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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31条(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12:31:01 查看人数: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法31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法31条

【第1篇】合伙企业法31条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2篇】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责任

你跟别人合伙创业,要不要去做公司的法人?很多人问说,我跟别人合伙创业,也注册了公司,但是法人不是我,怎么办?一定要明白,法人不是公司的第一权利人,但一定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当公司跟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时候,第一要找的就是法人,只不过是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人把法人的一部分责任转到了公司的身上。所以作为股东,你可以把握公司的控制权,但不一定要做法人,很多大企业的法人都不是该企业的重要股东。

【第3篇】两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吗?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4篇】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裁判摘要:

1.合伙事业具有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该转让协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该转让协议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3.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的合伙人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福荣、丁世国、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合议庭法官:王富博、仲伟珩、李赛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

即使是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

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所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体现为:《合伙协议》第27.6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条针对本案所涉邢福荣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进一步明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该协议第29.1条则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新能源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该约定进一步印证,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慎重。

故自上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邢福荣关于《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转让协议书》在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间签订,且系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该《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但是,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

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诉请履行《转让协议书》,系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已经确定不生效的情况下,邢福荣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

鼎典泰富公司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本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均产生邢福荣请求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故鼎典泰富公司关于应驳回邢福荣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转让价款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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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小甘读判例

【第5篇】外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月27日,滨州市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功设立,工作人员顺利领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是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来,我市注册的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标志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添了新的类型,有了新的活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它放开了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推进全民创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为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提供了准入平台,对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新加坡籍华人合伙经营的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得知企业设立登记意向后,我局积极与企业保持沟通联系,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手把手指导企业规范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登记资料。市局登记注册科工作人员在检查过企业提交的设立材料后,于1月27日在市场监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顺利办结了该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第6篇】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

xxxxx制衣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xxxxx制衣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合伙协议的规定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自愿合伙。

第二条 合伙项目和范围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xxxxx制衣有限公司项目,具体经营范围如下:。

第四条 出资方式

本合伙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实际出资约定如下:

1、甲方以货币出资 元,占股 % 。

2、乙方以货币出资 元,占股 % 。

3、丙方以货币出资 元,占股 % 。

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管理决策权

合伙任何事物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方式、入伙、退伙、转让出资、增加出资等与合伙有关的事宜均由三合伙人共同决策。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伙协议;

②需经过全体合伙人决策权通过;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退伙需提前2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③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果有盈利进行分配,如果有亏损进行分担;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条款,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伙人决策权通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③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立即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页: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第7篇】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等。

而个人合伙不符合以上要求。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篇】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总第295期)

2.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因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李强诉刘少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虽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其他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人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合伙企业法》第45条有关退伙的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支持其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的行为无效——曲陆宝、王洪章、赵兴田、姜天明、魏长清、金忠、赵明光与王哲、王晓明普通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即可就该合伙份额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①)》,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4.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荣富诉沈明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8期

法信 ·司法观点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遵守的法定原则

(1)外部转让。所谓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外部转让程序的确定,其内在依据是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存续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的存续基础是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企业的存续基础主要是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是“主要见人”的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既见人、又见物”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见人,只见物”的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使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依法具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财产权益的转让,不仅是合伙企业的重要事务,而且还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它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受受让人,则合伙企业无法继续存续下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转让时,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条采取协议优先的法律原则。

(2)内部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参加,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所以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理解与适用这一条的关键问题是协议优先原则。也就是,合伙协议中可以不执行下述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注:“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摘自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91~92页。)

2.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论是对所有合伙财产,还是对于合伙财产中每个具体的财产,从内部关系上看,每个合伙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可以任意为之。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实际上就相当于合伙人的地位全部或者部分被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取代,发生该财产份额的受让者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效果。而且,基于共同共有的理论,合伙人转让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自然也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一般来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中的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系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既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合伙财产总额的变化,因此一般来说,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合同编)》(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5~90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9篇】设立合伙企业公司

今日快讯!

