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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年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5 07:17:01 查看人数: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年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务年鉴

【第1篇】中国税务年鉴

提要

☞当下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已无需讨论,但要看到真正的财政发力,还需解决三个核心矛盾:

(1)经济下行往往伴随财政减收,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特别是让中小企业有更好的获得感?

(2)如果缺乏充分的赤字融资,那么减收压力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3)在基建融资的前门没有充分打开的情况下,作为基建投资主力的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赤字管理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除了研究如何更好减税、更好使用专项债,更应把财政前门开的更大一些,更好利用政府信用在融资层面的优势,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效率,真正发挥中央政府在稳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 朱鹤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研究部副主任、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盛中明 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

2023年,中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冲击,“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是宏观政策的主基调。当前,货币政策率先做出调整,但市场更期待接下来的财政政策发力。

市场之所以对财政发力抱有普遍的积极预期,主要来自三句关键的政策表述,分别是“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换言之,这三句政策表述就是市场对财政发力的一般性定义,或者说可验证的预期。

我们认为,当下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已无需讨论,但要在上述三方面看到真正的财政发力,还需解决三个核心矛盾。

(1)经济下行往往伴随财政减收,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特别是让中小企业有更好的获得感?

(2)如果缺乏充分的赤字融资,那么减收压力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3)在基建融资的前门没有充分打开的情况下,作为基建投资主力的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下行期,综合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减税更多是结构性政策,财政赤字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财政赤字不是洪水猛兽。财政赤字是国家平抑经济周期的重要工具。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完全有能力承担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财政赤字安排。相比于政策表态,市场更希望看到的是能落地、可执行、有强度的财政政策。这也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关键。

核心矛盾一:减收压力下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如何实现?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减税降费规模一万亿元,近期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2023年要“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但是,2023年面临比较明确的经济下行压力,财政减收压力也会更大。减收压力下如何实现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是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一个核心矛盾。

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叠加房地产业等关键行业和领域进入长周期调整阶段,财政减收已基本是难以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减税降费的潜在空间已经被压缩在很小的范围内。政府收入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财力基础,与经济表现呈现同周期变化。疫情之前的数年里,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叠加连续几轮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财政减收已基本是难以逆转的趋势。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为3.8%,是自1987年以来的最低增速;税收增速仅为1%,已接近零增长。2023年,疫情冲击叠加减税降费需求,财政减收压力更加凸显,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降3.9%、税收收入降2.3%。

2023年财政收入高增长主要得益于基数效应和价格效应,难以持续。如图所示,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与ppi有比较明显的正相关性。这是因为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经济交流中的流转额是主要税基,大宗商品涨价对税收收入高增有很高的贡献度。这是2023年推动财政收入高增长的关键因素。随着大宗商品价格趋于平稳,2023年9月份税收月同比增速已转负,11月降至-11.2%,12月继续降至-16.1%。换言之,2023年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阶段或许已经结束,接下来还是会回到平稳低速增长的长期趋势。

图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与ppi走势(%)

数据来源:wind

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可能将带来更大的减收压力,因为房地产行业税收贡献度远高于gdp贡献度。2011—2023年,房地产业税收收入从8666亿元增长至2502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5%,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从9.7%增长至16.2%¹,远高于其7.3%的gdp占比。房地产行业创造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占全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11.5%和16.7%,均高于房地产业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与此同时,2023年全国有88.9%的土地增值税、63.4%的契税和27.6%的房产税来自房地产业,这些税种对房地产业依赖度较高。营改增以来,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基本在37%左右,即每一百元的房地产业增加值,就要贡献37元的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方面,根据可获取的数据,2023年房地产用地出让收入已占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的91.8%²。按此比例和房地产行业的历史税负水平估计,2023年房地产相关的财政收入(税+土地收入)占到政府财力(一般公共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合计)的比例超过35%。

因此,房地产行业的增速下调或者可能出现的负增长,将带来较大的政府减收压力。2023年7月以后,房地产相关税种收入月同比增速基本均已转负(图2),8-11月,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月同比增速分别为-17.5%、-11.2%、-13.1%、-9.9%。

图2:房地产相关税种收入月同比增速(%)

数据来源:wind

另一方面,减税降费的效果存在边际递减趋势,且现有税制结构下中小企业的获得感相对较低,不宜将“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简单理解为“全面大规模减税降费”。“十三五”,我国减税降费超7.6万亿元,规模空前,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释放了市场活力。减税降费更多是一种结构性政策,且从数据来看减税降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减弱。这里以历年剔除土地出让收入的前两本预算收入之和作为基数,计算历年减税降费的幅度,与经济增速比较(图3),减税降费幅度从2023年的3.5%升至了2023年的11.9%,但经济增速却从6.9%下降到了2.2%。即使不考虑2023年的特殊情况,假定当年增速与2023年一致为6.1%,也能够明显看到减税降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并不十分显著。

图3:减税降费幅度与经济增速(%)

