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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第1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第2篇】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篇】合伙注册公司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4篇】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随着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建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区别,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区别,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官长水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官长水律师补充: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不同点: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官长水律师总结: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的主要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官长水律师,执业15年,精通公司、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工作细致,对案件发展规律预测准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5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接前篇文章《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进行组合搭建,根据股东人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组合使用,本文小鱼蛋主要研究合伙企业持股的特点,三个板块分别写完后,小鱼蛋再将其汇总对比。(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前文提到,在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做了较为完整约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股东架构层面的问题,股东层面小鱼蛋依旧从“钱”和“权”的角度展开,另外会阐述一些特殊情况的问题。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路径示意图:

一、从“钱”的角度分析

所谓“钱”的角度是指“钱”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上的过程,该过程必然涉及到各项税负,小鱼蛋将各项税负及政策依据在此列明。注:本文仅讨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持股的情况。

1、合伙企业股东分红征缴个人所得税缴纳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20%缴纳。补充一点,理解合伙企业的税要记住“先分后税”的概念。

2、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印花税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4条第5款: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之股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印花税为0.05%。

二、从“权”的角度分析

所谓“权”的角度是指股东持有的表决权,

强调,表决权≠股权

合伙企业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合伙意志高度统一。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这个持股平台内,无论未来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人永远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远可以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意志。

那么,回到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上,实际控制人可以牢牢的把握住在该持股平台的所有表决权。

所以,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中控制权。

三、从“特殊情形”角度分析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代持的股东,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是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主体,在该主体中透由代持实现的风险相当之大,非常及其特别强烈的不推荐,除非,在此之上,再搭建一层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由该公司出面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第6篇】甲乙丙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

【第7篇】企业合伙人是什么级别

高级合伙人一般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因人数的多少而发生行政划分的不同。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有高级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分。而高级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中行政级别较高的合伙人,除主任外,可以视为是副主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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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9篇】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10篇】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11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一些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2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本篇文章,想和大家一起探讨,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争议。

在旧个人所得税制下,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的理解和执行并不统一。直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施行,这一争议似乎有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该规定在实务中又引发了新的争议,即“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进行确认。

特别是2023年11月24日,某市税务局12366针对此问题进行的回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多方的热议与讨论。

“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该12366问答思路可总结为,对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分为三道环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道:针对财产份额转让当年可归属到该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第二道:视同合伙人退伙,进行退伙清算,清算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道:在清算后,如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支付,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事项1:

2023年5月,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投入700万元和300万元,成立a合伙企业,并分别持有a合伙企业70%和30%的财产份额;

事项2:

2023年12月,a合伙企业投资600万元,从而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

事项3:

2023年1月31日,a合伙企业存在如下事项:

(1)a合伙企业当年经营所得为5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5万元*30%=1.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2)a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50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150万元*30%=4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3)b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事项4:

2023年1月31日,合伙人乙拟打算将其所持有的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以5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a合伙企业中归属于乙的已税留存利润的提取权利同时转让给自然人丙。

该税局回复口径中的个税处理方式,这里暂称观点一:对于合伙人乙将其持有的a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当年经营所得汇算

先对2023年a合伙企业中,归属到乙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按5%—35%的税率进行汇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合伙人退伙清算

对合伙人乙进行退伙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此时考虑公允价值的情形下,如果其清算所得为120万元,该120万元,乙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步骤三:计算份额转让

最后,由于合伙人乙是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计算方式如下:

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20万元(清算所得)=33.5万元。

则3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实务中针对个税的处理方式还存在其他不同观点。

观点二:对于归属到合伙人乙当年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仍应该进行汇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实缴资本及当年和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的部分,可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

即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元(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53.5万元。

则15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不考虑a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也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直接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种观点,个人更倾向于观点二的计算方式。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和财产份额转让分属两种不同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情形,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视同退伙。

