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报广告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中国税务报广告部
编者按:21世纪是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税务征管的许多痛点,强化了征管的效率和能力。“金税三期”业已打通了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数据,让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加透明。如今,“金税四期”也要来了!9月22日,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可见,“金税四期”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作为“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将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本文基于目前公开的信息,对此予以展望。
征管模式向“以数治税”转型,“金税四期”重大升级
“金税四期”的建设是有其历史使命的。过去,我国的税收监管突出“以票管税”的特点,税收风险排查依赖税务机关办案人员的经验。在这种实务困境的影响之下,存在一些问题:
1、涉票案件尤多,单纯的避税、偷逃税反而更隐蔽;
2、重点领域稽查、随机检查令办案人员劳心费神;
3、征管成本高,因此重企业、轻个人;
4、善意纳税人易因取得发票不合规蒙受损失;
5、税务稽查时间长、取证复杂,税企均受折腾。
2023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3年,税务执法体系要完成“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税务监管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因此,“金税四期”将助力税务执法和监管更具科学性、精准性、智慧性。
为了克服“以票管税”带来的弊端,根据收集的公开信息,现已知的“金税四期”将有三大新特性:
(一)银、税、工、海关、市监等多部门信息联通
税务检查之所以费时费力,就在于企业、个人的信息分别被多部门(单位)掌握,例如市监局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的转账流水信息、海关的通关信息,甚至于工信局的企业的生产仓储、用水电气等信息。各部门系统林立、数据不通,就会导致涉税风险无法及时传达,放任案涉人员走逃;税务机关办案之时,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调查取证,向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发函取证。
因此,2023年以来,央行、工信部、税务、工商四部门就开始着手联通企业数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税务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实践中也看到,近来一些案子爆发的“导火索”是企业存在“公对私”付款、资金回流,工商登记“一地多企”等风险,被相关部门推送至税务机关排查。
因此,“金税四期”极大可能会整合、建设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从而使企业、个人的涉税风险点更加突出、透明。
(二)总结个性化涉税信息,绘制“纳税人画像”
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厉害之处,也是其争议之处在于,通过长期跟踪、收集、分析个人的行为,大数据可以总结出这个人独特的偏好、特性——喜欢看什么、买什么,讨厌什么——并推送相应的广告。现在,这种技术将推广到“金税四期”之中了。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可能就会触发系统的预警系统,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这种及时的核实对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好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的企业被上游欺骗,善意取得了不合规发票;或者因融资、绩效被裹挟进虚开的链条中。等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后案发,企业损失无从追偿。如果通过高效的大数据监测,起到“治未病”的效果,也更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随着各类涉税信息的汇总,对自然人的税务监管也会加强。尤其是在电子支付发达的今天,如果自然人的银行流水、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考虑是否与企业账外经营,或者自然人未申报纳税有关。
(三)实施“全电发票”,异常排查更容易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其较之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如下特点:1、全电发票无需适用税控专用设备,开业即可开票;2、开完票后,发票自动进入受票方系统,无需另行发送;3、全电发票、入账归账一体化。如此一来,不免使人畅想:
首先,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源是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无法开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又太麻烦,全电发票能否降低门槛,解决一些行业的进项票问题,杜绝代开、买票的现象。
其次,全电发票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有空壳企业暴力虚开,其进项票从何而来,开出的发票流向哪里,可谓一目了然,全链条追查更轻松。
涉税风险更易爆发,重点行业应当重视
通过对“金税四期”可能上线的新系统进行总结,不难看到这些系统其实目前已经活跃在企业、个人的经营、生活之中,无论是银行与税务局的信息沟通,还是已经推广的个税app,都提醒我们“金税四期”其实并不遥远。那么,“金税四期”打通多部门信息、实施纳税人画像,究竟有什么影响呢?限于目前关于“金税四期”的信息有限,本文浅就六个行业予以分析。
(一)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务,警惕账外收款
餐饮、加油站、出租、便利店……这种日常和消费者打交道的行业,每天都会从零售业务中取得大量的现金或者电子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适用定额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无需将收入理的特别清楚,但是,随着国家税务监管技术的进步,查账征收将成为主流。
如果要想办法隐匿营业额和收入,必然会存在私户收款、账外经营等问题。连带着不开票、库存过高的问题也会凸显。随着银行、税务的税局联通,对自然人收入的监管加强,“纳税人画像”的形成,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销项过少、库存过高,而企业的员工或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复杂时,可能就会据此牵连出个人所得税、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总之,通过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员工的私人账户走账的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二)进出口业务涉及发票、收汇,更应确保合规
外贸企业欲申报出口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外汇是重要的条件,也是常见的风险点。就发票来说,如果发票被认定异常,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企业会被暂停出口退(免)税,等待税务机关调查,已经退(免)税的还须先退还税款。全电发票的异常传导迅速,实际上在考验企业开展业务中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和把控。
在一些出口退税的案子中,外贸企业从自然人或者个体户处采购了一批货物,但是其上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于是通过买单的方式出口,但此种方法无法在国内结汇,只好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在国外结汇后转回国内。随着外汇、银行等信息的联通,这些行为的风险也会日渐增加:个人账户如果与一些地下钱庄、黑市、诈骗团伙有往来,可能会被冻结;而买单出口更易因海关、税务、工商等信息联通而被查处。
(三)依托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监管面临加强
由于产生时间不长,存在征管难度,电子商务长期是税务监管的一个空白,不过近年来,这个缺口要逐步被填补了。随着工商登记、税务、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乃至电子支付等信息的联通,电商的一些行为存在涉税风险。例如:有的商户存在刷单的情况,伪造营业额,刷单之后再将货款退回给刷单者,其中就可能存在补缴增值税、代扣个税等问题;有的商户通过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开票、不立账、不申报,然后转入企业账目挂往来,隐匿收入,这种情况也会因资金在私户、公户之间流转而被发现。
