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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过渡期政策辅导

发布时间:2024-11-04

新个税过渡期政策辅导

津云新闻讯:今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为此,记者邀请天津税务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为大家答疑解惑,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本次税改的红利。

问题一: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据介绍,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新税率表(见表一);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见表二):

问题二:从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据介绍,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含)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代扣税款后,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例: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

李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杨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冯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问题三: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计算方法为:

在申报第四季度所得时,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要求,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做好过渡期及后续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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