数据来源:wind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事实上更有利于贡献更多流转额的上游大型企业,而最需要减轻负担的中小企业得到的实惠反而相对较小。以增值税为例,理论上,增值税特有的抵扣链使得没有议价能力的下游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减税的全部收益,因为并非所有企业在税率下降时都能保持含税价格不变进而行业自身完全享受减税带来的效益,这取决于行业的议价能力,或者说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随着增值税税率的下降,议价能力不足的企业往往被动地倾向于降价以保持市场份额。数据上,2023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合计2823万亿,仅占到当年2.36万亿减税降费总额度的11%。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或许有一种更合理的解释,即“更大力度”指向的应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性的同时,通过结构性安排提高减税降费的效能,提高税收征收的间接性、透明度和连续性,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减税降费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但也要认识到法定的税收收入是政府收入最稳定、规范的来源。为了保障政府职能履行的顺畅程度,避免地方政府层出不穷地间接获取可支配收入的行为,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应注重在保持税收稳定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效能。特别是考虑到基层政府正面临非常严峻的收支压力,此时大力推进减税就难免会出现变相征收、提前征收等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形象的个别行为和现象。

核心矛盾二:减收叠加资金结余不足,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

无论减税降费以何种形式实现,财政减收几成定局。那么在没有充分赤字融资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以收定支”的预算原则,接下来应如何保证适当的支出强度?这是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二个核心矛盾。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究竟多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才“适当”?这显然要与稳增长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参照目前市场的一致预期,我们假定2023年gdp的实际增速目标是5.5%,这意味着财政支出对应的政府消费支出增速不能低于5.5%,否则就会对gdp增速形成拖累。

我们首先明确财政支出增速和gdp核算中政府消费支出增速的数量关系,然后倒推出为达到5.5%的政府消费支出增速需要多少财政支出增速。在支出法gdp中,政府支出意味着对公务人员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和商品的购买,也可视为消费的一部分,计入gdp。通过价格平减后,可以发现支出法gdp中的政府最终消费支出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间有较为固定的关系(图4)。

根据我们计算出的数量关系可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名义增速需达到7.3%,才能实现政府消费支出5.5%的实际增速。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居民部门消费支出对gdp形成的拖累,政府消费要想弥补来自居民部门的消费支出缺口,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名义增速或达到15%。

图4:政府最终消费支出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wind

进一步,我们假定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与疫情前的2023年一致,为3.8%。考虑到潜在的减收压力,这已经是较为乐观的估计。在这样的收入增速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7.3%和15.6%分别对应着5.42万亿和7.46万亿的支出缺口。如果把2023年当做极端情形的代表,那么当年支出缺口也仅比2023年增加了30%,这或许就是支出缺口增速的上限。而2023年财政支出缺口是43800亿元,按照最高增加30%计算,2023年的支出缺口的上限则在5.7万亿元,对应了8.3%的财政支出增速。

综上,给定5.5%的gdp实际增速目标,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增速不能低于7.3%,对应的收支缺口是5.4万亿元,否则就可能对gdp目标形成拖累。即使财政继续发力,其增速上限很可能也不会高于8.3%,对应的财政收支缺口是5.7万亿元。

图5: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收支缺口

注:2023年三个预估值分别对应7.3%、10.1%和15.6%的支出增速

数据来源:财政部、自行估算

弥补收支缺口有两个主要方法,一是上一年的财政转结余资金调入,二是当年的财政赤字。有一种观点认为,2023年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尚有不少盈余,可以作为预算盈余支持2023年的财政支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高估了当前的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报告里,政府性基金预算所谓的“支出”并不包括调出资金。以2023年为例,仅从支出和收入端看,政府性基金的实际收支差比预算多了2.5万亿元,但事实上由于从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并不体现为支出,而2023年这部分调入约2万亿,比预算多了1.7万亿。这意味着所谓的2.5万亿的“结余”中,大部分资金已经调入了一般公共预算使用,并未实际形成结余。因此,要确保7.3%的基准财政支出增速,这部分对应的财政收支缺口将主要依靠赤字融资来实现,对应的赤字率约5%。

核心矛盾三: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基建”的双重任务

2023年12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而根据已有的测算:超六成的基建资金是地方国企(主要是城投公司)自行筹措,且城投公司主营的市政及相关投资是基建投资的最大组成部分,是近年拖累基建投资的主要原因。

地方平台公司的行为则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的导向密切相关。市政投资乃至基建的放缓是减收压力和债务风险制约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意愿的结果。地方政府如何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和“适度超前基建”的双重任务,这是接下来财政发力面临的第三个核心矛盾。

具体来说,基建低迷的重要表现是市政投资的放缓,市政投资主要由地方国企或者说地方平台公司主导。而地方平台公司的行为则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的导向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具有复杂性,在隐债风险化解过程中,债务风险已经较为突出的地区似乎希望暂时区分新旧债务资金,优先解决隐债问题。所以,市政投资乃至基建的放缓是减收压力和债务风险制约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意愿的结果。在预算内,市政工程、景区建设这类非必要支出在支出压降时自然首当其冲。财政预算之外,大量的市政工程本就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责推进,在政策着力化解地方政府隐债风险、监管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渠道的形势下,以市政工程、景区建设为主体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也就成为了低迷基建投资的最大拖累项。

