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人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退还。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服端
关注人数:225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关注人数:185
税收分类编码大全
关注人数:177
国税税收分类编码
关注人数:169
我国现行全部发票种类一览(2023)
关注人数:150
中国税务网商品编码查询
关注人数:14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1.0版
关注人数:138
负债的税务处理
关注人数: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