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缴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他们缴纳的个税并不是说只有2%。而如果出现低于2%的个税缴纳,一般就要注意了,否则很可能出现偷税漏税。
有些人或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我公司每年都要交那么高的税,但是有些公司每年只需要交2%左右的税,并且他还只交的是个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些疑问请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它是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以及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说句通俗易懂的,就是一些小个体户或者是小作坊这种都属于独资企业。比如说那些开小商店的,开小卖部的,开饭店的,养鱼养虾,甚至一些小商小贩,在法律的意义上都是属于独资企业。
而这样的独资企业,企业主是需要自负盈亏,并且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独资企业赚了钱,所有的钱都是企业主的,如果亏了钱,所有的债务企业主也要负责承担。
而关于独资企业纳税的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就是比独资企业多了几个参与的人,收益和风险这几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方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相应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情况
在实际情况当中为了简化征收的流程,对一些小规模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会选择相应的定税,而定税是与所处的行业有关。
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为服务行业,一般按照10%来进行征收。
但是实际上税务系统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原则上是不可以定税征收的,而且定税的税率与各个地方都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地方可能是10%,有的地方可能是12%。
根据相应的纳税表,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年收入500万,那么需要纳税为
500万×30%-40500=109500元
那么可以得出个税占收入比为:10.95万÷500万×100%=2.19%
而这个2.19%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缴纳比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都是要求查账征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个税,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除非是有相应的税务所所长和主管专员同意才能做到,而这样极有可能触及红线。
所以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查账征收的税率远不止2%。
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什么是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那么我们再来介绍一下。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其实核定征收税款主要也是因为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而相应的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其实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常会出现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的情况,相关税务机关也是迫不得已才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应该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一般都是要求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纳税款的。
所以现在很多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财务。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建立自己的账户,还要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不交税
其实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当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查账征收,那么亏损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个税是有一定预缴规定的,无论是否出现亏损,都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表。
而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汇总申请表得到批复的时候,会多退少补,之前缴纳的税款也能够一次性退回。
【第3篇】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承担责任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出资方式、注册资金、企业行为依据、税收缴纳要求、企业债务承担方面区别。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后,经营所得税适用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1所示。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及优势。
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设立公司的税收负重比较重,因此,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事,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设立公司的税务可能更轻。
表1-1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税率
数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
35%
65500
【第5篇】有限合伙企业交什么税
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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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以及分类。
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的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只要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即可组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gp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取得报酬。##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但是合伙企业不能成立一人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而不包括非法人机构。
在实践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是: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能解决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容纳的股东是50名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50人以下,这样解决了入股人数限制。
持股平台有利融资的一个功能。
期权池是公司激励和吸引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这一部分股权的加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间接的持有了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投资后不会因为这些融资行为而稀释了投资人的股权,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目标公司引进风投进行投资。
持股平台的第三个好处是有利于节税。
第四个优点是有效地维护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经营过程中高效决策。
《合伙企业法》中的lp只出资,不加入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而gp没有要求出资的数额,但规定由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个优点是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可以以lp的身份加入到持股平台中,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成为目标公司的间接股东。
如果该员工需要离开目标,公司只需要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持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特别是在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离岗时,也只会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来解决,不会涉及到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块自留地。#硬笔书法#听音乐学法典
【第7篇】有限合伙企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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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第9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在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但这种规定也加重了一般人进入合伙之后的责任,也使得债务纠纷呈现上涨的趋势,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考虑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当向专业律师充分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债务承担的问题,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10篇】合伙企业税务筹划
针对自然人股东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持有的股权后获得的溢价金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如被投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甚至是上市后,其股权的价值暴增几十倍,那么自然人股东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巨额股权溢价,就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情况,而采取的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代自然人的股东身份,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式,从此以后不再有效,相应的方案彻底作废!
