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作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作用
今天有个漂友又在咨询纳税的问题了,她2023年和闺蜜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她和闺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两人优势互补,生意还挺兴隆,由于目前孩子面临在北京升学的压力,今天她找我测算了一下自己的积分情况,她的积分大概是103,在跟她找分的过程中,就问到了她的纳税情况,她说她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就是和闺蜜合伙的公司有交过税,公司交的税不是个人交的,积分落户纳税不能加分吧?跟她详细了解过后,确定她和闺蜜的合伙公司去年的经营所得纳税已经远远超出了10万,她申请积分落户的纳税指标是完完全全可以加分的,今天的这个例子可以跟漂友们分享一下:
要了解经营所得,首选要明白自己所在、所经营的企业的性质,要明白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常见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这个概念是与“事业单位”相对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一综合概念,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可独立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为,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税务处理不同: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均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不同,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分红个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三种组织形式在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北京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都能获得加分。
【第2篇】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07篇文字
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这份合伙协议能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吗?
一
关于合伙,有个法律要点,目前还没有普遍成为社会常识,那就是:在我国法律中,事实上存在着2类性质有明显区别的“合伙协议”,它们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有相同的,也有不同,不能混作一谈。
这2类合伙协议分别是: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除第1项以外的合伙协议。
第2类合伙协议,在我国立法的历史中,曾经被称为“个人合伙”,但是这个名词已经过时了,因为依照现在的法律,第2类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这2类合伙协议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适用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2类合伙协议,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合伙合同”章节的规定。
第2类合伙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个纯粹的合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合伙合同的关系。
第1类合伙协议就不同了,它既有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性质,也有对“合伙企业”这个商事组织的规定,因此,它兼具了合同和商务组织自治规则于一身。
并且,根据法律适用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虽然兼具了合同和商务组织规则的性质,但是首先应当被理解为是合伙企业的商务组织自治规则。
例如,根据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其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但是,假如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那么首先要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去适用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时候,并不是去处理合伙协议的解除,而是直接操作合伙企业的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自然终止,因为这份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自治规则约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那么,涉及到实务,假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起诉到法院,以其他合伙人违约致使合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先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件。
二
a公司、b公司、c公司是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三家公司之前的其它协议安排(包括一份《协议书》和一份《补充协议》),三家公司签署了《入伙协议》,b公司由此加入了甲合伙企业并且作为普通合伙人。
之后,a公司与b公司产生了纠纷争议并且诉诸法院。其中有一个案件就是a公司起诉b公司,同时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理由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b公司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审终审,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a公司对于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了质疑。其中,关于适用法律,a公司认为:
……
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退伙、解散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因b公司存在隐瞒并侵占甲合伙企业分红款、抢夺公章、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200万美元支付义务等违约行为,且a公司无法正常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导致《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该四份协议,另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将甲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恢复至2023年10月13日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a公司的状态,而非主张退伙或解散合伙企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无《合伙协议》能否解除的规定,a公司的诉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a公司诉请解除2023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并非甲合伙企业最初设立时的合伙协议。案涉《合伙协议》的解除不会产生合伙企业解散之法律后果,仅恢复至甲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的状态,不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反而保护守约方资产恢复原状。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a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协议书》《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
