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民工工资必须保障到位,很多建筑材料要先款后货,大部分项目都要先垫资大额款项,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加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在这个时候要求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建筑业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业是中国少有的处于世界前列的行业,不管是规模及盈利能力,还是“高精尖难特”等工程的建造能力都不弱于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建筑业解决了5000多万人就业,创造了50000多亿元的增加值,是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09亿元,其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35086亿元,占比高达26.11%(据建筑行业协会网)。
建筑业应收账款问题突出
建筑业应收账款问题是市场长期关注的焦点。 2018年第2季度末,上市公司建筑业应收账款余额达9263.61亿元,占2018年第1季度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19%,在上市公司所有行业中居2位;截至2018年 9 月,末上市公司建筑板块民营企业广义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存货、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合计 3736 亿元,同比增加14.2%,占建筑板块民企总资产比例61.5%(摘自东方财富网)。上市建筑公司应收账款问题如此突出,未上市的建筑公司的应收账款可见一斑。
《财富时代》2019年二月刊
建筑业税收规定让行业雪上加霜
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入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从上述规定来看,建筑业中建筑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到了,不管是否收到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建筑企业的建筑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不管你合同如何约定,也不管你是否收到工程款,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民工工资必须保障到位,很多建筑材料要先款后货,大部分项目都要先垫资大额款项,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加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在这个时候要求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变通执行税法风险大
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非常了解也非常理解建筑企业的困境,在执行税法中未严格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要求企业缴纳相应税收,只是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是开具了发票的情况才进行了征税;部分建筑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也未完全遵从税法,只是对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开具了发票
的情况才进行了纳税申报。这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一个执法风险,轻者可能被追究执法过错,重者可能被行政处理甚至被追究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这对建筑企业来讲,也面临着重大风险,轻者被按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重者被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税收应为建筑业雪中送炭
2018年11 月 9 日国常会上,国务院总理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实税收在这方面也应有所作为,建议税收规定建筑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建筑款项的当天。这样一来,比较符合建筑行业当前的经济运行状况,也便于规范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执法,更有利于建筑行业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保障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从国家层面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每年少收的建筑行业税收据初步估计约几百亿元,在可承受的范围,况且只是时间上的差异。这符合税收为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何乐而不为?
来源:《财富时代》杂志2019年二月刊
作者:向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