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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18:34:02 查看人数: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1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第2篇】合伙企业股权分配

三个人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如何分配股权,项目总投资是60万人民币,其中a投资40%,b投资30%,c投资30%,a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发放工资算在投资成本中。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会招人负责经营,a后期只负责管理。b除了投资之外,还负责按照市场价来供货(并不是他的成本价,且不负责经营与管理),c只投资30%,并不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此种情况如何分配比较适合呢?

根据投资情况可知,c肯定是不出人力的,那b是否出了人力呢?其实某种意义上,如果b的供货依然是按市场价去供货,那b的作用其实就是投资,b在人力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招人运营,说白了是大方向管理。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是a提出的,b提出的,还是c提出的,因为从不同的角度股权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如果说是a提出的,那我们当然认为a是有人力的,bc是没有人力的,建议给a多分点人力,但如果说是b提出的,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法是不同的。

如果从a的角度来看,比如可以占到70%。当然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如人力这一块占了30%,那么出资这部分就按照三方的4 : 3 : 3分别乘以0.7,进行一个分配,人力部分由a单独独享只占30%。这是在a的角度进行分配。

如果站在b和c的角度,认为a既然拿工资了,人力可以不用,就可以按照出资分配就可以了。还有一种叫动态分配,就是可以在出资的基础上,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后期若a业绩较好,b和c分红可以降低一点,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以及bc各自的期望值,都会对最终的分配产生一个影响。

股权分配是很多创业者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分额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是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团队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第3篇】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常见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纳税方面存在其特殊性,需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文件”)就“先分后税”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文件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企业自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人,其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需要根据其自身性质,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先分后税”的原理。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文件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解析:

文件明确指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当年有留存所得(利润)的,即使未分配给合伙人,也应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也要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均应全额计算分配。

财税〔2008〕65号主要对财税〔2000〕91号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财税〔2000〕91号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计算需提醒注意。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故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故,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文件第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解析: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后来确定,分配比例的确定是有优先顺序的。即分配比例首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而特别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明确亏损弥补问题

第五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解析:

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故,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并不能按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当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案例分析

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其中1个合伙人为甲有限公司,另1个合伙人为自然人李明。2023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假设无调整项目),无其他所得。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的分配比例为40%,张三的分配比例为60% 。

其他资料:

甲公司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不含合伙企业分配所得),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李明无其他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假设其全年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50000元,无其他扣除项。

1、确认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金额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分配所得为200万元,留存所得为4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200万元和留存所得400万元,合计600万元。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不进行分配,那么当年留存所得为6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600万元。

总之,无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分配,未分配部分的留存均应在计算所得时全部计入。

2、计算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1)甲公司为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公司分配所得=600×40%=240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240=540万元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540×25%=135万元

(2)李明为自然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如下:

李明分配所得=600×60%=360万元

李明分配个人所得360万元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李明没有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其分配所得360万元,应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50000元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计算后,其应适用35%档税率。

李明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00-60000-50000)×35%-65500=1156000元

【第4篇】什么是投资合伙企业

对于合伙企业不知道各位了解多少?如今市面上各种企业类型林立,诸多的税务问题让不少人有了极大的发展阻碍。你妈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国家的有限合伙是舶来品,是随着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种合伙方式在股权投资领域普遍适用。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演化来的,合伙这个词,英文翻译是 partner。普通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general partner,简称 gp,有限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limited partner,简称lp。所以我们一提到有限合伙,就会提到gp和lp,以后大家再听到这两个英文词时,就知道分别代表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gp,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仅仅是以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6大优势

1. 直接少了一道税相比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分后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给各个合伙人,然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比起有限公司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因为这个特性,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有可能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从筹划角度来看,合理情况下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2. 可以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而这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可多得的优秀人才,合伙人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激励的优势,拉人入伙,同时又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

3. 不受人数限制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最多是50人,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受限制,只有有限合伙企业对人数有限制,合伙人应在两个以上五十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 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做决议时,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不由出资大小决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且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5. 抗风险能力较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唇齿相依,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6. 经营管理灵活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5篇】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征缴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基本趋同。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源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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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

【第6篇】合伙企业的名称怎么叫才合法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责任承担形式。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对合伙债务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除此之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合伙人经营管理参与程度、竞业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

只有在明确知晓交易方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才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债权的实现,因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8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近三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增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甚至倒退。为此国家不断出台有关经济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其中一项就是鼓励创业。那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呢?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呢?相信绝大部分投资者没法回答三者的区别,不同的投资者也会有不同的选择。具体该选择哪种形式,不妨通过以下几点学习、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

一、定义不同

1、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负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二、缴纳的所得税税种不同

三者缴纳税种相同的基本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等,而不同之处则是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五级超额累进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三、共同点

无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缴纳税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所得汇算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5月31日。

通过此文希望能够帮组投资者了解三者的不同之处,文中提到的三种组织形式其他知识点太多,没法通过短文在此详细描述总结。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下沟通,互相学习。

【第9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跟投”和员工激励已经在各大房地产企业得到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一般为资方或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形式可能是纯债务,即与房地产企业往来借款、或者权益性即持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甚至有可能是债+股的混合模式。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需要向下层分配,即考虑合伙人的类型,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所得,应当首先思考其所得类型。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很多财务朋友们,因为利息的所得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直到税法政策不断完善后才逐渐明晰。

一、利息所得性质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利息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四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了分类所得的五类。

和利息所得的性质比较沾边的有:“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争议点也主要出现在这里。

观点一、认为将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界定为“经营所得”让自然人合伙人交税的依据主要是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其中附件1第四条中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如果按照91号文的规定,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适用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观点二、认为自然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以下简称“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其中第二条非常清晰指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84号文的文件原文及对业务的解释,笔者认为更加贴合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利息及向下分配的业务实质。因此,应当将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分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将利息归类为“利股红”所得,可以避免自然人直接投资的税率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税负产生不均衡,即不再对投资(借款)渠道产生税收上的“歧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统一要求,“利股红”所得的申报方式为支付方代扣代缴,并由扣缴方并按月或按次为所得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以下我们分问题进行探讨。

1、“利股红”所得以取得收入或支付为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合伙企业层面取得利息收入,但并未向底层合伙人分配,是否可以延缓“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应当在取得利息收入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不因分配延时而延误代扣代缴义务,理由还是基于合伙企业的穿透原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承担所得税,而需要穿透到底层合伙人(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税〔2008〕159号2 第三条),因此不存在所谓“不分不税”的方式,合伙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及留存所得及时分摊给合伙人,这里强调的是分摊纳税,而不是实际分配,即使未实际分配在合伙企业层面也需要分摊后缴纳所得税。

2、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不按时履行义务,后续会有什么处罚?如果未及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如何补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会被处以罚款,但因晚缴税款导致的滞纳金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承担的(自然人合伙人)。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最晚时间不得超过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具体规定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1第十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3、如果合伙企业的形式为多层嵌套,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还是一家合伙企业,需要向下穿透多层后最底层才是自然人合伙人,此时到底如何界定扣缴义务人,即应当由谁承担最终的个人所得税“利股红”代扣代缴义务呢?

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核心判断标准为该对象是否对支付金额有决定权,如果涉及双层嵌套,则一般认为最底层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但是目前尚无更加确切的税法政策可以支撑笔者的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4、合伙企业在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利股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合伙企业的资金成本?

当然是不可以,因为“利股红”所得本身是无扣除的,即纳税人应当按照所得的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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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道财税-汤茹亦

【第10篇】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5

定义 5

标题 10

引述 10

第二条 合伙企业 10

设立 10

名称 11

主要经营场所 11

目的 11

经营范围 11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登记、备案 11

效力 11

期限 1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2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12

合伙人 12

总认缴出资额 12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12

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13

首次交割和后续交割 13

出资方式 13

缴付出资 13

交割调整 14

逾期缴付出资 16

第四条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7

费用和损益分配的原则 17

现金分配 18

非现金分配 19

回拨机制 20

亏损分担 20

所得税 20

第五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21

执行合伙事务 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 23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2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2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24

责任的限制 24

免责保证 24

利益冲突 24

关联交易 25

资金托管 26

第六条 投资业务 26

投资领域和投资目标 26

投资方式 26

投资限制 26

举债和担保限制 26

投资决策程序 27

投资后的管理 27

投资排除 27

替代投资实体 28

投资持有实体 28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9

第七条 费用和支出 29

合伙费用 29

管理费 30

普通合伙人费用 31

第八条 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31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31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31

第九条 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33

有限合伙人入伙 33

有限合伙人退伙 33

普通合伙人入伙 : 35

普通合伙人退伙 35

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35

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36

违反本协议的权益转让 37

合伙权益出质 37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身份转换 38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 38

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38

会议召集和召开 38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 39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成员 39

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和运行机制 39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及报告 40

记账 : 40

会计年度 40

审计 40

报告 41

查阅会计账簿 41

第十三条 解散与清算 41

解散 41

清算 41

13.3清算清偿顺序…………………………………………………………….42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42

14.1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42

14.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42

第十五条 其他…………………………………………………………………42

15.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42

15.2保密………………………………………………………………………43

15.3修改协议…………………………………………………………………43

15.4不可抗力…………………………………………………………………44

15.5通知………………………………………………………………………44

15.6全部协议…………………………………………………………………45

15.7继受人或受让人等受本协议约束………………………………………45

15.8可分割性…………………………………………………………………45

15.9弃权………………………………………………………………………45

15.10签署文本…………………………………………………………………46

15.11协议生效…………………………………………………………………46

北京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年月日共同签订: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各有限合伙人(如1.1.6条所定义)。

