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9篇优质的合伙企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第2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这个词,我们都很熟悉,但其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统称,企业共包含4个大类,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没有更细的分类,但合伙企业和公司都还能继续细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而公司首先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咱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包含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企。
看到这,咱们对企业究竟是个什么存在就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其中,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4种组织形式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
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咱们主要讲讲它们在股东合作方式上的区别。
首先,它们股东合作方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总体来讲,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人的合作程度越来越低,资本的合作程度越来越高。对应到股东就是,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在递减,契约关系在增加。
下面我们把一盘生意看做一个蛋糕来打个比方:
个体户就像是老公买了一个蛋糕回家,然后和老婆孩子不分你我的吃起来,至于谁吃的多谁吃得少并不重要。
在现实中也能印证这一点,大多数个体户都是夫妻、家人至少也是亲戚之间一起经营的,出于对彼此的绝对信任,他们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口头说一声,并不会签什么合同或协议。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很高,契约程度很低。
而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人买了一个蛋糕,正准备要吃的时候,突然有好朋友提着礼物来串门,那当然是请人一起吃,但这个时候,谁多吃谁少吃已经变得重要了。
现实中,大部分的合伙企业正是由好朋友或同学合伙的,对于很多心照不宣的的事情他们也是做口头约定,但对一些很重要的事儿他们就会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已经低了一点,契约程度高了一点。
有限责任公司呢,就像是几个普通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大家凑份子买了一个蛋糕,然后每个人按自己出钱出力的多少吃属于自己的那份。
现实中,很多人工作的中小型公司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已经相对更疏远了,股东不和、撤资也是常有的事儿,因此只要是与利益相关的事情,他们几乎都会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把权责分清楚。
最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一大群陌生人通过众筹的方式买了一个大蛋糕,然后严格的按照出钱多少,来分蛋糕,要是分得不够均匀,分分钟大打出手的都有。
现实中,股份公司的股东闹矛盾闹上法庭的每天都在发生,因为他们之间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情关系,所有的交流合作几乎都是基于钱的。
所以你看,从个体户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从亲人到朋友再到陌生人,这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从人合到资合的转变,其中的人情成分越来越低,契约成分越来越高。
如果你也在创业,或者有创业的想法,不妨也根据你自己对人情和契约的偏好,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开分公司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第4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第5篇】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第6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下面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 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 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7篇】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是不同的。
有限合伙企业的要求:
1、对合伙人的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全部是有限合伙人的时候,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企业的要求:
普通合伙人不能是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单位团体,但是对有限合伙人没有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2、出资方式不相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执行合伙事务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有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4、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企业不能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未约定的,不得将部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合伙人能否与本企业交易: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如果无约定的,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如果无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能否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禁止与本企业从事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能否从事与本企业从事向竞争的业务,如果无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相竞争业务,并且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7、合伙人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需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对出质有约定,如果无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8、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由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当日退伙原因: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和丧失偿债能力不必退伙;而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和丧失偿债能力为当日退伙。
10、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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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第9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相信大家都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三个年轻人从学生时代相遇、相识,共同创办英语培训学校,最终实现“中国式梦想”的故事。法援君也被这一群怀揣梦想富有激情的年轻人的奋斗故事所感染。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或许你我都曾梦想成为“中国合伙人”。在选择创业开公司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好呢?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它们各自优缺点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概念: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有限公司: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出资人数
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依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五.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八.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九:投资者权利流转
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有限公司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十: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公司 :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二. 债务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解散
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有限公司 :
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这也是创业过程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把方向选择和把握好,才能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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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我国比较常见的几种企业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如今的个人高收入群体中比较常见的,比如说影视明星的工作室、作家、画家等的工作室这里。个体工商户也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一种经营形式,比如说某某店、某某厂等等。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则主要是针对一些人的经营形式,那么这两种形式又有哪些区别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定义
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分为由2人到5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由2人到20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后就为由1人股东的成立的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的特点为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也具有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其中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为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唯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有限的责任。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来说,出资的方式都可以采用货币、现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利使用。但是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采用劳务进行出资。
3、人数不同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的股东人数只是需要在2人以上的合伙人出资成立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为200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只能为50人以内进行设立。
4、财产份额出资要求不同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以上就是如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一些区别了,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不过小编还是提醒各位朋友,在如今的经营形式中,常见的主要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伙企业更多的是利用在企业的高级顶层架构上。
【第11篇】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个人创业时,可以注册公司,也可以开办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注册。但是,公司是公司,与合伙企业不一样,两者从创办都经营都有很大的区别。那么,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算是法人吗?
