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有法人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今天我们主要看看他们在法人地位上的区别。
所谓法人,指的是 “法律意义上的人”。
他不是真的人。而事实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虚拟的“人”,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叫自然人。
在企业的这么多组织形式当中,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属于自然人企业,只有公司是属于法人企业,那么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到底有些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下: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
企业所得税。
首先,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张三将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张三控告的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吗?或者是控告这家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吗?都不是,张三告的就是这家公司本身。
如果最后公司败诉需要赔偿给张三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也不是有某一个个人来说,而是由这家公司来付。
这正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自然人企业本身就不能作为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只能由其企业老板作为诉讼主体来控告别人或者当被告。其次,自然人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企业有法定代表人。
在现实经营中,个体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叫做老板,但在工商登记时,个体户的负责人叫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叫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叫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公司的负责人才叫法定代表人。
与前三者的负责人不同,前三者的负责人该是谁就是谁,那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挂别人的名字的。在现实中的公司,有的会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当法定代表人,有的会找下面的员工来当法定代表人。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它已经够独立承担很多的权责。只需要一个人类的代表来帮他发个声,这是导致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自如的拥有很多权利。
所以一些公司老板把别人来当方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最后,自然人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所以他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经营者、投资人或者合伙人,根据自己从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可能会说
如果那个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不是个人,而是一家公司。那不就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其实,这家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它自己作为法人企业的税,而不是他投资的那家企业的税。
而法人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他的股东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这些区别。如果你要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呢?
【第2篇】什么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注册公司时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作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适用于风投基金、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的投资者,出钱的人,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税20%;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出力的人,对企业的盈亏有直接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5%-35%;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篇】合伙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也是要缴纳个税的,那么个税应该怎么计算呢?经营所得又包括哪些内容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体户的个税怎么交?
个体商户按照年度或者月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是由5%到35%的等级
1、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
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5、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0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
新个税法经营所得包括哪些方面?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户哪些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款、罚金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规定扣除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
8、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
9、个体户代替其从业者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10、其他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企业残疾人员的税款如何征收?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4篇】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裁判摘要:
1.合伙事业具有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该转让协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该转让协议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3.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的合伙人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福荣、丁世国、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合议庭法官:王富博、仲伟珩、李赛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
即使是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
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所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体现为:《合伙协议》第27.6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条针对本案所涉邢福荣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进一步明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该协议第29.1条则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新能源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该约定进一步印证,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慎重。
故自上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邢福荣关于《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转让协议书》在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间签订,且系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该《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但是,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
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诉请履行《转让协议书》,系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已经确定不生效的情况下,邢福荣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
鼎典泰富公司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本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均产生邢福荣请求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故鼎典泰富公司关于应驳回邢福荣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转让价款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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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小甘读判例
【第5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6篇】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关系,它是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内部关系的依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乃是由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大多是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尤其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要建立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只要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7篇】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划重点】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会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合伙企业这样独特的组织形式,对搭建企业融资平台,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家族企业设计等等都有很大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
【第8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
可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唯一情形
文/段文涛
自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不少人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合伙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这个问题上。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的例外规定是,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税〔2000〕91号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原则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应与取得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收入一样,均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当年利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应分得的利润【包括已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作为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也属于经营所得,其个人投资者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至2023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后,不少人热衷地、跃跃欲试的想将持有股权、股票的合伙企业搞成“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将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降至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否可行?