鉴于,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组建一家合伙企业从事投资活动,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北京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包括其按照本协议约定所作的修订、补充或重述。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11曰 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协议约定共同参与和延续的北京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4“合伙人”,除非特别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担任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的 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继任的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1.1.6“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包括在首次交割日或之前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及后续有限合伙人。

1.1.7“首次交割日”,指第3.5.1条所述含义。

1.1.8“最终交割日”,指合伙企业最后一次后续交割发生之日。

1.1.9“后续募集期”,指第3.5.1条所述含义。

1.1.10“后续交割”,指合伙企业在首次交割日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 出资的行为。

1.1.11“后续有限合伙人”,指在首次交割日后认缴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接纳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或在首次交割日后增加认缴出资的现有有限合伙人,后者就其在首次交割日后的认缴出资额在本协议项下被视为“后续有限合伙 人”。

1.1.12“先前有限合伙人”,对于任何后续有限合伙人而言,在其之前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就相应的认缴出资额被视为“先前有限合伙人”。

1.1.13“认缴出资额”,指某一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1.14“继受有限合伙人”,指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 业的有限合伙人。

1.1.15“实缴出资额”,指某一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 金金额,本协议明确约定不作为合伙人出资的金额除外。

1.1.16“投资期”,指第2.8.2条所述含义。

1.1.17“退出期”,指第2.8.2条所述含义。

1.1.18“缴付出资通知”,指第3.7.2条所述含义。

1.1.19“出资日”,指第3.7.3条所述含义。

1.1.20“出资”,指合伙人根据第3.7条(缴付出资)约定不时向合伙企业缴付 的实缴出资额。

1.1.21“首次出资日”,对于每一有限合伙人而言,指该有限合伙人按照第3.7 条(缴付出资)缴付第一期出资之曰。

1.1.22“可用现金”,指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扣除应付的合伙费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或责任所需款项,并扣除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合伙费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义务所需款项后的部分。

1.1.23 “排除合伙人”,指对于任何一项投资而言,根据第6.7.1条约定被免除对该项投资的出资义务、不承担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的有限合伙人。

1.1.24“违约合伙人”,指根据第3.9.1条、第9.2.2条、第9.7.1条被普通合伙人 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25“守约合伙人”,指未曾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26“合伙费用”,指第7.1.1条约定的应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运营开支。

1.1.27“开办费”,指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募集费用,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1.1.28“管理费”,指第7.2条(管理费)约定的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价而由合伙企业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的报酬。

1.1.29“认缴出资比例”指,于任何一日,上下文提及的合伙人各自的认缴出资额的相对比例。在计算认缴出资比例时,应首先执行适用于违约合伙人的条款。

1.1.30“实缴出资比例”,指,于任何一日,上下文提及的合伙人各自的实缴出资额的相对比例。为避免疑问,如因有限合伙人违约而导致其认缴出资额发生变化,则在计算实缴出资比例时其实缴出资额同比例变化。

1.1.31“权益比例”,指对于任何合伙人的任何一项项目投资而言,以百分比表示的:1)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担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的金额,除以2)所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担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的金额;在确定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担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应根据各合伙人当时认缴出资额中尚未使用部分的余额按比例计算,在确定认缴出资额时,应首先执行适用于违约合伙人的条款。

1.1.32“联接投资实体”,指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联接投资实体”的有限合伙人。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对于本协议项下任何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或表决的事项,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联接投资实体可根据其权益持有人的意见、基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特定部分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明示或行使表决权。

1.1.33“平行投资实体”,指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设立的、按照于相同时点与本合伙企业同等或不优于本合伙企业的条款与本合伙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的实体。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对于本协议项下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或表决的事项,在所有平行投资实体均通过的情况下,相关决议方成为生效、可执行的决议。

1.1.34“替代投资实体”,指第6.8条(替代投资实体)所述含义。

1.1.35“投资持有实体”,指第6.9条(投资持有实体)所述含义。

1.1.36“项目投资”,指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投资交易(不包括临时投资,但包括过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及/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1.1.37“过桥投资”,指合伙企业进行的下列投资交易:(1)超过合伙企业希望投资的金额,并且,合伙企业预期将在投资完成后12个月内将该超出部分出售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包括通过再融资),(2)合伙企业在正式股权投资前为确保拟投资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和股权投资顺利推进而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拟投资目标公司提供的短期贷款融资,及/或(3)意在进行短期投资,并且,普通合伙人在投资时善意预期将在其后 12个月内全部收回、通过再融资或其他形式变现。

1.1.38“临时投资”,指第6.2条(投资方式)所述含义。

1.1.39“投资组合公司”,指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 其股权或其他权益、权利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1.1.40“跟进投资”,指合伙企业对其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的增加的项目投资。

1.1.41“后续基金”,指第5.9.1条所述含义。

1.1.42“可分配现金”,指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临时投资、费用收入、后续有 限合伙人支付的补偿款、违约合伙人支付的滞纳金等产生的现金,以及其 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扣除应付的合伙费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或责 任所需款项,并扣除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 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或承担合伙费用、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义务 所需款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但,因项目投资中止、取消而在合伙企业 支付后18个月内被退回的款项,以及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 款项,不属于“可分配现金”。为避免疑问,下列受限于进一步的投资安 排、普通合伙人无法自主决定分配的投资收入,不属于“可分配现金”:1 ) 涉及继续用于投资组合公司的重组、重整或类似事宜,从而不应分配的;2)才民据合伙企业和投资组合公司、投资组合公司的股东(或类似权益持 有人)、投资组合公司的下属实体之间的协议或商业安排应被用于继续投 资,从而不应分配的。

1.1.43“项目投资收入”,指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变现的全部实际所得(扣除项目 投资处置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从投资组合公司实际荻得的分红、利 息及其他类似收入的总额。

1.1.44“费用收入”,指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直接因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完成、 投资中止、投资终止而收到的投资管理费、投资中止费、投资终止补偿等 类似形式费用扣除相关支出及税费后的部分(在存在共同投资的情况下, 该等费用通常将在该共同投资方之间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为避免疑问, 不包括本协议项下的管理费以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为本合伙企业拟投资目标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或向投资合作方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所收到的投资顾问费。

1.1.45“合伙权益”,指每一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出资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出资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

1.1.46“变现”,就一项项目投资而言,指1 )该项投资之全部或部分的出售、 交易、回赎、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而产生现金分配或实物分配;2) 投资组合公司在该项投资持有期间清算;或3)该项投资被永久核销。

1.1.47“投资成本”,对于任何一项项目投资而言,指其投资本金加上与该项投 资相关的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费用。

1.1.48“优先回报”,指第4.2.2条所述含义。

1.1.49“咨询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根据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组建的合伙企业咨询机构。

1.1.50“投资委员会”,指第6.5条(投资决策程序)所述的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机构。

1.1.51“普通同意”,指,于同意当时,认缴出资额总和达到或超过违约合伙人 以外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总和的50%的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明示同意;如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 额不计算在上述认缴出资额总和之内。

1.1.52“特别同意”,指,于同意当时,认缴出资额总和达到或超过违约合伙人以外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总和的85%的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明示同意;如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计算在上述认缴出资额总和之内。

1.1.53“关联方”,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但,合伙企业、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关联基金各自的投资组合公司,不应仅因接受了合伙企业、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关联基金的投资而被视为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以及,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其作为董事或雇员为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服务期间被 视作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1.54“关联基金”,指第5.9.2条所述含义。为避免疑问,不包括联接投资实体、 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及投资持有实体。

1.1.55“受补偿方”,指第5.8条(免责保证)所述含义。

1.1.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57“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日”,指自然日。

1.1.58“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59“季度”、“半年度”、“年”,分别指日历季度、曰历半年度、日历年度。

1.1.60“元”,指人民币元。

1.2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 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3引述

1.3.1提及各方、条款及附件时系分别指本协议的各方、条款及附件。

1.3.2对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及合伙企业的投资组合公司的引述分别包括合伙企业直接或通过投资持有实体间接进行的项目投资及通过替代投资实体、投资持有实体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

第二条合伙企业

设立

2.1.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和延续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1.2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可在普通合伙人独立判断为实现合伙目的为 必要及适宜的情况下达成、签署、交付及履行所有约定、合同及其他义务,及从事所有活动或交易。

2.2名称

2.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北京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更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在北京市xx区xxx路x号。

2.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2.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2.6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登记、备案

2.6.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合伙企业应依法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6.2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完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登记、备案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2.7效力

任何根据第3.5.1条被接纳为有限合伙人的人士自其入伙之日起、任何根据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被接纳为继受有限合伙人的人士自其继受取得合伙权益之日起,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成为本协议的当事人、受本协议的约束。除非相关的合伙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继受有限合伙人就其受让的合伙权益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与该等合伙权益的转让方相同。

2.8期限

2.8.1合伙企业的期限将持续至自最终交割日起满x年之日。

2.8.2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最终交割日起满x年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退出期”。

2.8.3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投资 期可延长一年;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退出期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合伙企业的期限可根据第13.1条(解散)约定终止。【gp的投资期延长权】

