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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9万以下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5

小规模纳税人9万以下免税政策

案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按月缴纳增值税。2019年2月,取得收入14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a公司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答:a公司开具专票部分不能免税,因此开具专票的5万元应按3%缴纳增值税;另外开具普票的9万部分未超过10万,免税。

因此a公司2月应纳增值税=50000*3%=1500元

【实操指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也正面回答了,无论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也就是,只有红冲或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适用免税规定。

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明明也属于销售额,却不适用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呢?

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可以抵扣购买方的应交增值税的,在税收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现金,如果专票能够免税,那么国家整个增值税链条中就有一部分税款损失了(农产品免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政府取得的土地适用的计算抵扣,以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加计抵扣,虽然也损失了增值税链条中的一部分税款,但这部分有专门的政策,本身就属于特殊的优惠政策,与免税不可一概而论)。

(1)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0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论不变,依然是5万普票不交税,5万专票交税。

(2)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4万元,全部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样根据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应纳税款=140000*3%=4200元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 网友19451 ]代开专票的交税,自开专票的怎么收。都不超10万?[ 2019-03-15 10:16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网友19780]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线访谈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90315fangta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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