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的要求下,要适度超前基建建设就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化解隐性债务与地方政府新增债务支持基建如何互相独立,不互相干扰。显然,当前政策的初衷是探寻一种更可持续的基建融资模式,摆脱过去靠融资平台获得资金做基建的高风险模式。但在基层政府的实际工作中,承担化解隐性债务任务和承担基建项目融资任务的往往是同一批工作人员,且化债的工作压力显然超过了稳基建的工作任务。可以想象,短期内要找到更好融资模式的难度非常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在继续借钱和停止借钱中二选一,而后者或许是地方政府的普遍选项。

二是如何提高专项债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专项债在稳基建中的作用。现行的专项债管理制度下,专项债难以形成地方可支配财力,使用效率低。专项债管理制度的初衷十分良好,但要求项目收益可覆盖本息,又有绩效评价要求。实际上,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十分稀少,约束了资金的正常使用。项目质量、先天性缺陷、形势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以收益偿还,最终还需一般公共预算兜底。因此,要提高专项债使用效率,就要及时为专项债松绑,只在用途而非现金流上做规定,才有可能真正发挥稳基建的作用。

提高赤字率是财政发力的最好方式

经济下行期,综合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在财政政策的工具箱里,减税更多是结构性政策,赤字管理才是更主要的逆周期调节工具。除了研究如何更好减税、更好使用专项债,更应把财政前门开的更大一些,更好利用政府信用在融资层面的优势,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效率,真正发挥中央政府在稳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财政赤字不是洪水猛兽。预算赤字管理是国家平抑经济周期的重要方式。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完全有能力承担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财政赤字安排。相比于政策表态,市场更希望看到的是能落地、可执行、有强度的财政政策。这也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关键。

【注释】

1、税收占比计算中,分子的绝对值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税务年鉴》(更新至2023年数据),分母绝对值源于财政部公布的财政决算,下同。

2、计算中: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2)关于房地产用地出让收入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房地产土地出让面积与成交价款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数据,其中有各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面积与成交价款,加总的土地成交价款与历年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差异较小、基本吻合,所以此处测算房地产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对总体的贡献度时,采用此来源数据。二是国家统计局月度统计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项下的房企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这部分由房企在统计体系中通过直报系统填报而来,由于口径的差异,这部分数据与财政系统收取的土地出让数据差异较大。

【第2篇】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又是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区分“居民”还是“非居民”是所得税的第一步。最近有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xxx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为什么还要按“居民”申报缴税所得税”,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一直很费解,今天跟大家理清税收上“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居民”在税收意思的概念是由于所得税的需要,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在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概念也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公民概念是不同领域的。居民强调的“居”,主要以“居住”来确定。中国人不一定是中国“居民”,外国人不一定不是“居民”,中国企业也不一定是“居民企业”,外国人办的企业也不一定就不是“居民企业”。

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居民个人,以“居”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和划分条件,而不是以国际为划分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条件有两个,只要符合一个就是居民个人: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

第一个判断条件“有住所”,那么什么是“有住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有住所”意即因为“因……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什么是“习惯性居住”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某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跑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失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个时候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

如果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就用第二个条件去判断,第二个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183天是根据一年365天,183天已经过半了,意即居住过半了就是“居民个人”。

第二款是“非居民个人的定义”,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居民个人”的就是“非居民个人”,一个排除法就行了。

第三款定义“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年度。

案例说明

jun 是英国人,在中国无住所,但因工作原因在中国呆了364天,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估计有人说肯定是居民了,符合183天规定。其实不一定,因为条件里还有一个不知道的元素,从那天到那天呀,183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如果这364天很均匀的分布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即两个纳税年度各182天,就不能算作“居民个人”。

下面说一下“居民企业”。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读

居民企业的判断条件也是两个,也是符合一个既是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首先,第一个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哪里的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明确是依中国法律法规,合起来既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解释为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个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三款定义“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中国境内没有管理机构的两个层面含义,一是但有机构场所,既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没有机构场所,有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也是。有机构的,无论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机构的,只有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才是中国非居民企业。

细则同时也对机构场所做了定义: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只要有活动空间的都算。

案例说明

一个中国人在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如果只在中国有一个办事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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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国税务居民定义

港税收居民身份实质认定制度简介

2021-08-11 20:58

法 律 视 界

中国香港的税收制度以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而闻名。随着 40余份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签署,中国香港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枢纽。为了尽享此类协议的税收优惠,公司必须首先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项任务正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香港广泛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为已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公司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虽然具体收益将视乎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此类公司可享受优惠的利息和股息预提税率,甚至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

公司取得这些税收优惠的关键是从税务局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公司,税务局对申请此证书仅列出两个要求:

· 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企业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企业

然而,即使符合以上要求并不能保证申请成功。 从2023年开始,税务局在颁发证书方面逐步变得更加严格,首先是要确保申请人已经在香港建立了足够的经济实质。基于全球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此申请的要求已变得更严格。