2.9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2.9.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9.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为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如本协议附件所示。

3.1.2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如本协议附件所示。

3.1.3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其股东及直接、间接权益持有人全部为中国境内人士的实体。

3.2 总认缴出资额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

3.3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3.3.1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不低于xx万元,具体金额如本协议附件所示。

3.3.2为避免疑问,普通合伙人将基于其认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3.3.3 在投资期内,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而增加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每一次认缴出资额的增加于相应的书面通知发出后x个工作日内生效;但如普通合伙人在后续募集期届满后增加认缴出资额,除非经咨询委员会同意,不影响该次增加之日前合伙企业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包括其跟进投资)中各合伙人的权益比例,增加的认缴出资额将被用于该次增加之日后合伙企业的新的投资。【gp的增加认缴出资权】

3.4 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本协议附件所示。

3.5 首次交割和后续交割

3.5.1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后续募集期届满之日止,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 合伙企业的出资,并相应增加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1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人民币x亿元或2) 2023年12月31日之后(以二者发生较早的时间为准),普通合伙人可宣布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完成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载明的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为后续募集期(“后续募集期”),但经考虑合伙企业的目标规模以及潜在投资人的审批、决策进度,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合理延长上述期限。

3.5.2普通合伙人按照第3.5.1条约定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 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交割相关的文件。【gp的文件签署代表权】

3.5.3普通合伙人在接纳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时,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独立决定釆用灵活可变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将投资人接纳进入以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为目的设立的联接投资实体,或将投资人接纳进入平行投资实体。该等实体应由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控制和管理,可釆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投资人作为该实体的有限合伙人。如任何人士通过上述方式参与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本着善意原则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解释,以确保该等人士实际享有的权利、权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与在该等人士在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情况下实质相同,除非该等实体的有限合伙协议或类似文件另有明确约定。【gp的投资架构选择权】

3.6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3.7 缴付出资

3.7.1受限于第3.7.2条、第3.7.7条与第3.7.8条约定,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应在合伙企业期限内缴清。

3.7.2首次交割日后,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缴付出资通知 (“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应由所有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gp的缴付出资通知权】

3.7.3普通合伙人每次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出资日(“出资 日”)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有限合伙人;但,对于任何一次后续交割后的首次出资,其出资日可由普通合伙人与相关有限合伙人另行约定。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3.7.4首次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将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要求 各有限合伙人缴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10%的首次出资。首次出资缴付之 后,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投资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向有限合伙人发出后续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各该有限合伙人缴付其余各期出资。

3.7.5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进度与有限合伙人保持一致。

3.7.6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可根据其与普通合伙 人的单独约定一次性或分期预缴至合伙企业。前述预缴出资将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后相应的转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3.7.7投资期结束后,除为下列目的外,有限合伙人无须就其尚未缴付的认缴出 资额履行缴付出资义务:

进行跟进投资;

完成投资期结束之前已经签署条款书、意向书、原则性协议或有约束效力协议的投资安排;

支付合伙费用;

偿还投资期结束时仍未清偿的债务;及/或

承担补偿、损失赔偿责任或履行其他义务。

3.7.8如经普通合伙人善意判断,因法律、法规、税收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对合伙企业造成显著影响,缩减认缴出资额为必要及适宜,则普通合伙人经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可随时按认缴出资比例缩减所有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gp对出资额调整权】

交割调整【gp对后续lp调整权】

3.8.1在后续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次后续交割中,如某一后续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时合伙企业有已经完成投资且尚未退出的项目投资(“先前投资”),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该后续有限合伙人:

(1)参与先前投资的投资成本之分担及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为此,应按照第3.8.2条第(2)项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不参与先前投资。

3.8.2后续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的要求于其首次出资日向合伙企业支付:使该后续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与先前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相同的出资,该出资为该后续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出资”。

如该后续有限合伙人按照第3.8.1条第(1 )项参与先前投资,原则上普通合伙人应要求该后续有限合伙人就其首期出资中用于分担先前投资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向合伙企业支付自首次交割日后的首个出资日起至该后续有限合伙人缴付首期出资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补偿款(普通合伙人或先前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系分期缴付的情况下,补偿款分段计算),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后续有限合伙人

在缴付首期出资同时支付补偿款,或

2)在该后续有限合伙人未来可分配现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补偿款,但就延后支付的补偿款向合伙企业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成本,具体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尽管有上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情况独立决定豁免该后续有限合伙人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补偿款,或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相关后续有限合伙人的约定采取其他补偿方式。该后续有限合伙人在按照上述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补偿后,其在该等先前投资中分担的投资成本及对该等投资享有的权益比例按照假设其在首次交割日即认缴出资并按期缴付各出资而确定,普通合伙人和各先前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比例相应调整。后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次后续交割之前合伙企业已退出的投资。

为避免疑问,上述第(1)项在计算时应首先执行适用于违约合伙人及排除合伙人(如有)的条款。

3.8.3后续有限合伙人按照第3.8.2条第(2 )项支付的补偿款(如有)在支付至

合伙企业后应尽快分别作如下处理:

按照第7.2条(管理费)约定用于分担管理费的出资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普通合伙人;

按照上述第(1)项处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该次后续交割时普通合伙人和先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在普通合伙人和各先前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

3.8.4后续有限合伙人按照第3.8.2条第(2 )项支付的补偿款(如有)不作为其

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3.9逾期缴付出资【gp违约处理权】

3.9.1受限于第6.7条(投资排除),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缴付出资通知 的要求于相应的出资日或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则该有限合伙人除应缴付其应缴出资外,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自相应的出资日之次日起至1 )其实际支付之日或2)其依下述约定被认定 为“违约合伙人”之日(二者中较早的一日)期间其应缴出资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并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 )合 伙企业因其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債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

合伙企业对违约合伙人采取违约追责措施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现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滞纳金、赔楼金。普通合伙人并有权向该有限合伙人发出催缴通知,如该有限合伙人未能在普通合伙人发出催缴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出资款及滞纳金,普通合伙人可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时间通知普通合伙人其无法在出资日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相应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可立即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支付的本条项下的滞纳金在普通合伙人和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9.2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认定违约合伙人后独立决定对该违约合伙人采取如下 一种或几种措施:

(1)将违约合伙人之合伙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按照普通合伙人从守约合伙人利益出发独立决定的价格出售给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人士,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转让所得用于支付滞纳金、赔偿金、合伙费用、普通合伙人、其关联方、代理人为处理违约合伙人违约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后的余额(如有)支付给违约合伙人;

(2)保留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但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之后合伙企业的投资,其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且其认缴出资额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并且代表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其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合伙费用仍按其未发生违约时的认缴出资额计算;自违约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当次的出资日起,如合伙企业有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有权仅支付可供分配给违约合伙人的现金的50%,保留其余 50 %的现金。上述保留的现金可用于支付违约合伙人发生违约当期出资的出资日后应支付的管理费及其他合伙费用、滞纳金、赔偿金等,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如有余额,支付给该违约合伙人。为避免疑问,普通合伙人亦有权从其他应支付给违约合伙人的可供分配款项中扣除其应承担的合伙费用、滞纳金和赔偿金;

(3)采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法律行动。

3.9.3如任何联接投资实体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该联接投资实体仅就其未按约定缴付的部分适用本第3.9条(逾期缴付出资)约定,相应的,其认缴出资额的该相应部分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3.9.4如普通合伙人未能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缴付出资,迟延超过5个工作日,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将该等情形通知咨询委员会,并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对该等违约的救济措施。

3.9.5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其知晓,其被接纳进入合伙企业有赖于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发生违约,普通合伙人及任何其他合伙人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签署时或违约发生时可能无法确定,因此本第3.9条(逾期缴付出资)所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系普通合伙人针对任何违约合伙人可釆取的合理及适宜的违约救济措施。并且,普通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就其因对违约有限合伙人采取或未采取本第3.9条(逾期缴付出资)项下任何措施而向任何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gp收益分配权】

费用和损益分配的原则

4.1.1普通合伙人可将来自项目投资及临时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现金再次用于项目投资,但再次用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累计不应超过总认缴出资额的15%,且合伙企业累计用于支付项目投资本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总认缴出资额的100%。为避免疑问,临时投资收入及过桥投资收入中不超过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可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再次用于项目投资而不受前述限制。除前述约定外,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益、费用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一般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应于取得后按照第4.2.1条的约定尽早分配。

4.1.2在按照第4.2.2条约定提取收益分成之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分别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对相关投资的权益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普通合伙人合理认定的其在产生该等收益的合伙企业资金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在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的情况下,根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收到的费用收入应返还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可分配现金中,5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50%首先用于抵消合伙企业对该项目投资或拟议投资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结余部分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因第3.8.2条项下的补偿款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按照第3.8.3 条的约定分配;

合伙企业因第3.9.1条项下的滞纳金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按照第3.9.1 条约定分配;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1.3普通合伙人共提取有限合伙人全部收益的20%作为收益分成。

4.1.4合伙费用中,与项目投资直接相关的合伙费用,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权益比例分担,其他合伙费用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普通合伙人亦可按照其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方式分摊合伙费用。

现金分配

4.2.1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可行的最早时间进行分配;因临时投资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年分配,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决定进行更频繁的分配。

