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试点地区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2.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自2018年7月23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020年12月21日及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申领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如果是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暂时不能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不用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电子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三、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
自2022年6月21日起,深圳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相对于现行发票,全电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