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生产企业,员工中有2位残疾人,请问这2位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第三条规定,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办理减税时,残疾人应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201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残疾人员取得全年一次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解答中明确“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残疾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需注意单个残疾员工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9万元。【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