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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警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警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务警察

【第1篇】中国税务警察

有人说,经侦民警是警察中的“白领”

接触的都是高智商的犯罪分子

没有刑警的“刀光剑影”

不同于社区民警的“家长里短”

今天,就为大家揭开

经侦民警的神秘面纱

看看他们的工作有多拼!

5月15日上午,潍坊市公安局邀请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保险、各大金融机构等30余家单位,围绕“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这一主题在银座广场开展第十三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此次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仍然沿用:“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重点围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银行卡、虚开骗税、合同诈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揭露常见犯罪手法,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展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战果,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积极性。

【第2篇】中国税务之歌简谱

整理,链接逝者不朽的名与生者无尽的爱

一位“90后”遗物整理师的职业自觉和她眼中的生与死

整理生活,也整理生命。

西卡是一位家居整理咨询师,也是一位遗物整理师。2023年底,她在上海创建了或许是国内首个专门提供遗物整理和生前整理服务的品牌“宅疏一日”。

在公司官网的简介页上,她这样写道:“一家热爱生命的公司。从物品架构中看到人世间的爱,通过妥善整理物品,链接逝者与生者,坚信向死而生,方能更好地生活。”

西卡。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此前,这个生于1990年的姑娘,已经在遗物整理领域做了两年多探索。她最初为人们关注,是在2023年春天,前往武汉为在疫情中失去亲人的家庭整理遗物。这段经历被导演周轶君定格在纪录片《断,难舍离》中。

“遗物还用花钱找人整理吗?”“为什么要做这种不吉利的工作?”……

相较于已被逐渐了解、接受的家居整理收纳,遗物整理是更小众的新生职业。毫不意外,西卡受到许多质疑。

有机会发声时,她想先呼吁人们更尊重死亡。

有生,必有死。谁都知道,对于生命而言,没有比死亡更确定的事,但人们又难免要假装没这回事,给予生死不平等的对待。“死”是一种难以启齿的禁忌。人们避免谈论它,不愿看见它,不想思考它,不敢想象它。对待遗物,有些逝者家属也不那么认真,没有经济价值的大部分东西通常会被草草处理。

西卡在遗物整理工作现场。

西卡想要挑战这种禁忌,并在空白领域拓荒。

她想告诉人们,遗物整理不沉重,不可怕也不遥远。她用“温情”和“温暖”来形容这件事,但又强调,它也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充满煽情催泪的情节。

“有时,人们会用猎奇的眼光打探这个职业,对有没有感人的故事更感兴趣,但我是非常严肃地看待它。遗物整理要在中国做起来,必须能解决大家实实在在的问题。这不是只靠一颗善心和细腻的情感,就能做好的。”西卡说。

她也提到,在中国从事遗物整理,跟在日本、韩国的情况很不一样——不少年轻人是从去年播出的韩剧《我是遗物整理师》里第一次听说这个职业。西卡想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人的遗物整理形式,帮助人们拥有美好的生活,也拥有美好的死亡。

“你要去当一个蓝领”

一切转变,都始于对自己生活质量的觉察,和对生命意义的思考。

2023年,西卡24岁,得了场病,动完手术,在家休养了一个月。那是她第一次感受到与社会的脱离。独自躺在床上,她忍不住会偷偷“想想人生”,万一结果不好,自己离开了,能在世界上留下什么?

这是西卡参加工作的第二年。自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后,她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税务师,之后,跨行到广告业,进了外企。两个行当,都以忙著称。加班、熬夜、不按点吃饭对从业者不足为奇。

“我发现我好像没什么东西可以留下……能留下什么呢?我没有为别人做什么值得留下的事。”西卡想。

病好后,她回归忙碌的日常,病中的念头一闪而过,只在心底留下些许痕迹。直到2023年,她工作的第6年。

彼时,西卡已经跳到互联网大厂做广告。工作繁忙,薪水可观,内心却积累起越来越多的焦虑,一边忙于工作,一边迷惑于这种忙碌的价值。“觉得自己只是一部大机器上,一个无关紧要的螺丝钉。”

她的身体频频出现状况,接着,眼睛也检查出问题,要动手术。

“不是影响生死的重病,但你的生活质量一下子降低了。”这次生病,让西卡真正意识到生活质量的重要,也让她放慢了脚步。

回头看,她说这是老天给机会,用特别的方式提醒她思考人生。“但我还是觉悟得有点晚,快30岁才知道自己想要怎么活。”西卡有些感慨:“年轻时,我们庸庸碌碌地为怎么赚钱怎么买房怎么结婚焦虑,反而那些终极问题却没去想。二十几岁就这么过去了,真的太可惜了。人应该早点去思考一些大问题,把思路理好,才知道自己的人生怎么过更好。”

给眼睛做手术时,医生们的鼓励和关心,让西卡受到很大触动。“他们的工作有意义,能帮病人走出最艰难的时刻。我希望自己也能有一个像他们那样,实实在在帮人解决问题的职业。我觉得自己需要做个职业分析,而且不能再拖了。”

西卡决定成为一名整理咨询师。

西卡工作图。

日本整理专家近藤麻理惠那本在全球卖出800多万册的《怦然心动的人生整理魔法》,让西卡也“怦然心动”。通过整理物件,重启人生,让人们过上更幸福的生活,这与西卡对生命质量的关注和对职业发展的需求相符,并且,爱改造房间的她,觉得自己对此或许有些天分。

心动就行动。西卡开始自学,参加培训,接触同行,做调研,在紧张工作之余,利用周末和休息时间,免费给客户做上门整理……这样试水半年,2023年初,她赴美参加近藤麻理惠的咨询师研讨会,通过考核,成为中国地区第二位近藤麻理惠官方注册的整理咨询师。之后,一鼓作气,辞职创业,成立自己的整理团队。

这个过程里,西卡没有得到多少支持。整理收纳师在当时是没什么人了解的职业,有时候,会被理解为保洁工作的一种。

家人和朋友都不明白,有份体面工作的西卡,为什么非要折腾着做一种前景不明,收入未知,甚至都还不被视为职业的职业。

母亲以沉默表达对女儿的不解与宽容。她尝试描述女儿的选择:“你要去当一个蓝领。”

没人知道,西卡想做的不止于此。从2023年,琢磨着转行做整理的那年起,她内心真正想做的,就是成为一名生命领域里的整理师,并且“愿意为此去花更大的代价”。就是在这一年,西卡了解到,遗物整理也是整理师工作内容的一种。

西卡工作图。

遗物是逝者与生者的桥梁

“印象里,那天的墓地很温暖。”2023年初,西卡去一家大型殡葬公司拜访。参观公司管理的墓地时,她看见一组雕塑,呈现了一个完整的人,慢慢走入土地的过程。

西卡在雕塑前站了很久,发了条朋友圈,提到做遗物整理的念想,被纪录片导演周轶君看到,打来电话,于是,就在墓地里,她讲起自己想做遗物整理的初衷和拜访殡葬公司的原因。

依然是因为对生命质量的看重。在病中,西卡思考过怎么才能“死得好”这类问题,她觉得人活要好好活,死也要好好死,不能随随便便,从如何抢救到是否捐献器官,都要由自己来决定。

她因此接触到法律领域的“意定监护”概念,了解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宜。

“这个制度太棒了!应该被更多人了解和关注。”西卡想到在一些国家,人们年轻时就会立下遗嘱;在遗物整理最早发展为成熟职业的日本,许多人会做“生前整理”,提前安排好自己物品的归宿,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减少遗憾,也减轻亲属负担……而在中国,人们健康时大多并不习惯为死亡做计划。

西卡觉得自己可以通过整理工作,帮人们更好地面对死亡。她开始学习相关法律,接触法律界人士,坐在一群公证员和律师中间参加意定监护培训,拜访殡葬公司……“我有一种直觉,”西卡说,“这些领域或许是相通的。”

“在死亡面前,我们很多人常常表现得像小学生。”西卡感叹。

入户做家居整理时,她有时会遇到一些逝者的物品,“碰到看上去与委托人的年龄、身份不相符,不像属于他们的东西时,我会向委托人询问。因为整理中,所属的概念很重要,物品怎样处理,要尊重物品主人意愿,而有些时候这些主人已经不在了。”西卡说。

让她难过的是,“对于亲人留下的东西,我们手足无措。大部分人的眼神无法直视我,他们会觉得不知道怎么讲这些事,怕我介意,我也怕他们介意,互相试探和规避。这种感觉很不好。”

在西卡看来,遗物是逝者与生者的桥梁。物品中,藏着主人的影子与他们留下的最后讯息:为什么有些老照片被尤为仔细地珍藏?为什么生前每个亲友给的红包都被标上名字,放进铁盒子,保存得那么好?为什么有老人将妻子的灵堂物品全部包进塑料袋,写上“亲爱的,走好”,却又把这些东西摆在容易拿取的位置?

西卡日常家居整理工作图。

“物品背后是有情感逻辑、有思考的,传达着一些爱。但你不去整理,就不能接收到这部分爱,有些东西也就这辈子都不知道了。”西卡说。

依照传统习俗,大多数遗物会被不加审视地匆匆丢掉或烧掉,少数物件得以留存,寄托哀思。西卡希望,人们能更认真地对待遗物。“我们好像习惯于只把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基金股票之类的动产当作重要遗产,其他物品就毫不在乎。你会觉得,人类怎么这么冷漠?但我们看到的情况,很多就是这样。”

她遇到的一些殡葬行业从业者也有类似感触,说现在一些年轻人,连至亲过世都不愿花时间对待。有的人会表现出希望赶紧完事的态度,觉得伤心事不要提了,怪忌讳的。

“为什么要逃避呢?”西卡问,“死亡是大家应该坐下来好好聊聊的事。分享悲伤也是一种疗愈。”

回到2023年早春,在墓地的那通电话聊天后,没过两天,一篇题为《武汉遗物》的文章在朋友圈里刷屏,打动了包括西卡和周轶君在内的许多读者。取得家属同意后,西卡决定赶往武汉,志愿陪伴三个因疫情失去至亲的家庭一同完成遗物整理,周轶君的团队将记录下整个过程。

这是西卡第一次将关于遗物整理的理念落地。物品不会说话,但在与三个家庭共同整理的过程中,已经离开的人们分明从身后之物与家人的回忆里,呼之欲出。

譬如,那个去住院都不忘带上一沓乐谱的老爷爷,花不少钱买了一堆乐器。一辈子只跟妻子讲过一句告白:“我只说这一次,我还是很喜欢你的。”整理时,他的老伴拿起扫把扫地,扫着扫着,说了句,如果他还在,会抢过来做,绝对不会让我来扫地的。

西卡去武汉做遗物整理。

“武汉如今是我的第二故乡。”西卡说,她仍与几个家庭保持着联系,“别人觉得我到武汉是去提供帮助的,实际上,是我自己得到了更多帮助:我遇到的人们对我的包容、信任和鼓励,让我觉得自己何德何能。与他们的相处,对我的职业观、人生观、家庭观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像一场洗礼。”

想做一名生命领域的整理师,充满挑战,绝非易事。多少次,在尝试中举步维艰而痛苦、不被认可而自我怀疑,这一次,西卡真实感受到,自己想要做的这份工作有着切实的价值。连从2023年起困扰她的失眠症,也在工作中得到缓解。

“来武汉前,我做整理的动机更多是为了自己,更关注的也是规划自己的人生;而在这之后,说出来有点大,但我感到自己不只是为自己而活,我要真正到社会中去。”西卡说。

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遗物整理?