1

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

近年来,企业使用税收优化策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受到关注。在此方面最显著的倡议是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135个地区正在合作。这计划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洞,并创造一个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

香港为遵守该计划的要求亦逐渐强调建立经济实质的要求。经济实质要求背后的思维是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即仅在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下,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外国企业的做法。

这对利用香港全面双重课税协定而寻求税收减免的公司有重大影响。例如,在香港成立的空壳公司不太可能成功申请,因为它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

2

界定经济实质

《税法》没有界定经济实质的具体定义,因此可对其作出解释。税务局在2023年2月首次修订了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表,此前只要求提供基本信息。现时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供有关其业务活动以及管理和控制地点的详细资料,以便税务局能够对每份居民身份证明书作出个别评估。

以下是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但不应该视以下资料包括全部资料:

1、董事会的组合和会议地点——董事会成员是否为香港居民,董事会会议在哪里举行,讨论和决议的性质,以及如何决议和在哪里执行;

2、商业运作——涵盖各种资料,包括企业地址、员工工作位置以及他们如何和在哪里履行职责;

3、收入性质——香港金融机构的详细资料,经审计的帐目,显示在香港境内持有的资产数目,公司的利润是否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申请人是否可被视为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

获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不保证公司可根据香港的税务协定申索利益,一般而言,每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效一年。若香港公司的性质没有重大改变,根据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发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所有情况下,此证明书都需要定期更新。

3

加强趋势

随着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进展,享受税收协定内的优惠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在2023年修正案生效之后,其他几项法规也相继生效,每项法规都更接近经合组织的理念。举几个例子:

1、《 2023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iro)编纂了转移定价的独立交易基准规则并提高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

2、 第五号议定书于2023年7月签署,增加了一个新的“主要目的测试”,以防止滥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双重课税协定。

这一切都符合全球趋势。即使是开曼群岛,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制定了经济实质法。预计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特别当经合组织正走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2.0时代”。

希望利用香港具竞争性的税收制度优势的公司须注意全球和香港的税务趋势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不成功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可能会对未来的申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前必须认真准备。俗话说得好,预防胜于治疗。

(来源:卓佳香港

【第4篇】中国税务标志

“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红河县税务局的“大朋友们”联合红河县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开展了“与税童行迎端午,童心向税赛龙舟”主题活动,寓教于乐,让小朋友们感受传统习俗的魅力,走进税收、了解税收,从小树立起“努力学习税收知识,做好小小税法宣传员”的责任意识。

学“税”字

来自红河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小讲师,为小朋友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税”课,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税收的种子。课堂上,税务小讲师通过动漫短视频、ppt、图片展示等趣味形式,向小朋友们介绍了“税”字的起源、演变、作用以及照片背后隐藏着的税收趣味小故事。小朋友惊叹道:“原来最喜欢的动画片里都包含着税收知识,真的太酷了!”

识税徽

税务小讲师结合身穿的制服、肩章、胸牌向小朋友们介绍税徽的象征:肩徽颜色为黄白相间,取意税收有如“真金白银”;麦穗和齿轮寓意税收来源于经济发展,表明中国经济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图案四周呈圆形周转状,寓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通过详细讲解,让小朋友们对税务标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话习俗

当“六一”儿童节“撞上端午节,小讲师还为同学们讲述了端午的由来,爱国诗人屈原的故事,并向小朋友们介绍端午的习俗不止是吃粽子还有挂艾叶、包香囊、系彩绳、赛龙舟等,并带着小朋友开展了端午趣味活动。

五月五,过端午

划龙舟,敲锣鼓

一二三四五,你划龙舟我打鼓

听说端午节有划龙舟的习俗

可是没有水怎么划龙舟呢

那就来一场“陆上赛龙舟”比赛吧

税务局的叔叔阿姨和小朋友们一起划龙舟

大家热情高涨

随着鼓声和“加油”声响起

龙舟上的小朋友们同心协力

“与税童行”号、“税月童心”号、“童话税收”号

奋力向终点冲去

端午节素来有挂艾叶插菖蒲的传统

小朋友们获得了盛满艾叶的五彩香囊

这个端午节真有趣

快用画笔记录下来

通过“识‘税’事、话习俗”等系列活动,让孩子们在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快乐学税法,在体会端午节所蕴含的浓浓情意的同时在心中种下“税”的启蒙种子,加深孩子们对祖国的热爱。

来源:红河县税务局、罗桂云

【第5篇】中国税务logo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即称为税收种类,简称税种。税收种类是税收制度的主体,也组成了我国的税收体系。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全面取消之后到现在,我国共开证了22个税种。其中4个税种已经停征或者事实上已经停征,我国目前在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为五大类:

一、对流转额征税(3个)

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1、增值税

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

基本税率:13%,9%,6%,0%(出口税率)

征收率:5%,3%

特殊征收率:2%,1%(现阶段税收优惠)

2、消费税

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我国消费税是对消费品选择性征收,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俗的讲,目前我国主要对于超前消费、、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保消费、非健康性和非必要性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对包括烟、酒 、化妆品在内的15种商品征收。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从1%到56%都有;计税方式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对于卷烟和白酒同时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

