选方案供大家参考:

1.第一年会计审计和税法,第二年财管经济法战略;原因:前面三科每年变化大而且难度较大,所以趁早学习;财管虽然也有变化,但财管都是以公式计算为主,变化的可能都是些文字表达之类的,不影响计算,经济法和战略虽然每年都有变化但是难度不大。

2.同时备考中级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经济法,因为这三科几乎涵盖了中级的三科全部知识;

3.同时备考税务师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因为这四科和税务师的五科重合率非常高;

当然如果你同时备考中级注会和税务师的,索性就六科全报了

各科目学习方法

1.会计是最基础的一门,以计算为主,税法、审计和财管都需要部分会计基础,所以必须得打牢基础。我建议三层次学习法:第一层,抄写分录,听完每一章节,能听懂最好,听不懂就把老师课件例题的分录抄写几遍,边抄写边记忆会计科目边推敲各科目之间数字的勾稽关系,直到自己会编写相关练习题目的分录为止;第二层,映射理论,将自己默写的分录回归到对理论的描述的理解,能做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即可;第三层,了然于胸,通过章节的练习及讲义的回看,对理论做适当的记忆。通过这样三层次学习法想忘记都难。这个方法适合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学生。

2.财管其实是数学的一种演变,计算量大,通过课堂老师对各公式的推导过程的学习,就是对知识点的吸收。不要去刻意的以及公式,而是去理解,尤其理解公式中各因素的含义,可以的话建议自己私下将各个公式推导一遍。财管应试方法我建议两点:一是必须在机考系统实战,机考和自己纸质测试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二是必须大量训练,这样才能将知识点玩熟,上了考场给了一个因素就“知道”下一步做什么,你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想”下一步做什么。我另外想告诫一点,涉及的系数最好自己用科学计算器计算,查表既浪费时间又容易错行。

3.税法,又称“碎法”,难度不大。学习时候要多归纳总结(有老师总结好的,直接用即可),考点分布规律,学习时可以先攻破增值税、消费税、两个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可以用零散时间学习。税法必须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才能更好的把握琐碎的知识点。

4.审计,偏重于个人的逻辑推导能力并辅以适当的记忆,全书的文字非常专业,晦涩难懂,学起来就像一门外语,最好的学习方法就是“朗诵”——朗朗上口的诵读。没有实务经历的考生刚学起来比较难入门,首先必须把全书所有章节的框架建立一个审计地图,了解每一章节属于地图的哪个部分。课堂上用老师鲜明的案例去理解理论,之后对着老师的课件多诵读几遍,培养好逻辑推理思维,时而久之就会发现比较简单了。审计考试最难的是专业化表述,这个也是考试成绩的调节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答题时别人的表述比你专业,那么过得人就不会是你。历年真题非常重要

5.经济法,注重理解和记忆,我认为最简单的一门学科,学习耗时短、考点分布集中。适用三层次法学习:首先,跟着老师课件听趣味故事,对理论理解个大概,明辨是非即可;其次,是近五年真题的演练并归纳总结,尤其主观题;最后,针对主观题的常考法条做刻意的记忆(网校有背诵法条,自己下载后更新没有归纳的即可)。

6.战略,注重归纳总结、知识储备和记忆,有人认为简单,将常考知识点的理论突击背一背即可过关,其实不然。这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仅背诵理论,到了考场你根本不会分析材料,主观题只写理论没有材料的复制粘贴会丢很多分,客观题的各个选项会让你模棱两可。我建议四点:首先跟着老师的课件系统学习,注重老师的关键词分析法;其次对照讲义将课本相关理论通读,尤其注意课本理论后的阐述有“例如”、“举例”之类的;再次,多读杭建平老师微博分享的案例,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最后通过历年真题的练习形成机械记忆并背诵网校归纳的常考理论点,以应对考试。

简单说下在备考注会的同时备考税务师时的几点意见:

1、有注会税法的基础,税一税二考前做两套模拟题,即使裸考也问题不大;

2、有注会会计和财管的基础,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做两套模拟题即可裸考;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的知识点广但是不深,在注会经济法的基础上突击四五天应付考试差不多了;

4、税三比较特殊,还得独立学习,不过也要在有税一税二或者注会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我建议在67月进行基础班学习好点,学习了税三后,你从原理上会对税法中的一些计算的规定会有更好的把握,所有税三和注会税法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授课老师推荐及特点

网校的每个老师都能将自己所讲的科目的考点全部讲到只是每个老师的讲课方式及风格不同而已,大家可以去多试听几个,选择适合自己的即可。下面我推荐下我学习时选择的几个老师吧:

1.会计,郭建华老师,号称分数收割机,应试必选。郭老师严肃认真,课件考点涵盖率高,思路清晰,理论知识讲解深入并涉及实务,综合性强。“登高望远”的思路,可以大大降低会计的难度。

2.财管,贾国军老师。听贾老师对公式的推导,实质就是一种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只有将各个细小知识点玩熟了、吸收好了,才能应对综合计算题目。

3.税法,奚卫华老师。讲课风格霸道,对知识点深入浅出,总结到位,例题经典,可以帮助考生省下不少时间。

4.审计,杨闻萍老师。杨老师对知识框架的讲解到位,注重培养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课堂实务案例多且经典,学习起来通俗易懂。

5.经济法,王妍荔老师。通过王老师课堂趣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可以使考生释放学习压力,更精准的把握知识点,免去了死背硬记的烦恼。