“我们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遗物整理?”

从武汉归来,这个问题始终萦绕于西卡脑中。“中国人需要中国人的做法。我与日本的遗物整理协会接触,发现因为国情不同,法律法规不同,对生离死别的观念不同,我们遇到的阻力也不同,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的做法复制过来。”

例如,在日本和韩国,除了整理遗物,遗物整理师的工作还常与独居者死后的“特殊清扫”联系在一起。当独居者死去,接受委托的专业遗物整理师需要打扫现场、进行消毒消臭。而在中国,这块清理工作,会由警方或居委会负责。

目前,国人对遗物整理师的需求,更多出于情感。像是亲人离世后,太过悲痛难以独自面对遗物,请整理师辅助整理和清理物品,提供处理建议等等。

“但这种情感需求不是刚需,难以商业化。作为一种成熟的业务,我们还是要为人们解决更多的实质性问题。”西卡说。

去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6项职责中,有一条“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让西卡看到了与律师、公证人员、居委会等遗产管理人合作,完成遗物清点工作的遗物整理新路径。

去年夏天,她受公证处委托,为一位老人清点遗物,将这一业务落地实践。

老人漆畹生是位学者,没有子女,生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把房子等遗产留给了照顾自己的护工。对其遗物的清点进行了12个小时,最终列出了长达54页的清单。

单单是他留下的几百本藏书,西卡和同伴就要一一记录、评估和翻找——不能简单记成共有多少本书,因为有的书可能具有藏品价值,需要单独记录;每本书都要翻看,因为很多人习惯在书里夹东西。事实上,一些信件和照片就是西卡从书页中找出的。

整理中,他们从漆畹生与远在北京的弟弟26年间的63封通信中,发现老先生还有一位在世亲人,一个叫“小明”的自闭症侄子。

“我于九月六日11时三分开始变为一个男孩的爸爸,现孩子取名征求你的意见。”“长得如此美的一个孩子竟然是孤独症者,真令人万分痛心。”“我不能肯定我哪一天会产生什么危急情况,一旦如此,孩子绝对不懂什么叫‘营救’,其惨则不言而喻。”“孩子长得惊人的美,在一起感觉到非常好玩,实为不幸之至!!”“人生之苦我算是受够了……可怜的孩子将来将无法生存。怎么办?怎么办!”

1988年,漆畹生的弟弟漆黔生51岁老来得子,有了小明。妻子没过几年因病去世,小明又被发现患有自闭症。漆黔生独自养大儿子,常在信中向哥哥诉说养育自闭症孩子的艰难痛楚。

2023年,漆黔生在家中过世,孤儿小明被送至福利院。因为这次遗物整理,公证处联系上福利院,并托志愿者定期探望。这是十年来,第一次有人过问小明的情况。

西卡在遗物展现场。

“除了做一次整理,我们还能为小明和两位漆家老人做些什么?”获得委托人许可后,西卡牵头办了一场遗物展,展出漆家兄弟的家书,让他们和他们背后的千千万万个自闭症家庭孤独困苦的呼号被社会听到,也通过展览义卖,为关注小明等自闭症孩子的公益组织募集资金。

“所以,我觉得遗物整理是温馨的。”西卡说:“它是人和灵魂之间的对话。在整理漆老先生的遗物时,我有时觉得他就在屋子里走来走去,看到他坐在桌前给弟弟回信。我也在物品中感到对方好像有很多话想说,我要做的,就是把他想要传达给别人的讯息——比如他们对小明的放心不下——传达出去。”

西卡在漆先生遗物展《来信》开展当天。

整理遗物是为了让活着的人更好地活着,它能够给生者带来一些可能,让他们更了解逝者,同时,反思自己的生活。西卡认为,物品中承载着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流动,遗物整理的意义之一,正是传达这种流动。

有客户在整理爷爷遗物时,第一次看到爷爷年轻时的照片,说:“我原来总觉得爷爷就是爷爷,现在才发现爷爷也是个男人。”

“你会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立、完整的个体。你或许没去走心地了解过,你的妈妈、你的爷爷并不止是‘妈妈’‘爷爷’这些称呼下的那个人。”西卡说,整理师的工作也影响了她自己与亲人的相处,她开始张口问家里老人一些过去没问过的问题,“我过去不会跟长辈聊他们小时候、年轻时候的事,不会问他们觉得人生的意义是什么。”

“人生能有几次机会影响更多人的价值观呢?”

漆老先生的遗物展后,有自闭症孩子的家长找到西卡,了解生前整理和遗物整理。

“不止这些家庭,我们国家有这么多残障人士和心智障碍人群,还有越来越多独自生活的老人和年轻人,他们都可能需要我们的帮助。”西卡说。

在她的整理过程中,有些家庭还会在遗产分配时遇到困扰,逝者没留下遗嘱,亲属不清楚其具体财产明细和债权债务。“未来他们也许可以找到有关机构提出需求,授权我们来进行高效、细致的盘点。”西卡说。

她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专业化的遗物整理和生前整理服务。不过,“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说实在的,我现在也常感到焦虑。”

西卡团队进行整理的背影。

在罕有同行的空白领域开拓,尽管西卡决定把大部分精力放在遗物整理和生前整理上,但她仍要靠家居整理的收入养活团队。

她感觉自己好像回到了辞职创业之初,甚至比那时受到更多更激烈的反对。有过去的客户直言,如果早知道她要跟遗物打交道,就不会选择他们的团队入户整理。

西卡清楚,对死亡的态度,体现着对生命理解的深度。人们要先能成熟地看待死亡,才可能接受遗物整理这类业务,而这需要时间。

“会受到各种打击。”她承认这个过程很痛苦,会不断自我否定,她自己也很难说清,为什么偏要以此作为人生志业,“就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体验吧。”

从整理师的角度,西卡认为,一方面,活着的人应当更妥善地对待已逝亲友的物品;另一方面,作为终究要面对死亡的人,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尽早进行规划。她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没有需求,而是有需求的人和她互相找不到对方。

去年年底,西卡又一次陷入如何让遗物整理和生前整理被接受,并做成成熟业务的焦虑。无意中,她搜到豆瓣上韩剧《我是遗物整理师》的讨论区,看见有人在问中国有没有这个职业,从网友们的讨论里,西卡汲取到了能量。

“时代真的在进步。这两年,我看到了更多希望,接触到很多心态更开放的年轻人,也遇到过思想先进、主动提出做生前整理的老人。也许时机真的要到了。”西卡在采访中几次提到,希望更多有想法的年轻人关注这个领域、加入进来,“毕竟人生能有几次机会影响更多人的价值观呢?”

在豆瓣的讨论帖子里,西卡回复网友们的关注:“就算再小众,再‘叛逆’的职业,只要它能帮到人,哪怕只有0.00001%的同胞需要我们——他们可能是孤老,可能是独居的年轻人,可能是一些残障孩子的父母,可能是无助的房东——我们也有坚持下去的意义。会继续咬牙努力的!” (记者王京雪)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第3篇】中国税务网上申报

我们已经为您整理成了电子版文档

如果你觉得这份资料对您有帮助

希望获取完整资料参考学习,可以看文末

目录

申报纳税的网上流程

具体的报税流程

企业报税流程

个人所得税报税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等

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整理分享的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里面包含了各种税务如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这是财务人员必须会的技能之一,文章里面对每个环节都有很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每个步骤都很详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会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在纳税申报上,提高工作效率。

因为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此内容比较多,我这里也只给大家展示了部分内容。有需要完整电子版的财务人员,我可以分享给大家。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4篇】中国税务开票软件证书密码

q&a——————— 税务ukey ———————

近期,随着大家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问题也成了广大纳税人咨询的热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税务ukey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01

需要开票的新办企业,去哪儿能领取税务ukey?

答: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

02

已领取了税务ukey,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打开百望网(http://www.baiwang.com.cn),进入软件下载,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后安装即可开具发票。

03

税务ukey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目前,税务ukey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4

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初始密码8个8。

05

税务ukey中的这些发票可以相互红冲吗?

答:负数互冲说明:

(1)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支持对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开具负数发票互冲。

(2)卷式发票:只能对卷式发票开负数发票,不支持与其他发票类型互冲。

06

税务ukey可以开红字信息表吗?

答:开票软件支持购买和销售方申请填写红字信息表。

07

税务ukey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如何下载?

答:

方式一:进入开票软件-已开发票查询。查看原票后点击下载,将文件下载到本地磁盘。

方式二:点击开票方提供(二维码或邮件)的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打开后可预览或下载。

方式三:购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页面与方式二相同。

08

税务ukey下载的文件如何打开?

答: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为ofd格式,需安装ofd阅读器查看。

常见问题

一、税务ukey涉及到哪些密码?

税务ukey共涉及到3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数字证书密码,管理员登录密码。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税务ukey密码

打开软件出现的第一个密码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是8个8,不建议修改。

(2)数字证书密码

税务数字证书初始密码是8个8,首次登录软件必须进行修改,不能为空,建议修改成常用密码。

(3)管理员登录密码

初始化软件时,管理员登录密码设置的时候,可自行设置,建议留空,不设置密码。

二、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商品编码?

