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乐县税务局 ▍编辑:琰哥 ▍审核:晨晨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要求,民乐县税务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退还以前年度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纳税人交纳的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范围
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交纳了发票保障金的纳税人
二、提供资料
(一)个体纳税人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
(二)单位纳税人
1.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复印件一份;
4.纳税人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办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不来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发票保证金缴入国库。
四、办理地址
东大街97号税务局办公楼201室(咨询联系人:张晓英,电话:18993642205)
国家税务总局民乐县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