4.2.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按照第4.1.2条约定的分配比例在合伙企业相关合伙人之间分配,其中按照普通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计算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按其分配比例分配的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进一步分配:

首先,返还出资: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依本第(1)项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

其次,优先回报: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就上述第(1)项金额,自第4.2.3条约定的起算时间,至相应出资被该有限合伙人收回之日止,按照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以下称“优先回报”);

然后,收益分成追补分配: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本第(3)项与上述第(2)项之和的20%;

最后,20/80分成: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按照上述第(3)项及第(4)项分配的款项为“收益分成”。

在计算优先回报时:

对于在首次交割日或之前被接纳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而言,其实缴出资额用于项目投资的部分,自合伙企业为完成该项目投资而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开始计算优先回报,但过桥投资不计算优先回报。未被用于项目投资的出资不计算优先回报。

对于首次交割日后被接纳入伙的后续有限合伙人,原则上,自以下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开始计算优先回报:1)其实际缴付首期出资之日,及2)其实缴出资额用于投资的部分由合伙企业为完成该项目投资而实际支付之日,但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其适用第3.8.1条约定的具体情况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商定不优于本第4.2.3条第(1)项的优先回报计算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指示合伙企业将其可获分配的收益分成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直接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

在下列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无须进行本第4.2条(现金分配)的分配:

如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破产;

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合理判断,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留存的现金或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不足以履行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责任或义务;及

如普通合伙人合理预期将在该次分配后三十日内发出一次缴付出资通知;在此情况下,相应分配款项直接冲抵该缴付出资通知所要求缴付的出资,相应的,于该等缴付出资通知所载出资日,各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应减去相应的金额。

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 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如根据第4.3.1条进行了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向合伙人提供其所分配取得的资产的权属证明(如该等资产的权属可登记),并办理所需的转让、登记手续。为避免疑问,转让、登记该等资产所应支 付的税费应由相关的有限合伙人承担和支付。

所有根据第4.3.1条以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证券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如该证券为公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2)如该证券即将实现上市,应根据该等证券的上市价格与上市后五个证券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或3 )如证券没有上市价格或公开叉易价格,除非咨询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否则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咨询委员会同 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该价值为准)。

4.3.4任何不希望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人在其取得该等分配后变现相关资产,并根据普通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将变现的收益支付给该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约定由合伙企 业持有的资产不再是合伙财产,应被视为已按照本第4.3条(非现金分配)其他约定向相关合伙人进行了非现金分配。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应承担变现 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

4.3.5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4.3条(非现金分配)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4.4 回拨机制

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经对合伙企业期限内的整体损益情况进行综合计算,任何合伙人已获分配数额超过应获分配数额的,应向合伙企业返还、重新进行分配,以实现合伙企业收益的总体分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但,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返还的超过应获分配数额的分配款项以该等分配款项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为限。

亏损分担

受限于第2.9.2条规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权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各自依法缴纳所得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企业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则合伙企业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

5.1.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依本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5.1.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 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应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妥善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 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 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不得违反本协议 第5.9条(利益冲突)、第5.10条(关联交易)的约定,从事与本合 伙企业相竟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叉易;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5.2.2第5.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签订与组建联接投资实体、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投资持有实体相关的协议,及与平行投资实体签订有关共同投资的协议;

(9)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10)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 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2)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3)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5.2.3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按照第15.3条(修改协议)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本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

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等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益转让协议、增加认缴出资协议;

根据第6.8条(替代投资实体)完成任何投资所需的所有协议及文件,包括签署替代投资实体的组建文件及其修正案;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3.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5.5.1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并经特别同意,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合伙人在经特别同意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可决定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没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5.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合伙人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定同时经特别同意作出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5.5.3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第5.5.1条被除名的,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被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依据第5.5.2条被更换的,第5.5.2 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且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自除名生效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下,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合伙事务。

5.6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 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责任的限制

5.7.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5.7.2除非由于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5.8 免责保证

5.8.1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雇员,及其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以及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合称“受补偿方”),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合伙企业。如受补偿方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合伙企业应补偿受补偿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经有权法院终审裁决或第15.1.2 条约定的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认为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受补偿方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9利益冲突

5.9.1投资期内,在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如普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起设立并管理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相同从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新的人民币集合投资工具(“后续基金”),在总认缴出资额的70%已经为项目投资、拟议项目投资、跟进投资而支付或作出投资安排,或用于备付合伙企业可以合理预期的合伙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之日前,未经咨询委员会的同意,后续基金不得开始实质性投资活动。

5.9.2为避免疑问,第5.9.1条约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已经发起设立或正在管理的投资实体(“关联基金”)的投资活动;

(2)本合伙企业的联接投资实体、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投资持有实体以及根据第3.5.3条约定设立的其他实体的设立和运营;

(3)专注于特定领域、或主要采取特定方式进行投资的集合投资工具;

(4)经咨询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投资实体。

5.9.3有限合伙人在此知悉并同意: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在管理本合伙企业同时,可能在中国境外发起设立并管理以美元计价的集合投资工 具(“美元基金”)或其他关联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在管理关联基金或从事其他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业务时,如与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产生冲突,普通合伙人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监管规定,并本着善意、公正的原则管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在此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对关联基金的管理或咨询服务及其他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业务不应受到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任何方式的限制。

5.9.4对于合伙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投资,如同时符合美元基金或其他关联基金的投资目标,普通合伙人可能安排合伙企业与美元基金或其他关联基金共同投资;并且,在美元基金的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每年将至少向美元基金的咨询委员会披露一次本合伙企业在该年度完成的、美元基金未进行共同投资的项目投资清单,并就美元基金未在该等项目投资中与本合伙企业共同投资的合理性与美元基金的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但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不应披露本合伙企业投资组合公司的商业秘密,亦不应披露合伙企业与投资组合公司或投资合作方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或由于法律、法规限制不能披露的其他信息。如普通合伙人安排合伙企业与关联基 金进行联合投资,相关的投资成本或法律责任原则上应由合伙企业(包括平行投资实体(如有))、关联基金及其他投资合作方(如有)按照相关投资的承诺投资比例分担。

5.9.5普通合伙人在符合本第5.9条(利益冲突)约定的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及其他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业务,不应被视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有限合伙人在此放弃就此追究普通合伙人任何责任的权利。

5.10关联交易

5.10.1除非经咨询委员会事先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关联叉易:

(1)投资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任何关联基金合计持有10%以上股权或类似权益、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实体;

(2)自上述第(1)项实体购买投资标的;

(3)向上述第(1)项实体出售投资标的。

5.10.2为避免疑问,第5.10.1条约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跟进投资,但如最初实施该项投资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须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则其跟进投资亦应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2)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与联接投资实体、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投资持有实体或根据第3.5.3条设立的其他实体之间的投资交易。

5.11 资金托管

5.11.1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

5.11.2托管机构的更换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5.11.3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投资业务

投资领域和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的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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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合伙人的预缴出资及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咨询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安全方式(“临时投资”)进行管理。

投资限制

未经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合伙企业不得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超过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20%的投资。

举债和担保机制

6.4.1合伙企业举借融资性债务,应经咨询委员会同意。

6.4.2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但,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可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担保。

6.5投资决策程序

6.5.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委员会,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6.5.2投资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委员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6.6 投资后的管理

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后,普通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

6.7投资排除

6.7.1尽管有第3.7条(缴付出资)的约定,如普通合伙人经独立判断认定存在下列情形,则普通合伙人可决定相关的合伙人不参与相关的投资而适用本第6.7条(投资排除)的约定:

某一有限合伙人参与某一项投资将很可能对合伙企业、平行投资实体、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现有或未来投资造成重大迟延、重大不利 影响或产生重大的税务、监管或其他负担;或

某一类有限合伙人全部或部分参与某一项投资将有可能违反对该类有限合伙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6.7.2在第6.7.1条约定的任何排除情形下:

(1)对于排除合伙人未参与的投资,其不参与收益分配,不分摊投资的投资成本,亦不分担亏损;

(2)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相应缩减该排除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者,排除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因此减少、基于其认缴出资额中尚未用于分担投资成本及其他合伙费用的部分继续参与后续投资(但排除合伙人根据本第6.7条(投资排除)未参与的投资的跟进投资除外);

(3)根据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受让合伙权益的继受有限合伙人,对于该等受让之前的投资而言,应按照向其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的情况被视作排除合伙人,如合伙权益部分转让,则就相应的部分适用。

6.7.3如发生投资排除事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1)增加非排除合伙人分担的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以弥补投资排除导致的资金缺口,非排除合伙人在该项投资中的权益比例相应增加,为避免疑问,非排除合伙人无义务缴付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出资;及/或

(2)按照该项投资中涉及投资排除事项的金额向特定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供共同投资机会。

6.7.4本第6.7条(投资排除)项下的投资排除事项应由相关合伙人基于具体投/资、本着善意原则进行处理。

6.8替代投资实体

6.8.1受限于第6.7条(投资排除)约定,在任何时候,如根据普通合伙人判断,出于法律、税务、监管、投资便利性或其他考虑因素,特定或全部合伙人只能通过一个或多个替代投资实体参与拟议投资或现有投资,或者通过替代投资实体参与拟议投资或现有投资对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更为有利,则普通合伙人可通过如下方式在合伙企业之外安排该等投资的全邵或任何部分(按本条约定架构的实体为“替代投资实体”):