说实话,有些事还真是说不清,要说绝对搞不成嘛,还真难说。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合伙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非简单的想象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其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有特别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再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四,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见注1、注2)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注1. 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备案。
注2. 创业投资基金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作者:段文涛,来源:税海涛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企业合伙人制度详解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 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员服务部通过财政部注册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本年度内满六十周岁;是否与申请人在本会登记的年龄相符;
(二)查询诚信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近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查询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四)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是否已办理退伙手续或原事务所是否依法办理清算手续;
(六)是否已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初步审核后,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通过本会网站向申请人发出预约报送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向本会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会员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申请人的条件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会员服务部将通知秘书处专业操守部办理业务档案接收手续,并在工作底稿接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在本会网站或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进行公
示。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注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职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
注册委员会应组成审核小组到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实地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申请人专职执业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
调查委员会认应组成检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注册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依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
调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时,认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另行立案调查。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执业情况证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情况报告,结合调查委员会的检查报告,出具申请人近五年是否连续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
历证明的
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资深会员为申请人作失实证明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资深会员称谓,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原执业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失实证明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在1年内拒绝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部注册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23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23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23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23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 2023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
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理骨干人才等。这种操作模式只聚焦高层员工,对于中层和基础骨干的激励不足,失败率很高,激励效果有限。
3、【小湿股合伙人】
公司分配一定额度的分红权,作为合伙人奖金池,让核心员工出资购买分红权,员工离开后合伙人股份自动失效。这种操作模式容易造成员工坐享其成,搭便车,造成内部不公平,所以,激励效果有限,失败率最高。
4、【连锁加盟合伙人】
连锁药店或医院,连锁幼儿园,连锁服装店,连锁地产中介,连锁培训机构。店长与核心骨干员工成为公司合伙人,公司为优秀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人虚拟股份或创业基金,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和公司业务扩张。
5、【品牌资源平台合伙人】
分公司,事业部在做合伙人变革,成为核心员工和管理团队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作为平台,提供品牌和资金支持,统一战略方向,合伙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6、【销售渠道合伙人】
电商时代,大区域代理商必死,碎片市场垂直渠道代理才是出路。必须让核心销售人才,如大区销售经理作为公司区域合伙人,取代大区代理商直接服务碎片垂直市场客户,让核心销售人才成为合伙人,让销售人才在公司平台创业,成为小老板,公司做大老板。这是变革的必然趋势,引爆员工动力,公司业绩倍增!
7、【华为全员合伙人】
目前最先进的合伙人操作模式,员工不必出资,但必须出力,采取华为工分制的优化工具——品牌分衡量员工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根据贡献品牌分奖励合伙人虚拟股份。适合中小型企业建立全面的激励系统,建立全员合伙人制度,实现五级合伙人。这种模式成为合伙人品牌分运营管理模式.
【合伙人管理模式——华为虚拟股份制度】
华为8.6万名合伙人,以虚拟合伙人股权模式,凝聚优秀的人,构建起华为的强大组织竞争力。合伙人品牌分是在华为的工分制度的基础上升级,适合中国成长型公司操作,是目前最先进的操作模式。
以合伙人运营管理系统为核心,并将所有核心骨干都视为公司事业的合伙人,每个人的价值贡献进行量化,用品牌分来衡量员工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和【文化贡献】,建立合伙人品牌分账户,建立虚拟合伙人股份机制,对员工绩效实行数据化管理,建立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彻底解决员工打工心态问题,让员工为自己合伙人事业奋斗!
品牌分(华为员工的工分制度)就是员工的虚拟股份,所有优秀的骨干人人有股票——品牌分!
华为有8400多名优秀员工持有公司股票!
成长型公司,如果有20%优秀骨干员工能拥有品牌分——虚拟股票!
让员工告别打工心态!建立合伙人事业!
简单、实用!一用就灵!
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须将利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晋升发展与合伙人品牌分账户挂钩,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体系,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晋升,加薪,分红,虚拟股份激励等)结合起来,培养员工合伙人精神,提升组织竞争力!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三大价值】
1、提升执行力:通过合伙人品牌管理激励系统,能培养核心员工的事业心,主人翁精神,能使得公司制度和文化有效落地。让核心员工操心,必须让核心团队操心,才能让老板放心!
2、留住人才,提升员工忠诚度:极大提高员工忠诚度,提供工作效率,员工工作效率至少提升20%,减少冗员,挖掘员工的智慧,提升员工奉献精神,人人都是事业的主人。
3、提升企业利润:建立科学的价值创造体系和利益分配体系,激发员工不断提升业绩,提升收入,公司提升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的6大独特价值】
【篇三: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人制度
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
9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 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第10篇】合伙企业公司注册
1、准备多个名称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审核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递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领取成功后,刻制公司所需的相关印章;
5、去方便公司办理一应事务的银行办理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
6、国地税局办理税种的核定以及发票的领取。
【第11篇】合伙企业法的一般内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23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这又是一个典型案例,是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上去似乎很明确,但是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直接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同,但是合伙企业不是合同的签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吗?