广州智配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智勇

广州车能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龙

广州粤福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孝兵

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明贤

广州融胎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浩

广州市永向前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全返

共同成立了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合作伙伴签约仪式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4点30在智配物流办公室内举行,吴智勇、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出席了仪式。经过前期选举,吴智勇被推举成为新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当选为新合伙企业的名誉合伙人(原始合伙人)。

在本次签约仪式上,智配物流总经理吴智勇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阐述了对新公司未来的规划和展望。他说,新合伙企业的成立,顺应了广东市场轮胎产业发展的需要,作为黄埔区物流行业中的新贵,智配物流凭借自身强大的运输管理体系和不断创新突破的科研技术,完全有信心也有能力为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提供最全面的管理体系和最优秀的管理团队。经济发展离不开物流,传统物流要发展,必须以数字物流为引擎,统筹线下、线上两个市场来推动工业、商贸、新业态等经济快速发展。现在,国家已经出台多项政策引导及推动发展数字物流,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重点培育数智物流的新增长点,乘着这股改革东风,我们期待新公司在为各轮胎企业架起高速运输传送桥梁的同时,又能为传统的轮胎行业掀起一场能够焕发出勃勃生机的数字物流新浪潮,让轮胎企业充分感受到数字物流运输体系在统一建设与规范管理方面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加快轮胎行业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新公司的轮胎年运输总量可以达到7200万条,日均运输量会突破1万条,五年后我们的智能仓储面积可以达到10万方以上。

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经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该合伙企业主要为广大从事轮胎行业的企业提供:轮胎供应链管理服务、轮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轮胎信息咨询服务、轮胎装卸搬运服务、轮胎包装服务及轮胎仓储服务,同时,可以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当日达,次日达等个性化服务产品。力求从根本上为轮胎企业解决物流运输的烦恼,秉承“打造数字新基建、让物流更有效率”的初心,借助科技进步赋能轮胎物流行业,为轮胎企业在传统物流业务数字化升级提供线上线下联动的一站式服务,推进轮胎行业物流运输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帮助轮胎企业实现一定规模化的物流体系,达到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的目的,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现在,广东雅振供应链诚邀广大轮胎企业的老板加入,你的企业也可以加入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成为一名合伙股东,享受到股东奖励。跟着公司一起整合区域内行业里的轮胎企业烦恼。一起携手畅赢未来。

【第10篇】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吗

首先,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与否,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公司中。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是在2023年11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之后,根据该办法,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其次,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践中,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变更企业性质

根据兆驰股份(002429)于2023年9月28日发出的《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工商注册信息的公告》,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兆驰股份采用的是 直接变更控股股东企业性质的形式。同样采用这种变更方式的上市公司还有光环新网(300383)【202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银禧科技(300221)【202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的相关规定,新疆地区有相关政策,且得到监管部门认可。也就是说,该种方式是源自新疆的创新,目前仅限新疆地区。

(2)控股股东为发起人股东

根据贝达药业(300558)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从贝达药业成功过会可以看出ipo审核时,控股股东为合伙人不会成为上市障碍。

另外,根据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12月25日报送),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且还有其他合伙企业作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3)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深天地a(000023)于2023年9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及2023年10月17日发布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深天地a的股东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13%转让给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后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11篇】合伙企业怎么管理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在世界金融市场的地位举足轻重,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内地企业也通过香港这个国际金融舞台参与到世界金融活动中。虽然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了逾百年,但现代商业模式也在不断更新,各种新商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以适应持续发展的商业行为。就在刚刚过去的9月,香港商业管理机构发布了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规则来以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维护。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作为较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最初发源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其最初创立的原因是因为会计和法律机构中某个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处以高额罚款。但由于这些机构多为合伙制,使得并没有参与违规行为的合伙人也遭受处罚,正是这些有失公允的处罚促成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诞生。自上世纪90年代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来对有限责任合伙人进行保护后,仅短短十余年时间,这一制度就在全球多个国家立法实行,这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和活力。

不过与其他组织形式的香港公司一样,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也规定了依据此条例设立的企业需要进行的相关维护工作。主要为:

1、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营调整和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营业务或范围、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合伙期限和性质、有限合伙人出资变化、合伙人变更或增加等情况。而根据最新的《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要求,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信息发生这些变更,则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相应报表,进行登记信息变更工作以确保香港公司注册处所保存的信息为最新版本。