6.战略,杭建平老师。“先见森林,再见树木”,这是杭老师推荐框架式学习方法,他授课条理清晰逻辑通顺,对考点的把握精准,案例鲜明,听他的课是一种享受。

强调下,我认为基础班和冲刺班听一个老师的课即可,至于习题班在大家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多听几个老师的课,见多识广,尤其是税法。

另外附加几条备考意见

1.想通过考试,必须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且要实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那可不成,

2.注会难度是有的,但是没有传说的那么难,我反而觉得注会是讲究投入产出比的,就想前面所说的,每个科目都有标准学习时长,只有劲儿到了,自然水到渠成;

3.学完就忘学完就忘是所有考生共性的一个问题,所以一定要反复反复再反复;比如睡前十分钟将某一章节的讲义拿出来在看一遍, 早上起床时先将经济法常备考点背一背。

本文系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作者为中华会计网校学员,禁止违规转载使用,侵权必究,谢谢!

【第6篇】中国税务发票查询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

进行发票验旧缴销

发票验(交)旧

1、功能说明

纳税人再次领用发票时,将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

3、前置条件

(1)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有登记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纳税人已完成实名采集

4、操作步骤

步骤一

进入主界面后,点击在线办理,如下图:

步骤二

填写信息,点击提交,如下图:

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步骤三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步骤四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发票缴销

1、功能说明

纳税人在出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等情况时,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发票后,对发票实物进行缴销销毁。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

3、前置条件

(1) 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 有登记过票种核定、需要对发票进行缴销的纳税人。

(3) 纳税人已完成实名采集。

4、操作步骤

步骤一

(1) 进入主界面后,点击在线办理,如下图:

步骤二

填写信息,如下图:

据实选择缴销类型,缴销类型包括改换版、空白发票到期缴销、变更注销登记发票缴销等。

据实选择发票名称,系统会自动带出相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据实填写需要缴销发票的份数和起始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终止发票号码。

对缴销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并上传剪角处理的影像样片。

步骤三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步骤四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来源:云南税务

【第7篇】中国税务电话

问题汇总关于12336电话热线问题解答,推荐收藏或转发。

1、纳税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在参加自考本科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作为子女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参加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向单位食堂的劳务人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当年12月份忘记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问次年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九条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将于今年2月份到期,若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如何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8、纳税人在2023年12月已经在原公司离职,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离职单位信息,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单位,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该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纳税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9、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一家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该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敬请留意。

10、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此情况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纳税人可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1、子女高三毕业后选择复读一年,请问在校复读期间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12、在孩子寒暑假或升学中间,是否可以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时攻读两个专业,请问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双倍扣除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4、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又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请问可以同时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5、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既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又取得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否同时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同时取得两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仍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6、纳税人因工作原因,一年内先后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不同,应按何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扣除。

17、父母中只有一人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是否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减半扣除?

不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以人数叠加,赡养一位或多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标准扣除。

18、非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参加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未就业,参加工作的子女也只能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9、纳税人年度中间失业再就业的,可否连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通过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贷款类型”等信息如何填写?

组合贷款的,“房贷信息-贷款方式”中选择“组合贷”。分别录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信息。

21、纳税人再婚,其再婚妻子带来一名子女,该子女与纳税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2、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教育支出在两个重组家庭中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需要两个家庭中的父母协商扣除。

2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最终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凭学籍信息扣除,没有学籍的可以凭考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就读两年后,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换专业,可否重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转专业重新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重新计算48个月的最长扣除期限。

25、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若母亲一方不能足额扣除,可以由父亲一方继续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6、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母亲再婚,继父有其他子女,生父独身,发生赡养几位老人的支出,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情况下该纳税人对其生父是唯一法定赡养人,故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8、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能否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9、身份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正常申报。

30、纳税人不愿将个人家庭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年度中间又想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还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因此,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内报送信息进行补扣,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1、家庭中有两个子女,均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对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但扣除比例只能为50%和50%,或者100%和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2、纳税人儿子今年6月份大学毕业将参加工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女儿于今年10月份年满3周岁,何时开始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3、纳税人预计将在2023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若是如此,到时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4、纳税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打工并在该区租赁一套住房,其妻子名下在济南市商河县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5、夫妻两人同在北京工作,婚前双方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房居住,婚后女方搬至男方租赁的住房中,请问该住房租金支出可否由女方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6、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该项扣除的享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重新报送扣除信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8、年度中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八条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39、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40、在扣缴客户端使用模板导入子女教育信息,导入后重新修改子女信息,进行再次导入,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而不是修改更新,该如何操作?

修改子女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等,系统会新增一条数据;而修改其他的数据,如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当前就读国家等,再次导入系统会更新原有数据。

4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44、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5、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6、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48、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9、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0、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2、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54、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 安卓终端应用

(1)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55、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56、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7、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8、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9、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60、月工资没有达到5000元,但每月的房租支出符合扣除条件,还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吗?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61、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2、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63、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全部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4、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5、纳税人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此项支出何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66、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7、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六条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四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1、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72、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73、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4、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3个子女均摊2000元,但是除不尽,在填表的时候怎么填写?

