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征收方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征收方式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
未开票收入怎么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后期补票又怎么申报?今天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什么是未开票收入?
一定要申报吗?
部分纳税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先来看看,什么是未开票收入?
实务中存在,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向客户(特别是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取款项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02
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应这样填!
03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对于未开票收入企业会计该如何处理,我们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1、票据规定:
企业发生的经营收入,应依法按时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权责发生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入账的,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第2篇】社保税务征收时间
以下为易社保平台各城市10月参保截止日。为确保社保连续缴纳,保障社保权益,如有参保需求请尽早提交。
*首次在易社保参保,截止参保时间点为各城市截止日当天下午5点,例深圳市2023年10月份新增截止时间:10月17日17:00
*已经在易社保参保需要续费,截止参保时间点为各城市截止日当天下午4点,例深圳市2023年10月份续费截止日时间:10月17日16:00
其他城市社保截止日
上述2023年10月截止日均为暂定截止日,部分城市可能会延长缴费时间或提前截止,续费用户请尽量提前续费,新用户请以下单时显示参保月份为准。
南京(江北)、西安(高新)、南通、常州、苏州张家港以上5个城市社保为当月申报下月,因此2023年10月申报的为2023年11月社保,如需参保请注意时间节点。
每月截止日将根据节假日情况会有不同程度变动,如截止时间有所改动,易社保将对在保用户提前发送续费通知,新用户请以下单时显示参保月份为准。
【第3篇】税务部门征收社保
近日随着社保制度的改革,社保费征收部门也有了新变化,即从从2023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统一征收社保费,不再是社保局征收了;所以有网友提出一个疑问,税务征收社保费后,对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大吗?
社保费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次改革主要针对的是有企业的人员,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因为这部分人在缴纳社保时,单位承担一部分,公司承担一部分。例如:养老保险,企业承担20%,而个人承担8%。而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需要自己承担2部分。
因此,这次改革主要是针对我们企业员工,保障他们能够按时足额参加社保。对于我们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影响不大。
社会保障
社保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因为很多企业未按照规定标准给企业员工交社保,有的企业是按照最低标准给员工交社保,这样员工利益得不到保障。
相信大家都知道,养老金的领取原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很多辛苦工作一辈子的员工,三四十年的工龄,而退休后才领取2000元的养老金,不足以保障老年生活。从此以后企业一定会按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我们到手的工资少了,但是我们要长久考虑,退休后养老金相对会多一些。
养老金
而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缴纳档位比较灵活,缴纳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去选择。不过刚才也说过了,如果我们自己缴纳社保的话,自己承担的部分相对会多一些,如果要单位给缴纳社保的话,最好还是让单位帮我们分担一部分,这样也减轻了我们的经济负担。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23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第5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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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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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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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6篇】税务征收津贴
今天给大家聊一下企业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要不要交个税,以及如何申报的问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通讯费、交通费的相关标准各地可能不同,本文只供大家参考。
我们先来看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交通费、通讯补贴等相关的明确规定:
另外再来看一下河北税务局对于相关问题的一个答复:
答复中基本明确了河北相关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个税缴纳及申报事宜。其中:
1、交通补贴:企业向职工个人发的交通补贴的30%作为员工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2、通讯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标准内暂免个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企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但每人每月最高不能超过500,超过的部分要交个税。如果当地没有相关标准的,将通讯补贴20%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3、具体申报方面: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16~21列“其他扣除”栏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限额后,需要交个税。具体限额是多少,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和口径为准。我们在这里简单归纳了全国部分地区的相关扣除标准,供大家参考:
另外,在实务操作中,发放通讯费或交通费的方式大概有两种:一种是按月按标准直接计入员工工资发放的,一种是凭票报销给员工的。两种方式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按标准付给员工交通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进行处理,凭票报销的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核算。
对应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也不同:随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不需要票就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凭票报销的,则需要并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是凭票实报实销的,则应按规定进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明细,根据相应具体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在税务稽查案例中不乏一些企业因为发放福利、补贴没有代扣代缴个税被罚的案例,或因税前扣除处理不当导致补税、罚款的案例,建议企业做好相关涉税风险的防范,别搞错了,被税务局上门稽查。
【第7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
大家了解非税收入吗?简单来说,就是除税收收入之外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则属于非税收入。那么,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步骤是什么?