首先,b公司、a公司及甲合伙企业签订的《协议书》旨在调整甲合伙企业与b公司在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所涉股权转让及借款事宜。根据《协议书》的约定,b公司向甲合伙企业支付的1亿元股权转让款转为b公司向甲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甲合伙企业和a公司负责安排b公司成为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合伙企业不再负有向b公司转让滨海新城公司9.9%股权的义务,b公司亦无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合伙企业向其返还任何款项。为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海纳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出资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同时,a公司、b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运营以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合伙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b公司成为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已实际运作多年。可见,《协议书》《入伙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a公司主张因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协议书》《入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依据不足。
其次,《协议书》及《合伙协议》载明甲合伙企业的收入扣除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认可的经营费用后向合伙人分配。原判决认定应由甲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收入,b公司无此义务,并无不当。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a公司的主张,b公司在另案中请求法院协调使用甲合伙企业公章,a公司与b公司工作人员系一同前往中信银行取出公章及营业执照过程中发生冲突,随后b公司将甲合伙企业印章交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根据《协议书》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甲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b公司执行合伙事务,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可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此外,b公司提交了某某某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通过电子邮件与a公司沟通相关经营事宜、将滨海新城项目股东会决议内容告知a公司,原判决认定a公司主张b公司从未与其确认过甲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与事实不符,亦无不当。因此,a公司主张b公司隐瞒并侵占甲合伙企业分红款、抢夺公章,构成根本违约,且a公司无法正常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应当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通过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使甲合伙企业恢复至a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海纳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原始状态,实际导致b公司退伙。原判决认定解除案涉协议将会产生一系列遗留问题,损害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退伙、除名退伙等事项均有规定,案涉《合伙协议》第14.5.1条亦针对普通合伙人的更换作出约定,即“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行事,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合伙企业可以更换普通合伙人”。a公司如认为b公司确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坚持要求b公司退出合伙企业,仍由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依法依约主张更换普通合伙人或要求b公司退伙。原判决指出,“如a公司请求退伙或者解散合伙企业,则可另案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以b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协议书》《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并由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
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该案再审申请的时候,也是非常小心地避开了再审申请人a公司的一个观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无《合伙协议》能否解除的规定,a公司的诉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a公司这个观点对吗?
(注:从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公司这个观点是否正确,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立法没有特别明确和直接地给出答案来。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时间早于《民法典》,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合伙人之间就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但那个时候,“合伙合同”还不是《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
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合伙合同”新增成为典型合同之一,但是在“合伙合同”一节中并没有提到《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因此,立法在这个细节问题上并不是那么明确的。
从《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性质来看,《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并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合同,这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因为在这份协议中有太多关于合伙企业内部设置以及内部规则的内容。因此,想通过合同法律角度去直接请求法院解除一份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个人以为,这个立法上的小问题,可能是源自“词语”的选用不合适。事实上,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理解为是“合伙企业的内部章程”,才是最符合立法目的和日常理解的。所以,也许把合伙企业的那个“合伙协议”改个名字,改成“合伙企业章程”,所有相关的问题就会比较容易理顺了。
【第3篇】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一个简版的合伙协议,一个复杂的合伙协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约定进行修改。
合 作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店。经营场所:双方共出资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大写: ),占出资比例的%。乙方出资万元(大写: ),占出资比例的%。如合伙期限需要新的出资和投入,双方商定需要出资的具体金额,按照前款出资比例进行出资。
首次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转入以下账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2、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利润除去需缴纳的一切费用之后的净利润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如合伙期间投资新店,甲、乙双方按照以上比例进行出资,分配净利润。
4、如一方合伙人撤股,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要求撤股的合伙人将不再享有分红,撤股一方的投资(资金及设备等一切投资内容)另一方不予退还。但如果合伙经营的店面存在亏损,撤股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之后,方可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伙协议项目。