按常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据实填写即可。(内网环境下测试系统自动进为整数)。

7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77、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 ,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78、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79、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80、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1、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3、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84、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85、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86、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87、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88、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验证码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收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不久,注册人数过多,导致系统繁忙,税务机关正积极联系运营商处理,目前已逐步解决。对于仍然不能及时收到验证码的情况,建议您在注册人数较少时尝试注册,或者到税务大厅索要注册码。

89、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90、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91、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92、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居民个人,但孩子是外国国籍,孩子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为居民个人,其子女在境内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3、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94、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9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什么?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在工作城市下属县有住房的,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96、纳税人从小被过继收养,养父再婚,现在养父去世,纳税人照顾养父再婚妻子发生的赡养支出,可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如果养母符合条件即可扣除。

97、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时,贷款合同编号系统默认只能输入数字,编号中有汉字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已解决此问题,建议纳税人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填报。

98、自然人在app、web端、大厅端分别填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哪个为准?

自然人分别在app端、web端、办税服务厅报送扣除信息,因数据互通,以最后修改为准。

【第8篇】中国网络税务大学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通讯员 崔远

6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及相关执业机构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号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执业。中税协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诚信执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立足之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只有诚信执业,才能行稳致远,更好服务税收改革。

谢滨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自去年深入开展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综合治理以来,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然而,这些案件背后,不同程度存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曲解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误导纳税人等问题。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件中,也涉及个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丧失职业道德,伙同不法分子参与投机交易,偷逃国家税款等问题。

2023年7月31日,本报刊发报道《“只需两招节税百万”:如此忽悠你信吗》,反映了一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违规招揽业务的情况,并对其宣称的“避税招数”进行了风险分析。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并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谢滨介绍,自2023年底开始,全行业积极开展“守法、自律、诚信、规范”专项自律检查,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推动行业诚信经营,严肃查处会员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持续曝光,全面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维护税务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中税协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倡议,希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普及税法知识、客观推广业务、诚信谨慎执业、尊重竞争同行、维护职业形象、加强能力建设、履行社会责任。

《倡议书》发出后,很快引发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说,在实操中,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从业人员应予以耐心辅导,不能坑蒙诱骗,甚至恶意提出涉税风险防范及解决方案,让纳税人花钱买平安;也不能为了招揽业务,承办超过自身能力和逾越税法红线的事项,更不能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帮助纳税人搞偷逃税活动。“在这方面,三家行业协会给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划出了清晰的红线。”王进说。

同时,中联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刘玮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助力税务机关打好助企纾困组合拳、打赢服务发展协同战;天津中翰英特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李存周认为,税务师事务所要想做强做大,必须克服“重效益轻专业,重业务轻风险”的麻痹思想,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注重维护行业形象;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静表示,他们将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队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守职业操守。

谢滨表示,希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助力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坚决守牢诚信、规范执业底线,不越违规违法执业红线,共建良好市场氛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服务好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下一步,中税协还将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作为重点内容,推进自律检查常态化,配合税务机关确保相关税费政策落准落好,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24日b3版。

原标题:三协会发出诚信执业倡议,中税协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诚信执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立足之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中国税务服装

公务员每天进出机关单位,很多人会穿着制服上班,这身服装其实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不管是工作人员还是一线执法人员,穿上单位的制服后,整个人的精神气质一下就与众不同,这是专属于身份上的标识,也是体制内的流动风景线。

今天老王来跟大家聊聊公务员的制服,看看有哪些独特之处,费用贵不贵。

服装设计上大有讲究

首先来看服装面料方面,体制内不同岗位和部门穿着的制服都不同,税务、海关、公安、狱警、法院等等单位都有着不同的制服标准,但面料这块用的都是比较好的材料。

而且在版型设计上,会根据每个人的身材体型、穿衣习惯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比如公检法单位很多是量身定制服装,既能保证穿着的舒适性,还能保持在廓形上的美感。

在颜色选择上,公务员服装大多以深色、浅蓝、黑色为主。沉稳的颜色能够展现出工作人员的实干和热情,浅蓝色的搭配能展示出青春活力。整体服装在面料、结构、工艺等方面都是很有讲究的。

不同场景穿不同制服

公务员的服装很多,不止是一套穿四季,而是四季有不同的制服。比如春夏的短袖长裤、长袖长裤,秋冬的外套、夹克、执勤服等,不同穿着场景有不同需求。

上班、外出、参加活动、颁奖穿什么衣服都有讲究,而且不能混穿。像警务人员冬季执勤时,功能外套也包含了科技材料,能够兼顾轻盈、服帖、有弹性等特点,且具有一定的防水性、透气性,所以在户外工作时也能够很好的保暖。

除了服装之外,像帽子、皮鞋、冬鞋、皮带、臂章、领带等等配件都能领取到,也就是说全身上下的装备都考虑到了。平时上班就穿着这身服装,生活中也不用买衣服了。

费用比较便宜

最后再来看看费用这块,大部分单位有补贴,个人承担30%的服装费用,还有的单位是全额补贴,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免除了。每年需要穿着的服装可以通过线上申领,基本上几年就可以换一次。而平时磨损较大的鞋子、皮带等配件也可以随时进行补领,老王认为是比较方便的。

公务员作为国家干部人员,自然在社会地位上有一些优势,也能享受到很多不错的福利待遇。如果能穿上这身制服,想必大家也是很开心的,毕竟制服代表了责任感与荣誉感,穿上是值得骄傲的一件事。

你觉得教师需不需要配发制服?文末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第10篇】中国税务制服

“没想到弹指一挥间,已经持证上岗35年了。”这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林建宁最近在微信朋友圈上发的一句话。

提起税务检查证,税务老兵林建宁如数家珍,从年代感满满的红黄臂章,到陈旧泛黄的“小红本”……带着浓郁时代印记的一张张证件,不仅承载着悠悠税月的美好记忆,更与他共同见证了税收执法规范化的发展历程。