因此,观点一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求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似乎与《合伙企业法》的思路并不一致。因此,慕容老师认为除转让当年产生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外,其余应税所得应直接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若按照“三段式”来分别计算转让方乙方的个人所得金额及其对应的个税,此时需要进一步就如何衔接到丙方并就其计税规则进行延伸考虑为宜。

观点三未考虑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转让方未提取)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的留存利润。对于转让当年已实现的经营所得归属乙所有的部分,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汇算,因此个人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首先应就当年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从而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均已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经营所得”为最终税负,该部分利润合伙人随时可以提取,无需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取得财产份额的同时也取得了提取该部分留存利润的权利。

即本案例中乙没有从合伙企业提取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留存利润,而是间接从丙支付的500万元份额转让款中取得“相关所得”。如果在财产份额转让时不加以考虑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计算方式,后续还会存在一个争议点,即丙以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a合伙企业30%的合伙份额,如果将来b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000万元进行分配,对于自然人丙而言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后续文章中继续和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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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第13篇】合伙企业法30条

合伙企业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4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相信大家都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三个年轻人从学生时代相遇、相识,共同创办英语培训学校,最终实现“中国式梦想”的故事。法援君也被这一群怀揣梦想富有激情的年轻人的奋斗故事所感染。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或许你我都曾梦想成为“中国合伙人”。在选择创业开公司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好呢?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它们各自优缺点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概念: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有限公司: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出资人数

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依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五.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八.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九:投资者权利流转

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有限公司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十: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公司 :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二. 债务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解散

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限公司 :

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这也是创业过程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把方向选择和把握好,才能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大放光彩!

本文系“创业讲武堂”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5篇】什么是投资合伙企业

对于合伙企业不知道各位了解多少?如今市面上各种企业类型林立,诸多的税务问题让不少人有了极大的发展阻碍。你妈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国家的有限合伙是舶来品,是随着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种合伙方式在股权投资领域普遍适用。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演化来的,合伙这个词,英文翻译是 partner。普通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general partner,简称 gp,有限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limited partner,简称lp。所以我们一提到有限合伙,就会提到gp和lp,以后大家再听到这两个英文词时,就知道分别代表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gp,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仅仅是以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6大优势

1. 直接少了一道税相比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分后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给各个合伙人,然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比起有限公司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因为这个特性,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有可能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从筹划角度来看,合理情况下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2. 可以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而这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可多得的优秀人才,合伙人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激励的优势,拉人入伙,同时又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

3. 不受人数限制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最多是50人,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受限制,只有有限合伙企业对人数有限制,合伙人应在两个以上五十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 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做决议时,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不由出资大小决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且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5. 抗风险能力较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唇齿相依,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6. 经营管理灵活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6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在成立商事主体的时候,最常见的就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有限公司”,要不然就是注册“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

那么,内资企业到底有哪些类型呢?(外资的下次再科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创客君以前也科普过:为啥注册的都是“有限公司”?还有别的组织形式吗?

今天就跟大家再详细说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

个人独资企业

就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出了事这个人要赔上全部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尽心竭力的经营一个企业,你既掌握控制权,也承担风险,没有其他投资者跟你要分红,也没有监事找你麻烦,而且连注销都不用在报纸上公告的…

天天喊着注销麻烦,不知道不用登报省多大事儿吗?登报可是要等45天呀!

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叫做“有限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有连带责任,这可能就是“一人”的局限吧,因为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要说“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区别?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此处的法人可以理解为一个公司),法人的准确概念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就是“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的好是能避税的。

合伙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数合伙企业并不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想要成立一个“合伙企业”,需要先了解它的类型,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举个栗子,你现在要给员工期权,那么可以让主体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这样一来,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在老板手中,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了员工,也合理避税。(而且不用担心这会让主体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啊…)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了解为啥不少“合伙企业”都是“投资类”的,不过自从投资类商事主体被限制注册之后,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的投资类商事主体,都注册不了。(目前只能寻求转让。)

但是,合伙企业仍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注册在资讯类、管理类、科技类等,为你的创业添砖加瓦。