(四)以投资为主的企业、信托,重视个税问题
目前,个税已经被全面纳入到税务监管之中,今年以来也屡发个人拒不申报纳税、汇算清缴被处罚的案例,通过适用地方上的核定政策降低投资收益个税的办法也被堵塞,甚至部分地方开始否认过去违法适用的核定政策,按照查账征收追缴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要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因此,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画像”会更加精准,自然人的大额收入、公私账户转账、快进快出等异常现象,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工商与税务信息的联通,让税务机关对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的监管更加有力。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头尾均受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因此容易陷入到涉税纠纷之中。一方面,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归集与扣除要求非常严格。等到“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各种“管理费”、“咨询费”的方式,或者购买虚假的发票以图降低成本的方式风险就会更高。如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没有做好税务合规,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过重。
而在销售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不过,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过高,且涉及过户、贷款,完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是不可能的。不过,通过让利给消费者,开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应当值得注意。
(六)贸易企业流传环节虽多,全电发票更易追溯
“金税四期”上线后,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应当重视税务合规。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贸易企业具有流水大、利润薄、链条长的特点,如果任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了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该发票上的全部税额,税负过于沉重,甚至会对企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随着工商、工信、银行、税务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全电发票的全流程跟踪,一旦贸易链条中的某个企业出现问题,其对外开具的发票都有面临被定性为异常发票的危险,从而给下游的受票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全电发票降低了开票门槛,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就更应当注意对上游企业的调查。
“金税四期”上线在即,纳税人应关注以下风险
前文对“金税四期”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点做了简单的、初步的梳理。不过,也应当注意到,“金税四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相反,其许多新系统、新机制、新特性已经出现并运用在目前的生产、生活之中。企业和个人只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完成自身的税务合规,消除涉税风险,就能保证业务开展不受影响,畅通无阻。
(一)银行转账均留痕,往来账目要留心
无论企业或个人想要隐匿收入、逃避税收,在电子化、信息化的今天,他们都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正如前述,频繁的私户——公户往来转账很有可能是账外经营的线索;自然人突然收到大额资金,很有可能存在未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购买虚开的发票,资金回流是典型特征……如此种种,只要银行将数据推送给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违法行为就一览无余。
此外,企业也要注意一些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以免被“误伤”,比如可能存在企业现行垫资然后退还的行为,频繁给股东借款,或者给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早日杜绝。
(二)工商、工信信息联通,皮包公司风险高
正如一个空壳企业不可能将原料油加工成成品油,同一个房间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几十家企业。现在,税务机关考察是否具有真实业务、是否构成虚开,已经在着重关注企业开展业务的能力、实力。随着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信信息与税务机关联通,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就会被重点关注。
(三)上游企业难把控,开展业务要谨慎
随着发票全链条追查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企业开展业务时更要注意避免陷入到虚开链条之中,尤其是一些上游企业新成立、许诺“固定利润”的业务,看上去很美好,实则暗藏风险。不过,随着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越来越充分,实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进行调查,排查涉税风险。企业也应当把控整个交易链条,对上游企业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财报等尽调措施。
(四)提高纳税遵从度,个税申缴要及时
随着监管对个税的关注,无论是企业代扣代缴公司高管、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自然人对外转让房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过去一些“避税”的手段,现在均存在风险。例如:公司规模很大,月工资都不超过5000元;公私户转账频繁;让员工拿发票来抵工资等等,长此以往,企业的费用、账目、票据就会异常,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之中。
小结:加强税务合规,合法合理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税法建设、税收实践都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税四期”的落成,税收法定不断加强,税务监管日渐规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涉税的合规建设,以免陷入到行政、刑事风险之中。
【第2篇】中国税务app下载
自2023年2月起厦门税务app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功能上线了,那么厦门税务app该如何下载和操作呢?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了解“厦门税务”app操作步骤。
一、下载路径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进入“下载中心”。
2.在“下载中心”界面的“电子税务局”模块点击“厦门税务app(v1.0)”。
3.使用手机扫描“厦门税务app(v1.0)”界面内的二维码,完成“厦门税务app”下载。
4.或者直接扫描以下二维码完成厦门税务app下载安装。
点击视频查看具体操作详情↓↓↓
二、税费缴纳1.打开厦门税务app。
2.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按钮
,进入“自然人业务”登录页面,输入自然人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未注册用户请先注册账号。
3.点击“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进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
4.如果无待缴纳数据则提示“没有查询到该纳税人待缴款的申报记录”;有待缴纳记录以卡片列表显示:出售人、电子税票号、所属期、合计应补退税额、征收项目明细、应缴纳税额明细。
5.点击“支付”按钮,选择支付方式,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6.支付完成后可重新进入本功能,点击“历史缴纳”查询已缴纳数据,已缴纳数据以卡片形式显示:税种、电子税票号、所属期、应纳税额、缴纳时间。
【第3篇】中国税务大学
税收学专业研究什么?