臂上章闪耀税法光芒

1979年,正值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经济回暖,流动商贩开始活跃在潮州各大农贸市场,向市民售卖鱼肉菜等各类生鲜产品,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分散的零星税源。

同年,18岁的林建宁初入税门,在当时潮州中心镇区的农贸市场驻点,负责商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前身)的征收工作。每天早上天还没亮,他和所里的同事就背起了书包,手持一大叠税票,来到市场向商贩宣传商品税知识,并细心测算商贩售出的产品数量,依据税率计征其应缴的商品税。让林建宁苦恼的是,当时社会大众对税收工作的性质和意义“一知半解”,商贩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时常出现,为他们的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和阻力。

1984年,第一代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制服应运而生。红底黄字的菱形胶质臂章,正面印有“广东省税务局检查证”的字样和证件编号,别在崭新的制服上,显得格外亮眼。林建宁第一次穿上税务制服,佩戴税务检查证,难掩内心的喜悦和自豪,迫不及待地拍下一张个人照片并珍藏起来,时时勉励自己牢记税收工作的使命。

让林建宁惊喜的是,那几年,有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制服的“赋能”,税收工作的公信力和震慑力明显提升,老百姓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更足了,税收征管和执法工作开展也更顺利了。“按照现在的说法,这张证可是当时主打的‘税收宣传明星产品’啊。”林建宁打趣地说道。

“持证上岗”成执法标配

“您好,我们是潮州市税务局执法人员……”1992年4月,在潮州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检查股工作的林建宁与同事一同到市区某日用品化工厂开展执法工作,第一时间向纳税人展示手中的“小红本”亮明身份。

这一“小红本”正是当时新鲜出炉的“升级版”税务检查证。翻开这本红色胶质小本子,一张年代感十足的黑白照片映入眼帘,税务人员的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件编号等信息一应俱全。

同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明确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法定专用凭证,同时规范了证件使用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自此,一身笔挺的税务制服、一本鲜红的税务检查证成了税务人员入户执法的标配。

2023年1月1日起,增添了二维码信息载体的全新税务检查证正式启用,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时也能更加“理直气壮”了,扫描二维码就可以查验持证人的身份信息。从臂上章到手中证,税务检查证的版式历经更迭,依法治税的内涵不断完善,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却始终如一。

“执法人员‘亮证’,既是执法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代表国家执法的象征,不仅是对被执法对象的尊重,更是对违法者的震慑。”谈及对税务检查证意义的理解,林建宁有感而发。

税收执法日趋科学规范

进入21世纪,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检查证管理有了新规定,明确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经考试取得税务执法资格。与此同时,以往已取得税务检查证的税务人员要统一“回炉深造”,参加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林建宁就是其中的一员。

为了备考,40多岁的“税收老行家”收起这些年累积的一套套经验,重新拾起书本,每天晚上与当时正在上高中的女儿结伴在书房学习,钻研税收法规政策,确保每一项税收条款都熟记于心、融会贯通。在当年的考试中,他以扎实的税收执法知识储备重新取得了“持证上岗”的资格。从简单的“组织颁发”,到严谨的“考试申领”,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也有效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立足新时代,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领下,税收执法迎来崭新气象。自2023年起,广东税务系统在全省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通过公示制度让执法更公开、透明,借助全过程记录减少纳税人对税务执法存在的疑虑、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强有力的税收执法“三项制度”不仅打造了阳光、规范、法治税务新格局,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更在“一张证”的基础上全面搭载了高效“制度引擎”,牵引着税收执法全速驶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0余年间,从证件承载信息、取得形式、使用规定层面的细微变化,到税收执法宏观层面的链式反应,小小税务检查证见证了税收执法规范化发展的点滴变化,更见证了林建宁等一代税务人在依法治税进程中笃行勇进的昂扬身姿。

【第11篇】中国税务网络学院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23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2篇】中国税务网络大

这几日,中国纳税排名新鲜出炉,令人震惊的是,第1名纳税居然超过了万亿,还是第8名纳税总额的30倍,每天纳税高达32个亿。更令人吃惊的是,纳税最多的房企,不是万科,也不是碧桂园,竟然是这家人人喊打的企业,想知道他们都是谁吗?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盘点下这8家纳税最多的企业,看看出乎有没有出乎你的意料。

no.1 中国烟草

纳税:1.2万亿

中国烟草,税王的名号当之无愧,2023年中国烟草1年纳税1.2万亿日均上缴32亿的税额,创新高,同比上涨了3.36%。要知道,中国烟草上缴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常年稳定在6%至10%之间

从纵向时间轴来看,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税利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元大关之后,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至今已连续7年保持这一水平。

很多人可能对中国烟草纳税1.2亿,没有多大感觉,小编给大家打两个比方,大家更能直观的感受到。

我们都知道广东省连续多年稳居gdp第一之位,与此同时它也是一个纳税大省,每年上交的利税都是各省份中最高的。据悉其一年纳税金额是7308亿左右,这也相当于中国烟草不仅超越了各省份,还要比广东省多交4692亿

如果这还不能体现中国烟草年纳税金额之高,那就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据悉目前美国最先进的航母,其一艘的造价是866亿。那也意味着这1.2万亿的纳税金额,完全有能力买下13艘美国先进航母。想必通过这些对比、举例,大家也能看出,中国烟草在纳税这方面的贡献程度。

中国烟草的贡献为什么这么多呢?

