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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抵扣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不动产的抵扣政策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4月所属期就应该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

2、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

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15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具体来讲,就是两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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