税收学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科学,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具有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的高级人才。税收学是财政学类中的一种,属于一级学科应用经济学科。税收学是一个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政治学为一体的学科。
税收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税收学、税收理论基础、税收筹划、税务检查、税务代理实务、国际税收、财税信息化、中国税制、外国税制、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公共财政学、国家预算、税收管理、公共支出管理、计量经济学、经济法、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史学、赋税史、中国财政、民商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开设税收学专业的大学,由于学校各自的特点和发展特色,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些差别和不同。
税收学专业就业情况怎么样?
1.毕业生从事的职业和单位主要有:会计和审计员,出纳员,税收监察者、薄记员、征收人和税收代理人,在法院、市政以及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办事员,报税代理人等。主要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等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及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财务相关工作。另外,毕业生还可以从事的职业有税务师、税务会计师、税务咨询师、税务律师等。
2.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高级专业型和应用型的税收学人才颇受企业欢迎,主要原因就是企业为了降低收支风险,开始探索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规划之路,开始利用国家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以达到企业节省税收开支;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需求税收学毕业生量大外,其他在全国范围内税收学毕业生就业分布基本均衡;近些年来,比较受欢迎的单位主要是各级别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知名会计事务所;我国经济越发展,税收学专业就业前景越乐观。
推荐大学主要有哪些?
根据“阳光高考”网统计,全国共有96所院校设置该专业,选报税收学专业首选以下10所大学,10所院校中双飞大学就占有5所。
1. 中央财经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吉林财经大学
4. 西南财经大学
5. 东北财经大学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7. 江西财经大学
8. 上海财经大学
9.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10. 广东财经大学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联兴财税客户端查看)
【第4篇】中国税务调查
2023年全国税收调查正在进行中,填报指南看这里!
来源:儋州税务2022-09-09
尊敬的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又开始啦。时隔一年,有些填写操作是不是感到陌生了呢?不必担心,跟着小编的步伐,让我们立即进入全国税收调查的填报流程,话不多说,现在就开始吧!
一、哪些企业要参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已经启动,全国税收调查采用抽样方式选取参与调查的企业,被选中参与调查的企业将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调查表的填报,感谢您的积极配合!
二、调查表在哪填?
海南税收调查数据采用互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无需提供纸质报表,纳税人可以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相关链接登陆填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如下: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什么时候开始?
税收调查填报工作从8月底开始,一直持续到9月中旬,具体日期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友情提醒,为了减轻您的填报工作量,我们将您已经申报的数据提取至税收调查报表中,为避免截止日前的网络拥堵,请尽早填报。
四、要填哪些内容?
1.要填哪些表格?
税收调查需要填报4张表,分别是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请首先填写信息表,再依次填写调查问卷表、企业表和货物劳务服务表,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完整。注意:企业表和货物劳务表填报2023年情况,调查问卷表根据2023年最新国家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填报,调查问卷所有选项填报完成后就锁定无法修改了,若确需修改,请通过“编辑-删除”菜单删除已填报数据后再重新填报所有的报表。
2.要填哪些数据?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海南税务对半数以上填报指标实施了系统自动取数。需要注意的是,从征管系统抽取的数据,大家做好核实确认即可,必要时也可进行修改;其他数据则需要您对照手头资料耐心填写,切记不要漏填“其中项”。当您用鼠标单击某单元格时,系统会弹出填报说明,供大家填报参考。
3.计量单位是什么?
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均为千元,与您惯用的万元表或角分表区别较大,填报时务必准确转换计量单位,避免因数据偏差造成不必要的返工。与此同时,油、气、电等消费量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和万千瓦时等单位,要注意区分。
4. 企业表如何进行暂存?
今年海南税收调查企业较多,用的都是同一个平台,在此提醒您及早填报,避开最后几天的上报高峰。鉴于可能发生网络故障,一定要记得随时保存数据!企业表共424行,数据量大,注意在填报过程中不定时点击“数据暂存”按钮,以免数据丢失。
5.如何进行审核?
信息表、问卷调查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数据提交以后,不能立刻点击“全申报”按钮。查看审核情况说明列表中审核详细信息,列表中会逐条列示错误说明和判断依据,请您仔细阅读信息,根据描述修改错误数据。若确认无误,需要在右方的“审核说明”中详细填写具体理由。再次强调,说明信息不可为“审核无误”、“核实无误”等过于笼统的字眼,要讲清楚具体原因。若数据存在错误,则返回相应表中修改数据。
6.怎么全申报及数据修改?
信息表、问卷调查表、企业表、货物劳务务表数据提交成功以及审核情况说明填写完成后才能进行全申报。
下图是数据提交成功标志,如果不出现该标志说明这张表数据还未提交成功。
所有数据填报完成、审核情况说明也核实过以后,点击“全申报”按钮,出现“申报成功”,至此税收调查报表才算申报完成。至此填报工作就圆满结束了。
最后,预祝大家填报顺利!
