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俗称“残保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以后每年在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320元),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如何计算残保金
申报期限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即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限内,申报的是所属期为2021年的残保金。
注意:2022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需要申报残保金,应从2023年开始申报。
申报计算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季节性用工,不计算在内。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根据统计局文件,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一般指员工的税前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费款所属期2021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20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即112886元*2=225772元)。
申报方式
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在申报期限内自行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在申报期限内自行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意: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申报残保金是不是以法人为主体?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如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需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
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只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就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的要求。在申报时,如果符合减免政策,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里填写职工在职职工人数时低于30人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注意注册类型为企业的,才能享受30人以下的减免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如果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那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北京市规定的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会计处理
政策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
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其他收益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不可税前扣除)
贷:银行存款——xx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