了解非税收入
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就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有具体三种类型:
1、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规定,设立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国有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
非税收入如何缴款?
企业在为非税收入缴款时,可以通过税务小程序进行简易缴款。以“粤税通”为例,我们首先应打开粤税通——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在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
第一次登录或者一段时间未登录的使用者,在小程序跳转到登录界面并点击“确定”后,可以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微信实名认证,点击“下一步”登录。
登录完成后,使用者应先选择好自己所在的城市(小程序左上角),然后再点击“全部功能”。
点开“全部功能”后,企业选择“申报缴纳”中的“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缴款。
企业一般选择的是“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使用者在看完界面提示后点击“确定”即可。
在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选好绑定的企业后,再选择“企业办税员”,点击“全部功能”。
在全部功能中,选择“申报缴纳”-“税费缴纳”,核查缴费总额和缴款信息完全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支付页面,即可完成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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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征收社保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3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第9篇】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注意!11月1日起,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五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前社保是由税务和社保两个部门分别征收,由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其中的“暗箱操作”也是很常见了,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工资条上都显示当月被扣掉的社保费用,但实际上很多公司没有按照真实工资进行缴纳,大部分都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
所以这次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个人来说算是好事一件,但是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需要注意了,如果未如实申报,不仅要补缴可能还会导致企业信用问题。
【第10篇】社保由税务征收
我们大家应该都了,解这个政策就是个人的社保今后不再由社保部门来征收,而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了,这样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保政策说实在的有一定的改革和变化。
那么我们作为缴费的个人,最关心的应当是对我们个人的这个缴费标准,或者是对我个人的一个收入,有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这应该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那么下面我就为大家来详细的阐述一下,这个社保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对我们带来一个什么样的影响?
因为很多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都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现象,是比较普遍常见的。所以说这个社保部门,它征收这个社保的力度并不是很大,所以也就导致很多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现象层出不穷。
那么今后如果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这个社保的话。也就意味着这种情况将是一去不复返。因为税务部门的征缴力度在全国来说是最强的。如果造成偷税漏税的现象,那么是一个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我想任何企业都不应当去冒这样的风险来,不为员工购买社保。
所以说今后如果有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现象,基本可以杜绝。可以不再发生,因为如果一旦发生,那么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它的力度已经不像当年社保部门征收社保的力度,可以说按着偷税漏税的行为处理的话,它的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那么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要严格按照,本人的工资基数去缴纳社保。现在我们国家也有很多企业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而选择为员工购买最低标准的这个社保费用。而没有完全按照本人的一个工资基数去购买社保,所以说这种情况也是不符合这个社保征收的。
那么今后如果税务部门开始征收社保,一定会严格按照本人的工资,基数的标准去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这样一来的话,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到手的工资可能会减少,因为扣缴社保的费用增加了,所以说你到手的工资相应的要会减少一部分。
但毕竟多缴的这部分钱,最终受益的还是你本人自己,所以说对我们员工本人来讲是非常有好处的。本身因为你个人的钱多交了,那么你所在的单位替你承担的费用实际上也是增长了不少,那么这两种费用合并到一起,实际上你每个月缴纳费用的比例在大大的增加。
那么也就意味着,今后你再办理退休的时候,享受养老金的待遇的时候,那么就会增长。因为你参加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那么缴费比例是相对较高的,所以说你的这个养老金也就会增加。
还有一点政策上的变化,就是这个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由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那么也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减少了,所以说从你个人所得税少扣的这部分费用当中去缴纳相应的社保,对个人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因为社保最终受益的是你本人自己,而这个个人所得税扣除以后,实际上你是不享受这个税收带来的福利的。
那么以上这些基本上就是,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带来了一些变化。总之而言对我们员工本人是有好处的,因为毕竟社保交的多了,那么最终拿的也就多。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实际上企业的用工成本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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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务核定征收什么意思
税收上的核定征收定义是什么?2023年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定义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是《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管法是税收管理的根本大法,所以征管法规定的核定征收就是不是针对某一个税种了,也就是说我国的现有的18个税种都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用的比较多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车购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税种,另外的几个税种多是在进行税务检查时,由于纳税人不配合或者会计账簿混乱不堪,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查账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如何在2023年享受核定征收?