【第5篇】2023年中国税务精神是指
“民之所盼,税之所往”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了解并且把中国税务精神牢记于心。那么。对于“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我有以下理解:
“忠诚担当”就是要求我们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时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时还需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及贯彻中国***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具有担当精神,树立大局意识以及责任意识。这使我想到在我们江阴市税务局工作的中国好税官张农高同志,他经历了“正转副”的风波,在他被通知转为副职的时候,他并没有自怨自艾,而是想到他当时加入中国***的庄严宣誓“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并且由内而外的发出感慨“看到纳税人满意而归的笑容时,一切都变得值得。”张农高同志所思所念皆为了人民,并且时刻贯彻着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勇于担当的精神。(引用张农高同志的人物事迹)“崇法守纪”就是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严守法律,遵守纪律,不触碰防线,守住心中的底线,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我们还应该对税法进行了解,主动学习好税法知识,积极参加岗位大练兵,不断的去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仅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践行好税务监管五步法“提醒,警告,督促,稽查,曝光”,真正的做到把严格执法的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柔性相结合。我们只有秉持着“忠诚担当”与“崇法守纪”相结合的理念,才能达到“兴税强国”的总目标。那么对于“兴税强国”,我们国家以及各地方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就比如在今年制订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且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使减税降费的力度只增不减,以稳住市场预期。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秉持着中国税务精神,真正的解决纳税人的急难愁盼。同时还会不断学习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做到胸有大志,心有大我,肩有大任,行有大德,为党旗添彩,为税务蓝增色。
【第6篇】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7篇】中国人民大学税务专硕
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公开了2023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和形式:各学院的复试工作将于3月下旬-4月初陆续开展,将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复试。
下面麦麦就该校研招网最新公布的各学院(系)内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进行一个汇总!目前共整理了25个学院(系)。其中心理学系的3个专业已公布复试名单:学硕—基础心理学,学硕—应用心理学,专硕—应用心理。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各学院(系)复试分数线
1,统计学院复试分数线:统计学(学硕)429分
2,新闻学院复试分数线:新闻传播学(学硕)378分
3,商学院: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
4,哲学院复试分数线
5,法学院:法学硕士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复试分数线
6,文学院复试分数线
7,外国语学院复试分数线
8,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公共管理硕士(mpa)复试分数线
9,数学学院复试分数线
10,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1,国际学院复试分数线
12,数学科学研究院复试分数线
13,信息学院学术硕士复试分数线
14,劳动人事学院复试分数线
15,应用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6,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复试分数线
1.学术型硕士各专业复试分数线:科目一55、科目二55、科目三90、科目四90、总分365。
2.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复试分数线:科目一120、科目二60、总分245。
17,心理学系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复试名单请考生前往研招办自行下载。
18,财政金融学院:学术硕士、金融、保险、税务复试分数线
19,马克思主义学院复试分数线
20,物理学系复试分数线
21,社会与人口学院复试分数线
22,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复试分数线
23,化学系复试分数线
24,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25,历史学院复试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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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数据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办,麦麦仅作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8篇】中国税务学会
7月15日,中国经济半年报出炉。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的增速为2.5%。面对疫情冲击、俄乌冲突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中国经济这样一份成绩单确实来之不易。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个市场主体,各方一直在齐心协力,共担风雨,推动国民经济企稳回升。
6月初的一天,江西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收到了一笔65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项,这让销售淡季中正愁眉不展的企业负责人喜出望外。
江西某汽车销售企业财务经理 粟瑞霞:这笔税款是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红包,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场“及时雨”。疫情防控期间销量也并不是特别好,在最严重的时候,我们基本上连房租都没有办法支付了,这笔税款到账以后,我们也及时归还了一些银行到期的贷款,公司也慢慢恢复到正常经营状况。
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提前全额退还,这是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
截至6月25日,超过1.8万亿元退税款已经退到纳税人账户。这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而加上减税降费和缓税缓费等在内,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已为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和增加现金流2.58万亿元。
帮助亿万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轻装上阵的同时,面对疫情多发,物流不畅等问题,我国还陆续出台一系列举措,疏通物流堵点,去除政策卡点,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北京“稳经济45条”、上海“重振经济50条”、吉林“稳经济43条”等纷纷出台,与中央形成合力,全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为缓解科技企业房租缴纳困难,上海各区政府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承租的小微企业6个月的房屋租金减免。在交大科技园的一家机器人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政策可以为公司省下近百万元。
江苏省推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家从事医疗电子设备生产的中小企业从海外获得了一笔大订单,但是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再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产能无法提高。徐州市工信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最终,企业拿到了1000万元金融贷款,保住了这笔订单。
中央和地方积极行动的同时,市场主体也在努力自救。
在北京,因为疫情暂停餐饮堂食的时候,一些餐饮企业开始想办法做外卖。做烤肉店的冯永辉告诉记者,以前,他们这样的餐厅几乎不做外卖,因为要想保证烤肉的口感好,就必须使用专门的烤盘,而大部分家庭都没有。不过现在,只要购买一个烤肉套餐,商家就会赠送烤盘。
一些景区则创新旅游模式,推出沉浸式体验项目吸引消费者。端午期间,在重庆的这家公园里,游客们穿着古代服饰,玩投壶、编彩绳、包粽子,沉浸式体验了一把传统文化。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都想方设法创新服务业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企业因此适应了新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适应了年轻人的消费方式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也帮助一些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的过程。
面对内外部阶段性、突发性因素冲击,我国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企稳回升,展现强大韧性和巨大潜力。但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困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要实现全年5.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那么,下一步,我们应该在哪些方向重点发力?新基建、新型消费、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等,这些近来很热的关键词能为中国经济带来些什么呢?
