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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汽车发票税率

2010年的汽车发票税率

实务中,发票所体现的税率和实际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企业以“筹划”的名义,将适用“高税率”业务按照“低税率”开发票,并签订“低税率”业务的合同遮人耳目。如将适用9%税率的房产租赁业务签订为适用6%税率的仓储(保管)服务合同;将适用13%税率的售电业务签订为适用6%税率的物业服务合同;滥用混合销售,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销售错用“以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按6%的税率开具服务费发票。

也有企业为了规避内部审计的要求,将原本的货物采购合同签订为服务合同,要求供应商将供应的货物(适用13%的税率)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费发票。尽管公司损失了部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但有关人员可能会因此规避了内部审计的麻烦。

这些税率与实际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行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一、销售方(开票方)的涉税风险

开票方最大的风险在于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税率与实际应税行为的税率不一致,往往会同时伴随着开票项目和实际应税行为也不一致,满足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知道”永远都不是犯错误的借口,掩耳盗铃也只是自我欺骗。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有问题不可怕,怕的是知道了问题还不改正。坚决不改的结果,必将是严格的处罚……

二、购买方(受票方)的涉税风险

受票方取得上述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一)进项税不得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受票方取得该异常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也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开票方非法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购买方而言,只要取得虚开的发票,即便在取得当时抵扣了进项税,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未来一旦销售方的虚开行为被查实,购买方同样要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实务中,对于这种开票税率与实际经营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形,往往是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某种更加吸引人的诱惑(如价格较低),购买方不得不“自愿”按照销售方的要求签订合同。尽管明知这种发票有问题,但也不得不抱着侥幸心理过一天算一天。

小结:税率有误的发票,无论对开票方还是对受票方,都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已经成为历史,随着“金四”即将上线,靠这些小伎俩赚取利润,分分钟就会被“金四”的“法眼”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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