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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20篇)

发布时间:2024-01-10 16:55:05 查看人数: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第1篇】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总第295期)

2.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因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李强诉刘少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虽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其他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人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合伙企业法》第45条有关退伙的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支持其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的行为无效——曲陆宝、王洪章、赵兴田、姜天明、魏长清、金忠、赵明光与王哲、王晓明普通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即可就该合伙份额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①)》,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4.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荣富诉沈明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8期

法信 ·司法观点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遵守的法定原则

(1)外部转让。所谓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外部转让程序的确定,其内在依据是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存续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的存续基础是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企业的存续基础主要是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是“主要见人”的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既见人、又见物”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见人,只见物”的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使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依法具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财产权益的转让,不仅是合伙企业的重要事务,而且还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它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受受让人,则合伙企业无法继续存续下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转让时,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条采取协议优先的法律原则。

(2)内部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参加,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所以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理解与适用这一条的关键问题是协议优先原则。也就是,合伙协议中可以不执行下述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注:“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摘自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91~92页。)

2.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论是对所有合伙财产,还是对于合伙财产中每个具体的财产,从内部关系上看,每个合伙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可以任意为之。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实际上就相当于合伙人的地位全部或者部分被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取代,发生该财产份额的受让者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效果。而且,基于共同共有的理论,合伙人转让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自然也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一般来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中的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系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既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合伙财产总额的变化,因此一般来说,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合同编)》(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5~90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2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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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更多财税资讯欢迎关注沐林财讯微信公众号

【第4篇】合伙企业基金备案

近日,在海南自贸港金融私募宣讲会上海站上,亚太金融小镇镇长张焱介绍了当地引进私募基金的优惠政策与流程。本文结合讲此次活动中的演讲内容以及相关政策,为大家梳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基金入驻的情况。

如果是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满足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管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名称和经营范围

1、基金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海南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xxx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海南xx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xxx基金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2、投资类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意:在这个营业范围里面,必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这两个公司是不能对外募集的。

【第5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设立登记的应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6篇】合伙企业股权分配

三个人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如何分配股权,项目总投资是60万人民币,其中a投资40%,b投资30%,c投资30%,a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发放工资算在投资成本中。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会招人负责经营,a后期只负责管理。b除了投资之外,还负责按照市场价来供货(并不是他的成本价,且不负责经营与管理),c只投资30%,并不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此种情况如何分配比较适合呢?

根据投资情况可知,c肯定是不出人力的,那b是否出了人力呢?其实某种意义上,如果b的供货依然是按市场价去供货,那b的作用其实就是投资,b在人力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招人运营,说白了是大方向管理。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是a提出的,b提出的,还是c提出的,因为从不同的角度股权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如果说是a提出的,那我们当然认为a是有人力的,bc是没有人力的,建议给a多分点人力,但如果说是b提出的,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法是不同的。

如果从a的角度来看,比如可以占到70%。当然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如人力这一块占了30%,那么出资这部分就按照三方的4 : 3 : 3分别乘以0.7,进行一个分配,人力部分由a单独独享只占30%。这是在a的角度进行分配。

如果站在b和c的角度,认为a既然拿工资了,人力可以不用,就可以按照出资分配就可以了。还有一种叫动态分配,就是可以在出资的基础上,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后期若a业绩较好,b和c分红可以降低一点,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以及bc各自的期望值,都会对最终的分配产生一个影响。

股权分配是很多创业者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分额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是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团队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第7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是否受理

对企业经营者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数量、正确与否等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绝定是否予以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由于企业经营违法、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登记等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资格等。

【第8篇】企业合伙人是什么级别

高级合伙人一般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因人数的多少而发生行政划分的不同。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有高级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分。而高级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中行政级别较高的合伙人,除主任外,可以视为是副主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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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0篇】合伙企业法31条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1篇】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组织的成功要靠人来实现,经营的本质其实是经营人。组织的伟大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对员工越尊重,越能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正如上文中那些开放股权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阿里巴巴的曾鸣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的序言中说:“未来的组织会演变成什么样,现在还很难看清楚,但未来组织最重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清楚,是赋能,而不再是管理或激励。”

