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24.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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