一方面是因为垄断经营,其实,对于烟民来说,垄断行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烟的有害性,也就是说更有保障了。而烟草公司的垄断性可以说和福利彩票的性质是一样的,既然社会有需求,那么用稳定的方式来让这些钱得到更好的利用,比如国防预算、基础建设、或者是抗震救灾,一方面解决了需求、另一方面更好的利用这些资金。

另一方面,中国烟民约有4亿人,占据了世界吸烟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说无论是从烟草产值还是消耗上面中国都可以说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不管是便宜的烟还是贵的烟,从来都不缺市场,有的人宁愿没钱吃饭,也要借钱买烟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烟草创造了八项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第一、烤烟产量世界第一、烤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卷烟产销量世界第一、卷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吸烟人数世界第一、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世界第一、烟税增长速度世界第一

no.2 工行

纳税:1096亿

工行,不愧是宇宙行啊,是唯一一家纳税突破千亿的银行

年报显示,2023年,工行营收9427.62亿元,同比增长6.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83.38亿元,同比增长10.27%。有人做了一个测算,工商银行的净利润等于 18 个小米 19.5 个宁德时代,32个中芯国际和 87.5 个比亚迪的利润

与此同时,工商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23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42%,比年初下降16bp,降幅创近年新高,基本恢复到2023年水平;逾期额和逾期率实现“双降”,逾期贷款率1.23%,逾期不良剪刀差-385亿元,连续7个季度为负,创历史新低;全行关注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22个百分点。

no.3 华为

纳税:903亿

华为,作为中国硬科技的代表企业, 虽然受到老美的压制,海外手机业务大幅下滑,但华为依然顽强的成为了中国纳税最高的民营企业

据悉,华为2023年度实现全球销售收入6368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28.6%,净利润11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9%。

在5g领域,可以说华为已经是世界领先了,占全球5g专利的18%,高通占比为15%,三星占比13%,诺基亚占比11%,爱立信占比8%,剩余的约30%的专利由其他厂商持有。

截至2023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万余组(超10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华为已申报的5g专利组居全世界所有公司之首。以华为目前的专利持有量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绕过华为单独完成5g建设

目前,在瑞士、德国、芬兰、荷兰、韩国、沙特等13个国家,华为承建的5g网络用户体验均为最佳。华为和运营商、合作伙伴一起,累计签署了3000多个5g行业应用商用合同,5g在制造、矿山、钢铁、港口、医疗等行业规模商用。

面向未来,华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研发投入达到1427亿元人民币,占全年收入的22.4%,十年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8450亿元人民币。

no.4 建行

纳税:886亿

2023年,建行光净利润就超过了3000亿,人均薪酬呢超过31万。截至2023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30.25万亿元,增幅7.54%;负债总额27.64万亿元,增幅7.37%;其中吸收存款22.38万亿元,增幅8.56%。

建行作为我的第二大重仓,是去年8月底卖出光大银行换来的,因为建行在各个方面都比光大要优秀得多,光大与建行相比整体上差了一个层次。建行1.42%的不良率,可以甩光大1.25%的不良率好几条街,因为建行的不良认定严格程度远超光大,不良偏离率、逾期不良比这些指标,在小编看来都已经严格到快到顶了。重要的是建行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不良生成率、逾期生成率持续下降,已经开启了拨备持续反哺净利润的周期

no.5 中石化

纳税: 693亿

中石化,去年净利润720亿,创下了近10年新高取代中国石油,挤进纳税榜前十。

据悉,2023年中国石化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2.74万亿元(约4314亿美元),同比增长30.2%,公司股东应占利润719.75亿元,同比增长115.2%。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2.08亿元。

2021 年是氢能飞速发展的一年,面对气候变化和能源供应等挑战,氢能行业迎来了史无前例的风口。

中国石化在氢能领域有着丰富的产业经验和竞争优势,把氢能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主要方向,打造涵盖氢能生产、氢能移动、氢能科技、氢能投资在内的氢能一体化协同运营模式,构建自有的氢能生产、提纯、运输和销售全流程产业链。

未来,中国石化将继续加快发展以氢能为核心的新能源业务,在氢能交通和绿氢炼化两大领域大力推进氢能全产业链快速发展,加大与新能源及氢能制造领先企业的合作力度,规划布局加氢站或油氢合建站,着力打造中国第一氢能公司,在推动商业示范上走在行业前列。

no.6 中行

纳税:590亿

中国银行作为国有大行,员工人数超过30万,人均薪酬高达32万,中国银行的2023年财年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中行实现营业收入6057.17亿元,同比增加6.71%;归母净利润达到2165.59亿元,相当于日赚5.9亿元,同比增长12.28%。

中国银行是中国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556家海外分支机构,覆盖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它在中国大陆境内有一万家网点,30万员工横跨祖国大陆。东到中国东极,迎接祖国的第一缕阳光,南到永兴岛,与驻岛军政共同守卫着祖国的南大门。

此外,中国银行是中国成立最早的银行之一,是国内持续经营时间最长的商业银行,距今已有110年历史,又称“百年中行”。

自2023年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累计跟进境外重大项目逾600个,累计完成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各类授信支持逾1,85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银行积极配合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布局。努力促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以及人文交流。

no.7 阿里

纳税:516个亿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互联网领军企业,尽管收到了国内最大的罚单182亿,市场份额接连下降,但营收呢依然保持稳定增长