(1)如为合伙企业的拟议投资,要求全部或特定合伙人就该拟议投资被接纳为一个替代投资实体的有限合伙人或投资人并直接向该替代投资实体缴付出资,但应受限于第6.7条(投资排除)的约定;

(2)如为现有投资,将该等投资转让给一个替代投资实体;及对于拟议投资或现有投资,设立一个替代投资实体,并将其权益分配给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或投资者的特定或全部合伙人。

6.8.2每一替代投资实体均由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控制和管理,将就相关投资(或拟议投资)与合伙企业平行投资或代替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该等替代投资实体的成员、合伙人或股东(或类似的权益投资人)限于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关联方。该等替代投资实体的组建文件应规定持有其权益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6.8.3每一被接纳进入替代投资实体并通过其进行投资的合伙人应被要求按照与第3.7条(缴付出资)相同的方式向该替代投资实体缴付出资,并且该部分出资应从该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实缴出资额中减去。对于替代投资实体参与的每一项投资,其投资成本或赔偿义务由合伙企业、替代投资实体及其他平行投资实体根据其在该等投资中的承诺投资额按比例承担。任何合伙人所分担或支付的与替代投资实体的管理人相关的管理费或类似款项,应从该合伙人应分摊的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中相应减去。

6.9投资持有实体

出于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考虑因素,或者为使合伙企业的投资更为可行、有利、方便,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设立由合伙企业、平行投资实体、替代投资实体及投资合作方(如有)共同出资的以一项或若千项特定投资为目的的投资持有实体(“投资持有实体”),以实施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但,普通合伙人不应仅因该实体的设立或运营而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更多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或类似费用,或承担更多的收益分成。

6.10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有其他规定的,合伙企业应遵守所适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费用和支出

合伙费用

7.1.1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

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开办费;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与已完成或未完成的项目投资、举借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债务、临时投资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其评估、获取、持有、运营及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接待费;

为投资而组建替代投资实体、投资持有实体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

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审计、税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顾问费用;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但不包括各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以及与合伙企业运营有关的其他会议费用;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合伙企业为维持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等工商、审计、税务相关的费用;

向托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合伙企业向受补偿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补偿,或合伙企业应付的保险

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或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企业而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7.1.2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中支付,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首次交割日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 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7.2管理费

7.2.1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价,在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合伙企业整个期限内,合伙企业应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7.2.2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总认缴出资额的2%;自投资期结束之日起(不含),合伙企业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截至当期管理费支付日之前一日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

7.2.3管理费每年分两期平均支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提前至此前最近的工作日);首个支付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至首个支付日,支付期限为首次交割日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最后一期管理费的支付期间为最后一个支付日至合伙企业期限届满之曰。

7.2.4在发生后续交割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就后续交割中后续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向普通合伙人追加支付自首次交割日起计算的管理费。

7.2.5普通合伙人可推迟任何一期管理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支付。

7.2.6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合伙企业直接支出第7.3条(普通合伙人费用)所述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普通合伙人可指示合伙企业将其应收管理费部分或全部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7.2.7普通合伙人按照第3.7.8条、第3_9.2条、第9.2.4条、第9.2.5条、第9.2.6 条约定减少任何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后,自普通合伙人作出涉及减少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的决定之日起,在执行本第7.2条(管理费)的约定时,相关的认缴出资额按照降低后的认缴出资额计算。

7.3普通合伙人费用

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或安排其关联方承担:

普通合伙人的日常支出,包括向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或雇员直 接支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办 公经费。

第八条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普通合伙人及其 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

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 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

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与有限 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

普通合伙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及时、足额缴付出资;

普通合伙人将釆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使合伙企业有效存续,并 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保护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 任;使合伙企业行使或履行与第三方之间所订立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实现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8.2有限合伙人在此陈述和保证:

(1)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 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其股东及直接、间接权益持有人全部为中国境内人士的实体;

(2)其具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3)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如适 用),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 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 务;

(5)除按照本协议约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收益分配外,其不会利用其有限合伙人身份和地位谋取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分销其 合伙权益;除为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之目的外,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不会对外表明其作为本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身份;

(6)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权益,该等 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其他协议安排,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该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7)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自有资金;

(8)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9)除非按照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明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

(10)其向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等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其将尽早通知普通合伙人;

(11)其已获得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此前向其提交的募集文件并仔细阅读了该等文件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风险提示内容,其理解参与本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12)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任何建议;

(13)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第九条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可按照第3.5条(首次交割和后续交割)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有限合伙人退伙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或按照第

条的约定要求退伙,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第8.2条(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第(1 )项至第

(10)项中任何一项或几项,导致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投资退出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或在其他方面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 合伙人”并适用如下约定:

将该违约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该违约合伙人选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合理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转让所得按照第9.2.3条约定处理;该违约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转移给继受有限合伙人之日,为该违约合伙人的退伙日;

如没有拟受让方,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照第9.2.4条约定向该违约合伙人返还财产,普通合伙人要求该违约合伙人退伙的书面通知送达该违约合伙人之日为该违约合伙人的退伙日。

第9.2.2条项下的合伙权益转让所得按如下先后顺序用于:

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合伙人应付的赔偿金;

向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支付因其处理违约合伙人违约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将转让所得的余额(如有)支付给违约合伙人:1)违约合伙人已按照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就其合伙权益的转让签署和出具了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且2)违约合伙人已书面确认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合伙企业或违约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购买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且不会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有限合伙人按照第9.2.2条约定退伙时,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选择在退伙日后可行的时间以现金及/或非现金方式向其返还合伙财产,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在此情况下:

(1)退伙时违约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三项之和乘以普通合伙人 立决定的比例,该比例大于或等于0%,不超过100%:

1)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尚未使用的部分;

2)该违约合伙人已按照第四条(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被分配但尚未支付给该违约合伙人的金额;

3)以下二者中较低的一个: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已由合伙企业用于投资但尚未变现、仍由合伙企业持有的部分的投资成本(不包括截至该日在合伙企业账簿上已被记为无变现价值的 部分投资),或该违约合伙人的该部分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合伙权益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

(2)违约合伙人退伙时享有的财产份额按如下先后顺序用于(如尚未变 现、则在变现后适用):

1)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合伙人应付而未付的赔偿金;

2)向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支付因其处理违约合 伙人违约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

3)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因第7.2.7条的适用而少收到的管理费;

4)按照上述约定运用后的款项的余额(如有)于合伙企业终止时支付给该违约合伙人。

9.2.5如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其不得不退出合伙企业,从而要求退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同意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基于其合理判断认定,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将导致如下情形的发生,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1)合伙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所适用的监管规定;

(2)合伙企业的投资及运营受到限制或产生重大的税务、监管或其他负担,并且无法合理避免该等负担;

(3)在其他方面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2.6如普通合伙人根据第9.2.5条同意或要求某一有限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有权选择采取如下方式处理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

(1)同意该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该有限合伙人选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或指定继受有限合伙人收购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或者

(2)向其返还合伙财产,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返还财产的数额为该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权益经该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共 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于合伙企业解散之前、在合伙企业有可用现金的情况下支付。为避免疑问,在合伙企业没有可用现金的情况下,无义务向该有限合伙人返还合伙财产;但普通合伙人有权选择以非现金方式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返还。

9.2.7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 9.5.4条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普通合伙人入伙

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第9.6条(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

9.4.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第9.6条(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9.4.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9.5.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权益,均应符合本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约定。

9.5.2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⑵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对本协议的违反;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合伙企业作出第8.2条(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且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继转让方相应义务的承诺函;

该等申请于拟转让日期之前至少30日送达普通合伙人;

拟受让方已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第9.5.2条(4)、(5)、或(6)项规定的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当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1 )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并承诺对受让方的后续出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有限合伙人向现有守约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或3)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退出合伙企业、从而转让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不应不合理的否决。在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本 第9.5.3条(1)、(2)、(3)项条件实质满足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亦可放弃对有限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直接作出同意合伙权益转让的决定。

9.5.4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 外),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第一顺序优先受让,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第二顺序优先受让。如普通合伙人同意某一项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并放弃优先受让权,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比例确定受让份额;上述三十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经特别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非关联方。除上述外,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如根据本协议第5.5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的规定,合伙企

业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决定接纳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则:

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收购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为避免疑问,包括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并且转让价格应经普通合伙人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或者

普通合伙人亦有权经书面通知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行选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由普通合伙人与受让方自行商定;在此情况下的合伙权益转让不适用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 权益的转让)约定,并且,普通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权益中不包括其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和管理权,受让该等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成为本协议项下的“继受有限合伙人”。

9.6.3如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6.2条第(1 )项约定向继任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在继任的普通合伙人付清全部受让价款之前,或者,如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6.2条第(2)项约定向其自行选定的第三方转让合伙权益,在转让完成之前:

自除名生效日起,原普通合伙人将在无须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并将终止其普通合伙人地位,但无须承担继续缴付出资和分担合伙费用的义务;

原普通合伙人有权就除名生效日或之前所进行的投资获得被除名前根据本协议有权分配的收益,但不参与除名生效日后所进行的投资的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亦无须承担除名生效日后发生的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或支出。

违反本协议的权益转让

9.7.1任何有限合伙人进行不符合第9.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将构成违约,普通合伙人可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 伙人,并适用第9.2.2条、第9.2.3条及第9.2.4条约定。