所谓合同相当性原则,用通俗的话来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没有签约的丙方遵守这份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a合伙企业也是被告之一。原告要求被告a合伙企业基于其作为接收原告投资款并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期满并获得项目交易款项后履行向原告给付该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伙协议第13.8条明确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a合伙企业还认为:本案系因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而a合伙企业并非合同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非合同方主张违约责任,故被告a合伙企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分析和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该有限合伙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虽然形式上仲裁条款约束的系订立该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即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但实质上分析,本院认为合伙企业应受仲裁条款约束,理由如下:
第一,从协议内容上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伙协议的相应条款,包括分配条款、权力条款和违约合伙人条款,均涉及合伙企业而非单纯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分配条款明确分配系“合伙企业作出的分配”,分配的对象也是合伙企业财产,权力条款系对“合伙企业(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普通合伙人)”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力约定,违约合伙人条款中“将向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所有款项”亦指向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原告诉请所涉及的合伙协议条款,约定的不仅仅是合伙协议签订主体即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从条款内容到权利义务架构,均与合伙企业相关,而且无论是财产分配还是经营活动开展,均无法脱离合伙企业,相应条款履行后的实际结果也直接指向合伙企业。
第二,从合伙协议的协议性质上看,合伙协议系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系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性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因此,合伙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协议,其与合伙企业具有密切关联性。
第三,从意思表示上看,被告确认,全体合伙人均签署了涉案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应当认为全体合伙人对于仲裁条款均无异议,即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定方式,因此,全体合伙人在纠纷解决上的一致意思表示,应认为构成合伙企业在相同事项上的意思表示,即对于合伙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法院的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指向进行的。
不过,我个人理解,可能首先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受特别法约束的,只有在《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通用合同法律规则。
《合伙企业法》从立法性质上来说,不是单纯的民法,而是像《公司法》一样,是组织法,或者说是社团法,不仅规定了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规定了“社团”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要特别理解一个小的区别: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同的。不与设立合伙企业相联系的普通合伙协议,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12篇】普通合伙企业退伙
今天,我们学习经济法第三章中几个很重要的考点——入伙、退伙、财产继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些考点主要以客单选题、多选题、多选题,也可能涉及简答题,近几年考察的较频繁,重点已用红色标注,方便大家记忆。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判断题<2023年真题>】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入伙协议约定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退伙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非常重要!)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1:
(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无须退伙。
提示2: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提示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与当然退伙的事由对比记忆):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单选题<2023年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除名的情形。
【例题3·单选题<2023年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是(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死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事由。
【第13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得以进行市场交易的保障。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权利。
二、合伙财产受到侵害,应以合伙名义主张权利,合伙人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清偿赔偿。
三、合伙企业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合伙资不抵债时,合伙人承担第二顺序责任。
四、个人合伙规范运作是法律要求,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第14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5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大家并不陌生,由于其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但是,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到底如何缴税,很多财税人并不是很清楚,今天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关于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如何纳税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详细分配比例,应当参照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总结: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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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3年7月4日,曹某某(甲方、委托人)与思雨中心(乙方,受托人)签订《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对乙方推荐的标的公司进行筛选,以受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委托乙方完成股权受让手续和受让股权的匹配,将款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股权转让人,或者甲方直接支付给股权转让人,从而完成对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投资金额100万元,投资期限2年,第一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0.2%,第二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1.4%,第三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2.6%,第四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4.0%,第五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5.4%,第六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6.8%。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项目分红,若当年无利润可分配的,由标的公司的创始股东和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可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提出将自己持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为甲方寻找股权受让人,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实现甲方投资资金退出。甲方享有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享有的相应股权的分红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合同落款处甲方有曹某某签字,乙方有思雨中心公章和沈某某人名章。
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2.判令沈某某、闫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0元;4.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投资金额、固定的收益标准及期间,符合借贷关系的一般特征,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银行流水,一审法院确认曹某某已经向思雨中心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思雨中心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推荐标的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义务,思雨中心抗辩沈某某对于签订合同和款项入账均不知情,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向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现曹某某主张的利息基数、期间和标准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曹某某主张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沈某某、闫某的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根据工商企业信息,沈某某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闫某为思雨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调整后对曹某某主张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二、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某律师费25000元;三、沈某某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在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某与思雨中心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为投资协议,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合同目的为在固定期限内收取固定收益,曹某某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其收益的取得并不以目标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作为依据。因此,双方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思雨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沈某某作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份额在思雨中心整体出资份额中所占比例多寡,均需在思雨中心以其全部财产对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某应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曹某某的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7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分红利润如何缴税?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被问到,本文就这两个问题给些法律小tips。