6、双方不可做出有损店面形象的事情,否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伙协议。
7、合伙期间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合伙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8、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10、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合伙期间的账目及分红由负责管理。
12、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14、双方在本合同首部留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适用于日常文件往来及司法送达。
1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捺印之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合 伙 协 议 书
甲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乙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丙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丁方:中山市菲昂灯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并经丁方同意,决定租用丁方厂房并在丁方名下成立独立于丁方的事业部共同经营。
项目名称:
经营地点:
经营范围:
总投资额:
二、合作方式
2.1甲、乙、丙三方总出资额为5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5万元,占
出资总额的50%;乙方出资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
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0%。
2.2 丁方同意该项目对外为丁方下属事业部,对外经营以丁方名义进行;丁方为该项目提供独立的办公地点,该项目每月向丁方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元。
2.3 丁方提供的办公地点位于,办公地点总面积不低于:。
三、合作期限
3.1 经以上四方协商同意,该项目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2 合作期满十五日内,以上四方应共同协商续签本协议
四、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
4.1 经以上各方协商一致,丁方不参与该项目的盈利分配,甲、乙、丙三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即分配盈利的比例依次为:甲方50%、乙方10%、丙方40%。
4.2 盈利分配期限为每季度分配一次且须在全部盈利扣除20%作为法定准备积金、10%作为员工福利积金后再对剩余的盈利进行分配。
4.3 如该项目的法定准备积金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分配盈利时不再扣除法定准备积金。
五、增、减资
5.1 甲、乙、丙各方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出资额,更不得抽逃出资,但经其他两方同意可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
5.2 如因发展项目需要,甲、乙、丙三方可依照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但三方协商同意依照其他比例增加出资额的除外。
5.3 如合作期间,各方出资比例或盈利分配比例发生变更,应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记录,以作日后凭证;没有书面凭证的,视为未发生变更。
六、入伙与退伙
6.1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接受第三人入伙。
6.2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退伙;如全体出资人同意其退伙的,依照其在退伙时在该项目中实际份额的70%结算,其退股前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经营与管理
7.1 本项目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管理,以下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
(一)决定本项目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项目部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增、减项目部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出资人向共同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2 甲方的日常职责是:
7.3 乙方的日常职责是:
7.4 丙方的日常职责是:
7.5 本项目部各出资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会议,个别出资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适当延期三至五天或以视频、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传达会议内容、出资人意见、会议决议。
7.6
八、权利与义务
8.1 出资各方均有权对项目部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议、意见和具体方案、其他出资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认真评审意见、建议及方案的合理性并给予答复,对于具有可操作性的,应予以采纳并决议实施。
8.2 出资各方均对项目部财务账目享有查阅、审核的权利,但未经其他出资人允许不得私自复印保存。
8.3 出资各方有权依照出资份额和分配程序分享项目部盈利,其他出资人拒绝向其分配的,其有权催告拒绝分配人在三日内向其分配,否则有权解除本项目合伙协议书,并要求其他出资人以其原出资额的的双方退还出资。
8.4 甲方应每年一月份就项目部运营出具一份包括财务状况、市场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等在内的全面性的项目部现状分析以供共同出资人了解。
8.5 甲、乙、丙各方依照其在项目部的工作内容、强度领取相应补贴,其中甲方补贴为每月 元、乙方补贴为每月 元、丙方补贴为每月 元,以上三方的补贴不计入盈利分配。
8.6 如因项目发展须向第三方借款增加资本的,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由丙方负责借款的利息偿还;借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则超过部分利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按比例承担。
8.9 甲、乙、丙三方保证该项目成立、运行期间以丁方名义造成的一切债务由甲、乙、丙共同承担;丁方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部存在违法行为,经营行为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该项目部的运行。
8.10 如因甲、乙、丙经营该项目原因泄漏丁方商业秘密、造成丁方商业信誉受损等情形的,丁方有权依照该项目出资总额的10%为标准作为赔偿金。
8.11 该项目以丁方名义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如发生任何劳动合同索赔事件,均有甲、乙、丙共同承担,与丁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
9.1 如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五日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违约方在限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立即开除其出资人资格并依照其出资额的70%退还其出资款项;但开除时项目部亏损的,依照亏损后的实际资产比例退还,守约方保留对此要求赔偿损失之权利(其对开除前)。
十、项目解散
10.1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项目合伙协议解除:
(1)本合伙协议合作期满,各方不再续约的;
(2)各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4)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5)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应认真履行本项目合伙协议,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生效
本项目合伙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第4篇】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吗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合伙企业有哪几种?
