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为了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1
免征适用对象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述两类缴纳义务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2
如何申报?
为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权益,25号公告一经发布,省局当即下架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对表格校验等规则做了修改,使其能够符合25号公告减免文化事业费的需求,目前修改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已经上线,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下如何申报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情形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月含税低于20600,季含税低于61800,年含税低于247200)
符合此条件的缴费义务人,在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时,在第2行“计费收入-免征收入”中填报含税销售额,第18行“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计算=0,如下图所示:
情形二
如果缴费义务人含税销售额超过情形一的,则填报规则如下:在第1行“计费收入-应征收入”中填报含税销售额,第18行“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计算=0,如下图所示:
03
今年已经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处理?
方法1:缴费义务人可申请退费。
方法2:缴费义务人可以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之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