其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经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经营,并没有任何限制。

在深圳,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请准备好投资人身份证件及个人u盾;

要成立合伙企业的,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请准备身份证和u盾,如果是本地法人,则需要企业数字证书,如果是异地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剩下的可以交给创客前线来办!(我小打个广告你们不会生气的吧…)

【第17篇】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在司法实践中,用货币对合伙企业中属于实物出资的部分或劳务出资的部分进行结算是一种公平和易于操作的形式,实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财产,在经营期间又发生了一部分损耗,返还实物在核算上可能会比较困难,而劳务出资则必须以货币形式核算,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散伙发生,规定根据出资的财产状况对退伙合伙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其财产份额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18篇】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法人吗

“如果丧失企业控制权,那么这个企业我宁肯不要!”

-----京东刘强东在股权融资时,对投资人如是说

企业如何既能实现与人股权合伙、对内做员工股权激励、对外股权融资,但创始人又不丢失控制权?

工具之一:应用合伙企业中的gp和lp

合伙企业中的gp和lp是什么意思?

一、合伙企业里有两类股东:

一类是gp,普通合伙人的简称;

一类是lp,有限合伙人的简称;

不管是gp还是l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只有gp股东,无lp股东,称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既有有gp股东,也有lp两类股东,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gp和lp的区别?

先来看普通合伙人gp:

1.gp的权利:

(1)不管出资多少,占股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可以以劳务出资;

2.gp的义务:

(1)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

(3)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如果gp要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对外出资,要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如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5)gp向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

(6)gp退伙,对退火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gp的产生:

合伙企业可以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位或数位gp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再来看有限合伙人lp:

1.lp具有的权利:

(1)仅需出点资,享受分红;

(2)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3)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如合伙企业协议没有另行明确要求,有限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则可以从事;

(5)lp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以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仅需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lp如果退伙,仅以在合伙企业所占财产份额清算责任;

(7)其享有合伙企业分红权,监督权、财务知情权、账簿查阅权、参与审计机构选择权、诉讼权、担保权等;

(8)可参与gp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9)可对合伙企业经营提建议;

2.lp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能以劳务出资;

(2)仅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实际应用

合伙企业一般很少独立存在;

常用于企业的顶层架构设计中,用作企业的创始股东团队的控制权保障,即使在股权稀释转让和股权增资时,不会因创始人的股份减少,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举例:

创始人赵总拥有一家企业a

想对内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这么做:

(1)先注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

(2)转让a企业10%的股权给合伙企业b;

(3)在合伙企业b中,创始人赵总担任gp,要被激励的员工担任lp;

(4)合伙企业的股权可以先找人代持,在股权激励时,把代持的股权逐步转给员工,只需在合伙企业b中做股权转让即可;

(5)即使合伙企业中赵总仅占0.1%的股权,但b企业他仍然具有100%的决策权,间接等于他仍然拥有a企业10%的控制权。

【第19篇】合伙企业税务筹划

针对自然人股东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持有的股权后获得的溢价金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如被投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甚至是上市后,其股权的价值暴增几十倍,那么自然人股东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巨额股权溢价,就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情况,而采取的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代自然人的股东身份,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式,从此以后不再有效,相应的方案彻底作废!

也就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转让持有的股权,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通常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为: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该个独企业取代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而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那么在今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个独企业转让该股权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可以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按10%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就是,只需按0.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远远低于按20%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理,针对员工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情况,通常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也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增值后,该合伙企业因为转让持有的该股权而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只需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缴纳0.5%~3.5%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以上两种专门针对自然人持股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发[2011]50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就在2023年年底的最后一天,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使得前述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操作彻底无效,方案彻底作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且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自此以后,凡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就股权增值而产生的溢价金额,一律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0.5%~3.5%的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在2023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又堵住了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不过,注册登记在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依然享有当地的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如果因为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缴纳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的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那么当地财政返还的金额还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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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一)三类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区别在于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20篇)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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