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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商业折扣增值税

商业折扣

也称折扣销售,从名称就能看出来是先有折扣再有销售。即在销售完成时,具体折扣金额已经确定,可能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

如果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在会计核算上,如果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采用净额法核算。确认销售时应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净额确认收入,折扣金额在账面上不作反应。

现金折扣

也称销售折扣,从名称就能看出来是先有销售再有折扣。即在销售完成时,具体是否可以享受折扣及折扣金额尚未确定,故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也就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现金折扣在实际确认并发生时作为企业的一项财务费用处理,不得扣减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会计核算上,现金折扣采用总额法核算。销售完成时,按发票上所载销售额,即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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