5月20日,国道318康定市过境段公路通车运营,它是川藏南线进藏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6日,“东数西算”银川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启动大会在宁夏银川市举行。
今年以来,一个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速推进,基建投资成为我国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上半年,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7.1%。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可以看到,上半年新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是整个投资的一大亮点,这种投资的增长意味着中国经济向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了,意味着在中西部地区部署类似于“东数西算”这样的新型基础设施步伐加快了。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基础设施,5g基站数达到170万个。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加速融入工业、医疗、交通等行业,拉动中国经济稳步、高质量发展。以“东数西算”为例,这一工程的开启,预计每年将带动社会投资超过4000亿元。
下半年,在政策支持、项目充足、资金充沛等有利条件支撑下,基建投资仍有较大的发力空间。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如果我们去看下半年投资的话,首先它会跟“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发力点进一步吻合,在一些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需要在一些未来产业上面也加大投资力度,还有直接跟保障民生相关的基础性设施投入。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消费也逐步回暖。6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降转升,同比增长3.1%。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上半年,虽然消费受到疫情冲击,但升级类消费却表现突出,比如说,像智能洗拖一体机这样的智能家电销售火热,露营火爆催热了旅游新业态,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同比增长了1.2倍,我国消费潜力足、韧性强的特点没有改变。那么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提升居民消费意愿,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复苏呢?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新能源汽车是智能经济时代,我们弯道超车,特别是借道超车一个重要的点。它不仅仅是国内市场,以国内循环为主体,还能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现在出口新能源汽车也是一个大的比重。另外一方面要努力扩大新型消费,在夯实能消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敢消费的能力和创造敢消费的机制。
依托人们消费升级的需求,以及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入应用,近年来新型消费发展迅速,特别是疫情出现以来,网络购物、直播带货、在线医疗、无接触式智慧超市等新型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下半年,它也将为消费增长创造新的空间。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新型消费是一个增量,比如数字经济、数字消费在农村的空间非常大,因为我们国家农村市场非常广大,冷链、物流要尽快传递到乡村最后一公里。
今年4月,我国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方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人为障碍;一方面,统一规则制度和服务等。这将有效破除堵点卡点,为内需增长扫清障碍。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比如说它对打破区域壁垒方面的一些举措会使物流更加通畅,也使不同地方的产品销售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使更优质的产品能够更快到达人们的手里。与此同时,通过减少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减少基层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对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进而带动整个面上的经济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外贸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更为凸显。去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跨越6万亿美元台阶,创下历史新高。今年上半年,疫情多点散发,物流运输受阻,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难题。
深圳一家数字化工厂的产品,原本需要通过卡车运到香港机场,再从那里运往全球各地。但受疫情影响,3月份开始,陆路运输遇到了困难。
某企业深圳工厂物流负责人 周健合:产品一度积压了满满5个仓库,多部门短时间内打通了从深圳蛇口港、大铲湾、盐田港等码头到香港的水路通道,新线路的开通让我们订单及时交付得到了有力保障。
各方努力之下,今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9.4%,体现了较强的韧性。下半年,如何更好地促进外贸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呢?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外部需求可能稍稍有所降低放缓,但是自身的能力提高了。原来是价廉物美,未来还是要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赢得内在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要继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另外一方面,出口的窗口要建设得更快,让出口能够更快,更加便捷。既要让出口的产品质量越来越高,也要让为进出口所提供的营商环境的服务质量越来越高。
当前,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确实是一张难度不小的“考卷”,但从各项主要指标来看,中国经济正在稳步恢复当中,经济发展有韧性、政策支持有力度,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也没有改变,这些都是我们的信心所在。下一阶段,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踏踏实实把各项稳增长举措落实到位,我们一定能战胜一系列困难挑战,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制片人丨黄洁
主编丨喻晓轩
编辑丨屠志娟
摄像丨张玉虎
配音丨姚宇军
责编丨温娜 时瑶
剪辑丨张文庆
【第9篇】中国税务居民定义
港税收居民身份实质认定制度简介
2021-08-11 20:58
法 律 视 界
中国香港的税收制度以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而闻名。随着 40余份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签署,中国香港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枢纽。为了尽享此类协议的税收优惠,公司必须首先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项任务正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香港广泛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为已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公司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虽然具体收益将视乎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此类公司可享受优惠的利息和股息预提税率,甚至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
公司取得这些税收优惠的关键是从税务局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公司,税务局对申请此证书仅列出两个要求:
· 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企业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企业
然而,即使符合以上要求并不能保证申请成功。 从2023年开始,税务局在颁发证书方面逐步变得更加严格,首先是要确保申请人已经在香港建立了足够的经济实质。基于全球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此申请的要求已变得更严格。
1
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
近年来,企业使用税收优化策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受到关注。在此方面最显著的倡议是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135个地区正在合作。这计划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洞,并创造一个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
香港为遵守该计划的要求亦逐渐强调建立经济实质的要求。经济实质要求背后的思维是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即仅在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下,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外国企业的做法。
这对利用香港全面双重课税协定而寻求税收减免的公司有重大影响。例如,在香港成立的空壳公司不太可能成功申请,因为它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
2
界定经济实质
《税法》没有界定经济实质的具体定义,因此可对其作出解释。税务局在2023年2月首次修订了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表,此前只要求提供基本信息。现时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供有关其业务活动以及管理和控制地点的详细资料,以便税务局能够对每份居民身份证明书作出个别评估。
以下是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但不应该视以下资料包括全部资料:
1、董事会的组合和会议地点——董事会成员是否为香港居民,董事会会议在哪里举行,讨论和决议的性质,以及如何决议和在哪里执行;
2、商业运作——涵盖各种资料,包括企业地址、员工工作位置以及他们如何和在哪里履行职责;
3、收入性质——香港金融机构的详细资料,经审计的帐目,显示在香港境内持有的资产数目,公司的利润是否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申请人是否可被视为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
获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不保证公司可根据香港的税务协定申索利益,一般而言,每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效一年。若香港公司的性质没有重大改变,根据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发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所有情况下,此证明书都需要定期更新。
3
加强趋势
随着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进展,享受税收协定内的优惠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在2023年修正案生效之后,其他几项法规也相继生效,每项法规都更接近经合组织的理念。举几个例子:
1、《 2023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iro)编纂了转移定价的独立交易基准规则并提高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
2、 第五号议定书于2023年7月签署,增加了一个新的“主要目的测试”,以防止滥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双重课税协定。
这一切都符合全球趋势。即使是开曼群岛,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制定了经济实质法。预计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特别当经合组织正走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2.0时代”。
希望利用香港具竞争性的税收制度优势的公司须注意全球和香港的税务趋势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不成功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可能会对未来的申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前必须认真准备。俗话说得好,预防胜于治疗。
(来源:卓佳香港
【第10篇】中国税务会计师网
2023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
但是查分的心情越来越澎湃!
