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因销售开发楼盘接待客户看房的需要,计划租赁一辆7座沃尔沃的商务面包车,经汽车租赁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租赁汽车,二是租赁汽车另配备专业司机一名。租赁公司提供给a房地产公司两种租车方式的制式合同,a房地产公司在内部审核合同流程中,财务人员提出应明确发票的相关条款。
请问:该公司租车业务应取得的发票和增值税税率有什么不同?
答复:首先要区分汽车租赁公司取得汽车的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其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应理解为,有形动产购入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取得的资产应按一般计税方式13%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按有形动产租赁3%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次,如果出租汽车并配备司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固定费用,通常称为湿租。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应按“交通运输服务”9%缴纳增值税。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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