(1)点击【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编码设置界面,选择商品编码类别后录入商品信息,点击【立即提交】保存商品编码。

(2)选择商品,点击【赋码】进入税收分类编码设置界面。

(3)可从左侧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选择或者通过右侧录入关键字选择税收分类编码,选中税收分类编码后,点击【确定】保存,完成商品信息录入。

三、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开票员?

管理员身份登录开票软件,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点击【操作身份管理】,查看是否有【02开票员】。

(1)如果有【02开票员】,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选项卡,点击【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2)如果没有【02开票员】,需要先增加开票员权限,新增开票员操作步骤如下:【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新增身份】-【输入身份】-【权限分配】(根据需要进行权限设置),新增后,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退出软件重新登录软件时,选择名字登录,开票员显示的是名字。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5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第6篇】中国税务报广告部

编者按:21世纪是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税务征管的许多痛点,强化了征管的效率和能力。“金税三期”业已打通了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数据,让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加透明。如今,“金税四期”也要来了!9月22日,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可见,“金税四期”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作为“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将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本文基于目前公开的信息,对此予以展望。

征管模式向“以数治税”转型,“金税四期”重大升级

“金税四期”的建设是有其历史使命的。过去,我国的税收监管突出“以票管税”的特点,税收风险排查依赖税务机关办案人员的经验。在这种实务困境的影响之下,存在一些问题:

1、涉票案件尤多,单纯的避税、偷逃税反而更隐蔽;

2、重点领域稽查、随机检查令办案人员劳心费神;

3、征管成本高,因此重企业、轻个人;

4、善意纳税人易因取得发票不合规蒙受损失;

5、税务稽查时间长、取证复杂,税企均受折腾。

2023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3年,税务执法体系要完成“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税务监管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因此,“金税四期”将助力税务执法和监管更具科学性、精准性、智慧性。

为了克服“以票管税”带来的弊端,根据收集的公开信息,现已知的“金税四期”将有三大新特性:

(一)银、税、工、海关、市监等多部门信息联通

税务检查之所以费时费力,就在于企业、个人的信息分别被多部门(单位)掌握,例如市监局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的转账流水信息、海关的通关信息,甚至于工信局的企业的生产仓储、用水电气等信息。各部门系统林立、数据不通,就会导致涉税风险无法及时传达,放任案涉人员走逃;税务机关办案之时,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调查取证,向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发函取证。

因此,2023年以来,央行、工信部、税务、工商四部门就开始着手联通企业数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税务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实践中也看到,近来一些案子爆发的“导火索”是企业存在“公对私”付款、资金回流,工商登记“一地多企”等风险,被相关部门推送至税务机关排查。

因此,“金税四期”极大可能会整合、建设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从而使企业、个人的涉税风险点更加突出、透明。

(二)总结个性化涉税信息,绘制“纳税人画像”

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厉害之处,也是其争议之处在于,通过长期跟踪、收集、分析个人的行为,大数据可以总结出这个人独特的偏好、特性——喜欢看什么、买什么,讨厌什么——并推送相应的广告。现在,这种技术将推广到“金税四期”之中了。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可能就会触发系统的预警系统,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这种及时的核实对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好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的企业被上游欺骗,善意取得了不合规发票;或者因融资、绩效被裹挟进虚开的链条中。等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后案发,企业损失无从追偿。如果通过高效的大数据监测,起到“治未病”的效果,也更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随着各类涉税信息的汇总,对自然人的税务监管也会加强。尤其是在电子支付发达的今天,如果自然人的银行流水、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考虑是否与企业账外经营,或者自然人未申报纳税有关。

(三)实施“全电发票”,异常排查更容易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其较之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如下特点:1、全电发票无需适用税控专用设备,开业即可开票;2、开完票后,发票自动进入受票方系统,无需另行发送;3、全电发票、入账归账一体化。如此一来,不免使人畅想:

首先,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源是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无法开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又太麻烦,全电发票能否降低门槛,解决一些行业的进项票问题,杜绝代开、买票的现象。

其次,全电发票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有空壳企业暴力虚开,其进项票从何而来,开出的发票流向哪里,可谓一目了然,全链条追查更轻松。

涉税风险更易爆发,重点行业应当重视

通过对“金税四期”可能上线的新系统进行总结,不难看到这些系统其实目前已经活跃在企业、个人的经营、生活之中,无论是银行与税务局的信息沟通,还是已经推广的个税app,都提醒我们“金税四期”其实并不遥远。那么,“金税四期”打通多部门信息、实施纳税人画像,究竟有什么影响呢?限于目前关于“金税四期”的信息有限,本文浅就六个行业予以分析。

(一)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务,警惕账外收款

餐饮、加油站、出租、便利店……这种日常和消费者打交道的行业,每天都会从零售业务中取得大量的现金或者电子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适用定额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无需将收入理的特别清楚,但是,随着国家税务监管技术的进步,查账征收将成为主流。

如果要想办法隐匿营业额和收入,必然会存在私户收款、账外经营等问题。连带着不开票、库存过高的问题也会凸显。随着银行、税务的税局联通,对自然人收入的监管加强,“纳税人画像”的形成,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销项过少、库存过高,而企业的员工或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复杂时,可能就会据此牵连出个人所得税、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总之,通过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员工的私人账户走账的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二)进出口业务涉及发票、收汇,更应确保合规

外贸企业欲申报出口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外汇是重要的条件,也是常见的风险点。就发票来说,如果发票被认定异常,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企业会被暂停出口退(免)税,等待税务机关调查,已经退(免)税的还须先退还税款。全电发票的异常传导迅速,实际上在考验企业开展业务中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和把控。

在一些出口退税的案子中,外贸企业从自然人或者个体户处采购了一批货物,但是其上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于是通过买单的方式出口,但此种方法无法在国内结汇,只好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在国外结汇后转回国内。随着外汇、银行等信息的联通,这些行为的风险也会日渐增加:个人账户如果与一些地下钱庄、黑市、诈骗团伙有往来,可能会被冻结;而买单出口更易因海关、税务、工商等信息联通而被查处。

(三)依托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监管面临加强

由于产生时间不长,存在征管难度,电子商务长期是税务监管的一个空白,不过近年来,这个缺口要逐步被填补了。随着工商登记、税务、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乃至电子支付等信息的联通,电商的一些行为存在涉税风险。例如:有的商户存在刷单的情况,伪造营业额,刷单之后再将货款退回给刷单者,其中就可能存在补缴增值税、代扣个税等问题;有的商户通过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开票、不立账、不申报,然后转入企业账目挂往来,隐匿收入,这种情况也会因资金在私户、公户之间流转而被发现。

(四)以投资为主的企业、信托,重视个税问题

目前,个税已经被全面纳入到税务监管之中,今年以来也屡发个人拒不申报纳税、汇算清缴被处罚的案例,通过适用地方上的核定政策降低投资收益个税的办法也被堵塞,甚至部分地方开始否认过去违法适用的核定政策,按照查账征收追缴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要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因此,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画像”会更加精准,自然人的大额收入、公私账户转账、快进快出等异常现象,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工商与税务信息的联通,让税务机关对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的监管更加有力。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头尾均受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因此容易陷入到涉税纠纷之中。一方面,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归集与扣除要求非常严格。等到“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各种“管理费”、“咨询费”的方式,或者购买虚假的发票以图降低成本的方式风险就会更高。如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没有做好税务合规,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过重。

而在销售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不过,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过高,且涉及过户、贷款,完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是不可能的。不过,通过让利给消费者,开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应当值得注意。

(六)贸易企业流传环节虽多,全电发票更易追溯

“金税四期”上线后,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应当重视税务合规。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贸易企业具有流水大、利润薄、链条长的特点,如果任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了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该发票上的全部税额,税负过于沉重,甚至会对企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随着工商、工信、银行、税务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全电发票的全流程跟踪,一旦贸易链条中的某个企业出现问题,其对外开具的发票都有面临被定性为异常发票的危险,从而给下游的受票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全电发票降低了开票门槛,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就更应当注意对上游企业的调查。

“金税四期”上线在即,纳税人应关注以下风险

前文对“金税四期”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点做了简单的、初步的梳理。不过,也应当注意到,“金税四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相反,其许多新系统、新机制、新特性已经出现并运用在目前的生产、生活之中。企业和个人只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完成自身的税务合规,消除涉税风险,就能保证业务开展不受影响,畅通无阻。

(一)银行转账均留痕,往来账目要留心

无论企业或个人想要隐匿收入、逃避税收,在电子化、信息化的今天,他们都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正如前述,频繁的私户——公户往来转账很有可能是账外经营的线索;自然人突然收到大额资金,很有可能存在未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购买虚开的发票,资金回流是典型特征……如此种种,只要银行将数据推送给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违法行为就一览无余。

此外,企业也要注意一些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以免被“误伤”,比如可能存在企业现行垫资然后退还的行为,频繁给股东借款,或者给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早日杜绝。

(二)工商、工信信息联通,皮包公司风险高

正如一个空壳企业不可能将原料油加工成成品油,同一个房间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几十家企业。现在,税务机关考察是否具有真实业务、是否构成虚开,已经在着重关注企业开展业务的能力、实力。随着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信信息与税务机关联通,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就会被重点关注。

(三)上游企业难把控,开展业务要谨慎

随着发票全链条追查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企业开展业务时更要注意避免陷入到虚开链条之中,尤其是一些上游企业新成立、许诺“固定利润”的业务,看上去很美好,实则暗藏风险。不过,随着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越来越充分,实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进行调查,排查涉税风险。企业也应当把控整个交易链条,对上游企业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财报等尽调措施。

(四)提高纳税遵从度,个税申缴要及时

随着监管对个税的关注,无论是企业代扣代缴公司高管、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自然人对外转让房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过去一些“避税”的手段,现在均存在风险。例如:公司规模很大,月工资都不超过5000元;公私户转账频繁;让员工拿发票来抵工资等等,长此以往,企业的费用、账目、票据就会异常,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之中。

小结:加强税务合规,合法合理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税法建设、税收实践都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税四期”的落成,税收法定不断加强,税务监管日渐规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涉税的合规建设,以免陷入到行政、刑事风险之中。

【第7篇】中国税务制度

小编今天学习了“税法”,

总结了一些最简洁的归类法,

现分享给大家,

了解层次浅懂“税”

