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类型差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认定条件的技术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有关认定标准
(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新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工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 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区别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占比有评价要求,高新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有评价要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纳税差异
(1)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