3、关税

关税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

说明:

1、这里的“境”指的是“关境”不是“国境”,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省和大陆均是不同的“关境”;海南自贸港2025年封关之后,也可能是单独的“关境”。

2、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当然可以进出关境的,也就是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商品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

二、对所得额征税(2个)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通俗的讲就是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征税。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15%(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等),10%

2、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税。目的是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

税率:

(1)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3%~45%(超额累进)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还包括自然人有偿劳务所得、承保经营所得等;

(3)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

其他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三、对资源征税(1个)

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征税。资源税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

税率:依据应税资源不同从1%~20%不等

计税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四、对财产征税(3个)

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

1、房产税

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税。

从价计征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 0 % 后的

余值计征,税率为1 .2 %;

从租计征税率:租金收入的12%(优惠税率4%)

2、车船税

对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

税率:乘用车按照每年定额征税 60~5400元/辆(按照排量)

商用客车按照年480~1440元/辆(按照载客量9座以上)

商用货车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专业车辆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摩托车每年定额征税 36~180元/辆(按照排量)

机动船舶每年定额征税 3~6元/辆(按照净吨位)

游艇每年定额征税 600~2000元/米(按照艇身长度)

3、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契税有利于增力哋方财政收入,有利于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税率:3 % ~ 5 %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 3% - 5 % 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优惠税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 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行为征税(9个)

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2002年1月1日内蒙古停征筵席税,标志着其在全国完全停征;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紧随农业税取消)

1、城市建设维护税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调整城市建设维护权利和义务。

税率: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5%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

7%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

2、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是我国最年轻的税种。

税率:大气污染物1.2~14元/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5~1000元/每吨(根据污染物性质不同)

噪声350~11200元/每月(根据噪声强度不同)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06~30元/平方米(区域不同土地位置不同,定额税率不同)

4、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12.5~45元/平方米(各区实行不同定额税率)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5、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税。

比例税率:0.05%(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税率:5元

( “权利、许可证照”和 “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均为按件贴花,)

6、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规定车辆的行为征税。

税率: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土地增值税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征税。

税率:30%、40%、50%、60% (超率累进税率)

8、船舶吨税

海关对出入中国口岸的商船按船舶吨位计征税款,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9、烟叶税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行为征税,原来属于农业特产税。

税率:20%

目前在征的18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的有12个,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种,征税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其他规费

不属于税收,但需要纳税主体缴纳的款项费用,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都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目前社会保险费也已经由税务机关代为收取。

教育费附加: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计征比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比率为2%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工会经费:《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

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经费。

价格调节基金: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范围和费率也不相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费率也不相同

【第6篇】中国税务官网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现将2023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被取消登记,自取消登记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因违纪违规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2023年5月10日10:00至7月8日17:00。

(二)补报名时间:2023年8月5日10:00至8月16日17:00。

报名人员请于截止日期前完成报名流程,逾期将无法办理。

三、报名程序

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网址https://ksbm.ecctaa.cn,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点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的 “税务师考试”栏目,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的“考试服务”进行报名。

(一)首次报名人员报名

首次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后,应首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按报名指引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选定报考科目并完成交费。有工作年限要求的报名人员应填写工作履历。

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宽295像素,高413像素,此照片将被用于准考证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报名期截止后不得更换照片。

(二)非首次报名人员报名

非首次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核对个人信息。进入“信息采集”页面,逐项按要求核对、填写,如信息有变动的,应更正更新。选定报考科目并完成交费。

(三)交费

1.考试费标准:每科人民币93元。

2.支付方式:提供支付宝、微信两种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2023年5月10日10:00至7月10日24:00;2023年8月5日10:00至8月18日24:00。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交费。

4.报名期内(2023年5月10日10:00至7月8日17:00)已交费报名人员可申请退费,报名期结束后报名费原路退回,逾期不再受理退费申请。报名期结束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费不予退还。(注:补报名期间2023年8月5日10:00至8月16日17:00不受理退费申请)

(四)报名完成

1.报名完成后,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及报名信息表。

2.报名完成后,在补报名期间报名人员可增加或调整报考科目,不可调减报名科目,不受理退费申请。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暂未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学历(学位)的本科应届生,应在“是否在校生”处选择 “是”,并填写相关信息。

2.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学历证书编号栏应填写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编号。

3.学历证书遗失、损毁的报名人员,报名前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入学信档案查询本人学历信息;查询不到的,应向学信网或相关受理机构申请学历认证报告。

4.先工作后入学的成人、自考等相关专业大专应届毕业生,应填写工作履历。

四、免试申请

(一)申请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相应科目:

1. 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人员应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二)申请时间

申请期:2023年5月10日10:00至6月30日17:00。

补申请期:2023年8月5日10:00至8月10日17:00。

(三)申请程序

(1)首次申请,登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页面,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页电子图片。

(2)已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继续有效。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时间约5个工作日。

五、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一)考试科目

《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二)考试大纲

《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附件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