近一年来,阿里内外都发生着剧变。在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监管加剧,阿里多项业务持续遭到反垄断调查,后重要业务淘宝直播深受“逃税风波”影响,排名前三的头部主播目前已有2人爆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冲击;另一方面,消费大盘整体疲软再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阿里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在内,核心业务电商换帅,组织和管理经历新一轮调整,未来战略和走向仍充满不确定性。

虽然,在过去几年,云服务一直被视为是阿里的第二增长极。2021自然年,阿里云营收724亿元,是阿里内部营收第二大的业务板块,仅次于电商业务。

但是阿里云现在的处境并不如前,虽然在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依旧排名国内第一,但是在全球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从此前的全球第三被谷歌反超,以不足6%的份额位居第四,次于亚马逊(aws)、微软(azure)和谷歌(gcp)。特别是去年年末,阿里云被工信部暂停合作,阿里云后续不能及时整改业务,很容易造成政府云计算的订单的丢失。

no.8 恒大

纳税:400亿

恒大,2023年纳税400亿,连续3年超过万科,成为纳税最多的房企,也是负债最多的房企

其实关于恒大是否会破产,目前还不能妄下定论,毕竟到目前为止,许家印身为其创始人也并未完全放弃,不过目前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恒大的发展处境确实不容乐观,看一下具体情况。根据各大房地产企业公布的业绩情况来看的话,在2023年这一年,恒大的业绩完成率只达到了59%,与第一名相比落后了54%,目前处于垫底位置。

据悉,恒大集团在全国有1322个房地产项目,分布在29个省市和地区;在建未竣工项目还有778个,涉及223个城市。其中仅在一二线、以及核心三线城市中的大体量项目,未竣工面积就超过30万㎡。

同时,截至2023年,也就是恒大爆雷前夕,恒大集团全国员工总数约123276人,其中还有不少人都是恒大财富、恒大金服的客户。

换句话讲,在恒大的背后,还有70万个家庭的安居现实和积蓄,以及超过12万人的生计,按照我国“民生为大”的逻辑,是不可能允许这种“企业殉葬”的情况出现的。因此,在“人”的维度上讲,恒大的确不能倒,至少不能顷刻间就倒。

值得一提的是,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其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恒大内部的董事层也发生了变化,在今年1月23日时,有两位新成员加入,其中一个是恒大汽车董事长肖恩,还有一位就是中国信达香港负责人梁森林。

这也意味着目前中国信达高管已经作为新入局者,成功进入到恒大公司中,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恒大处理境内外的不良资产,降低其负债风险

由此也可以看出恒大现在仍有一丝发展机会,并未完全倒下,同时恒大也在积极争取发展机会,在今年1月24日,恒大就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希望各大债权人可以多给一些时间,不要采取激进的方式。

【第13篇】中国税务报手机版

开栏的话

今年是《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30年的情缘,有太多故事和回忆值得书写。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刊登广大读者、作者、亲历者、见证者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故事,分享和回味一份份真挚的情感。期待您的来稿!

《中国税务报》创刊号

一张有用的报纸

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管理。2023年,因为项目需要,我也承担部分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需要同财务部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税收优惠范围。此前从未接触过税务知识的我,是一个妥妥的税务小白,完全不知道从何入手。

刚接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不久,我们企业就面临着营改增。那时候,我想带领团队做一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项目的税负测算,为公司管理层确立营改增方案提供更及时、更准确的第一手信息。最初我们查了好多资料,都没有查到可供参考的案例,直到阅读了2023年7月4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1版刊发的 《营改增后如何选择供应商》一文。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但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借鉴这篇文章的思路,从平衡企业税负的角度考虑,我们分别测算了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形下,产品进项税额对我们公司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最终,我们通过调整供应商,优化了项目方案,节省税收成本约3%,尝到了实打实的甜头。

此前,公司高层对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不是特别关注,认为这就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但经历了这件事以后,公司高层、项目团队都意识到了税务问题的重要性。

2023年,为了优化项目的人力成本,我所属的项目部开始同兄弟工程单位共享人力资源,这部分共享员工面临着在两处取得收入的情形,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我并不清楚,咨询了很多人,也没找到明确的答案。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为这个问题感到困扰。

后来,阅读《中国税务报》时,我看到《两种情形下的个税汇算》这篇文章,文章通过举例子的方式,详细介绍了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该如何进行年度汇算。受文章启发,我建议项目部对劳务合同进行完善,增加了这部分收入由我项目部代扣代缴个税的条款,有效避免了公司和员工个人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我6年前开始阅读《中国税务报》,通过这张报纸我慢慢地学到许多税收知识。从一个读者的角度,我非常感谢《中国税务报》,感谢她始终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感谢她第一时间报道国内外税收动态、税收征管制度变化,感谢她深入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感谢她提供详实可靠、有借鉴意义的实务案例,大大减少了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成本和税企沟通成本。对我来说,这是一张可信的报纸,更是一张有用的报纸。

三十而立,值此创刊30周年之际,祝《中国税务报》越办越好!(蒋海刚,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老爸真牛!”

说起来有点可笑,我和《中国税务报》结缘是因为和妻儿赌气。

妻常在我耳边唠叨:“只要在百度里输入我哥、姐的名字,就能看到他们的作品。”我心想,这有什么好炫耀的,又不是你的名字。儿子也“数落”我:“老爸,只要在360搜索里输入我的名字,就能看到我的奥数奖。”

当时的我暗下决心,不久的将来,也要拿出作品,不然长此以往,我的家庭地位“岌岌可危”。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妻兄是教授级高工,妻姐是副主任医师,儿子也是硬碰硬竞赛得的奖。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税务干部,平时具体业务做得多,但文字工作做得少,从没有向媒体投过稿。

不过每每想到妻儿的眼神,我就鼓励自己一定要争气!我把目光投向了《中国税务报》,这份一直摆在案头的报纸。她像朋友一样陪伴了我很多年,看报纸、学业务,让我受益匪浅。我能不能也贡献点自己的智慧呢?

