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吗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合伙企业有哪几种?
合伙企业按性质分,可分为三种: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3篇】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5、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偿付合伙人债权;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第4篇】合伙企业中出质什么意思
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5篇】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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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作者|廖聪
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片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这一公告的出台,让我们不禁思考,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特殊之处?合伙企业分别作为经营实体和投资主体时,涉税方面有什么不一样?我们对相关问题做个梳理,供读者参考。(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析详见之前文章《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超九千万?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种类及合伙人责任承担
根据合伙人的构成及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相比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其特殊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7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1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出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16条和第64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26条和第67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除所得税方面比较特殊,合伙企业涉及的其他税种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差异。下面我们着重来看看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特殊性。
1.先分后税,以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4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目和税率
自然人的合伙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
其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并无差异。
3.税款征收方面
什么情况查账征收?
除可以核定征收情形外,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1条明确指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况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规定如下,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自然人合伙人哪些涉税问题建议关注?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第8篇】合伙企业如何节税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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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0篇】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11篇】合伙企业的名称举例
一、词条名称
合伙企业
二、词条的基本含义
那么什么是“合伙企业”呢?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那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怎样的呢?
三、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例。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14条共5项,规定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满足的6项条件,分别是:
1、合伙人人数,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中有自然人,还要求其中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之一,同时,合伙协议也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
3、出资额,作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出资,无须是实缴的,可以是认缴的;从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须实际缴付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法》只是要求合伙企业应当有生产经营场所,并没有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提出特别要求。因此,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需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房地产用途管制的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的要求。
法定的其他条件。考虑到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此为兜底性条款。
四、扩充内容
前面我们讲述了,《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5款为兜底性条款,其目的是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那么还有哪些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过规定呢?
比如:针对合伙企业形式的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法》第15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这些规定就属于《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5款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篇】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组织的成功要靠人来实现,经营的本质其实是经营人。组织的伟大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对员工越尊重,越能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正如上文中那些开放股权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阿里巴巴的曾鸣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的序言中说:“未来的组织会演变成什么样,现在还很难看清楚,但未来组织最重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清楚,是赋能,而不再是管理或激励。”
这里的赋能,通俗讲就是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潜能,也就是大家讲的建立自组织。而实现自组织,一定离不开股权的开放,所以从股权的角度去设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将是指引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非常好用的罗盘,也是未来企业发展最有效的驱动力之一。
案例解析: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路径
牛基创始人詹天保原来的企业是做食品馅料的,他是公司创始人也是最大股东,在济南做了18年了。目前,该公司由经理人管理,詹天保处于半退休状态,打算就这样在家含怡弄孙享清福了,却因为和孙子关于面包的一次街头对话,萌生了给孩子做放心食品的想法,于是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他赋予了这次创业更高的使命——要做中国安全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詹天保知道,做现代企业,钱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而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找到了13位合伙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都和詹天保有着一样的想法。
牛基项目的定位是无添加剂安全烘焙食品,发展直营点或加盟店,以全产业链运营为商业模式,与专业农产品基地合作,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国建立起多家牛基直供生态基地,以保证所采用的原料均为有机农产品并确保品质。
牛基店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为街边店,主要开在大型社区的主要商业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左右;另一种为社区店,主要在社区内部,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是在全国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
基于牛基的项目定位、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项目顶层设计如下。
首先,由詹氏家族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其他13位创始人投资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牛基品牌的管理、策划、市场运营等工作。
其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成立若干行业板块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山东牛基烘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牛基粮油公司、辽宁畜牧公司和江西种植公司。
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也是将来做ipo项目的公司,其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顶层设计中上层封闭公司的投入,其发展运营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在ipo前或pe轮前完成回购退出。
该项目顶层设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控制层面,顶层封闭,由创始人控股,和其他创始合伙人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未来公司所有投资、控股、参股、管理与食品安全产品相关的业务,并共享其中收益。
第二个是业务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整个烘培项目的具体运营,在未来五年负责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是整个牛基项目的核心。该公司还是将来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成功将带动其他板块的成功。
第三个是推广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由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做gp,发起成立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牛丙基合伙企业、牛丁基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未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会员客户股权众筹而设立的。
