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给全资子公司,请问:
第一,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交增值税吗?法律依据?
第二,如果划转的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1.增值税:母公司将资产划拨给子公司,增值税角度属于投资行为。
对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对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指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
2.划转资产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
增值税同上,按照投资处理。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三、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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