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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电话:0377-61563399。其中部分相关规定如下: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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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节目中解答。

《行风热线》收听收看、参与方式

播出时间:每天上午8:30-9:30;

广播收听:fm104.2、fm93.6;

网络收听:云上南阳app、蜻蜓fm、喜马拉雅fm搜索“南阳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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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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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毕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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