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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04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为支持城市规划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多地政府积极鼓励生产企业外迁。近日,我们便接到很多关于政策性搬迁的咨询问题,现在带大家全方位学一学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税知识吧!

一、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

(二)涉税操作指引

1.政策性搬迁的条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了解政策性搬迁的关键: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组织

2.政策性搬迁业务中涉税处理

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计算

①企业的搬迁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时。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②企业的搬迁损失的计算

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时,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③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2)搬迁收入的确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过程中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⑤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搬迁支出的确定

企业的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搬迁资产的处理

①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类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②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该类资产的净值+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确认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③资产置换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其他资产,采取置换方式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④新购置的资产

该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注: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搬迁完成的确认

①确认搬迁完成年度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②完成搬迁条件: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6)政策性搬迁的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具体资料如下:

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③拆迁补偿协议;

④资产处置计划;

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⑥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二、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二)账务处理简析

1.直接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

直接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建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2.间接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

间接搬迁补偿款是指,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 作者: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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