9.7.2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无效,在进行收益分配、返还出资或其他与合伙权益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不应承认该等转让。

合伙权益出质

有限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应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未经普通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

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10.1.1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10.1.2自首次交割日后第一个日历年度结束时起,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年度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拟议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10.1.3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讨论如下事项,普通合伙人亦可在召集年度会议时将下述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根据第15.3.1条约定决定本协议的修改;因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而需修改本协议的,普通合伙人亦有权独立决定相应修改本协议;

批准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非关联方;

批准普通合伙人出质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在发生第5.5.1条约定情形时,决定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

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及清算;

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10.1.4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本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同意数有明确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同意后作出决议。

10.2会议召集和召开

10.2.1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经提前二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

10.2.2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但合伙人讨论第 10.1.3条第(5)项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眼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并推举一名有限合伙人主持会议。

10.2.3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座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0.2.4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及/或非现场方式参加并表决,非现场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对于属普通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普通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书面表示同意的合伙人的数量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同意数的,可形成有效决定。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弃权。

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

11.1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

11.1.1普通合伙人将在首次交割日后尽快组建咨询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咨询机构,其有表决权的成员由普通合伙人邀请有限合伙人提名的代表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任命一位咨询委员会主席,该主席无表决权,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咨询委员会会议。

11.1.2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 )提名该成员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咨询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且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提名该成员的有限合伙人。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其他有限合伙人提名的代表接替去职委员。

11.2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和运行机制

11.2.1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就本协议规定由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或普通合伙人提请咨询委员会讨论的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估值事项等进行讨论并向普通合 伙人提供建议;

根据第2.8.2条的约定讨论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

讨论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事项;

根据第5.10条(关联交易)的约定讨论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任何关联基金与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就其他本协议约定应由咨询委员会评议之事项或普通合伙人征询咨 询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评议并给出同意或指导性意见。

对于咨询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会议决议由参与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

11.2.3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咨询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召集,会议通知期为5个工作日,但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11.2.4咨询委员会会议可以釆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成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咨询委员会亦可不召开会议, 经全体成员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而做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

11.2.5对于本协议约定应经咨询委员会同意的事项,未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对于其他事项,咨询委员会所做意见及建议,普通合伙人应予以慎重考虑,但并无义务依咨询委员会之意见行事。尽管有前述约定,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应被视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及执行,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可能对合伙企业构成约束力的行为。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规则将根据合伙企业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当制定。

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不领酬金,但会议相关的费用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制度及报告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12.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

审计

12.3.1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2.3.2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应在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中选聘。普通合伙人聘任、解聘或更换审计机构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

12.4.1自首次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完整半年度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的上半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投资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的投资活动总结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信息。

12.4.2在首次交割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企业年度会议。

12.4.3对于受合伙企业与投资组合公司或投资合作方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或由于法律、法规限制不能披露的信息,普通合伙人无须向有限合伙人提供。

12.5查阅会计帐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三条解散与清算

13.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合伙人经特别同意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变现、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各合伙人在此同意指定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除非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三

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不包括违约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3.2.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第4.3条(非现金分配)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清算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发生违约行为,适用第5.4条(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的约定。

14.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14.2.1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如有限合伙人违反第8.2条(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事项,普通合伙人有权经独立判断认定其为“违约合伙 人”,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将适用第9.2条(有限合伙人退伙)、第11.1.2条的约定。

14.2.2有限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违约的,适用第3.9条(逾期缴付出资)约定。

第十五条其他

15.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5.1.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5.2保密

15.2.1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15.2.2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合伙人会议及其他方式所了解到的合伙企 业及其普通合伙人、投资业务、投资组合公司、投资合作方的商业、法律、财务等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

15.2.3为进行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或因合伙企业正常运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在与信息接收方订立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可向信息接收方披露合伙企业的信息。

15.2.4在合伙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规则有明确规定或有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可披露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的信息;如普通合伙人为履行该等信息披露义务需合伙人进一步提供信 息,合伙人应积极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5.3修改协议

15.3.1受限于第15.3.3条约定,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和普通同意;但,对下列事项的修改,应经相关的有限合伙人(不包括违约合伙人)同意:

相对其他有限合伙人而言,重大地增加特定有限合伙人或某特定群体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或义务,或减少其权利或保障;

增加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有限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的责任;

变更本第15.3.1条规定。

15.3.2尽管有第15.3.1条约定,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就下列事项修改本协议:

根据第2.2.2条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根据第2.3.2条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认缴出资额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变化后,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本协议附件进行修订;

在该修改不会对任何有限合伙人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1) 明确条款含义;2)对于不完整或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条款进行更正或补充;3)更正排版印刷错误或遗漏;4)满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登记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

经与拟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协商对本协议进行的修改;该修改不应对先前已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15.3.3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可根据第5.2.3条签署。在根据本第15.3条(修改协议)进行修改后,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向所有有限合伙人发送该修改内容的副本或描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突、火灾、战争、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5.4.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5.4.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有限合伙人应立即通知普通 合伙人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并与普通合伙人协商;如受影响的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立即通知其他合伙人、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协商;相关方应通过协商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5.5通知

15.5.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给合伙企业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传真: 电话: 收件人:

给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3)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附件所列的地址。

任何一方可经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

15.5.2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15.5.1条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 送达;

(2)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航空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及

(3)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达。

15.6全部协议

15.6.1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与任一有限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运营或业务达成附属协议或附属安排(“附属协议”),附属协议可能使特定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增加,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附属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及相关有限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本协议、入伙协议(或类 似文件)及任何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达成的附属协议构成相关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该等相关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安排或备忘。

15.6.2本协议如与此前提交的资本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 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5.7继受人或受让人等受本协议约束

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当 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 义持有人等。

15.8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 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弃权

合伙人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不 构成对该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权利的行使的排除。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与救济可以累积,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或救济。

15.10.1本协议正本由各方分别签署后合成一份完整版本,可根据需要签署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10.2各方同意为工商登记注册之目的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另行签署与本协议内容实质 一致的简式版本,前述简式版本应当在签署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工商登记。前述简式版本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各方亦同意合伙企业根据情况需要使用前述简式版本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15.11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名称

身份

住所

证件编号

认缴出资额

通知方式

北京xxxxx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普通合伙人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号富华大厦d 座15层b室

110108015358221

1, 375万元

书面通知

x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齒夫侖2号数码大m b 座 1903

110000005664899

20,000万元

书面通知

xxxx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 乡高井传媒文化园8 号

110000010956511

10, 000万元

书面通知

xxx得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兴海路

210700004026849

5,000万元

书面通知

xx实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 南路2号a座2层212

110108015133830

1,000万元

书面通知

总认缴出资额

37,375万元

叁亿柒仟叁佰柒拾伍万元人民币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协议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

普通合伙人:^

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协议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签字/盖章)

有限合伙人

/

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

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北京xx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出资(大写)人民币 贰亿元(小写:¥ 200.000,000 )。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协议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有限合伙人:

(姓名/名称)

(签字/盖章)

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xx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北京xx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出资(大写)人民币壹亿元(小写:¥ 100,000,000 )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协议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有限合伙人:錦州万得投资有限公司

(姓名/名称)

x 厂-

(签字/盖章)

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北京xx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出资(大写)人民币 伍什万元(小写:¥ 50.000,000 )。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协议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有限合伙人: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姓名/名称)

(签字/盖章)

【第11篇】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

处理有限公司的形式还有一种经营模式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人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伙企业。这时候合伙人需要满足一些退伙条件才可以退伙。那么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接下来由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虽然你们当时未就退伙事宜作出约定,但你现在因合伙事宜持续亏损提出退伙是可以的。不过,因你退伙导致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你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退伙时你可以对合伙的财产予以分割,当然合伙财产还包括合伙期间的债务。因此,你退伙时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其中包括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第12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篇】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成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14篇】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一年。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5、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5篇】合伙制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基本单位。按照法律形态来划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个人业主制企业

又称独资企业。它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掌握企业的全部业务经营权力,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和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来抵偿。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凭企业主的个人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 目前我国的个体户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属于此类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其主要优点是: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它的弱点在于: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于从事需要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工商业活动,而且企业经营的成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或仅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责任(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利润视同经营所得,所以在年末汇算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时,企业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

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在英、美等国视合伙制企业为自然人企业,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则被称为法人组织。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较,其主要优点是:由于是由众多合伙人共同筹资资本,共同承担偿债及风险责任,其筹资能力相对大大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无限责任,这就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家产共同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但合伙制企业也有自身的缺点。由于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经营,因而在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本时,将带来法律上手续复杂,经营中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另外,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公司制企业

即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依法集资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公司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多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被实践证明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特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理财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通过本篇大家有没有明白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呢?下一篇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区别,感谢大家的阅读,一起学习关于企业的小知识,希望你能为我提出宝贵的建议。

【第16篇】合伙企业名字怎么取

公司如何起名字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公司如何起名字之技巧点拨

1、公司结合公司理念、产品特点等起名字

最直接的方式是,公司明确自己的经营理念,如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公司起名字,其公司理念是育人,立志培养出更多出人意料的、好的学生,那么其公司起名可参照成语一鸣惊人来起名,提取一鸣或惊鸣作为公司名字,都是很不错的选择。因为,联系公司经营理念可以帮助公司推广,让客户明确公司的特征。

