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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包装物押金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白酒包装物押金增值税

酒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押金属于哪些会计科目?

答:

1、出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属于其他应付款科目,出租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2、出租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属于其他应收款科目,出租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账户:

1、账户性质:资产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收款项。

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实际收到的其他应收款;贷方记减少,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4、明细账户: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应付款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实际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借方记减少,登记其他应付款的减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4、明细账户: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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