我国现行税收,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它们是:货物与劳务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关税类

pa:1 // 商品劳务税制度

它们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解作用。

1..增值税

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

制造业:17%→16%;

交通运输、建筑等:11%→10%;

购进用于生产、加工:16%→12%;

无形资产:6%

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

2..消费税

共:25个征税项目(21个实行比例税率;4个实行定额税率);

共:13个档次税率,最低3%,最高56%;

卷烟批发:5%→11%;

普通化妆品:0%;

高档化妆品:30%→15%

pa:2 // 资源税制度

它们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极差收入发挥调解作用。

1..资源税

164个税目,涵盖所有已开发的矿种和盐;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按月或季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城市:1.5~30元/㎡;

中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镇:0.6~12元/㎡。

(根据繁荣程度)

pa:3 // 所得税制度

对所有已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1..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符合条件的小微利:20%;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15%。

2..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3%~45%;

经营所得:5%~35%;

利息、股息、红利、租赁、转让、偶然所得:20%。

pa:4 // 特定目的税类制度

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解作用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7%;

县城、镇:5%

更小的地方:1%

2..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出项目金额<50%:税率30%;

50%~100%:税率40%;

100%~200%:税率50%;

>200%:税率60%

3..车辆购置税

税率为10%,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4..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

人均耕地<1亩:10~15元/㎡;

1~2亩:8~40元/㎡;

2~3亩:6~30元/㎡;

>3亩:5~25元/㎡。

5..烟叶税

(收购烟叶的)税率20%。

pa:5 // 财产和行为税制度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解作用

1..房产税

按房产余值:1.2%;

房产租金:12%;

个人按市场价出租:4%。

2..车船税

6大项目;

各税目的年税额度每辆36~5400元不等;

自重(净吨位)3~60元/吨;

游艇每米600~2000元。

3..印花税

购销合同:0.3‰;

加工承揽:0.5‰;

财产租赁:1‰;

借款合同:0.05‰

权利、许可每件5元。

4..契税

出让、出售、赠与、互换

3%~5%

pa:6 // 关税制度

国家对出进本国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乘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

货物数量乘单位税额

end

【第8篇】中国税务年鉴

提要

☞当下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已无需讨论,但要看到真正的财政发力,还需解决三个核心矛盾:

(1)经济下行往往伴随财政减收,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特别是让中小企业有更好的获得感?

(2)如果缺乏充分的赤字融资,那么减收压力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3)在基建融资的前门没有充分打开的情况下,作为基建投资主力的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赤字管理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除了研究如何更好减税、更好使用专项债,更应把财政前门开的更大一些,更好利用政府信用在融资层面的优势,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效率,真正发挥中央政府在稳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 朱鹤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研究部副主任、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盛中明 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

2023年,中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冲击,“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是宏观政策的主基调。当前,货币政策率先做出调整,但市场更期待接下来的财政政策发力。

市场之所以对财政发力抱有普遍的积极预期,主要来自三句关键的政策表述,分别是“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换言之,这三句政策表述就是市场对财政发力的一般性定义,或者说可验证的预期。

我们认为,当下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已无需讨论,但要在上述三方面看到真正的财政发力,还需解决三个核心矛盾。

(1)经济下行往往伴随财政减收,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特别是让中小企业有更好的获得感?

(2)如果缺乏充分的赤字融资,那么减收压力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3)在基建融资的前门没有充分打开的情况下,作为基建投资主力的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下行期,综合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减税更多是结构性政策,财政赤字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财政赤字不是洪水猛兽。财政赤字是国家平抑经济周期的重要工具。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完全有能力承担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财政赤字安排。相比于政策表态,市场更希望看到的是能落地、可执行、有强度的财政政策。这也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关键。

核心矛盾一:减收压力下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如何实现?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减税降费规模一万亿元,近期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2023年要“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但是,2023年面临比较明确的经济下行压力,财政减收压力也会更大。减收压力下如何实现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是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一个核心矛盾。

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叠加房地产业等关键行业和领域进入长周期调整阶段,财政减收已基本是难以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减税降费的潜在空间已经被压缩在很小的范围内。政府收入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财力基础,与经济表现呈现同周期变化。疫情之前的数年里,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叠加连续几轮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财政减收已基本是难以逆转的趋势。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为3.8%,是自1987年以来的最低增速;税收增速仅为1%,已接近零增长。2023年,疫情冲击叠加减税降费需求,财政减收压力更加凸显,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降3.9%、税收收入降2.3%。

2023年财政收入高增长主要得益于基数效应和价格效应,难以持续。如图所示,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与ppi有比较明显的正相关性。这是因为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经济交流中的流转额是主要税基,大宗商品涨价对税收收入高增有很高的贡献度。这是2023年推动财政收入高增长的关键因素。随着大宗商品价格趋于平稳,2023年9月份税收月同比增速已转负,11月降至-11.2%,12月继续降至-16.1%。换言之,2023年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阶段或许已经结束,接下来还是会回到平稳低速增长的长期趋势。

图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与ppi走势(%)

数据来源:wind

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可能将带来更大的减收压力,因为房地产行业税收贡献度远高于gdp贡献度。2011—2023年,房地产业税收收入从8666亿元增长至2502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5%,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从9.7%增长至16.2%¹,远高于其7.3%的gdp占比。房地产行业创造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占全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11.5%和16.7%,均高于房地产业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与此同时,2023年全国有88.9%的土地增值税、63.4%的契税和27.6%的房产税来自房地产业,这些税种对房地产业依赖度较高。营改增以来,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基本在37%左右,即每一百元的房地产业增加值,就要贡献37元的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方面,根据可获取的数据,2023年房地产用地出让收入已占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的91.8%²。按此比例和房地产行业的历史税负水平估计,2023年房地产相关的财政收入(税+土地收入)占到政府财力(一般公共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合计)的比例超过35%。

因此,房地产行业的增速下调或者可能出现的负增长,将带来较大的政府减收压力。2023年7月以后,房地产相关税种收入月同比增速基本均已转负(图2),8-11月,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月同比增速分别为-17.5%、-11.2%、-13.1%、-9.9%。

图2:房地产相关税种收入月同比增速(%)

数据来源:wind

另一方面,减税降费的效果存在边际递减趋势,且现有税制结构下中小企业的获得感相对较低,不宜将“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简单理解为“全面大规模减税降费”。“十三五”,我国减税降费超7.6万亿元,规模空前,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释放了市场活力。减税降费更多是一种结构性政策,且从数据来看减税降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减弱。这里以历年剔除土地出让收入的前两本预算收入之和作为基数,计算历年减税降费的幅度,与经济增速比较(图3),减税降费幅度从2023年的3.5%升至了2023年的11.9%,但经济增速却从6.9%下降到了2.2%。即使不考虑2023年的特殊情况,假定当年增速与2023年一致为6.1%,也能够明显看到减税降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并不十分显著。

图3:减税降费幅度与经济增速(%)

数据来源:wind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事实上更有利于贡献更多流转额的上游大型企业,而最需要减轻负担的中小企业得到的实惠反而相对较小。以增值税为例,理论上,增值税特有的抵扣链使得没有议价能力的下游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减税的全部收益,因为并非所有企业在税率下降时都能保持含税价格不变进而行业自身完全享受减税带来的效益,这取决于行业的议价能力,或者说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随着增值税税率的下降,议价能力不足的企业往往被动地倾向于降价以保持市场份额。数据上,2023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合计2823万亿,仅占到当年2.36万亿减税降费总额度的11%。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或许有一种更合理的解释,即“更大力度”指向的应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性的同时,通过结构性安排提高减税降费的效能,提高税收征收的间接性、透明度和连续性,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减税降费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但也要认识到法定的税收收入是政府收入最稳定、规范的来源。为了保障政府职能履行的顺畅程度,避免地方政府层出不穷地间接获取可支配收入的行为,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应注重在保持税收稳定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效能。特别是考虑到基层政府正面临非常严峻的收支压力,此时大力推进减税就难免会出现变相征收、提前征收等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形象的个别行为和现象。

核心矛盾二:减收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无论减税降费以何种形式实现,财政减收几成定局。那么在没有充分赤字融资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以收定支”的预算原则,接下来应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这是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二个核心矛盾。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究竟多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才“适当”?这显然要与稳增长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参照目前市场的一致预期,我们假定2023年gdp的实际增速目标是5.5%,这意味着财政支出对应的政府消费支出增速不能低于5.5%,否则就会对gdp增速形成拖累。

我们首先明确财政支出增速和gdp核算中政府消费支出增速的数量关系,然后倒推出为达到5.5%的政府消费支出增速需要多少财政支出增速。在支出法gdp中,政府支出意味着对公务人员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和商品的购买,也可视为消费的一部分,计入gdp。通过价格平减后,可以发现支出法gdp中的政府最终消费支出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间有较为固定的关系(图4)。

根据我们计算出的数量关系可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名义增速需达到7.3%,才能实现政府消费支出5.5%的实际增速。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居民部门消费支出对gdp形成的拖累,政府消费要想弥补来自居民部门的消费支出缺口,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名义增速或达到15%。

图4:政府最终消费支出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wind

进一步,我们假定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与疫情前的2023年一致,为3.8%。考虑到潜在的减收压力,这已经是较为乐观的估计。在这样的收入增速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7.3%和15.6%分别对应着5.42万亿和7.46万亿的支出缺口。如果把2023年当做极端情形的代表,那么当年支出缺口也仅比2023年增加了30%,这或许就是支出缺口增速的上限。而2023年财政支出缺口是43800亿元,按照最高增加30%计算,2023年的支出缺口的上限则在5.7万亿元,对应了8.3%的财政支出增速。

综上,给定5.5%的gdp实际增速目标,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增速不能低于7.3%,对应的收支缺口是5.4万亿元,否则就可能对gdp目标形成拖累。即使财政继续发力,其增速上限很可能也不会高于8.3%,对应的财政收支缺口是5.7万亿元。