2、公司选择吉祥的字眼起名字

起名字最重要的是选择用字,而公司作为一种盈利活动场所,起名字建议选择吉利、吉祥的字眼入名,这样的字眼能够对公司的发展带来好的运势,如小米公司,选择米字入名,寓意丰收,吉祥之意,还有一些如锦、瑞、才、麟等字眼也是比较吉祥的适合用作公司名字的,大家在为公司起名字时可以考虑结合自己的行业选择其一作为名字。

3、公司根据创始人信息起名字

公司建立之初,是依据创始人信息登记注册的,作为法人,与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在为公司起名字时可以考虑结合公司的法人信息来起名,这样对公司的发展运营也有着积极的暗示作用,如腾讯公司,用创始人马化腾名字中的腾字入名,寓意公司蓬勃发展、与日俱进。如你对这种方式感兴趣,也可以前往公司起名,输入你的信息及公司所属行业,为你的公司起吉利的名字。

二、公司如何起名字之名字分享

【今朝】酒业公司

取自诗句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体现享受当下,及时行乐的思想,符合酒这一商品给人的品尝体验。

【行思】教育公司

取自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适合用作教育公司名字,意在告诫正在学习、建立三观的小朋友要谨记经典诗词中的为人处世大道理,名字极有深度,贴合行业,好听又有教化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公司如何取名字

如何给公司取名字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如何给公司取名字一、如何给公司取名字?

借助姓氏取名字。

当给公司起取名字时借助创始人姓名当中的某个字取名,也能很好的寓意着该公司的发展,并彰显出了公司名字的独特性。

运用古代文学典故取名。

给公司取到一个雅而不俗的名字,也是体现公司文化内涵与他人第一印象的法宝之一。这时大家可以运用流传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古代文学典故提取起名。

通过中英文形式取名。

相信每个人在创立公司之时,都希望自己的公司发展好,能走向更国际化的舞台。这时给公司取一个富有国际化的名称也是大家不错的方法,其中中英文形式的取名技巧,则更加体现出我国中文汉字的特点外,也让国外人们了解中国产品,同样也是有利宣传的技巧。

借助行业用字取名。

现在很多创业人士喜爱运用的,所属公司的行业用字取名,以此加强行业特点,寓意着公司吉祥发展;据了解此类方法是从古沿用至今。

二、给公司取名字取名字原则:

应具备自己的独特性。

因为一个具有独特性的公司名字不仅可以避免与别公司名称雷同的现象,也可以加深大众对公司的宣传与印象。所以在给公司取名字的时候也要展示自己公司的独特性。

应简短明快。

给公司取名字时,字数少,笔划少,更加易于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便于消费者记忆。同时还能引起大众的遐想,寓意也更加丰富。

应该具有产品信息。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古人都讲究名正言顺,而取名的原则也是一样。在给公司取名字时,大家应该和自己所处的行业息息相关,让消费者能够从名字上了解该公司所属的产品,加深印象。

三、给公司取名字注意事项:

1:注意加强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

从长远的发展考虑,公司取名应该加强公司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现如今,一家公司的发展,前提要做的就是给公司宣传品牌。当公司名字和品牌、商标具有统一性时,这样才能让人记住。

2:要符合取名规则。

名字要符合工商局所制度的规则。不能在给公司取名字的时候,借助谐音来取知名品牌的公司名字,或取带有国家政府等机构,诱导性的名字。因此给公司取名的时候一定要符合取名规则。

给公司取名字大全【聚】

读作ju。在篆文中是形声字。本义指会合、聚集。以此延伸公司文化精神,积蓄、累积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标,团结,风雨同舟之义。

【航】

代表着敏捷,力争上游,有目标的寓意内涵,突出公司在道路上的发展路程,并隐喻着顺利、一展雄姿、力争上游、捷足先登。

【易】

指不费力,和悦,和蔼,改变的意思。用作公司名字隐喻锦绣前程,信守承诺,守信,自始自终,励精图志。

【海】

指海洋,数量非常多,以此延伸博大,宽广,宏大的意思。用作公司名形容广开言路,高瞻远瞩,胸怀宽广,才识卓越,集思广益。

【通】

适合道路维修公司取名用字,指没有阻碍,通畅,可以穿过,博识,畅通,显贵,全部的意思。并且可以延伸公司马到成功,一帆风顺。

【维】

适合设计行业取名用字,本义指思维,判断,维护,保护,思考的意思。用作公司名字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社会,真抓实干。

公司名字大全

【森度】

森度一名突出公司的文化内涵,给消费者一种有品味、有深度的气质风格,便于记忆,并且有利推广传播。适合男服装公司取名字,突出公司对于男性服装的定位。

【邦雅致】

适合家具公司取名字,邦雅致一名从谐音上来说直接点明主题,体现让家雅致起来的含义;其中邦代表家;雅体现出家具的风格雅致、优雅;致体现出极致、美好之义。

【上玺 shinsee】

上代表着上品,上等,突出公司产品的高端;玺字加强高端,非凡的寓意内涵;两字搭配英文名shinsee,意为品质保证、行业佼佼者,通过shine,杰出闪耀+see,看得见品质延伸而出。

【木兮 moonshin】

木字代表着树木,可以延伸为绿色,环保的寓意内涵;兮字文言助词,可引申为赞赏之义;搭配moonshin英文的形式起公司名,有利公司品牌的推广与发展。并且moonshin可由moon+shine助词,意为未来闪耀之义。

01、帝福 环创 麦尔思 合众博达

02、畅特 中森 宝仕威 华扬联众

03、才豪 朋乐 义贵华 天极英策

04、星丰 达通 华美顿 冯氏佳美

05、申源 进廷 创世纪 金峰视通

06、环球 乐城 裕鼎宏 华泰德安

07、大唐 弧度 宏金和 华夏易特

08、中程 永顺 花火星 亿盟创联

09、聚贤 铭轩 卢科斯 金铎恒业

10、体冠 培协 盛福源 世纪慧泉

11、韵鹏 德泰 多美仕 鼎茂宏升

12、云晶 艾沃 新生合 艾森互动

13、会永 温迪 金码头 神州通港

14、卓科 烈风 飞龙腾 蒙豫光娱

15、盈捷 铭嘉 王家脉 华融智林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怎么给公司起名字

怎么给公司起名字

怎么给公司起名字,寓意好的名字代表着公司寄予的希望,好寓意的汉字其实是非常多的,名字是今后的代号,起名要避开常用字才会显得独特,那么大家知道怎么给公司起名字吗?下面和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怎么给公司起名字1

一、开公司起名原则:

1、要具有个性和独特性

任何名字都应具有独特的个性,不能与其他开的公司名字雷同。从而才能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才能使人容易识别。

2、要简洁明快

公司名字要简洁、明快,易读、易记,容易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以此达到宣传的效果,从而更有利公司的宣传。

3、要含有寓意

公司名字不但要与其经营理念、活动识别相统一,还要能反映公司理念,服务宗旨、商品形象,从而才能使人看到或听到公司的名称就能产生愉快的联想,对商店产生好感。这样有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开公司怎么起名字

1、根据吉祥的字起名

开公司怎么起名字,离不开吉祥字的运用,如:小米公司,科技行业,运用吉祥的“米”字,指丰收,坚持,吉祥等意思,取名寓意着公司名字吉祥,财源滚滚。所以给公司起名时要采用吉祥寓意好的字,能够寓意着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也有浓厚的中国吉祥特色,如锦、瑞、才、麟等。

2、根据创始人起名

每个创始人在创建公司名字时,还可以借助创始人的姓名当中的.字起名,以此赋予公司名字一个有纪念意义的好名字,如:腾讯公司,网络行业,运用创始人马化腾当中的“腾”字搭配行业字起名,寓意着该公司能蓬勃发展,与日俱进等意思。

3、创意性取名:

独特的名字就是需要创意,远离俗套,有时候全用文字来取公司名字,会显得有点厌烦,就像经常吃一种菜也会腻一样,所以开公司怎么起名字,不妨用其他数字或者英文来表达,这样你的公司会吸引很多客户,如,12306铁道公司,如果单用数字会觉得这名字没有一点连贯性,而且意思也表达不清楚,但是“铁道”来结合,读起来也是顺口的,对于客户也有独特的视觉冲击。

三、最新公司名字带解析

(翔威)

“翔”字意为飞翔,用作公司名字带有大展宏图、财源滚滚的寓意内涵,饱含法人希望公司可以飞得更高的期望;“威”字取自成语“威风凛凛”,比喻公司的声势或者气派可以起到震慑对手的作用,从而为自身发展带来好运,此名听起来很有气势。

(优艺)

适合装饰公司起名,通过“优异”的词汇,来延伸公司名字,展现出公司技术很专业,产品质量很过关的服务理念。符合装饰这一行业的特点,有艺术含量,不仅要专业而且还饱含艺术细胞,让顾客们也觉得可靠。

(侠客行)

适合旅行公司起名,“侠客”一名基本会在武侠剧中看见,比较霸气。用作公司名字,突出行业特点。因此取名侠客行告诉大家希望旅客们的旅行像侠客那样的潇洒、自由。

(融泰)

取自成语“神融气泰”,代表公司昌盛,如泰山一样的屹立不倒;字义吉祥,意义优美,使名字更具寓意内涵。适合房地产公司起名,很好的寓意着公司繁荣昌盛、财源滚滚的寓意内涵。