网友咨询: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杨波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一下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
缴纳方式:可能查账或核定征收。
成立条件:其成立需要2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出资,不用验资到位。
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都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需要对个体户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据合伙协议规定对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杨波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具有建设工程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法务咨询师资格,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投资分析师资格。杨波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第12篇】外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月27日,滨州市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功设立,工作人员顺利领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是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来,我市注册的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标志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添了新的类型,有了新的活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它放开了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推进全民创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为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提供了准入平台,对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泰信齐(滨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新加坡籍华人合伙经营的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得知企业设立登记意向后,我局积极与企业保持沟通联系,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手把手指导企业规范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登记资料。市局登记注册科工作人员在检查过企业提交的设立材料后,于1月27日在市场监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顺利办结了该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第13篇】新公司法与新合伙企业法有何区别
新公司法与新合伙企业法有以下区别: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第14篇】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随着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建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区别,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区别,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官长水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官长水律师补充: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不同点: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官长水律师总结: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的主要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官长水律师,执业15年,精通公司、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工作细致,对案件发展规律预测准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第16篇】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最近有朋友问起我,我和两个同学创业做一家公司,股权是平均分配的,这样可以吗?
股权平均分配自然有好处,就是在企业初期操作更简单,但是会给未来发展埋下隐患。我个人并不建议这么做。
第一点,我们要认识到,股权平均分配,意味着没有绝对话语权的人,一旦出现意见向左的情况,三个人没有办法形成制约,便没有办法敲定决策,会让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白白浪费时间成本。
第二点,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与壮大,股东们投入的时间、精力会逐渐显现出差别,个人能力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不可能对等,此时平均分配的股权就显露出不公平性,付出较多的股东心理还会平衡么?还会继续全身心投入工作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会妨碍到公司后续投资引入。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选择目标公司时,股权分配会是他们考察的重点中的重点,平均分配的股权,会被投资人认为是不专业、没有发展潜力的表现。长久下去,公司很容易失去引入投资的机会。
朋友又提到,您说的有道理,那我们现在股权已经分完了,我自己去重提分配股权的话,会比较难,这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并不难,首先,三位股东可以协商推选一人作为大股东,之后由大股东购买其他两位好友中的股权,他便可以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
第二,可以协商一个动态股权调整机制,拿出10%股权,按照一年的时效,根据这段时间三人不同的业绩,重新分配这部分股权,从而确立大股东。
第三个方法,也可以不改变现有的股权比例,采取“同股不同权”策略,制定章法规定每位股东的表决权利。
第四个方法,通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之类的治理结构,将股东权利重新分配,确立核心领导人。
有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篇】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刚开始学会计的你,是不是对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几种企业类型傻傻分不清楚?
别着急,今天之了君就教大家,用一张图了解她们之间的区别,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企业类型有哪些
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看完是不是清晰多了?
【第18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19篇】设立合伙企业公司
今日快讯!
广州智配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智勇
广州车能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龙
广州粤福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孝兵
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明贤
广州融胎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玉浩
广州市永向前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全返
共同成立了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合作伙伴签约仪式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4点30在智配物流办公室内举行,吴智勇、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出席了仪式。经过前期选举,吴智勇被推举成为新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翁玉龙、吴孝兵、谢明贤、程全返、翁玉浩当选为新合伙企业的名誉合伙人(原始合伙人)。
在本次签约仪式上,智配物流总经理吴智勇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阐述了对新公司未来的规划和展望。他说,新合伙企业的成立,顺应了广东市场轮胎产业发展的需要,作为黄埔区物流行业中的新贵,智配物流凭借自身强大的运输管理体系和不断创新突破的科研技术,完全有信心也有能力为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提供最全面的管理体系和最优秀的管理团队。经济发展离不开物流,传统物流要发展,必须以数字物流为引擎,统筹线下、线上两个市场来推动工业、商贸、新业态等经济快速发展。现在,国家已经出台多项政策引导及推动发展数字物流,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重点培育数智物流的新增长点,乘着这股改革东风,我们期待新公司在为各轮胎企业架起高速运输传送桥梁的同时,又能为传统的轮胎行业掀起一场能够焕发出勃勃生机的数字物流新浪潮,让轮胎企业充分感受到数字物流运输体系在统一建设与规范管理方面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加快轮胎行业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新公司的轮胎年运输总量可以达到7200万条,日均运输量会突破1万条,五年后我们的智能仓储面积可以达到10万方以上。
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经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该合伙企业主要为广大从事轮胎行业的企业提供:轮胎供应链管理服务、轮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轮胎信息咨询服务、轮胎装卸搬运服务、轮胎包装服务及轮胎仓储服务,同时,可以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当日达,次日达等个性化服务产品。力求从根本上为轮胎企业解决物流运输的烦恼,秉承“打造数字新基建、让物流更有效率”的初心,借助科技进步赋能轮胎物流行业,为轮胎企业在传统物流业务数字化升级提供线上线下联动的一站式服务,推进轮胎行业物流运输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帮助轮胎企业实现一定规模化的物流体系,达到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的目的,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现在,广东雅振供应链诚邀广大轮胎企业的老板加入,你的企业也可以加入广东雅振供应链合伙企业成为一名合伙股东,享受到股东奖励。跟着公司一起整合区域内行业里的轮胎企业烦恼。一起携手畅赢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