图5: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收支缺口

注:2023年三个预估值分别对应7.3%、10.1%和15.6%的支出增速

数据来源:财政部、自行估算

弥补收支缺口有两个主要方法,一是上一年的财政转结余资金调入,二是当年的财政赤字。有一种观点认为,2023年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尚有不少盈余,可以作为预算盈余支持2023年的财政支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高估了当前的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报告里,政府性基金预算所谓的“支出”并不包括调出资金。以2023年为例,仅从支出和收入端看,政府性基金的实际收支差比预算多了2.5万亿元,但事实上由于从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并不体现为支出,而2023年这部分调入约2万亿,比预算多了1.7万亿。这意味着所谓的2.5万亿的“结余”中,大部分资金已经调入了一般公共预算使用,并未实际形成结余。因此,要确保7.3%的基准财政支出增速,这部分对应的财政收支缺口将主要依靠赤字融资来实现,对应的赤字率约5%。

核心矛盾三: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基建”的双重任务

2023年12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而根据已有的测算:超六成的基建资金是地方国企(主要是城投公司)自行筹措,且城投公司主营的市政及相关投资是基建投资的最大组成部分,是近年拖累基建投资的主要原因。

地方平台公司的行为则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的导向密切相关。市政投资乃至基建的放缓是减收压力和债务风险制约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意愿的结果。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基建”的双重任务,这是接下来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三个核心矛盾。

具体来说,基建低迷的重要表现是市政投资的放缓,市政投资主要由地方国企或者说地方平台公司主导。而地方平台公司的行为则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的导向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具有复杂性,在隐债风险化解过程中,债务风险已经较为突出的地区似乎希望暂时区分新旧债务资金,优先解决隐债问题。所以,市政投资乃至基建的放缓是减收压力和债务风险制约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意愿的结果。在预算内,市政工程、景区建设这类非必要支出在支出压降时自然首当其冲。财政预算之外,大量的市政工程本就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责推进,在政策着力化解地方政府隐债风险、监管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渠道的形势下,以市政工程、景区建设为主体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也就成为了低迷基建投资的最大拖累项。

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的要求下,要适度超前基建建设就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化解隐性债务与地方政府新增债务支持基建如何互相独立,不互相干扰。显然,当前政策的初衷是探寻一种更可持续的基建融资模式,摆脱过去靠融资平台获得资金做基建的高风险模式。但在基层政府的实际工作中,承担化解隐性债务任务和承担基建项目融资任务的往往是同一批工作人员,且化债的工作压力显然超过了稳基建的工作任务。可以想象,短期内要找到更好融资模式的难度非常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在继续借钱和停止借钱中二选一,而后者或许是地方政府的普遍选项。

二是如何提高专项债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专项债在稳基建中的作用。现行的专项债管理制度下,专项债难以形成地方可支配财力,使用效率低。专项债管理制度的初衷十分良好,但要求项目收益可覆盖本息,又有绩效评价要求。实际上,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十分稀少,约束了资金的正常使用。项目质量、先天性缺陷、形势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以收益偿还,最终还需一般公共预算兜底。因此,要提高专项债使用效率,就要及时为专项债松绑,只在用途而非现金流上做规定,才有可能真正发挥稳基建的作用。

提高赤字率是财政发力的最好方式

经济下行期,综合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减税更多是结构性政策,赤字管理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除了研究如何更好减税、更好使用专项债,更应把财政前门开的更大一些,更好利用政府信用在融资层面的优势,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效率,真正发挥中央政府在稳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财政赤字不是洪水猛兽。预算赤字管理是国家平抑经济周期的重要方式。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完全有能力承担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财政赤字安排。相比于政策表态,市场更希望看到的是能落地、可执行、有强度的财政政策。这也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关键。

【注释】

1、税收占比计算中,分子的绝对值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税务年鉴》(更新至2023年数据),分母绝对值源于财政部公布的财政决算,下同。

2、计算中: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2)关于房地产用地出让收入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房地产土地出让面积与成交价款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数据,其中有各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面积与成交价款,加总的土地成交价款与历年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差异较小、基本吻合,所以此处测算房地产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对总体的贡献度时,采用此来源数据。二是国家统计局月度统计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项下的房企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这部分由房企在统计体系中通过直报系统填报而来,由于口径的差异,这部分数据与财政系统收取的土地出让数据差异较大。

【第9篇】中国税务报官网

自 8月14日《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触屏版推出以来,很多网络报用户表示,在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看《中国税务报》很方便,阅读体验大大提升。

《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是中国税务报社为探索多平台数字化阅读而运营的网上电子刊物,于2023年底正式开通。为突出新闻的时效性和阅读的便捷性,网络报采用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与纸质报同期出版发布,用户可在第一时间阅读原版原样的当期《中国税务报》,还可查询、检索《中国税务报》创刊以来的内容。

在《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开通九年之际,中国税务报社对网络报进行了改版。在坚持“原汁原味”阅读原则的基础上,新版网络报按照全新的报纸杂志化的设计理念,采用明快活泼的色彩搭配,保持原有的往期查询、版面导航、全文检索等功能不变,并简化了读者购买流程,支持网上订阅方式,方便读者订阅。

同时,新版网络报推出了符合移动阅读需求的触屏版,读者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ctaxnews.net.cn,就可随时随地阅读当天出版报纸的前4版。读者要阅读当天报纸的后4版,以及阅读往期报纸,需要订阅《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近期,有不少读者来电询问,如何订阅、使用《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有两种订阅方式,一种是在线订阅,登录www.ctaxnews.net.cn网站,按提示在线购买;一种是购买《中国税务报》网络报阅读卡,激活后即可阅读《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具体流程见图一:先完成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激活阅读卡。

图一

用户每次阅读都需要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ctaxnews.net.cn,以及用户名和密码吗?没这么麻烦。用户打开《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后,可以在手机屏幕上添加《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快捷图标,实现点击即登录,具体操作见图二

图二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0篇】中国税务报有稿费吗

今年是中国***成立100周年,也是《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

创刊30年来,《中国税务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推介先进典型、经验,弘扬税务文化,持续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阵地。《中国税务报》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每一次发展、每一个飞跃,都凝聚着各级领导、广大读者及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关爱。

30年的情缘,有太多故事和回忆值得书写。为纪念《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中国税务报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即日起联合举办“我与中国税务报”有奖征文活动。诚邀广大读者、作者、亲历者、见证者分享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故事,抒发对《中国税务报》的情感与期待。

一、征文对象

本次征文活动面向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文内容

结合亲身经历,讲述自己或他人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情缘。以小见大,内容真实,细节生动。

征文须为原创,同时附上作者个人简介、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读者在读报和用报过程中,《中国税务报》对您或本单位在开展工作、个人成长和组织发展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借鉴,以及所思所感所盼;

(二)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作者在撰稿、投稿过程中的经历和故事;

(三)通过具体事例,结合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和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30周年,结合税收改革发展中的大事、要事等,畅谈作为亲历者和见证者以《中国税务报》为媒介参与上述活动的特殊情缘;

(四)其他与《中国税务报》有关的感人故事、难忘经历等。

三、征文形式

(一)文字稿(散文、随笔、诗歌等,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图片(每张图片像素在1mb以上,并附图片说明);

(三)新媒体作品(时长在3分钟以内)。

四、征文时间

2023年9月~12月20日,电子来稿请寄swbs30@ctaxnews.com.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我与中国税务报’征文”字样。征文择优在9月~12月《中国税务报》税苑和税收文化专刊版面、《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和中国税网刊登、发布。

五、奖项设置

征文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00元;优秀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评选结果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

更多阅读

详细报道请看9月14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中国税务发票查询平台

前两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收到一张发票,但是他没有盖章,这个是不是假发票啊?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大家得知道,没有的,究竟是税局的章还是发票章!

首先科普一下:由税务ukey开出的ofd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发票章的。这种发票与pdf格式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下图所示),这种发票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正常报销的!

但是像下图这张,很明显就是不对的因为不止专用章没了,连税务局的章都没了

以下是官方解释:

电子发票采用ofd新版式,取消发票专用章!!!

但是千万不要一个章都没有哦~

对于 ofd,也许你还很陌生,但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格式,正在逐步由原先的 pdf 替换为 ofd。所以对于ofd格式发票,你也必须要有所了解。

正确的新版电子发票是这样的

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这种发票,我们怎么验证它的真伪呢?

验证发票真伪的话,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或者使用《发票小工具》,配置了相关功能后,只需要扫描发票二维码即可查询发票真伪。

扫码可对发票进行查重,点击验证真伪,同时就能够验证发票真假。

ofd发票对于了解过的人应该都知道,他是不能直接打开的,需要使用专门的阅读器才可以打开。下面教大家如何下载官方ofd阅读器:

首先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

进入之后,找到ofd文件阅读器,下载到电脑上就行

今后大家如果收到ofd格式发票,在阅读器里面打开就可以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为什么 pdf 用得好好的,为什么国家要这么麻烦再做一个 ofd 文件格式呢? 其实主要有以下 3 个原因:

解决不统一的问题长久以来国内的版式文档缺乏统一标准,企业面临查、存、管、理困难的问题,市场的需求迫切也间接推动了国家研发、制定 ofd 文档并统一标准。

国家自主研发,不受外部厂商制约其二是由国家自主研发,自有专利,能够针对国内特殊领域的技术进行扩展,不受外部厂商制约,这是 pdf 和其他文档格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最后一点是 ofd 按照中国特色经济研发,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相比于其他版式文档,拥有更多优势。 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在国内使用、推广自主研发的版式文件格式文档十分急迫且重要,而 ofd 的诞生就是在践行这个使命。

目前 ofd 还处于初步的推广阶段,相信随着国家基建的高速发展,ofd 也将会进一步运用到各行各业中,成为大家日常使用的办公文档格式。

【第12篇】中国税务期刊

日常一问:北大核心今天出版了吗?

答曰:未出版!