有小伙伴直言:考完后思想压力一点没有放松,
估计是要等成绩出来了!
那么,何时可以查成绩呢?!▼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是怎么说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知:
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
可查询税务师成绩!
其实,关于“查成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已经发出通知!据《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考试结束后约30个工作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考生登录“网报系统”可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另行公告。
那么,往年查成绩时间是何时呢?一起来看下!
年份
成绩查询时间
公布成绩查询日期的时间
2017
2023年1月2日
2017-12-29
2018
2023年1月2日
2018-12-27
2019
2023年1月3日
2020-01-02
2020
2023年12月15日
2020-12-08
2021
约考后30个工作日
?
2023年税务师成绩将在约考后30个工作日公布,那我们有理由相信成绩可能会在12月下旬公布!
你觉得会在哪天出成绩呢?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1篇】中国税务报: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2023年02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井安 刘梅 李晓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总体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对视同应税交易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草案第四条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有“(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视同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建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明确,不采用类似兜底条款。
建议将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草案中除了单位和个人赠与金融商品这项服务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规定外,对其他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交易行为都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会形成税收不公平。
在实务中,有餐饮业招待客户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有运输业企业为相关客户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还有娱乐业为客户无偿提供娱乐等。如果对应税服务无偿或赠与不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就是对赠与应税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对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征税,也使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划分转出,使相关纳税人变相地减少了销项税额。
另外,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之外。
对纳税人类别可转登记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务中,很多业务萎缩或转型的企业受益很大,建议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转后经营数据及转为一般纳税人等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常态化。同时,在市场中,企业的供应商会倒逼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
对兼营行为补充规定的建议
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属于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所以实务中会出现,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适用零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形,如某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在境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适用税率”,适用零税率,因为3%不属于增值税税率。笔者建议,草案第十九条中“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预缴税款的征管建议
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增值税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所以实务中可能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市政工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由于材料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多,会出现多预缴增值税税款,项目结束时多预缴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办理退税。笔者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预缴增值税退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个内容。
对梳理文件的建议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的过程中整理相关文件,增加税法严肃性和减少争议。例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中还有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六建集团、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第12篇】中国税务网商品编码查询
【编码查询】上线啦,让您一键查询商品编码,从此开票不用愁!快随小编一起看看如何查询吧~
如果您还不清楚开票的时候商品名称属于哪个分类,要选哪个编码,不用再担心,百望税控目前已推出编码查询的功能,快速帮您解决此问题。
具体查询方法需要到百望税控中点击【编码查询】,输入对应要开具的商品名称,点击查询即可推荐相对应的商品编码,例如:搜索税控盘,显示对应商品编码、所属类别及开票名称,即编码推荐位置,对应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参考选择是否使用。是不是太实用了,赶快去试试吧!