(三)考试用书

根据《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预计5月中旬公开发行。

报名人员可通过中税协官方授权书店、中国税务出版社微店、各地新华书店、京东、当当网等正规渠道购买正版教材。

六、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城市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即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不提供手写板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二)考试时间

2023年11月19日:

09:00—11:30 税法(一)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23年11月20日:

0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三)考试城市

具体考点城市信息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

七、准考证、考试成绩、资格证书

(一)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于2023年11月14日10:00至11月20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未完成报名流程的报名人员,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期内已选择退费的科目不在准考证上显示。

注:应试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和打印的纸质准考证参加考试,不可持电子身份证和电子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成绩认定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自2023年度起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140分)的60%(84分)。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后,应试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4.根据有关文件,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023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三)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后,已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全科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

2.为保障军队院校或2001年(含)前取得本公告第一条相关学历的全科合格人员能顺利完成证书申领工作,请上述有关人员登录学信网或到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受理机构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妥善留存。

3.经审核,符合领证要求的全科合格人员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推行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持证人员届时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证书查验”查询并下载。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7篇】中国税务报: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2023年02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井安 刘梅 李晓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总体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对视同应税交易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草案第四条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有“(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视同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建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明确,不采用类似兜底条款。

建议将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草案中除了单位和个人赠与金融商品这项服务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规定外,对其他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交易行为都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会形成税收不公平。

在实务中,有餐饮业招待客户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有运输业企业为相关客户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还有娱乐业为客户无偿提供娱乐等。如果对应税服务无偿或赠与不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就是对赠与应税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对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征税,也使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划分转出,使相关纳税人变相地减少了销项税额。

另外,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之外。

对纳税人类别可转登记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务中,很多业务萎缩或转型的企业受益很大,建议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转后经营数据及转为一般纳税人等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常态化。同时,在市场中,企业的供应商会倒逼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

对兼营行为补充规定的建议

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属于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所以实务中会出现,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适用零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形,如某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在境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适用税率”,适用零税率,因为3%不属于增值税税率。笔者建议,草案第十九条中“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预缴税款的征管建议

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增值税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所以实务中可能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市政工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由于材料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多,会出现多预缴增值税税款,项目结束时多预缴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办理退税。笔者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预缴增值税退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个内容。

对梳理文件的建议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的过程中整理相关文件,增加税法严肃性和减少争议。例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中还有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六建集团、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第8篇】中国税务网站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措施。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申报享受这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呢?以下70种情形为你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金融机构报送)

4.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5.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6.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9.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3.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8.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0〕94号)

(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号),应报送: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4.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号),应报送:

(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7.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8.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29.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6.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9.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

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40.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5.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50.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2.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3.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5.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6.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2.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

6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5.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6.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7.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8.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9.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0.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9篇】中国税务网络学院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23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11篇】中国税务图标

税收事业是中国***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党百年来,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扬帆远航、行稳致远,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回顾税收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可以从历史维度、实践维度、价值维度、发展维度、文化维度五个方面来学习领悟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历史。

从历史维度看:

税收的政治属性始终如一

百年来,党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中,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审时度势提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和主张,对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领导始终如一贯穿税收改革发展全过程,税收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属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税收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树牢税务机关是政治机关意识,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认真对标对表,及时校正偏差,把对党忠诚根植于心、践之于行。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以党的建设引领税收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税务系统“六位一体”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从实践维度看:

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一脉相承

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深刻影响着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

从最初的财力保障理念,到后来的收入工具理念、经济税收理念、税收法治理念,再到如今的税收治理理念,税收治理理念的变化,是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思路、方向和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党对税收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判断,税收制度体制由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跃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始终围绕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持续不断地深化改革完善。从2023年中办、国办发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到2023年中办、国办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国税地税“合并”,再到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收征管“合成”式变革,一以贯之地遵循治理理念,蹄疾步稳地推进以新“六大体系”和“六大能力”为标志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

税收治理理念的演进发展与“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一脉相承,体现了党领导下的税收工作始终与党的各项事业同行、与时代同步,与国家改革发展进程和关键节点相互契合、同频共振。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坚持税收治理理念,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须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等方面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联系湖北的实际,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税费政策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助力湖北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为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贡献税务力量。

从价值维度看:

税收厚植人民情怀一以贯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于中国***百年历史发展进程。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价值追求,同样始终坚持人民立场。

从纳税服务来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将“优化服务”作为基础性工作写入新的征管模式之中。200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纳税服务持续改进优化,注重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新服务方式,大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增强办税体验,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23年,税务部门积极担当作为,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尽心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彰显了税收心系民生冷暖的为民情怀。

在新发展阶段,税务部门要始终站稳“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根本立场,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厚植为民情怀,不断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小切口”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践行初心使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持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信任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从发展维度看:

税收创新底色从未改变

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史是一部探索不止的创新史。回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没有任何经验和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党领导下的税收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创建了红色政权的税收管理体系。新中国建立后,探索建立税制体系和征管组织制度,奠定了税收事业发展根基。改革开放为税收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党成功领导了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统筹推进,一项又一项改革,一场又一场硬仗,为税收事业发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税收改革发展是一场接力赛,必须一棒接着一棒跑下去。当前,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统筹做好组织税费收入和落实减税降费等各项工作,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文化维度看:

税务文化根植实践薪火相传

税收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力量支撑。红船精神、长征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等伟大精神,构筑起中国***人的精神谱系,也给税务文化提供了赖以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

在党领导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历程中,税务文化薪火相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的部队开拔到哪里,税收工作就发展到哪里,税收工作者冒着枪林弹雨,出生入死、前仆后继,用不屈的信仰和满腔的热血铸就了永不褪色的税收之魂。这种不怕苦、不怕累甚至不惜命的大无畏精神,在2023年大战大考中向险而行、战疫战洪的税务人身上得到生动的再现。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文化在深厚的文化积累和火热的税收实践中不断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充分反映了税务干部的共同价值取向和忠实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的精神追求。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新发展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法治文化,持续深化廉政文化,探索推广服务文化,更好发挥税务文化的导向、凝聚、自律和激励作用,厚植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有舞台、干成事有地位、干部队伍有活力的良好氛围,倾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努力在新的税收改革发展征程上创造新业绩、新辉煌。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胡立升)

【第12篇】中国税务报出口骗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田宏杰

前置法定性确定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随着骗取出口退税手段的升级换代、人员的分工细化、流程的模块分散、地域的东西交错,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也不断面临各种新型疑难问题的挑战,能否提供一个既合法律与法理,又能简便有效运用的司法认定规则或者法律适用指引,以从根本上解决不仅在当下已经出现,而且在未来可能遇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勠力前行的方向。

这个规则和指引,在笔者看来,其实就存在于前置法与刑事法的规范结构和制裁分配之中。一方面,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在其对刑法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法益之侵害,因而不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绝无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此即“前置法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而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当其不仅具有法益侵害实质,而且符合刑法为保护法益而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定型即犯罪构成,并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才能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此即“刑事法定量”。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由此决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和司法认定的关键,就在于刑法第204条致力于保障的相应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阐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包括两类: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二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原材料进口税。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即其立法精神在于:一是消除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双重征税,实行出口全退税,进口足额征税;二是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让各国出口商品零税率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因而出口退税的原则是:多征多退,少征少退;不征不退,全征全退;退征一致,彻底退税。即通过出口退税制度,将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征的国内税款和原材料进口关税全额退还。

由此,出口退税的实现,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的同时满足:一是在前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征税的完成,即货物已被实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国内税金或者原材料进口的关税。二是在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出口的完成,具体包括:第一,货物已经报关离境;第二,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第三,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如果说前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法律要件是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那么,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三个法律要件,则是出口退税的充分条件。因之,在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或者法律要件缺失的情况下,将依法不应出口退税的“货物”伪装成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表面上是对出口退税款之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实际上是对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破坏。

这不仅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益侵害实质,而且是各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进行欺诈的根本着力点。围绕上述环节及其法律要件,各种传统的、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纷纷出现。仅在出口环节,常见的就有:⑴无中生有型,即没有货物出口假报出口的;⑵鱼目混珠型,即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⑶偷梁换柱型,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的;⑷一货多用型,即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的;等等。在前出口环节,则一般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抵税、退税的发票等。

但是,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无论表现为什么行为样态,无论货物出口是完全无中生有的虚报还是真假出口的混同,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旦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即符合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因而前述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即“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部分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还应指出的是,由于退税资格和退税率的确定以出口商品的税款已经实际征收税金为前提,因而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之形,而行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之实的,如何处理?按照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应以逃税罪论处。有学者对此规定持质疑甚至批判的态度,认为刑法将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回的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既是对立法的自我否定,又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违背,是立法任意性的表现。但其实,就像受贿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受贿等发生在不同时段的受贿一样,逃税亦如此,虽以事前逃税、事中逃税为常态表现,亦不乏事后逃税这样的特殊样态。故而逃税罪成立的关键,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样,不在行为样态的纷繁复杂,而在行为本质的法益侵害。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所决定,由于逃税罪的前置法为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而非2005年《退(免)税办法》的规定;其所侵犯的法益乃在于纳税义务的逃避,而非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双重征税的出口退税制度及其必要组成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因而笔者以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以逃税罪而非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既科学又合法。

并且,如果行为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高于行为人已纳税款,则不容置疑的是,与已纳税款等额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构成逃税罪,超过已纳税款部分的骗取退税实质上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故而刑法第204条第2款后段规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即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但问题在于,骗取与已纳税款等额税款而构成的逃税罪与骗取超过已纳税款部分而构成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乃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所为,故而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由于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都系税务犯罪,但基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实乃犯罪构成上既无包容关系亦无交叉关系的两罪,故不能依据刑法第69条的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并罚,因为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数行为独立地构成实质上的数罪,而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即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这样的处理,既是对以法益保护为使命、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之立法精神的尊重,又是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基本原理的坚守。