北大图书馆之前说要5月出版,现在到月底了,还没见动静。不过,已经有很多刊物公布了自己的入编情况,以下是部分刊物的收录情况,以及新版北核的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版的北大核心目录共收录有七大编74个学科类目的1990种刊物,具体的刊物情况请以最终出版的纸质目录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23年版)

北大核心目录(第九版)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版)核心期刊表

排序

中文刊名

教育-思政-文学类

1

高校教育管理

2

中国高校科技

3

现代教育管理

4

教育科学研究

5

民族教育研究

6

大学教育科学

7

黑龙江高教研究

8

重庆高教研究

9

成人教育

10

教育理论与实践

11

当代教育论坛

12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13

研究生教育研究

14

教育与职业

15

职业技术教育

16

教育与经济

17

比较教育学报(原名:外国中小学教育)

18

学前教育研究

19

中小学管理

20

职教论坛

21

思想政治课教学

22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3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高中上旬)

24

党的文献

25

党政研究

26

阿拉伯世界研究

27

长白学刊

28

红旗文稿

29

心理学探新

30

中学语文教学

31

语文建设

32

外国语文

33

语言战略研究

34

长江文艺.原创

35

芙蓉

36

天涯

37

江南

38

当代教育科学

39

基础教育

40

中国教育学刊

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类

1

电影评介

2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3

新闻爱好者

4

新闻与写作

5

青年记者

6

传媒

7

出版广角

8

出版科学

9

中国博物馆

10

情报杂志

11

图书馆

12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3

图学学报

14

情报科学

15

图书馆建设

16

图书情报知识

经济大类

1

商业经济与管理

2

商业经济研究

3

区域经济评论

4

工业技术经济

5

技术经济

6

生态经济

7

农业经济

8

农业经济与管理

9

财会通讯

10

财务与会计

11

财贸研究

12

价格理论与实践

13

会计之友

14

税务研究

15

国际税收

16

建筑经济

17

经济与管理评论

18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19

管理学刊

20

武汉金融

21

南方金融

22

旅游学刊

23

旅游科学

24

国际贸易问题

25

国际商务

26

资源开发与市场

农业-林业-畜牧业类

1

农药学学报

2

林业工程学报

3

世界林业研究

4

林产工业

5

林业经济

6

西部林业科学

7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8

农业考古

9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10

浙江农业学报

11

江苏农业科学

中州期刊联盟 从数据中读出温度

12

中国农机化学报

13

草地学报

14

中国草地学报

15

草业科学

16

草业学报

17

棉花学报

18

茶叶科学

19

中国瓜菜

20

中国果树

21

果树学报

22

中国南方果树

23

热带作物学报

24

种子

25

中国稻米

26

北方园艺

27

中国园林

28

食用菌学报

29

广西植物

30

植物保护

31

分子植物育种

32

中国植保导刊

33

中国畜牧杂志

34

中国畜牧兽医

35

畜牧兽医学报

前往 网站:中州期刊联盟 可阅读全文

【第13篇】中国税务网税号查询

关于智能编码升级说明

一、升级说明

近日诺诺发票合并版1.4.0.1.02(航信版极速开票与诺诺发票合并)针对智能编码开启了全新模式升级,原有开票软件的智能编码入口点击之后,会跳转到智能编码网页版,https://bmjc.nuonuo.com,需要先登录再查询,最好是以企业税号登录查询,若是新户则需要先进行注册诺诺网账号,首次使用智能编码查询的用户会赠送50条,也可通过邀请新人好友活动获得查询次数,次数用完,可线上点充值购买。

二、智能编码查询操作

1、在开票软件里点击【智能编码】,跳转智能编码网页,登录后,输入商品名称,可自动匹配税收编码。

可设置企业经营范围,编码匹配更准确

也可点击更多,进行选择。

2、批量查询,可下载示例文件填写,通过表格将需要赋码的商品批量上传。

也可通过直接输入文本的形式,将商品名称输入文本框中查询编码。

上传完成后,系统自动展现赋码结果,点击右上角选择开票软件导出格式导出保存。

填写商品起始编码,点击确定,导出保存。

导出的时候需要注意选择能导入到开票软件的格式,否则没法导入。

什么是起始编码?

4、在开票软件---商品编码里,导入文本即可。

【第14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入口

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在即!马上就要报名了,你知道报名流程吗?快来看看吧!

2020税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

5月8日-7月8日;补报名时间7月28日至8月6日。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进行报名。

报名步骤:

由于近期报名系统进行了改版以下为2023年报名流程请参考。

报名入口: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一: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www.cctaa.cn)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二:直接打开“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

第一步:登录报名系统;

首次注册人员先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

非首次注册人员可直接使用证件号码或手机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登陆成功后,在弹出界面中选择报名;

第三步:填写报名信息;

第四步:选考试地区和考试科目,点击【提交】;

第五步:确认报名信息、交费,报名成功!

最底部点击“确认”

点击“立即交费',交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报名流程图:

2023年税务师考试学习课程你选择好了吗?中华会计网校2023年税务师预习课程已经开课啦!赶快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啊!

【第15篇】中国税务报业务知识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建议相关企业——及时纳税调整 合规处理账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蔡艳富

时值年底,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前段时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中两项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处理。基于此,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第16号解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情形一: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政策背景◆

针对同一事项,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可能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为核算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会计上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进行调节。

一般情况下,企业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按规定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符合条件的交易,无须确认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初始确认豁免”)。实务中,企业十分关注交易能否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以减少账务处理,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第16号解释规定◆

第16号解释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应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类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案例详解◆

m公司经国家批准于2023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0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生态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亿元。假定适用的折算率为10%,固定资产残值为0元,折旧年限会计和税法均为40年,m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1)2023年12月3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250000×0.0221=5525(万元),固定资产成本=2000000+5525=2005525(万元)。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弃置费用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5525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00000

预计负债 55250000

(2)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5525万元,因税法对预计弃置费用形成的资产不予确认,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亿元,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5525万元,计税基础为0元。因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各自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且不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利润,应按第16号解释确认弃置费用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5525×25%=1381.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812500

(3)2023年,会计确认年折旧额=20055250000÷40=501381250(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000000÷40=50000(万元),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10%=552.50(万元)。

借:制造费用 501381250

贷:累计折旧 501381250

借:财务费用 5525000

贷:预计负债 5525000

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55250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5525000×25%=138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

贷:所得税费用 1381250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5525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5525000=69062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6906250×25%=1726562.5(元)。

(4)2024年,会计确认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552.50)×10%=607.75(万元)。

借:财务费用 6077500

贷:预计负债 6077500

折旧费用计提处理同2023年,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60775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6077500×25%=1519375(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19375

贷:所得税费用 1519375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60775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6077500=74587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7458750×25%=1864687.50(元)。

(5)以后年度处理类似。

(6)随着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提足折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归零,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达到原预计弃置费用的金额250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50000×25%=62500(万元)。

实际支出弃置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2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出的弃置费用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已在前期将其分期计入损益,由此导致实际支出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当期会计比税法多确认所得税费用250000×25%=62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0000

情形二: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要求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债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不影响会计利润。在税务处理上,发行方在会计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就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须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第16号解释规定◆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第16号解释给出了具体原则。对于发行方会计处理分类为权益工具,而相关股利支出按税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案例详解◆

举例来说,n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公开发行一项永续债,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利息采用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首个定价周期利率为3%。假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发行方应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满足6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发行方可确认为债券融资工具,支付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于每年年底计提。n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n公司初始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10000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3)计提应付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处理

应付股利账面价值3亿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300000000-300000000=0(元)。假设该利息支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来源于损益,则应付股利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因计提利息当年会计处理未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0

(5)支付利息时转回应付股利的所得税费用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因利息实际支付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会计处理未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年企业所得税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做好测算,确定是否叠加享受优惠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黄健 徐春莉

随着2023年即将结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准备。近期,部分纳税人向笔者咨询:202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项重要计算规则: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基于此,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具体纳税时是否都需要计算调整?具体又该怎样计算调整?

并非所有叠加项目都需调整

根据34号公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填报说明》)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在享受所得项目减半基础上又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同一项目所得额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需要通过叠加计算,对多享受部分进行计算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叠加享受项目都需要计算调整,只有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调整。具体而言,34号公告及《填报说明》明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或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项目属性为减半征收,同时符合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项目的企业,才是叠加计算的对象。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产生的叠加等,不在计算调整范围内。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三步

那么,具体该如何进行叠加计算和调整呢?实操中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税优惠金额,结果设置为a。根据《填报说明》,a金额取自《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的优惠金额。换成计算公式可表述为:a=应纳税所得额×(25%-优惠税率)。

第二步,计算叠加减免金额b。计算公式为: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第三步,比较a和b,哪个数值小就将哪个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即可。

举例来说,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同时其从事花卉种植业务,根据规定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2023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35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为300万元。

按照上述步骤,首先计算金额a。甲公司享受减半优惠项目,对应的所得减免为300×50%=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50=250(万元),则a=100×(25%-12.5%×20%)+(250-100)×(25%-25%×20%)=52.5(万元)。

再计算b,具体为52.5×[(300×50%)÷(400-150)]=31.5(万元)。通过比较,很明显可以发现315000的数值更小,应将其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

详细计算和对比后再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需要进行计算调整,实践中,纳税人叠加享受两项优惠可能不一定最划算,反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可能是更划算的。这就需要纳税人提前进行详细计算和对比,妥善进行选择。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从事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业务,202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无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如果甲公司叠加享受所得项目减半与优惠税率,先来计算其应当调整的金额。甲公司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的所得减免为300+150×50%=3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75-20=1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05×25%=26.25(万元)。计算金额a为:100×(25%-12.5%×20%)+(105-100)×(25%-25%×20%)=23.5(万元),b=23.5×[(150×50%)÷(500-375)]=14.1(万元)。a和b的较小值为141000,则调整后应纳税额为26.25-(23.5-14.1)=16.85(万元)。

如果甲公司放弃减半优惠,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00-20=180(万元),计算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100×12.5%×20%+(180-100)×25%×20%=6.5(万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发现,甲公司如果选择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显然比叠加享受优惠更划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

注意啦!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问: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问: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答: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9号公告附件。

问: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答: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2023年,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这些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1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一篇题为《总结政策适用得失 夯实合规管理基础》的文章,盘点了2023年纳税人关注度最高的三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从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看,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有关的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 个人所得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个人所得税app”的搜索热度高达687405,主题词“个税起征点”的搜索热度为628149,主题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搜索热度为172470。

信永中和(成都)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这些涉税主题词之所以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2023年我国新发布了多个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有关。

3月19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明确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8月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发布,明确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11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并对具体征管事项作了明确。

邹胜提醒,在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时,纳税人要注意政策的执行时间。举例来说,国发〔2022〕8号文件虽然在2023年3月下发,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追溯到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未及时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填报扣除。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王拴拴建议纳税人,要关注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部分先行城市实施,具体范围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先行城市名单。同时需要注意,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可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消费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消费税”的搜索热度达370314。

