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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实务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别忘了到当地税务机关去备案!

提醒一下

顺便提醒一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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