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发放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的通知》中又对“生活补助费”作了进一步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此可见,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显然不属于不属于免税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有些省份明确了取暖费和高温补贴在规定范围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见下表。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省份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