干了这么多年的税收工作总有可写的东西,可是料从何来?我琢磨着,若要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哪怕是豆腐干那样的一小块,也必须要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于是,在工作间隙,我钻进文件和案例堆里潜心研究,花了好多天,试着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生平第一次向《中国税务报》投稿。

投出去时,我并没有抱太大希望。直到有一天,我接到同事打来的电话,说我有一篇文章发表在当日的《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版上。听到这个消息,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怎么可能?!我问他是不是看错了,他说文章的题目是《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几个误区》,署名是我。太突然了,太高兴了!我将一直铭记2023年4月8日这个日子。

心情平复下来后,我便开始思考不足,这篇文章是对我的鼓励,我必须百尺竿头从头起。在查账调研的基础上,我的另一篇业务探讨文章《个体“双定户”税收超定额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2023年10月14日在《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版联兴财税刊发,并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当年度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中国税务报》向基层税务人敞开大门,激发了我写作投稿的热情。我总结着:写作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要做一个工作和生活的有心人。

为了出出“窝囊气”,我把两张报纸摊到妻儿面前,儿子称赞道:“哈!老爸真牛!”我说:“老爸是被你们逼出来的。”不管怎样,我总算保住作为家长的那点颜面了。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当年《中国税务报》那位不曾相识的编辑老师,不仅让我增强了写作的信心,也让我做起了工作中的有心人。从此,我钻研业务的劲头更足了。正所谓高山流水遇知音。(陈学智,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4篇】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又是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区分“居民”还是“非居民”是所得税的第一步。最近有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xxx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为什么还要按“居民”申报缴税所得税”,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一直很费解,今天跟大家理清税收上“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居民”在税收意思的概念是由于所得税的需要,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在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概念也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公民概念是不同领域的。居民强调的“居”,主要以“居住”来确定。中国人不一定是中国“居民”,外国人不一定不是“居民”,中国企业也不一定是“居民企业”,外国人办的企业也不一定就不是“居民企业”。

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居民个人,以“居”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和划分条件,而不是以国际为划分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条件有两个,只要符合一个就是居民个人: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

第一个判断条件“有住所”,那么什么是“有住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有住所”意即因为“因……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什么是“习惯性居住”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某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跑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失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个时候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

如果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就用第二个条件去判断,第二个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183天是根据一年365天,183天已经过半了,意即居住过半了就是“居民个人”。

第二款是“非居民个人的定义”,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居民个人”的就是“非居民个人”,一个排除法就行了。

第三款定义“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年度。

案例说明

jun 是英国人,在中国无住所,但因工作原因在中国呆了364天,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估计有人说肯定是居民了,符合183天规定。其实不一定,因为条件里还有一个不知道的元素,从那天到那天呀,183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如果这364天很均匀的分布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即两个纳税年度各182天,就不能算作“居民个人”。

下面说一下“居民企业”。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读

居民企业的判断条件也是两个,也是符合一个既是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首先,第一个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哪里的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明确是依中国法律法规,合起来既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解释为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个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三款定义“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中国境内没有管理机构的两个层面含义,一是但有机构场所,既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没有机构场所,有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也是。有机构的,无论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机构的,只有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才是中国非居民企业。

细则同时也对机构场所做了定义: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只要有活动空间的都算。

案例说明

一个中国人在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如果只在中国有一个办事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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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中国税务报电子版

“长亏不倒”背后的“门道”

2023年09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黄燕娜 本报记者 曾霄

账目资料“遗失”,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面对手中残缺不全的纸质物流面单和电子订货信息,检查人员该从何处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饮品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核实,涉案企业在长期“零申报”的同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逾5000万元未依法申报。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举报信言之凿凿,零申报疑点重重

2023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线索称:厦门l饮品公司(以下简称“l饮品公司”)以地区招商加盟的方式从事某品牌饮品的销售推广业务,但没有依法纳税申报,隐瞒了大量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l饮品公司的登记资料,部分发货单及加盟店信息等。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他们了解到,l饮品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饮料、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23年10月后,企业变更行业和经营业务,由食品批发零售业变更为从事其他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检查人员发现,l饮品公司自2023年成立至检查人员调查时,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均为零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上也仅列支部分费用,其余项目包括收入金额均为零,申报信息显示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和企业的申报信息,检查人员综合分析认为,l饮品公司存在加盟推广和销售业务,并且“长亏不倒”,很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为避免税款流失,加快调查进程,第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对l饮品公司立案检查。

现场突击无斩获,物流追查现影踪

根据l饮品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专案组决定对其办公地实施突击检查,以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l饮品公司的办公地在一栋居民楼内,不到40平方米,屋内设施简陋,只有几个办公桌、两台电脑和两个文件柜。检查人员依法对办公室进行仔细检查,但并未发现企业纸质账簿资料,现场只找到部分费用单据、纸质物流面单和自制发货单据。