1、2023年,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税收分类编码。
2、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做了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编码的选择和开具:选择编码有一定的步骤和要求,编码本身也有一定的律:“1”开头是货物、“2”开头是劳务、“3”开头是销售服务…。
4、①要按照实际业务准确选择;②要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③ 在进行细类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④ 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5、编码选择错误的情况:① 税率错误,比如商品编码为“2”开头的,一般适用税率为17%,如果出现其他税率,则很可能是开错税率发票。
6、再如商品编码为“3”开头的发票,税率为11%,6%,3%,几乎没有17%,所以如果出现了17%,也很可能也是开错税率。
7、② 税率虽然正确,但商品编码错误。
8、商品编码错误有两种可能,一是可能选错了编码;还有一种情况是写错了名称。
9、编码要细到什么程度:① 商品编码停留在大类,不够细,不可以。
10、再比如坚果,如果你卖的是“腰果”,就不能选大的这个“食用坚果”的分类,要选到下面的“腰果”,因为人家有这一细项。
11、② 大类下面没有更细的编码,那就写大类。
12、比如最细就是餐饮服务、所以直接开餐饮服务,不管你吃的是大闸蟹还是小龙虾,编码都选这个!怎么知道我开错了呢: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开的发票在系统中都有存储,而且可以比对,所以如果进销不一致,很容易就比对出来。
13、现在还会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未带编码或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是会被抽查出来的。
14、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不重视编码开票,编码乱选,导致大量发票会成为问题发票,给公司也造成很大不便。
15、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呢,因为现在税控系统很发达,进销数据全部在里面,抓取数据,处理数据,然后进行比对分析,完全智能化,随时可调取。
16、由于编码足够细,所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比对也更清楚,想要多列成本,少记收入的,也很困难了。
【第13篇】中国税务之歌
“时代的芳华绘就了红霞满天,岁月的荣光绽放出红霞满天。”近期,《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红霞满天》在全国税务系统传唱开来。各地老干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传唱活动,让信仰之光“红霞满天”。
在传唱中演绎精彩
今年年初,《红霞满天》歌曲一经发布,便在全国税务系统老干部中引发热烈反响。
在山西,老干部们用戏曲等不同曲风传唱《红霞满天》;在西藏,《红霞满天》被翻译成藏语,唱响在雪域高原;在广西,老干部们把这首歌曲的传唱列为主题党日、“七一”文艺汇演等重要活动项目;在安徽,阜阳市税务局成立了“阜税桑榆红”合唱队,带动更多老干部参与到传唱中来……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把传唱《红霞满天》作为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载体,组织mv拍摄等活动,深入挖掘歌曲精神内涵,展现新时代老干部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在传唱活动中,陕西省税务局、青海省税务局组织老干部拍摄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mv;北京市税务局向档案管理部门和老干部征集税收影像素材,让mv主题更厚重、内容更鲜活,组织老干部重回原单位、重上原岗位,追忆青春“税月”,讲述税收故事,感受新变化、新发展。
“在mv拍摄过程中,我们游览新首钢大桥,欣赏永定河美景,感受北京这座千年古都的发展变迁。我们还深入办税服务厅参观现代化办税设施,体验智能化办税服务,体会便民办税缴费新风。回首昨日,祖国成就辉煌;展望明天,未来无限可期!”北京市税务局退休干部何小燕感叹道。
在歌声中重温“税月”
在《红霞满天》传唱过程中,许多老干部说,每句歌词都能带出一段故事、一些回忆,大家唱起来格外有共鸣。
对安徽省广德市税务局退休干部王业沁来说,歌词“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就是他青春“税月”的真实写照。
1980年6月17日,王业沁到独树乡莫村大队收缴屠宰税,当天半夜突然下起倾盆大雨,山洪随之暴发。当时规定每月18日前需回税务所报解税款,可回去的路必须横渡河水暴涨的桐河。不顾乡亲们的挽留,王业沁坚持坐上回程的渡船,船行至河中央,撑篙突然断了,渡船迅速向下游漂去。他心中一惊,连忙用双手抱紧了装有500多份税单和近两万元税款的挎包,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只要人在,票款就在。”
幸运的是船上还有一根备用的竹竿,同行的老乡连忙拿起来帮助艄公稳住了渡船,一行人最终平安到达对岸。
唱到“自豪承载着我们的使命和奉献,一代代铁军成就了新长征豪迈的誓言”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许其强潸然泪下,他想起了曾经朝夕相处的同事宋聂。
2023年3月,宋聂被选派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加其村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筹建养殖合作社、修建乡村道路、实施危房改造,一环接一环的工作,让宋聂忙得不可开交。单位组织体检时,赶往医院的宋聂在途中接到村委的工作电话,放弃体检赶回村里,就这样留下了健康隐患。10月13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找村民商量蔬菜销路问题时,旧疾复发倒在了半路上,生命永远定格在55岁。
“风雨无阻,击水扬帆……如风吹过,铺满眷恋……”这正是老一代税务人的使命与情怀。
在奉献中践行初心
“在那继续追梦的路上,纵使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红霞满天》中催人奋进的歌词,不仅唱出了老一辈税务人的心声,也激励着他们继续为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当初那些“少年”,仍在满天红霞中,退休不褪色、余热映初心。
何小燕就是这样“闲不住”的人。加入北京市税务学会后,她和许多老干部一起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学术交流,还充分发挥在职时的培训经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023年10月退休以后,王业沁担任了广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县历史文化研究会会员,他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城市历史文化挖掘整理工作,有多部文学作品获奖,在文化战线上继续展示税务人的风采。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征途中,《红霞满天》正鼓舞着老干部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庄重承诺。
【第14篇】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如何处理这些网络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2023年11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优优 薛晶晶
核心观点
●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建立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机制
●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的程序规则
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屡见不鲜。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以以最大化交易价格将标的物变现,清偿债权人债权。从实践来看,该举措在促进民事案件执行、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司法拍卖量增加,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争议越来越多,亟待妥善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环节的涉税问题
笔者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司法拍卖案件,发现其中反映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拍卖公告的买方“包税”条款带来涉税风险。
拍卖不动产,关于谁是纳税义务人、税率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都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及以后,司法拍卖公告中不时出现“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买方“包税”条款。
究其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不能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导致买受人履行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欠税而无法办理拍卖取得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买方“包税”条款可保障拍卖执行。
为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在不动产税收征管体系中确立了“先税后证”制度,即先缴纳税款,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需要各自缴清应缴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买受人才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法院拍卖公告“包税”条款引发了涉税争议。首先,由买受人代替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被执行人,有关支出买受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次,买受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执行人往往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无法提供发票。那么,买受人是否可以作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适格主体,税务机关能否受理买受人的有关申请,都值得商榷。
二是基层在落实“先税后证”制度过程中存在难以准确把握之处。
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对“凭完税证明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规定中的完税事项把握不准,不知道“先税”是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还是包括被执行不动产的往期欠税、被执行人的往期欠税。现实中,不少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买受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不只是买受人应承担的契税,还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收甚至被执行人的所有欠税。这给买受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难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也给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