由于信息变更登记为日常经营工作的范畴,因此需要由普通合伙人进行。与此相对的,如果信息未能及时申报更改,香港公司注册处也会根据《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规定来追究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企业信息公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变更公告。这些特殊情况主要为将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转让及授予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某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因交易安排,需要变更原普通合伙人身份,将其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就需要向社会公布以示其放弃经营管理权限。同样的,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身份发生变化(股权转让等),也需要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将这些更改信息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并公开刊登,则这些更改信息很可能被判无效。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维护并不算复杂,但由于需要对接香港公司注册处,并依照既定法律条款执行,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代办相关事项,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今天想来谈谈合伙企业,首先仍然是从法律上对合伙企业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合伙企业仍然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但是呢,这个合伙企业它会有多个投资人或者叫做多个合伙人,有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看起来跟公司不是很像,但是合伙企业,它是无限责任的这样的一个盈利组织,所以我们理解合伙企业的定义,我觉得有三个要点,

第一点,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主体,区别于所有公司的最大的不同点

那么我们谈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也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也是无限责任,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个人独资只有一个投资人,而合伙企业有多个个人或者多方投资,也正是第二个我们要讲的要点

第二点,有多个人或者多方投资,就是合伙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有可能是公司,也有可能是别的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的身份比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复杂得多,它由多方投资组成

第三点 它也是独立的企业,但是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三点是我们对合伙企业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决定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合伙企业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第一条

合伙企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交增值税,但是大部分的合伙企业,不一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有可能从事的是投资业务。在投资这个板块,我们有两个部分的收益,第一个是分红,第二个是股权转让,而这两个部分都是不缴增值税的,希望大家要特别注意。

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是其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这个合伙企业本身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什么呢?交个税吗?不一定。为什么又说不一定,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是复杂的,所以我们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上,请大家记住一个基本原则,叫做穿透机制

什么叫做穿透机制?就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

那谁来交呢?由合伙人来交,比如说当一个合伙企业取得了100万的收益,这100万的收益它自己是不是交所得税,那他有两个合伙人,一个合伙人a是自然人,一个合伙人b是公司,那a和b分配了100万的利润之后,由a和b来交所得税,那么自然人身份的合伙人c就只交个税,而法人公司b、合伙人身份a的就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这一点大家千万要注意,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穿透机制,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

【第13篇】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的税点对比

1、增值税及附加,3.36%是市,县或镇为3.3%。除个人外,3.36%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服务为6.72%,销售17.92%。

强调:专票可以抵扣,因此可以视为没有税点。另外,还有小规模季度9万以内不交增值税及一些城建税等不交的情况,暂不说。

2、个人如果按劳务报酬征所得税,则税率为20%,最高为40%。

3、个体户还有定期定额之说,后面咱们再讲。

【第14篇】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

先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然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5篇】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来源:金融投资报

在“欧莱雅事件”事件中的风波还未平息,12月6日晚,“带货一姐”薇娅,又再度因为一则#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的话题冲上热搜,成为大量网友的关注焦点。

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据企查查数据,12月3日,杭州谦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工商变更,企业状态由存续变更为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海锋,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其合伙人包括黄薇(薇娅)、董海锋(薇娅丈夫)、黄韬(薇娅弟弟)等。

才注册一年就被注销,诸多热议之中,不少网友都在浮想联翩,好奇这到底是“正常注销”,还是“害怕查税”?

网友们敏感也并非没有原因,毕竟前段时间,才刚有带货网红被查出偷漏税并补税数百万(详情:网红补税600多万,网友惊叹“真能赚钱”!你们主动缴了吧)。

又是税务监管的高峰期,又是公众人物突然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薇娅夫妇注销公司的消息也因此得到了更多额外关注。

期间,也有网友号召大家“冷静吃瓜”,认为这只是单纯的公司企业变动。

有分析指出,公司注销前通常都会经过税务核查有无未缴的税款或罚款,如果真有税务问题,即便注销过后无法避免被查……

不过,网友们的各种猜测议论依然没停,包括前几天一度曝出“离婚”消息的李湘王岳伦夫妇,之前也曾各种注销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薇娅夫妇也在被怀疑“是否要离婚?”