在企业办公电脑中,检查人员未发现该公司的电子账套,只在电脑中的一个订货系统中发现部分电子发货信息。为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数据和线索,专案组使用取证魔方软件对企业电脑内硬盘数据资料进行取证,并依法调取电脑硬盘。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表示,因为生意不好做,企业自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一直以来都是零申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财务资料也不多,并且前段时间企业搬家时还不慎遗失了账目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整理提供企业以往销售信息时,王某以自己年纪大、记不清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决定改变调查方向,开展企业经营链核查,从物流和客户入手核实企业真实业务情况。

专案组仔细分析现场核查调取的企业大量零散的纸质物流面单资料,通过整合和筛分后,发现l饮品公司开展饮品销售业务时,主要的物流运输方为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

专案组随即对两家货代公司进行调查。两家公司均承认,曾在2023年1月—2023年9月期间与l饮品公司发生过货物运输业务,将l饮品公司大量货物发往福建的莆田、龙岩、泉州和宁德4个地市。两家公司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发货记录和运费收取数据等证据资料。调查结果显示,自2023年起,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共计为l饮品公司运发货物10.1万件,l饮品公司共向两家物流企业支付运费逾80万元。

“数字稽核”解谜题,隐匿收入出水面

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确实发出过大量货品。但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呢?专案组重新梳理案情,决定依托信息技术,深挖突击检查时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针对现场核查时调取的电子订货数据残缺不全的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企业硬盘进行数据深度恢复。随后,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恢复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归类、筛分和整合,最终成功复原了企业订货系统中已被删除的历史订货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饮品公司在福建省内有多个代理商,但与l饮品公司业务联系最频繁的只有福建莆田的齐某、福建龙岩的陈某和福建宁德的邱某3人。结合举报线索,专案组判断,这3名人员应是l饮品公司的主要区域销售代理商。

为加快取证进度,尽快查明l饮品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前往莆田、龙岩和宁德调查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齐某、陈某和邱某如实提供了他们与l饮品公司的交易情况。

原来,l饮品公司主要从事专有商标配方饮品的加盟推广销售。企业分别与齐某、陈某和邱某签订了区域业务加盟推广合作协议。l饮品公司无偿提供品牌商标给3人使用,并负责新饮品配方的开发工作,要求齐某等人销售的饮品的原料均通过订购系统从l饮品公司采购。为鼓励齐某等三人拓展业务,王某与3人约定,根据他们发展加盟商的情况,按照原料采购额一定比例向3人支付提成。

调查过程中,齐某等3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饮品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3人发展的所有加盟商名单,以及检查期内所有订单统计数据等证据资料。

经统计,3人在检查期内共发展56名下线加盟商,共计向l饮品公司采购5125.85万元金额的原材料。专案组将3人提供的订单统计数据和订货核对单,与l饮品公司电脑中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完全一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专案组调取了l饮品公司和涉案相关人员王某、齐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实施调查,发现l饮品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没有收支记录,而王某在银行开设的3个个人账户在2023年—2023年期间的流水信息却多达近1.7万条。这些账户信息,不仅金额大,而且往来对象众多,十分繁杂。

为了尽快理清王某资金流信息,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将王某、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导入资金梳理软件,进行定向分析和核查,最终确定,王某2023年—2023年检查期内,共从齐某、陈某、邱某和其余56个二线加盟商处获得经营收入5995.17万元。 审视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有些疑惑:这个数据为什么与专案组外调获得的l饮品公司销售数据不一致呢?

专案组在分析王某资金走向情况时,还发现,王某收取加盟商的资金,在不同时间呈现两种走向:2023年1月—2023年9月,王某只单向收到加盟商支付的货款。而在2023年10月之后,王某收到加盟商汇款后,会转账给齐某,并会于每月底收到齐某转来的一笔标注为“业务费”的款项。

这又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约谈了l饮品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l饮品公司发展齐某、陈某和邱某等地区加盟商,并大量对外销售饮品原料货物的事实。王某称,后来由于身体等原因,他于2023年10月将l饮品公司所有原料产品销售业务“打包”转让给了齐某,由其负责原料采购和加盟销售业务,l饮品公司只负责协助齐某收取加盟商货款和管理、维护原料订单系统,齐某每月按照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l饮品公司支付系统维护和管理费。这也是王某账户资金流后期发生变化和检查人员调查的企业销售收入数据有偏差的原因。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数字稽核突破信息迷障

2023年09月2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黄小红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饮食行业企业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饮品企业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通过虚假申报方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逃避纳税,其违法手段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的成功查办,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税务机关在查处这类涉税违法案件时,应依托智慧税务建设成果,运用信息化战法,充分利用数字稽查工具开展案件核查工作,以达到挖掘线索,锁定证据,尽快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的目的。本案调查过程中,在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企业无账可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利用数据恢复软件,对涉案企业电脑中残缺的订货信息进行了“复原”。通过分析这些信息,检查人员明确了下一步的重点调查目标——涉案企业主要加盟商,由此打开了企业真实销售情况核查的突破口。面对涉案人员多个个人账户中巨量的交易信息,检查人员使用资金数据分析软件,精准筛查、条分缕析,有效提高了核查效率,并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人员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隐匿销售收入的铁证。

在办案过程中,检查人员应结合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链条式核查,多点突破,充分搜证。本案中,检查人员结合现场突击中发现的残缺的发货、订货数据,循着业务流对涉案企业进行链条式核查,通过核查企业货运合作单位、外调地区销售加盟商,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和关键人员等实施全面调查,最终查清了企业虚假纳税申报行为背后的逃税违法事实,使案件真相大白。

中国税务报诗歌(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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