“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是今年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这应该是消费税广受关注的重要原因。”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税务负责人夏玲说。

2023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后,国家将如何对电子烟实施监管、如何征收消费税等,一直是电子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2023年,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相继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建立健全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特别是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外发布,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公平了电子烟与卷烟的税负,实现对于电子烟的“寓禁于征”目标,也更好发挥了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

夏玲说,实务中,一些电子烟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在流转税方面大多仅接触过增值税,对消费税的实务处理不太熟悉。相关人员务必及时了解消费税政策及其会计处理,重点关注电子烟计税价格的规定及一些特殊业务事项的涉税处理,积极防范涉税风险。比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如果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邹胜提醒,相关纳税人还要关注发票管理等具体操作变化。比如,根据22号公告,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 车辆购置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购置税减半”的搜索热度达235868,主题词“购车税”的搜索热度为25333。

“购置税减半”和“购车税”等主题词,都与车辆购置税紧密相关。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相关税收政策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影响面广,因而引发了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干部周骏在实务中发现,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充换电站网点的铺设以及电池技术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交易量与日俱增。由于同规格的新能源车,价格比燃油车要高,车辆购置税额相对较高。基于此,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能不能继续延续,成为今年不少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可喜的是,2023年9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发布,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也是车辆购置税相关话题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周骏说。

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级主办魏民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税收减免前,要关注细节条件。比如,部分乘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要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需按购置日期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而购置日期应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根据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截至12月28日,2023年还有一些涉税主题词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中“遗产税”搜索热度为239128、“漏税”搜索热度为119617、“城市维护建设税”搜索热度为110466。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合规进行加计扣除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张建成

岁末年初,梳理研发费用归集情况,统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许多企业都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一些企业尚未实现精准把握,需要及时填补政策理解的“空白地带”。

外聘研发人员:留存合同等相关资料

人员人工费用,是企业自行研发项目中必不可少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据此,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相应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还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均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务必注意保留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取得的劳务费发票、参加研发活动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同时还要注意,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中注明的工作范围,要和研发活动相关。如果工资薪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实际支付的凭据。

委托外部研发:区分设计费与委托研发费

企业研发活动中,委托科研院校完成部分工作的情况比较常见。不过,委托支出究竟是设计费还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却是许多企业容易判断错误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10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但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结合笔者的经验来看,具体判断时,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内容等细节来分析。

一方面,看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方依托自身掌握的成熟技术,可以为多个客户重复提供相同的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相应支出应作为设计费核算。技术开发合同,则是受托方自身也没有成熟的技术,接受委托后,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研究开发,然后将技术成果提交给委托方而签订的合同。此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核算。

另一方面,看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约定条款。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方运用已掌握的技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不需要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或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生的相应支出,应属于设计费;如果合同中设置了约定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条款,而且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那么,委托方发生的支出属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分析业务实质很关键

实务中,一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究竟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关键看业务实质。

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针对企业因研发需要租入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出租方通常会依据增值税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由此,企业因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在发票上体现为“建筑服务”。

从业务实质进行分析,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特种施工设备属于租赁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定义,即将租赁物的使用权交付承租方,由承租方支付租金。而且该业务不涉及融资行为,属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合同生效后,所租赁施工设备使用权的行使,是由承租方研发项目组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安排的,什么时候使用几台设备、完成什么任务、完成标准为何,均需承租方下达指令来完成。出租方的权利仅仅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方法与承租方进行结算,收取租赁费。

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规定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口径,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不能因增值税认定为“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直接将其认定为“建筑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费用”,是包含租赁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0号公告中,都将“经营性租赁”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租赁费而不是建筑服务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纳税人因研发项目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虽然形式上取得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但实质上仍属于租赁费用的范畴,应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相应的发票品目为“建筑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为了防范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实际租赁设备、器具前,提前做好相关研判,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开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分配股息红利 莫忘扣缴义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周倩 融亦

2023年已经接近尾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都在冲刺业绩,向投资者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在企业回报投资者的诸多方式中,分配股息红利是比较常见的方式。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部分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税务部门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自查股息分红缴税情况,强化内控管理。

案例:企业公开信息露出“马脚”

a银行是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在定期收集和分析企业外部信息时发现,该银行在官方网站公布的2023年度报告“利润分配”章节中写明:银行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股息,由该银行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则自行申报纳税。

税务人员敏锐发现,a银行可能存在涉税风险——a银行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表示,已引入新加坡b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同时其2023年度报告中也披露,已顺利完成向新加坡境外法人企业的定向募股工作,但报告中并未阐述向非居民法人股东派发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的情况。

分析:企业忽略代扣代缴义务

经税务人员了解,2023年是该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的第一年,财务人员的确没有考虑到境外股东分红需要源泉扣缴的情形,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均未提前作出安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相关规定,a银行向境外b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应就其股息红利所得,代扣其10%的企业所得税,并自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a银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最后,经过税务人员纳税辅导,a银行深刻理解了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境外投资者非居民股息分红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2000万元。

建议:优化内控流程防范风险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外合作的步伐加快,引入非居民企业股东也成为企业引入资本扩大经营的常见方式。境内企业需要关注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的涉税处理,并及时了解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财税部门未及时掌握有关业务进展情况,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涉税风险敏感性,导致涉税处理出现偏差。建议企业加强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最新经营战略和业务情况,提升信息化水平,优化内控流程,正确把握分红相关所得税政策和涉税处理要求。如果企业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把握不准,应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

有关专家建议企业,从细节入手,合规处理投资海外的涉税事项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专家表示,在财税、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企业出海战略不断升级,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制定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的税务策略。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大国地位稳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互利共赢效果日益显著。日前,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双向互通:中企出海新格局”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出海战略不断升级,与东道国市场融合得更为紧密。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结合国内外税收政策合规做好税务处理,确保企业出海行稳致远。

■ 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明显加快

前不久,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2023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从投资行业情况来看,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其中,八成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制造、金融、交通运输领域,投资流量[注:既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所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总额]均超过百亿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同时,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其中,流向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投资均呈增长态势。同时,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790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

致同全国国际服务线管理合伙人黄志斌表示,随着我国国际化的纵深发展,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加快、质量提升,从依靠传统贸易的“产品国际化”,到通过规模化海外投资的“资本国际化”,再到如今借助先进管理经验、高端技术深度优化海外市场运营的“能力国际化”,中资企业正在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跨越。

“中资企业‘走出去’实现跨越式发展,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黄志斌分析,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出口退税不断提速,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网上办”范围持续拓展,我国税务部门以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举措,减轻企业对外投资的负担,护航中资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 部分企业忽视税务事宜面临风险

跨境并购和绿地投资(即在投资目的国新设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方式。致同咨询并购交易业务主管合伙人武建勇提醒中资企业,无论选择以哪种方式“走出去”,都应当结合投资目的国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用工政策、风俗文化等情况,更好地融入当地市场,实现本土化发展。

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由于忽视对税务因素的考量,“走出去”效果未能达成理想预期。武建勇向记者表示,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搭建适当的税务架构,进而无法实现最优的税务成本。比如,有些企业盲目复制其他企业架构,有些企业忽略了实现税务架构需要满足的法律前提,有些企业则完全没有考虑资本弱化等因素。他建议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架构,既要符合投资本身运营收益的税务成本优化,兼顾投融资成本的优化,也要考虑投资退出的税务成本。

一些企业认为,海外并购或投资的时间较为紧张,涉税问题并非关键事项,往往在业务已经发生后才关注潜在的涉税问题,由此引发税务风险,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致同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包孝先建议中资企业,在制定“走出去”计划时,有必要对涉税事项给予充分的重视,提前考量融资渠道、交易标的等事项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关注东道国税收政策要求和税收营商环境,做好全流程税务合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 尽可能拉长时间轴考量涉税问题

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中资企业出海战略的不断升级,企业的税务策略应当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

“抠细节”,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最近,包孝先带领的团队遇到了一个中资企业收购欧洲家电公司的跨境并购案例。团队成员经过分析讨论认为,一旦交易发生,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对标的方以前年度已经关闭的账目开展进一步稽查。为此,团队成员用了十几页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标的方历史税务问题的兜底方案,从税务、财务、法律等专业角度继续细化相关条款。

包孝先表示,并购或投资交易可以仅通过一次交割得以实现,但是一些税法条款具有追溯机制,新的交易可能对历史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并购或投资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具有持续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签订相关交易合同时,尽量把时间轴拉长,既要关注过去和现在,也要预计未来,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应对方案,不断完善交易合同中的涉税条款,降低税务风险。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同时提醒,部分东南亚、欧洲或拉美国家的税收优惠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在当地的经营所得等不同因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中资企业在出海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些税收优惠的选择细节,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助企业轻装出海。

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效能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组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单户企业直接作为管理对象的做法,大企业税收管理往往需要从集团内的重点成员企业入手,再将管理视野和具体手段辐射应用于整个集团。根据部分省市探索“总对总”管理模式的实践看,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既要有助于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重要决策部署,也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能力存在差异的客观实际,进一步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在“三不变”原则(即税务机关属地管理职责不变、内部部门税种管理职责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下,进一步细分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形成纵向和横向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大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改革的信心。

——对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在完善税收意义上大企业认定标准和机制的前提下,建议筛选跨省(境)经营、管理层级多、成员企业多、涉税事项复杂、经营范围广、纳税金额大的大企业为特大型企业,并在充分评估税务总局可用有效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确定税务总局直管特大型大企业名单,明确这些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责任。

在实务中,一些大企业集团总部层级高,业务板块较多,但税源结构上分布范围广,且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低,由省级税务部门开展“总对总”联系存在层级不对等、信息不集成、“指头对拳头、单兵对集团”等管理不对称问题。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管理,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联动做好所在地成员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其中,税务总局负责和企业总部沟通,通过统筹全系统征管资源,实现对特大型企业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管理的全国“一盘棋”,有效解决税企对接层级不对等问题,综合分析全集团涉税数据并作出管理决策,更高效地处理跨区域、跨税种等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涉税争议事项。总局、省局、属地管理局三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效配合,从体制健全和机制优化上更好地发挥资源聚合优势。

