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民办教育专家 吴华
一、现实原因: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现分类管理目标的需要
在目前政策框架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两个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一是财政资助下降。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这意味着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得到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大幅下降。
二是税负成本上升。修法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学校运行期间需要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负。初步测算表明,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缴齐这些税,相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大幅增加办学成本30%以上!
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竞争力下降导致举办民办学校风险增加,风险增加导致民间投资减少,民间投资减少导致民办教育发展受挫和分类管理的失败。因此,为了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丧失市场竞争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
二、深层理由:以更低成本实现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教育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共产品。如果没有民办教育,政府需要用公共财政支撑原来由民办教育提供的教育公共服务。
经测算,民办教育得到的公共财政资金只相当于她的财政贡献(按照当年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乘以民办教育对应的学生人数)的1/17!
2013年,民办教育在校生人数占全国学生总数的16%,而民办教育分享的公共财政资金仅占当年全国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1%。(相关数据参见:吴华, 王习:“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3期。)这说明,民办学校对公共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要远远大于公办学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上,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不存在区别,这种无差异性表明,基于公共利益的立场——更多的教育供给、更高的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也必然得到同样的结论: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同样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我们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而导致民间资金望而却步和民办教育供给减少,结果政府需要花费十倍以上的代价去满足原来用十分之一的公共资源就可以满足的社会需要,那将得不偿失!。
三、借鉴范例:美国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成功经验的启示
据报告,在美国50个州中,有包括堪萨斯、科罗拉多等21个州对所有营利性学校的动产和不动产免除税赋,一些州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售卖餐食、教科书,提供通勤校车等相关的行为和收入免除税赋。
除上述税收优惠外,美国公共财政还通过如教育券、学费抵税、教育储蓄账户等项目来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择校权。以亚利桑那州为例,该州的家长可以通过将所得税的部分捐赠给营利性的学校学费组织,将这部分税收转化为学费,甚至可以获取来自不同学费组织的比捐赠金额更高的金额,这些金额会以奖学金的形式支持孩子去私立学校入读。除了个人可以向学费组织捐赠所得税之外,还有面向特定群体(如残疾人家庭)或者机构的捐赠机会。
美国的实践表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借鉴美国的做法,我们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也可以有更加灵活、多样、鼓励地方创新的政策方案。
(浙江大学86级博士生王习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转载于公众号“民教投”
原文作者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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