这里的赋能,通俗讲就是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潜能,也就是大家讲的建立自组织。而实现自组织,一定离不开股权的开放,所以从股权的角度去设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将是指引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非常好用的罗盘,也是未来企业发展最有效的驱动力之一。

案例解析: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路径

牛基创始人詹天保原来的企业是做食品馅料的,他是公司创始人也是最大股东,在济南做了18年了。目前,该公司由经理人管理,詹天保处于半退休状态,打算就这样在家含怡弄孙享清福了,却因为和孙子关于面包的一次街头对话,萌生了给孩子做放心食品的想法,于是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他赋予了这次创业更高的使命——要做中国安全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詹天保知道,做现代企业,钱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而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找到了13位合伙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都和詹天保有着一样的想法。

牛基项目的定位是无添加剂安全烘焙食品,发展直营点或加盟店,以全产业链运营为商业模式,与专业农产品基地合作,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国建立起多家牛基直供生态基地,以保证所采用的原料均为有机农产品并确保品质。

牛基店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为街边店,主要开在大型社区的主要商业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左右;另一种为社区店,主要在社区内部,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是在全国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

基于牛基的项目定位、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项目顶层设计如下。

首先,由詹氏家族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其他13位创始人投资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牛基品牌的管理、策划、市场运营等工作。

其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成立若干行业板块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山东牛基烘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牛基粮油公司、辽宁畜牧公司和江西种植公司。

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也是将来做ipo项目的公司,其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顶层设计中上层封闭公司的投入,其发展运营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在ipo前或pe轮前完成回购退出。

该项目顶层设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控制层面,顶层封闭,由创始人控股,和其他创始合伙人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未来公司所有投资、控股、参股、管理与食品安全产品相关的业务,并共享其中收益。

第二个是业务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整个烘培项目的具体运营,在未来五年负责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是整个牛基项目的核心。该公司还是将来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成功将带动其他板块的成功。

第三个是推广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由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做gp,发起成立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牛丙基合伙企业、牛丁基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未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会员客户股权众筹而设立的。

牛基店的定位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食品,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使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成为项目合伙人,会更利于项目的发展。这些消费投资人可以享受收益和股东身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牛基店开业时,会招募储值会员,在会员的基础上发展会员股东。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2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创业伙伴和供应商等愿意参与项目投资的、有一定资源的投资人所设立的持股平台,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10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期权池,是将来用于经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精心设计,第一家牛基店于2023年3月12日正式开业,第二家牛基店于2023年6月1日开业。目前,牛基已开街边店25家、社区店15家,正在装修的街边店6家,正在装修翻牌15家烘焙店。目前招募储值会员近1万余人,会员股东200余人,还有若干创业伙伴、供应商投资人。牛基项目将创始合伙人投资、会员股东及创业伙伴和供应商募集资金用于牛基店的基础发展,在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培训体系建设,具有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时,启动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人,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牛基项目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整合了行业内优秀人才,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另外,通过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整合了会员股东和创业者。好的股权设计是要既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好空间,这也是企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因。

奉送大家一句话,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说过:不要用兄弟情谊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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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选择原则:经营范围不是越广泛就越好,反而会让企业增加风险。建议客户要有目标性地去选择,避免分散,即经营范围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匹配。

2、经营范围选择建议:可以从合作企业类型、合作的项目内容、开票的品目、收票方的要求等来考虑企业选择哪些服务类型;不同类型的服务内容,对应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会不一样

3、经营范围的顺序: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的所属行业,而税务局稽查选案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非公司不存在此项)

4、考虑核定征收: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避开国税函[2009]377号中规定的不能核定征收的类型。

5、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注意:特定企业避免需要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看下图:

参考经营范围资料来源:

0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

02.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规范化查询指引

【第13篇】哪些行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

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的产业类型。一般个人可以开公司的产业都可以注册合伙企业。

如果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第14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作者|廖聪

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片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这一公告的出台,让我们不禁思考,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特殊之处?合伙企业分别作为经营实体和投资主体时,涉税方面有什么不一样?我们对相关问题做个梳理,供读者参考。(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析详见之前文章《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超九千万?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种类及合伙人责任承担

根据合伙人的构成及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相比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其特殊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7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1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出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16条和第64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26条和第67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除所得税方面比较特殊,合伙企业涉及的其他税种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差异。下面我们着重来看看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特殊性。

1.先分后税,以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4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目和税率

自然人的合伙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

其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并无差异。

3.税款征收方面

什么情况查账征收?