牛基店的定位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食品,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使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成为项目合伙人,会更利于项目的发展。这些消费投资人可以享受收益和股东身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牛基店开业时,会招募储值会员,在会员的基础上发展会员股东。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2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创业伙伴和供应商等愿意参与项目投资的、有一定资源的投资人所设立的持股平台,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10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期权池,是将来用于经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精心设计,第一家牛基店于2023年3月12日正式开业,第二家牛基店于2023年6月1日开业。目前,牛基已开街边店25家、社区店15家,正在装修的街边店6家,正在装修翻牌15家烘焙店。目前招募储值会员近1万余人,会员股东200余人,还有若干创业伙伴、供应商投资人。牛基项目将创始合伙人投资、会员股东及创业伙伴和供应商募集资金用于牛基店的基础发展,在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培训体系建设,具有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时,启动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人,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牛基项目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整合了行业内优秀人才,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另外,通过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整合了会员股东和创业者。好的股权设计是要既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好空间,这也是企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因。
奉送大家一句话,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说过:不要用兄弟情谊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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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合伙企业怎么申报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以下我将会分别介绍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类型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下面主要介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方式:在电脑上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安装好(自然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搜索下载或者在税局官网下载)
输入公司名称税号及申报密码登进系统
登陆页面之后选择左上角的“生产经营”,左边点击“网上申报”,根据你填写的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需要缴税的金额。
点击发送申报表,稍后再获取反馈,系统会提示成功申报,然后就可以在系统缴款(系统缴款需要提前绑定好缴款银行哦)
【第14篇】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相关规定: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自然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并入法人合伙人的财务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或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向投资者或合伙人分配利润,投资者或合伙人要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税。但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股息红利的穿透认定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核定征收
根据财税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原来采取核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独资合伙企业获得收益时的纳税分析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穿透”规定,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直接按比例分给合伙人;
1.2自然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适用“穿透”原则,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财税[2015]101号差别化税收政策中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无论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分红,自然人合伙人都要按20%的税率缴税。
自然人持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1.3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纳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15]116号,国税[2015]80号公告有关规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非股票溢价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
2.1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个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视为个人合伙人收到“股息、红利”,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应计征20%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挂牌或上市,因差别化的计税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以仍然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2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应当视为投资方企业将从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投回到被投资企业,因此应据实增加投资方企业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法人合伙人应将“分回”的红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并增加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持股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3.股份(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股权转让的收入,应纳入个独、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根据分到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法人合伙人,将分到的所得,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法人企业的具体情况计缴企业所得税。
note:
关于股权投资增值税的纳税,请参考:
关于持股主体的选择,请参考: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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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合伙企业公司注册
1、准备多个名称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审核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递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领取成功后,刻制公司所需的相关印章;
5、去方便公司办理一应事务的银行办理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
6、国地税局办理税种的核定以及发票的领取。
【第16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17篇】合伙企业法31条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8篇】合伙企业需要申报哪些税
需要交以下税费:1.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增值税。
2.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
3.城建税。
4.3%教育费附加。
5.个人所得税2%左右。
6.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合伙企业纳税等相关问题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19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20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名字大家已经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有什么区别了,其实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和”合伙”。个人就是按照中国独资法律由一个人投资,当然也是由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合伙则是一群人,这相信大家能够懂得。当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法独资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一说。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人投资,’个人’这两个字最为重要,如果一个企业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授权单位都不是一个自然人,当然中国的法律仅仅适用于中国人。虽然小编说的自然人可以是任何人,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律,所以小编说的自然人只指的是中国公民。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应该为个人所有,这个人必须对自己企业的财产有绝对的控制权,其实这也是为了独资企业的资金安全,这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成果也是要和这个人有关的。
但是因为这一点,个人独资也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的,另外个人资产也是和公司分不开的,换句话说,个人的公司如果破产了,这个自然人也就是破产了。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没有法人资格。另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诸多复杂,个人独资企业规模都很小,设立简单,决策程序也是极为简单的。
当然大家可能不太能分得清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他们虽然都是个人,但是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没有法人资格,其实他们有很多不同,在这里且先不说,我们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要求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里的人也必须是自然人,第二,必须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书面的合伙协议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必须要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还要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上的出资。最后一点,还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性的条件,所以开设合伙企业公司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如果你有什么想知道的,欢迎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