合伙企业按性质分,可分为三种: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5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第6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
「深度干货,如果你现在时间有限,谨慎往下刷,建议先收藏」
市场主体中,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占比最多,但其实合伙企业也不少,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又陌生的小麻雀”。
释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首先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最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虽然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然后再向b追偿。
4、
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以下9大特征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以下这些特征。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合伙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包括股东的能力)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合伙企业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其工商登记信息要披露);
公司的对应特征都是合伙企业这些特征的反面。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pk之前,咱们先上个前菜,对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这三个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主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资更多,权力更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企业就是属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业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据出资承担责任,把那个赔完就算了,就算企业还欠钱,也不关他的事;
执行合伙人就是对内对外执行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总,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相当于有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
你可能会问:
合伙企业里可以分别有多少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8大区别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没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当执行合伙人有同等权利,可以都做执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数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只能监督执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执行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小贴士: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是个人,是企业组织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合伙企业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多个有限合伙人,多个执行合伙人。
互相之间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也是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虽然咱们生活中常听说合伙企业,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较为普遍。
可其实还有一种合伙企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
《合伙企业法》规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从何谈起在何处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要符合与遵守上述对合伙企业总的要求,其次还要遵守以下三项特有规定。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的钱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造成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小贴士:
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会被处以2000-1万的罚款。
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你跟别人有业务往来总得给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也取得增值税发票吧;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合同、协议都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的法定职位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要有法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位,但合伙企业没有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这些说法。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股东,执行合伙人就相当于执行董事或经理。
好了,叨逼完了,希望能帮到你或者你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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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合伙企业个税税率表
个体户、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个一个解决!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缴纳个税的内容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问: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不合并。
问: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年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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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9篇】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
获取资料请详见文章尾部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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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下面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 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 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11篇】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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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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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顺序是:
1. 补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第13篇】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x x x简称甲方x x x、x x x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x x行)(设x x x x处所)(商业登记证x x字批x x号营业登记证x x字第x x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关于x 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 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 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 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x x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x 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 x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今天统一回复!
在咱们财会成长学苑的社群里,经常看到有学员问,“老师,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
毕竟,很多老板都想自主创业,但不知道哪种公司形式最有“钱途”,这肯定不行。
这两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倍受青睐,究其原因,当然还是因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
既然这么香,咱今天就来聊一聊,95%的老板和财务都关心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何交税的问题!
01
首先,咱还是来追本溯源,明确一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我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块也都给大家捋清楚了,直接看这个「优势分析对比表」就可以
02
那咱们再来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如何交税的问题。
第一,要知道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第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那具体怎么交呢?一起来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
这也就意味着,这几种组织形式,是按照经营所得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综合税制。
综合所得包含四项,简称为“工劳特稿”;那另一类不并入综合所得,其中就包含这里提到的“经营所得”了。
要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适用5%至百35%的超额累进税率。
那税率有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
这里需要分2种情况,如以下导图所示,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
这是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税务机关一般在这个区间核定企业的所得:
核定征收前两年特别火,备受宠爱,很多明星都成立可以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以此来节税。
但是从今年开始,有些地方逐步收紧核定征收的政策,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核定的,具体大家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回复为准。
另外关于查账征收,咱们学苑也有4个点要提醒大家:
1、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这些: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
那关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
确实近期新政频发,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一些政策,咱们学苑也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比如“增值税”、“六税两费”、“个人所得税”等。
以上的很多优惠政策都还是非常香的,尤其是个体户,咱们财务小伙伴们快快用起来!
【第15篇】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
对于创业的老板或者财税工作者来讲,很多人区分不了各种公司类型的不同之处,导致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产生很多疑惑,这里小五哥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从法律债务承担方式来看。
注册企业类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这些都是都是有限责任,如果您成为这些企业的股东,假如出资50万,如果出现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仅以50万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最多只负担50万的赔偿。还有一些“企业”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注册后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您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10万,经营产生债务纠纷欠款100万,那么您不仅要用“个人独资企业”的钱来偿还债务,在企业资金不够的情况,还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所以成立公司一定要谨慎,最好三思而后行,最好请教身边专业的朋友咨询咨询。
然后,他们承担的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为利润的2.5%-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股东才能用于分配,股东分配的时候还需要按照分配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老板?您可以想想您需要缴纳多少税?如果您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人如果是个人,取得相应的利润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税负相对来讲要低一些。
最后就是大家经常混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他们之间的区别,因为比骄复杂,我就不用文字描述,用一张图给大家讲解。当然,如果您以上说的不清楚的,或者有瑕疵的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也可以私聊交流探讨。
声明:未经许可不允许转载。
【第16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17篇】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需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需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18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如何出资
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条件是: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19篇】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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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一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