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印象中,餐饮类的发票,是要计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就是俗话说的“交际费”。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业务招待费采取了限额扣除的方式。
即当年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收入的0.5%比较孰低数额,计入税前费用。例如当年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则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只能是24万元(40万*60%<5000*0.5%),假如企业本来的会计利润是290万元,税法上业务招待费只能限额扣除24万,则企业需要按306万元(290+40-24)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餐饮类的发票,根据实际发生的用途,并非全部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
一、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术培训,学习发生的餐饮费,计入“职工培训费”。
二、组织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生的餐饮费,计入“会议费”。
三、企业福利部门,组织的企业员工聚餐的餐饮费,计入“职工福利费”。
四、工会部分门组织的,企业员工参与活动发生的餐饮费、水果、食品等,计入“工会费”。
五、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过程中,自身需要发生的餐饮费,计入“差旅费”。
六、召开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饮费,计入“董事会费用”或者“会议费”。
七、广场促销、业务展览等业务活动期间发生的餐饮费,计入“业务宣传费”。
八、正常招待客户发生的,包括交际应酬、公务洽谈、联络感情、公关等发生的餐饮费、水果、小礼品、烟酒等,计入“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餐饮费,相关政策明确是不需要提供菜单作为附件的。业务真实是第一要素,金额大小合理即可,企业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范围。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也是有必要的,比如计入“职工培训费”的餐饮费,当天培训会的有关内容、人员签到表、图片等都可以作为附件。其他的费用相类似,需要证据链来说明。
取得餐饮费的发票是必须,如果是增票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出差过程,餐饮费和住宿费的增票开在了一起,整张发票抵扣以后,对于餐饮费部分的税金,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