1. 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一个月销售额或收入额,然后个体户根据核定的金额计算出的税额进行申报缴纳,收入低于核定额的按核定额缴纳,高于核定额的按实缴纳。
2. 车购税、契税的核定征收实际上是一种最低计税价格的操作方式。车辆购置税方面,如果你购买的车辆发票金额小于税务机关的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高于的按发票金额征税。在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契税时,如果交易价小于税务部门的最低评估价,按最低评估价征收税款,高于的按交易价缴纳税款。
3.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一般来讲,大家讲核定征收时,多是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操作简便,多是按照收入额*应税所得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或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再细致计算各项成本费用,对会计核算不够健全或利润率比较高的企业比较划算。但是随着国家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对核定征收的范围越来越小,现在多数企业已不能申请核定征收。
目前,各省对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略有不同,但原则基本上是以查账征收为主,少核定征收。还有可能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条件大概是这样的:一直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收入额还要小于500万)、上一年新办的企业并且收入额小于500万。其它的企业都要实行查账征收。
4.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去年的影视行业问题,现在更是从严把握,基本上不让核定征收了。
撰文:左刀三爷
【第12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3篇】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存在的问题,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时间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吧。
一、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1、近日,多地税务部门下发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其中,湖南明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多数地区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分析认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3、据不完全统计,11月1日起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山东、山西、湖南、吉林、广西、贵州、四川、新疆、西藏、深圳、青岛等。
天津实施时间稍晚,是自2023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意味着之前暂缓实施的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终于正式落地实施了。
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3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时间: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征收范围:
1、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存在的问题
1、多头管理、权责失调
税务部门只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缴费的逾期、拖欠、处罚、缓缴的审批分散在这些不同部门,部门从自身管理角度出发,多头建立数据库,导致对账难和记账难,征收环节的多头化,使权责严重脱节,加之部门间协调服务难以完全实现,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不高,割裂了本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征收功能。
2、各险种征缴基数不统一
目前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控制线都不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别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0%或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从而使各险种征缴保险费时要分别计算,分别开单征缴。
3、社会保障部门“收入过渡户”没有全部取消
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多数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
尤其是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量大繁杂,地税部门不愿接收,只得有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收缴,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14篇】税务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三)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四)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六、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十、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点击“了解更多”下载)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明确耕地占用税若干征管事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
二、制定《公告》的指导思想
以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为要求,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息管税为路径,细化明确征收管理措施,简化办税资料,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在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十二条,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计税公式、减免税具体内容、税收减免退补税办理、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提交、减免税后续管理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
(一)明确计税公式,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
(二)细化减免税具体内容,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减免税具体包括内容,纳税人可以对照占地项目与占地用途,办理申报减免,提高申报减免税准确性,减少误判。
(三)优化纳税申报表,缩短办税时间。优化申报数据项,一张申报表解决了过去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的问题,节约办税时间。
(四)简化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明确减免退税办税路径,明确减免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差额征收的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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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差额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相关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差额征税项目免税销售额的确定: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类型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等。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二、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一
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一季度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1000元(预缴税额1000元),扣除部分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案例二
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万,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4万元,并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取得合法差额扣除凭证。
这个时候,季度销售额8/1.05=7.62小于9万,满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种区情况下并不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直接按小微免税填写主表即可。
注:享受小微企业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即使有扣除项目,也不得填写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