实践中,还有部分大企业总部并不唯一。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形成“多中心、多总部”的战略格局,同时具备业务领域广、商业模式创新快、成员企业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等特点,税源往往向单个总部所在区域及核心成员企业所在地集中,其余总部及成员企业由属地税务机关分散管理。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开展税收管理,各相关省局分别对接当地企业总部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解决跨省诉求为主,企业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管理。同时,企业各地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对话交流,在涉税风险事项、税源动态变化、关联交易监控、政策统一适用等方面,建立起“左右协同、上下协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对跨省市经营的总部集团企业,建立由具有管理优势的省局牵头、相关省局协同管理的“总对总”管理模式。对特大型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的前提下,根据各省市大企业的客观分布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优势,按照“既分属地又分行业”和“属地日常管理和总部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省局“总对总”管理模式。以某大型国有银行为例,该类型大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税源数量虽然占比较小,但属于总分机构类型,集团总部财务管理系统一体化程度高,具有集团决策高度集中化、分支机构高度同质化、交易处理高度自动化、内控执行高度一致化的特点,集团总部管理职能发挥显著,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该类型大企业纳税遵从度高,对省级税务机关配合度好。

基于此,对于金融行业大企业的管理,建议由具有丰富金融企业管理优势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国大型金融企业税收征管,其他金融企业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与协同管理。日常税收征管和常规性纳税服务,依然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对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超出省局工作权限的事项,再由税务总局层面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发挥税务总局和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类部门在不同行业管理上的比较优势,逐步形成“总部对总部、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系统集成优势,最大限度形成对某一类型企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形成征管合力,从源头上解决大企业税收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盲人摸象”现象。

——对于在总部所在地税源集中度高且主要集中在某一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建立由所在地省局重点管理的“总对总”模式。除了特大型企业和跨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外,还有一些大企业重点在某一省市经营(部分业务也可能扩展到周边省市)。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高,同时业务板块多元,经营主体分散。集团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对成员单位具体业务了解不够充分,成员单位与属地税务机关日常沟通联系紧密。对这类企业,建议由属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属地管理局的帮助下实施管理,税务总局给予一定的数据和业务支持。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跨省诉求协调为主,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和中高风险的应对,属地管理局负责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和低风险的应对。通过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有效配合,逐渐消除日常管理“死角”,持续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对于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建立由税务总局牵头负责,相关省局参与管理的“总对总”模式。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如果待其达到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再进行有针对性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鉴于此,建议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增设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管理处,或明确现有处室担负相应管理职能,整合独角兽企业比较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征管资源,将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高成长性的企业全部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和分析范围,进一步延伸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链条,增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前瞻性和延续性。

(本文系中国税务学会重点课题“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执笔人:张剀 朱正萃)

民企如何在激烈竞争中走稳创新之路?有关专家支招——

用足税收优惠“活水” 补齐税务内控短板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通讯员 刘浩彬

92.1%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2023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1085.7万户增长到4457.5万户,10年间翻了两番,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由79.4%提高到92.1%。近10年,我国民营企业税收年均增长8.3%左右,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023年的48%提高至2023年的59.6%,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此,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财政税收、科技、创新等具有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税务部门以税费“减法”,换取民营企业发展“加法”和市场活力“乘法”。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创新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质量显著提升,不断取得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的突破,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作为对市场和政策都非常敏感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有必要通过健全的税务内控体系,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集中资金持续加大研发力度——这既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民营企业的深切体会,也是一些快速成长的民营企业所欠缺的。

多种税收优惠持续鼓励创新

记者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国内诸多媒体在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都聚焦退税减税缓税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就认为,财税政策一直是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特别是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多层次、成系列的税费优惠,全方位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前不久,国家出台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再次发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强烈信号,也必将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采访中,多家民营企业财税负责人说。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9.6万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7席。全国工商联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国内外有效专利合计超过63.3万项,较上年增长53.6%。今年6月,华为集中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据了解,华为2023年研发投入达1427亿元,占全年收入的22.4%,研发费用额和费用率均处于近10年的最高位。“民营企业越来越重视研发,与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实实在在的支持有着密切关系。”孙洋说。

“研发投入越多,享受的税费优惠也越多!”在北京纳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通科技集团”)副总裁、研究院院长董骧看来,“真金白银”的税费优惠,是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攻克技术难题的底气所在。他告诉记者,作为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纳通科技集团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研发工作,近几年的研发投入更是保持在年均1亿元以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鼓励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每年节约税款近千万元。

同时享受多种税费优惠,对民营企业税务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用足用好多重税费优惠方面,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集团”)的做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样本。据企业税务总监何光明介绍,除了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税费优惠外,远东控股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还享受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多项税费优惠。

何光明告诉记者,为了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远东控股集团不断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在及时、足额享受税费优惠的同时,尽可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一方面,重视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的学习,企业财税人员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活动,并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学习讨论、梳理税费优惠政策要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确定能否享受税费优惠。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在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不确定性问题,会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指标统计口径等情况,以免因对税费优惠政策理解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健全内控防止优惠资金“滴漏”

“税费优惠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表示,国家通过税费优惠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就是希望企业能够在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的前提下,在国家期待的方向和领域大胆创新,从而借由技术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贡献更多税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企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反之,如果企业不能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甚至在享受税费优惠的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那么就背离了国家出台税费优惠的初衷。“国家和企业高质量的目标就像一个水池,不能一边通过享受税费优惠‘蓄水’,一边又通过税务内控的短板‘放水’。”孙洋说。

在长期服务和管理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张敖芳发现,虽然多数大型民营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税务内控体系,但是部分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与生产经营融合度不高,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流程关键节点仍有潜在的涉税风险,税务内控体系运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

实务中,民营企业因税务管理不到位,错误享受税费优惠的案例并不少见。最近,某民营企业控股上市公司s公司就遇到了类似问题。2023年,s公司存在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导致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s公司仍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需要补缴近1500万元的税款。

从大量民营企业的实践看,能否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是能否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的关键。2023年底,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探索开展“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采取“企业主导+税务引导”的方式,结合企业的类型、所处行业以及信息化水平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引导企业健全税务内控体系。目前,该服务项目吸引了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和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等诸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无锡小天鹅是最早与税务部门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专项团队历时4个多月,从企业财务、销售、研发和制造等7方面入手,运用遵循性测试、穿行测试和抽样测试等方法,全面梳理了500多个生产经营流程、优化完善了电商业务发票管理、研发项目立项评审等170多个税控关键节点。无锡小天鹅财务部部长兰晓琴告诉记者,通过参与“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企业实现了税务风险防控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融合,税务风险实时监控和及时防范的能力显著提高。

结合“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张敖芳分析,部分民营企业在税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薄弱,对其税务内控系统的有效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他建议民营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通过自动化逻辑实施数据传导,增强企业税务数据的准确度和透明度。同时,民营企业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分散的涉税信息,基于“业财税一体化”策略,分析、加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涉税数据,并形成相关报告及时反馈至管理层,从税务视角为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而言,尤其要关注税务内控建设问题。孙洋表示,在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2/3。近几年来,新上市的企业中约8成为民营企业。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涉税事项日益关注且关注点越来越细,如果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税务内控有漏洞,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很可能超出想象。“作为公众公司,既要积极做税收的贡献者,也要做享受税费优惠的示范者,更要做税务内控的引领者。”孙洋说。

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征税

问题不是该不该征,而是怎么征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顾春晓

【新闻回放】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引起广泛关注。《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浙江省元宇宙产业链体系基本形成,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全国领先,带动相关产业规模2000亿元以上。

岁末年初,多地政府部门对元宇宙产业发展加强部署与规划。12月15日,浙江省对外发布《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成为继上海、河南等地之后,又一个发布元宇宙规划的省份。与此同时,成都、武汉等省会城市,也纷纷出台元宇宙发展规划。随着各地发展元宇宙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相关涉税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看,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关键问题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怎么征。

据笔者了解,在即将过去的2023年里,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加快研究或推出相关税收规则。比如,印度政府通过了加密货币征税法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向加密货币交易按照资本利得征收30%的税收;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交易为美元等货币认定为应税事件,并要求美国人在其个人纳税表的第一页上记录他们的加密货币交易情况;新加坡财政部表示,新加坡现行所得税规则将适用于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发生nft交易需要缴纳所得税。可见,全球不少国家正紧跟元宇宙的发展,逐步颁布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并逐步开始征税,部分国家还将相关税率制定得很高。

我国目前虽未出台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但从我国税法规定看,从元宇宙相关业务中取得收入需要纳税的基本逻辑,是十分清晰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取得来自境内外的元宇宙相关收入需要纳税,非居民个人需要针对来自中国的元宇宙收入纳税。对于税收居民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无论其元宇宙业务收入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确认所得并纳税。

无论从国际实践还是我国税法规定看,来源于元宇宙的业务收入需要纳税——这一点确定无疑。不过具体到实操中,元宇宙相关交易到底该如何征税,还存在一些政策空白和不确定性。

根据业界普遍观点,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是数字经济的新内容和新发展。具体到税收实务中,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的实质如何界定尚无定论。目前,元宇宙中的业务交易以虚拟货币和nft交易为典型代表,其本质上交易的“产品”是数字,但这些交易究竟应视为转让财产行为还是著作权授权行为,不同的界定适用的征税规则完全不同,我国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同时,元宇宙业务交易的支付方式,涉及虚拟货币、数字资产交换等情形,在不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形下,如何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确认计税基础,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元宇宙交易的纳税地点认定也面临不确定性。在元宇宙中,虚拟资产可能面临新的权属登记规则并影响相应的税源地归属。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究竟应当是居民户籍地、受雇地还是常住地,有待进一步明确。

应当看到的是,元宇宙的发展将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和产业形态,税收规则的完善对元宇宙的良性发展不可或缺。对此,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当紧密协作,共同为元宇宙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笔者认为,在各地加快发展元宇宙产业的背景下,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元宇宙实际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深入调研并梳理相关涉税不确定性问题,适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为元宇宙业务交易更好开展提供清晰的税收指引。

对于参与元宇宙业务交易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始终保持涉税合规意识,特别是当遇到不确定性问题时,应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越来越多涌现出的元宇宙平台运营方而言,除了应就实务中的涉税问题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外,还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就元宇宙涉税前沿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合作,在助力元宇宙税收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厘清平台的纳税责任和扣缴义务,这样能更有效地防控涉税风险,为元宇宙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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