如果说上述分析主要解决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刑法适用问题,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即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庭审方略,尤其是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的重点,同样应当围绕上述两个环节四个法律要件,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条路径环环展开,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一是在货物流上,出口报关货物的“前世”即国内生产商或供货商的生产产能、工厂用电量、雇工规模和工资发放、仓储货运情况等;出口报关货物的“今生”即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运力、实际运输记录、进口地的仓储等情况及其证明。二是在资金流上,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的资金往来及其证明,包括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三是在票据流上,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货物征税缴纳证明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第13篇】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第14篇】中国人民大学税务专硕

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公开了2023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和形式:各学院的复试工作将于3月下旬-4月初陆续开展,将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复试。

下面麦麦就该校研招网最新公布的各学院(系)内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进行一个汇总!目前共整理了25个学院(系)。其中心理学系的3个专业已公布复试名单:学硕—基础心理学,学硕—应用心理学,专硕—应用心理。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各学院(系)复试分数线

1,统计学院复试分数线:统计学(学硕)429分

2,新闻学院复试分数线:新闻传播学(学硕)378分

3,商学院: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

4,哲学院复试分数线

5,法学院:法学硕士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复试分数线

6,文学院复试分数线

7,外国语学院复试分数线

8,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公共管理硕士(mpa)复试分数线

9,数学学院复试分数线

10,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1,国际学院复试分数线

12,数学科学研究院复试分数线

13,信息学院学术硕士复试分数线

14,劳动人事学院复试分数线

15,应用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6,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复试分数线

1.学术型硕士各专业复试分数线:科目一55、科目二55、科目三90、科目四90、总分365。

2.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复试分数线:科目一120、科目二60、总分245。

17,心理学系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复试名单请考生前往研招办自行下载。

18,财政金融学院:学术硕士、金融、保险、税务复试分数线

19,马克思主义学院复试分数线

20,物理学系复试分数线

21,社会与人口学院复试分数线

22,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复试分数线

23,化学系复试分数线

24,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25,历史学院复试分数线

-end-

注:文中数据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办,麦麦仅作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5篇】中国税务期刊

日常一问:北大核心今天出版了吗?

答曰:未出版!

北大图书馆之前说要5月出版,现在到月底了,还没见动静。不过,已经有很多刊物公布了自己的入编情况,以下是部分刊物的收录情况,以及新版北核的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版的北大核心目录共收录有七大编74个学科类目的1990种刊物,具体的刊物情况请以最终出版的纸质目录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23年版)

北大核心目录(第九版)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版)核心期刊表

排序

中文刊名

教育-思政-文学类

1

高校教育管理

2

中国高校科技

3

现代教育管理

4

教育科学研究

5

民族教育研究

6

大学教育科学

7

黑龙江高教研究

8

重庆高教研究

9

成人教育

10

教育理论与实践

11

当代教育论坛

12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13

研究生教育研究

14

教育与职业

15

职业技术教育

16

教育与经济

17

比较教育学报(原名:外国中小学教育)

18

学前教育研究

19

中小学管理

20

职教论坛

21

思想政治课教学

22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3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高中上旬)

24

党的文献

25

党政研究

26

阿拉伯世界研究

27

长白学刊

28

红旗文稿

29

心理学探新

30

中学语文教学

31

语文建设

32

外国语文

33

语言战略研究

34

长江文艺.原创

35

芙蓉

36

天涯

37

江南

38

当代教育科学

39

基础教育

40

中国教育学刊

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类

1

电影评介

2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3

新闻爱好者

4

新闻与写作

5

青年记者

6

传媒

7

出版广角

8

出版科学

9

中国博物馆

10

情报杂志

11

图书馆

12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3

图学学报

14

情报科学

15

图书馆建设

16

图书情报知识

经济大类

1

商业经济与管理

2

商业经济研究

3

区域经济评论

4

工业技术经济

5

技术经济

6

生态经济

7

农业经济

8

农业经济与管理

9

财会通讯

10

财务与会计

11

财贸研究

12

价格理论与实践

13

会计之友

14

税务研究

15

国际税收

16

建筑经济

17

经济与管理评论

18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19

管理学刊

20

武汉金融

21

南方金融

22

旅游学刊

23

旅游科学

24

国际贸易问题

25

国际商务

26

资源开发与市场

农业-林业-畜牧业类

1

农药学学报

2

林业工程学报

3

世界林业研究

4

林产工业

5

林业经济

6

西部林业科学

7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8

农业考古

9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10

浙江农业学报

11

江苏农业科学

中州期刊联盟 从数据中读出温度

12

中国农机化学报

13

草地学报

14

中国草地学报

15

草业科学

16

草业学报

17

棉花学报

18

茶叶科学

19

中国瓜菜

20

中国果树

21

果树学报

22

中国南方果树

23

热带作物学报

24

种子

25

中国稻米

26

北方园艺

27

中国园林

28

食用菌学报

29

广西植物

30

植物保护

31

分子植物育种

32

中国植保导刊

33

中国畜牧杂志

34

中国畜牧兽医

35

畜牧兽医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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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年鉴(15个范本)

提要☞当下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已无需讨论,但要看到真正的财政发力,还需解决三个核心矛盾:(1)经济下行往往伴随财政减收,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的政策能够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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