也就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转让持有的股权,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通常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为: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该个独企业取代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而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那么在今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个独企业转让该股权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可以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按10%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就是,只需按0.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远远低于按20%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理,针对员工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情况,通常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也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增值后,该合伙企业因为转让持有的该股权而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只需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缴纳0.5%~3.5%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以上两种专门针对自然人持股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发[2011]50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就在2023年年底的最后一天,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使得前述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操作彻底无效,方案彻底作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且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自此以后,凡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就股权增值而产生的溢价金额,一律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0.5%~3.5%的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在2023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又堵住了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不过,注册登记在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依然享有当地的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如果因为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缴纳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的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那么当地财政返还的金额还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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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哪些行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
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的产业类型。一般个人可以开公司的产业都可以注册合伙企业。
如果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第12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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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14篇】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一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5篇】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事先约定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并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凡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如一合伙人对外负有债务,其他合伙人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在这个责任履行完结后,合伙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另行对这一合伙人追偿,这主要是由普通合伙性质所决定的。
【第16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本篇文章,想和大家一起探讨,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争议。
在旧个人所得税制下,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的理解和执行并不统一。直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施行,这一争议似乎有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该规定在实务中又引发了新的争议,即“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进行确认。
特别是2023年11月24日,某市税务局12366针对此问题进行的回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多方的热议与讨论。
“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该12366问答思路可总结为,对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分为三道环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道:针对财产份额转让当年可归属到该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第二道:视同合伙人退伙,进行退伙清算,清算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道:在清算后,如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支付,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事项1:
2023年5月,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投入700万元和300万元,成立a合伙企业,并分别持有a合伙企业70%和30%的财产份额;
事项2:
2023年12月,a合伙企业投资600万元,从而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
事项3:
2023年1月31日,a合伙企业存在如下事项:
(1)a合伙企业当年经营所得为5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5万元*30%=1.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2)a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50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150万元*30%=4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3)b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事项4:
2023年1月31日,合伙人乙拟打算将其所持有的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以5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a合伙企业中归属于乙的已税留存利润的提取权利同时转让给自然人丙。
按该税局回复口径中的个税处理方式,这里暂称观点一:对于合伙人乙将其持有的a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当年经营所得汇算
先对2023年a合伙企业中,归属到乙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按5%—35%的税率进行汇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合伙人退伙清算
对合伙人乙进行退伙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此时考虑公允价值的情形下,如果其清算所得为120万元,该120万元,乙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步骤三:计算份额转让
最后,由于合伙人乙是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计算方式如下:
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20万元(清算所得)=33.5万元。
则3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实务中针对个税的处理方式还存在其他不同观点。
观点二:对于归属到合伙人乙当年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仍应该进行汇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实缴资本及当年和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的部分,可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
即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元(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53.5万元。
则15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不考虑a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也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直接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种观点,个人更倾向于观点二的计算方式。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和财产份额转让分属两种不同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情形,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视同退伙。
因此,观点一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求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似乎与《合伙企业法》的思路并不一致。因此,慕容老师认为除转让当年产生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外,其余应税所得应直接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若按照“三段式”来分别计算转让方乙方的个人所得金额及其对应的个税,此时需要进一步就如何衔接到丙方并就其计税规则进行延伸考虑为宜。
而观点三未考虑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转让方未提取)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的留存利润。对于转让当年已实现的经营所得归属乙所有的部分,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汇算,因此个人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首先应就当年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从而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均已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经营所得”为最终税负,该部分利润合伙人随时可以提取,无需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取得财产份额的同时也取得了提取该部分留存利润的权利。
即本案例中乙没有从合伙企业提取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留存利润,而是间接从丙支付的500万元份额转让款中取得“相关所得”。如果在财产份额转让时不加以考虑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计算方式,后续还会存在一个争议点,即丙以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a合伙企业30%的合伙份额,如果将来b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000万元进行分配,对于自然人丙而言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后续文章中继续和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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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第17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8篇】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具体方法如下:
1、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2、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
【第19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相信大家都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三个年轻人从学生时代相遇、相识,共同创办英语培训学校,最终实现“中国式梦想”的故事。法援君也被这一群怀揣梦想富有激情的年轻人的奋斗故事所感染。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或许你我都曾梦想成为“中国合伙人”。在选择创业开公司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好呢?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它们各自优缺点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概念: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有限公司: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出资人数
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依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五.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八.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九:投资者权利流转
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有限公司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十: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公司 :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二. 债务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解散
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限公司 :
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这也是创业过程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把方向选择和把握好,才能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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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选择原则:经营范围不是越广泛就越好,反而会让企业增加风险。建议客户要有目标性地去选择,避免分散,即经营范围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匹配。
2、经营范围选择建议:可以从合作企业类型、合作的项目内容、开票的品目、收票方的要求等来考虑企业选择哪些服务类型;不同类型的服务内容,对应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会不一样
3、经营范围的顺序: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的所属行业,而税务局稽查选案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非公司不存在此项)
4、考虑核定征收: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避开国税函[2009]377号中规定的不能核定征收的类型。
5、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注意:特定企业避免需要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看下图:
参考经营范围资料来源:
0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
02.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规范化查询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