除可以核定征收情形外,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1条明确指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况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规定如下,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自然人合伙人哪些涉税问题建议关注?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第15篇】个人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6篇】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很多人问强叔一份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内容,这文章告诉你

如今在连锁行业,经营一家企业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与人合伙成了很多连锁企业家的第一个选择。

不管是找一个合伙人还是两个合伙人,还是门店联营合伙,连锁企业家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以规避经营风险。

通常来说,签订合伙协议这项工作应该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来完成。

那么,除了双方名称、企业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这些基本信息外,

合伙协议包括哪些要点呢?

一、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货币比较好理解,实物又称有形财产,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

劳务出资,指出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劳动技能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

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双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占比,以及交齐出资额的时间。

二、盈余、工资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分配的重点,一般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则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人入伙、退伙(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的情况予以约定,同时也要约定出资的转让条件。

四、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约定。假设两个合伙人都参与门店的管理,那大家的分工如何?

例如,甲负责经营和管理,乙负责品牌和推广,或者甲负责市场拓展或者招商,乙负责门店管理等。双方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各自的分工。

五、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指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生了类似行为,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退出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这一点主要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终止及清算。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因。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该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要明确约定这种违约责任。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来说,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几部分是连锁企业合伙协议包含的要点,连锁企业家应提前熟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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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8篇】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模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大股东权力很大,能掌控公司的运作。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会议权力有限,几乎成了顾问机构;在合伙人会议上,按照一人一票表决,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多的有限合伙人不管事,出钱少的普通合伙人说了算。企业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有人说,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他们有最大的积极性。这是一种误解。

第一,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亏损,本钱折腾光了,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为了规避风险,普通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司参加合伙企业。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实际上也是有限责任,以管理公司的资产为限。因此,成立合伙企业,必须重点考察作为执行人的管理公司的状况。

第三,如果合伙企业执行人是组织,它应当派代表负责企业的执行。这与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派代表管理公司,没有本质不同。

第四,公司制企业有很多激励经营者的方式。例如,给予高薪,奖励股权,还可以委托管理。高薪,奖励股权,再加上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者无论是权力还是待遇,都没有差别。公司可以与经营者签订较长期限的聘用或者托管合同,增强他们的信心。对于托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达不到目标的补偿金,这比普通合伙更能实现利益一体化,而且更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最没有争议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企业和出资人的双重缴税。不过,所得税是盈利才缴税,企业第一关心的是盈利,少缴税是其次的问题。在入伙和退伙的难度上,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差不多。

在公司制企业中,出资人对经营者可收可放,可以监管;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人掌控企业的经营,出资人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果执行人出现重大问题,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这种不确定性,致使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大企业的优先选择模式。

目前,中国法治不健全,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较低。他们往往利用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权力圈钱、敛财。投资损失不是企业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有效的保障,有限合伙人的钱可能会打水漂。

【第19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分红利润如何缴税?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被问到,本文就这两个问题给些法律小tips。

首先,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依据,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推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想要进行利润分配,首先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且约定明确,那么要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如约定了要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却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等),那么就要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了。如果合伙人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这个一致意见来执行,但是如果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推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但是事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合伙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者合伙人转账时没有标明用途等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那么还有最后一道底线,就是推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那么,问题来了,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有一些合伙企业,有的合伙人出劳务,有的合伙人出钱,出钱的人想只承担收益,亏损都由出劳务的合伙人来承担,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企业的类型,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明确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但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同时约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突破这个限制,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合伙企业经营获取收入如何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区分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并不直接针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具体来说,就是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得出合伙人共同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内容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得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汇率(详见下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记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递减其盈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还有一个问题,比较常见,就是一些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合伙企业(其中最常见的是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或者红利,那么这部分所得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合伙人转让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那么转让是否缴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税?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人的主体类型,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百分之二十计算转让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转让收入记入企业收入总额,再按照企业年度收入情况综合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20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20篇)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法信·裁判规则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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