(万象)

“万象”取自包罗万象,非常的大气、尊贵、与众不同的公司名字,也体现了公司产品多,可供大家选择的事物也很多,值得大家前来了解之义。其中“罗”指罗列,指各种各样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就是天罗地网,无处可击。

怎么给公司起名字2

一、如何给公司取名字

1、运用寓言故事取公司名字

寓言故事是古今中外人们都较为熟悉的一种故事,所以用寓言故事来给公司起名是最有利于公司传播的一种方法。对于刚刚成立的新公司想要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就必须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借用寓言故事取公司名字是很不错的方式。

如: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走访多国之后发现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故事被许多人熟知,并且各国发音也大多相同,所以才取名为阿里巴巴集团。近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进行了会谈,林郑月娥特意表明特区政府在追上创新科技方面的愿望,并希望得到阿里巴巴的支持,而马云表示阿里巴巴将更多的参与香港的发展。

2、运用创始人名字取公司名字

运用创始人的名字来给自己的公司取名字,不仅仅在外国比较流行,在我国也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取名方法。并且用自己的名字起公司名字很有纪念意义,并且用自己名字作为公司的品牌,也有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与推广。

如:京东集团。京东二字就是京东创始人运用自己的名字加上自己女友的名字命名的,既浪漫又有激励作用。近日京东与奇虎360达成合作,共同启动“京奇计划”。通过“京奇计划”,京东和奇虎360将共同打造赋能商家的全场景智能营销平台,并为消费者提供更符合喜好和需求的消费资讯,以及良好的网购体验。

3、运用英译汉取公司名字

许多创业者说想要起一个时尚的名字并且最好具有国际性。因为中外文化的差异,在我国流行并且时尚的公司名字并不代表在国外也有时尚姓,但是运用英译汉的方法取一个名字,不但具有时尚性也很有国际范。

二、给公司取好听的名字

旺洪

“旺”是指光彩美丽,也引申指火势剧烈;“洪”是指大水;用旺洪二字给公司起名寓指大放光明、繁荣兴盛、财源广进、财源滚滚。

晶安

“晶”是指指物质从液态或气态形成晶体,也比喻珍贵的成果;“安”是指吉祥、平安;用晶安二字给公司起名寓指勇创一流、大放光明、吉祥如意、事事顺利。

捷东

“捷”是指迅速,也象征胜利;“东”是指东方,即太阳升起的方向;用捷东二字给公司起名寓指奋斗不止、节节胜利、朝气蓬勃、卓越不凡。

捷丰

“丰”是指草木茂盛或农作物丰收,用作公司名意指富裕,名利双丰之义;也寓指大富大贵、名利双丰、财源滚滚。

茂禄

“茂”是指草木繁盛;“禄”是指、俸禄福气;用茂禄二字给公司起名寓指繁荣兴盛、人才济济、吉祥如意、一帆风顺。

泰福

“泰”是指平安、美好;“福”是指福气和福运;用泰福二字给公司起名寓指福运双修、吉祥如意、财源广进、大富大贵、辉煌可待。

佳信

“佳”是指美、好的、善良,用作公司名意指美好,杰出,吉祥之义;“信”是指诚实、守信用,用作公司名字寓指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宁缺勿滥。

海慧

“海”是指海洋、宽广,用作公司名意指集思广益,胸怀宽广,才识卓越之义;“慧”是指聪明、有才智,用作公司名意指独具慧眼、敢为人先、追求卓越之义。

光益

“光”是指人类眼睛可以看见的一种电磁波,通常指照耀在物体上,使人能看见物体的那种物质,也指光彩,用作公司名意指荣耀,光明,朝气之义;“益”是指好处、富裕,寓指富贵荣华、追求卓越、事事顺利。

公司名称怎么取好

公司名称取法:

一、按照公司经营范围来取名。

每个公司都有着自己的经营范围,在取公司名字的时候,就可利用公司的经营范围来取名,因为市面上公司太多,看得人眼花缭乱,若是可将代表公司经营范围的字融入公司名字中,可为公司添加辨识度,有利于有需求的人寻找,促进公司被发现的可能。

案例:恰乐公司恰字按照现代人的说法,表示有吃的意思,配与乐字作名,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公司的属性,适合于食品公司名字,带有欢乐氛围,也从公司名字的组合形式中,揭示出了公司名字食物的好吃,好听又好记忆。

二、按照吉祥意境方法来取名。

公司的名字,可从吉祥意境上面入手,即运用显示有充分吉祥气息的字眼给自家公司取名,这样的名字,带有传统的吉祥气息,容易引起他人的好感,对自己公司而言,也表示一个好兆头,含义好。

案例:瑞茂公司瑞字是一个典型的吉祥字,表示的是好事情、好兆头的意思,茂字指的是茂盛的意思,取之为公司名字,则有着繁荣昌盛的意思,意义吉利。二字结合作名,彰显出了公司想要做大做强的愿望,读来吉祥又具有着亲和力。

好听的公司名称推荐:

1、吉发公司、晶洪公司、台佳公司、凯皇公司、泰厚公司、义捷公司、多飞公司、万义公司、全台公司、百泰公司、成义公司、昌华公司、正晶公司。

2、干长公司、发兴公司、寿晶公司、鑫源公司、乾欣公司、宏禄公司、佳发公司、巨寿公司、东贵公司、万润公司、光和公司、光盈公司、全顺公司、鑫仁公司、泰聚公司、正吉公司、昌华公司。

为新公司取名怎么取?

1、给公司取名字时候,不要采用大众字符去给公司命名,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可以用创始人的名字或者地名去注册,这样冷冰冰的名字就有情感的寄托啦。

2、做长远发展的打算,把名称取的大气一点,刚开始可能注册的是小中型公司,等公司发展壮大后,大气的名字也符合自身的身份,公司做大了,名称自然也成为了公司的品牌和无形的资产。

3、在取名时不仅要考虑到名字是否好听、好记、便于宣传销售点,还应当要考虑到是否有显著性、独创性,一个好听的企业名称对企业非常重要 。

【第17篇】合伙制企业有哪些

编者按:初次了解合伙企业,大家可能仅了解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法律名词,但合伙企业的内容其实还远不止如此。本文即将对合伙企业的分类以及使用场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以下几个角度:

合伙企业的分类

从性质划分

从使用场景划分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01 合伙企业的分类

按性质分,则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这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使用场景角度,实务中下列场景下会用到合伙企业。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师与律师均属于专业人士,为会计师设置有限责任而强制律师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据。为此,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不过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个“另类”,严格而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伙企业,直接在司法局而非工商部门登记。上表中其他主体则均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合伙企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

《合法企业法》第107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依据。除此之外,未见到其他关于律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在判例中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纠纷中,适用《合伙企业法》判决的案例很多。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合同基本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类合同内容处理。不过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执业律师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人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推进专业中介服务业的转型,放松市场管制,一些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对此作出突破性的尝试。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4)股权激励中的持股平台。

a有限责任公司要给员工激励股权,常常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作为a公司股东,由员工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享受a公司的股权权益。此时b常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a公司创始股东担任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除了股权激励的场景以外,如果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或者大股东希望对a公司有更好的控制权,也可能使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5)节税需求。

这一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合伙企业并非法人,类似于几个个人合伙做生意,法律并不对合伙企业这个非法人组织征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避免了双重征税。

02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就像《公司法》对股东主体资格基本没有限制一样,《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相对宽松,关键在于设立合伙企业相对于设立公司的利弊。

基本上可以说,除了上面所说的具体场景以外,其他情况下,都不太需要设立合伙企业,而应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也不太适合于初创企业)。对于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有不少法规规定只能由企业法人取得,不能由合伙企业经营(如快递业务)。

合伙企业固然有一些优点,例如允许劳务出资、灵活约定分配比例,但这些需求在有限公司形式下也可以满足,包括通过变通方式实现“一方向公司提供服务并取得股权”等操作。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巨大风险。这意味着,对于不能“掌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等于是把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别人,不合理且无必要,完全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对于“掌握”合伙企业的人来说,采取合伙企业形式还算可行,但相比之下也不如公司更方便,特别是依然存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这个“硬伤”。

实务中经常说到的大公司的“合伙制、合伙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前提下对于表决权、控制权的一种特殊安排,有时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

因此,律师在接到合伙协议的起草审查任务时,如果发现并非合伙企业的典型使用场景,就应该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目的,必要时建议调整主体形式,进而调整合同类型,而不是直接开始起草审查合伙协议。可见,是否设立合伙企业的考虑,也是相关合同的“宏观-交易结构”层面的一个重要工作。

【第18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20篇】合伙企业分红节税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法:

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最大的修订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之前我国只有普通合伙企业。

2、定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分类

3.1 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

gp: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由有限公司承担

lp:承担有限责任

3.3 特殊的普通合伙:我国主要指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补充:有限公司(法人,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非法人,gp承担无限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1、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比较低。——合理避税(财税[2008]159号)

对于合伙企业本身来说,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对于合伙人中的法人企业,它在取得合伙企业的所得后按企业所得税缴纳. 法人企业如何避税??????

2、 员工持股企业:决策权归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gp),一般为公司领导人,员工作为lp,分红权按照比列。——持股平台

3、避税案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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