首先,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依据,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推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想要进行利润分配,首先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且约定明确,那么要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如约定了要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却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等),那么就要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了。如果合伙人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这个一致意见来执行,但是如果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推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但是事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合伙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者合伙人转账时没有标明用途等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那么还有最后一道底线,就是推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那么,问题来了,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有一些合伙企业,有的合伙人出劳务,有的合伙人出钱,出钱的人想只承担收益,亏损都由出劳务的合伙人来承担,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企业的类型,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明确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但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同时约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突破这个限制,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合伙企业经营获取收入如何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区分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并不直接针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具体来说,就是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得出合伙人共同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内容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得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汇率(详见下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记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递减其盈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还有一个问题,比较常见,就是一些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合伙企业(其中最常见的是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或者红利,那么这部分所得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合伙人转让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那么转让是否缴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税?这个问题要区分合伙人的主体类型,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百分之二十计算转让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转让收入记入企业收入总额,再按照企业年度收入情况综合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18篇】什么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的,因而,合伙 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以下特征 为了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必 须订立合伙契约,明确规定损益分配方案、合伙人提款的规定、合伙人解 散与清算的程序等。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 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人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计 入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合伙人投人的资金,应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分别计人各合伙人的明 细账下。各合伙人从企业提款,将减少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资本。另外, 合伙企业的损益,应该按照合伙契约中所规定的方法来分配,分别转入 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投资。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 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 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 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第19篇】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
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人如何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当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时,首先是由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该债务,当合伙企业不能承担该债务时,全体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资产连带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三、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
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
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拥有财产,这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一保障。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拥有财产并依法受到保护,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不仅要关注于合伙人,也要关注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比如合伙对其他主体的债权,在可能的时候利用债权人代位权等规则,真正实现债权,而不仅仅是获得司法确认。
(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兜底”的责任。
这种责任其实可以称之为“补充的清偿责任”,对于合伙财产无力清偿的合伙债务部分,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未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受限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无论是否知悉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安排。
(三)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最终承担按照约定进行。
在某一合伙人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时,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合伙人之间事先做好约定实有必要,以免发生争端。
(四)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一样,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
综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你学会了吗?
【第20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我们是个基金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是合伙企业, 注入资金 2.3 亿。请问,这个 2.3 亿是否缴纳印花税?总局 12366 曾经回答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注入资金,在会计上不计入“实收资本”,所以不缴纳印花税。但专管员说,若想不纳税,必须找出依据。请问老师,你处是否有这个依据?
回复:亲爱的学员,在会计处理上,实收资本是针对股东对有限公司投资行为会计处理科目, 为此与股权概念是对应的。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占有的不是股权,而是合伙企业份额。份额与股权比例表面上差不多,但本质内涵差距较大。简言之,份额与股权比例不是一回事。为此,合伙人注入合伙企业本身的资金,在会计上不计入实收资本,通常叫“合伙人资本”。根据印花税规定,只有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才缴纳印花税。为此总局 12366 答复的就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注资的行为。而你反映的情况却是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单位整体,对有限公司的投资行为。其所注入的2.3 亿,不是合伙企业的份额,而是股权投资行为,为此会计上应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也就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