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中有残疾人,用工企业实际承担工资和社保等,支付残疾人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请问老师,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和我们公司签合同,我们实质上承担了工资社保,但是是劳务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我们用工单位可以享受这个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吗?劳动合同也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签订的。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中如果有残疾人的,用工企业由于不满足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是无法享受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