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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全国征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工会经费全国征收政策

一、25人以下的单位可以不建工会,没有工会的不应收取工会经费。《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上级工会没有派员指导组建工会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工会筹备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工会筹备金不是法定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四、中华总工会的最新规定取消了筹备金的制度。2014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五、企事业单位拒绝缴纳工会经费引起的争议,工会可以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而税务机关无权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另,工会经费40%上交给上级工会,60%留给企业工会。如果工资收入不清,以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另,部分地市税务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时还违法向企业收取手续费,此项手续费应该有委托人工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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