夫妇商业版图引关注

截至目前,薇娅夫妇还未出面回应,情况如何也有待进一步验证,但相关话题冲上热搜之后,薇娅夫妇的商业版图现状,依然成为了部分网友的关注焦点。

不得不说,此前注册了一大堆公司的薇娅夫妇,近段时间还真有一点“管不过来”的意思。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薇娅名下共关联18家企业,董海峰名下则关联25家企业。然而在近两个月,他们旗下的两家公司就接连曝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今年10月,刚成立3个月的杭州薇娅惊喜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1月,成立不到10个月的杭州锋味派食品有限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眼下,包含最新被注销的杭州谦壹在内,薇娅名下共有5家企业被注销,董海峰名下则有2家企业被注销。

“登记异常”或许还是小事,但翻车、被罚等或许就是大事了。

像是今年4月,由董海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的广告,而被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3万元。

而作为“带货一姐”的薇娅,近段时间也接连遭遇“翻车事件”。

就在上个月,有微博网友称在薇娅直播间购买的三只松鼠(37.630, 1.03, 2.81%),开了一袋完全变质发霉的坚果,且“商家死不承认”,并表示对主播方售后处理的态度“很失望”,期间有部分网友质疑,薇娅的选品机制是否是“空头支票”。

今年8月,薇娅直播间带货的一款全麦面包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称“存在问题”,称该款面包碳水化合物比标称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的多出40%,有让人“越减越肥”的嫌疑,随后相关话题接连登上热搜,不少网友表示选品带货的薇娅“难辞其咎”。

6月,薇娅带货的一款“潮牌风扇”还曾被时尚博主质疑“山寨联名”,事件引发争议后,薇娅与谦寻文化相继发布道歉声明。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21新财富500富豪榜数据,薇娅也以90亿元的身价排到了490名。而据淘宝公开数据,今年“双11”的第一个活动日,直播间累计交易额达85.33亿元,单品最高销售额达4.9亿元!

如此“战绩”,是无数消费者对带货主播投以信任的结果,主播自然也应以足够好的品质、足够低的价格回馈消费者们的这份信任,只希望如今“一姐”选择注销公司后,也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严格选品,减少“翻车”事故上。

【第16篇】普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如果以合伙的样式创办企业,可能您就会因遇到这样的问题而感到不知所措,那就是某一合伙人中途因各种原因想要退出,并且希望将自己所有的股份全部装让给另外的一个合伙人。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都知道合伙企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人和性,因此首先要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即可。

一般合伙股份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后,转让人视为退伙,受让人视为入伙。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按照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虽然也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运行,但不会太严重。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限制,不像对普通合伙人那么严格。

合伙企业股份的内部转让的基本内容就是这些,它的股份只能对内转让吗?并非如此,只是对外转让的条件更为严苛。

【第17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8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2篇文字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19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由于合伙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自由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但实质上涉及合伙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合伙关系是否能够依然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此种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人若要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01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老王与老李二人系邻居,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李。

这则案例中,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系合伙关系,老王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条件。

老王和老李二人协商一致后,老王只要通知老张和老杨两位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需征得二人的同意便可以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完成转让后,老王退出合伙,而老张在合作企业中的合伙财产份额增加。

02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但老王又不忍心将收益如此丰厚的企业拱手让人,深思熟虑后,老王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多年好友老钟。

法岸线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中又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极其注重人合性,各个合伙人之间一定具备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老钟并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旦老王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则老钟将取代老王成为合伙企业中新的合伙人。但老钟与其他三名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基础,老钟可以受让老王的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吗?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老王向老李、老张、老杨三名合伙人以外的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老王若向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仅需要通知三名现有合伙人,而且需要征得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否则,即便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老王和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任意一名合伙人可以随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需现有合伙人同意”等类似约定,届时老王则无需征得其他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即老王若要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三名现有合伙人不放弃该优先购买权,老王同样无权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该项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自身股权的规定一致。

第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老王向老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老钟并未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老钟与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最终才能够依法确定老钟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并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0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前述两种情况是合伙人自愿转让财产份额,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合伙人“被动”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我们借助下面这起案例来进行说明。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并且经营收益颇丰。老王由于投资房产时欠付他人借款,至今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导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老王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份额,于是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正常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执行老王的财产,任意第三人以竞价的方式予以购买,但法院同样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拍卖前需要保证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只有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老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二,如果合伙企业的三名现有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拍卖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人民法院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合伙企业应当老王办理退伙、或者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然后对老王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所应获取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04 写在最后

以上便是合伙人在各种情形下,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转让财产份额,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上条件,否则转让行为或许将无效,不仅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单单只是如上法定条件这么简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签订相关的合同。无论哪一步,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营人员提前做好防范。

【第20篇】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法31条(20篇)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如下:《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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