三是信息不畅影响税收优先权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现实中,由于税务机关依职权只能调查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关的账簿、报表及有关单据等,调查取证的范围、追缴税款的执行力度远不如法院。尽管多地已制定协税护税制度,但不少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并没有建立司法拍卖财产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法院一般在完成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的程序后,就将所得收入划转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税务机关事后发现时已经不能参与债权分配,影响税收优先权的落实。此外,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税收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顺位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除外),当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优先权存在冲突时,法院如何抉择,也是问题。
可以从三个层面促进问题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问题解决。
其一,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首先,加快制定与网络司法拍卖涉税行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涉税争议,制定统一的解决争议规范,特别明确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缴税、法院协税护税的行为规范,使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事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法院在制定拍卖公告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定涉税条款,不能要求买方“包税”。再次,对“先税后证”制度中“先税”的范围予以明确,将其范围限定到仅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税收债权在非破产企业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明确,保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其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程序规则。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制度规范税收征收行为,防范权力滥用。另外,明确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边界,并制定程序规则,规范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的具体流程。比如,规定在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环节,税务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供正式的公函,须注明被执行人的缴税情况、纳税义务、参与分配税收债权的法律依据、税额等信息,还须提供债权分配请求书,写明参与债权分配的原因,附上计税依据、计税方法、欠缴税费清单、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其三,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
建立政府法制部门、法院和税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信息,避免因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所致的涉税争议。各部门可设立联络员,及时传递涉税案件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参与到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中。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就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就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协作。双方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协作(法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司法拍卖“事前预算、事中垫付、事后转接”的协作征缴模式,依托在邢台市政务平台搭建的数据交流专线,法院将司法拍卖成交信息传递到税务局,税务局依照规定计算不动产应缴税款并将信息传递到法院,在不动产税费申报环节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所欠税款,最后由法院将暂扣的税款转移支付给买受人。邢台市税务局和邢台市法院通过这样的协作机制,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维护了买受人的权益,有效保障了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南和区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15篇】中国税务怎么收税
我们作为纳税人,唯一可以直接可以影响我们收入的税种就是个税了。对于个税,你真的了解吗?
对于个税征收阶梯税率表,你了解多少?
个税征收阶梯税率表,指的就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的3%,到最高的45%,一共有七级。我们在计算个税时,根据全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到税率表中查找相应适用的税率即可。
比方说,你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那么根据税率可知,计算个税时适用的税率是10%。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其实个税的税率有很多个,这个其实只是其中之一。这个税率主要适用于,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缴清算解答。
我们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使用的就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另外我们在年度汇缴清算阶段,计算综合所得的个税时,使用的也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年终奖对于个税计算的影响?
之所以年终奖优惠计税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的消息可以出圈,就是因为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同,可以直接影响你的“钱袋子”!
其实年终奖,本来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由于个税改革的时候,年终奖有单独计税的优惠,所以就保持了下来。具体来说,现在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有两种:
1、单独计税
单独计算还是很好理解的,就是把年终奖作为单独的收入申报个税。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进行计算。
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方虎虎,在2023年获得了48024的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个税。
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48024/12=4002。
对照月度税率表可知,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应纳税额=48024*10%-210=4592.4。
虎虎实际可以拿到手的年终奖=48024-4592.4=43431.6。
在单独计税的情况下,对于个税的计算是没有影响的。毕竟,年终奖不管有是多少,都是独自计算个税的。
2、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
在这样的情况下,年终奖需要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个税。综合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含年终的综合收入-基本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收入不同,就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年终奖到底应该,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算?
1、纳税人的收入低,平常不需要缴纳个税,合并计算更合适。
纳税人的收入低,在扣除基本费用和各项扣除以后,已经变成了负值。在这样的情况,肯定是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更合适。
比方说,虎虎的综合所得是50000,年终奖是40000。为了计算简单,假设除了基本扣除,没有其他扣除的项目。
单独计算时,综合所得肯定不需要缴纳个税。毕竟50000小于60000。但是,年终奖肯定需要缴纳个税的。
单独计算时需要缴纳的个税=40000*10%-210=3790。
并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50000+40000-60000)*3%=900。
节省税额=3790-900=2890。
纳税人的收入低,平常不需要缴纳个税,而存在年终奖的,合并计算更换算。毕竟,2890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2、纳税人的收入高,平常需要缴纳个税,单独计算更划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并入计算都划算。当纳税人的工资本来就高,如果并入计算反而会使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税增加。
比方说,虎虎的综合所得是350000,年终奖是480000。为了计算简单,假设除了基本扣除,没有其他扣除的项目。
单独计算时: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350000-60000)*20%-16920=41080。
年终奖应缴纳个税=480000*30%-4410=139590。
合计应纳个税=41080+139590=180670。
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时:
应纳税额=(350000+480000-60000)*35%-85920=183580。
综合所得时需要多缴纳的税款=183580-180670=2910。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肯定是单独计算更合适。
当然,我们如果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可以把两种方式都算一下,看哪种方式计税方式合适,选择哪种计算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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