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这几年发展较快,但是税收政策的制订及明确远不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所以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都是在不断地摸索、甚至试错后才有相关的后续政策的出台。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除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有权力并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里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讨论几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大部分商家从进货渠道低价进货,基本无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或者只能取得部分发票。
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缺少合法凭证,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风险。
关于开票及如实申报:
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操中,其实大部分企业都是需要发票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平台要求“一般纳税人”等涉税条件时,才办理税务登记。
刷单业务,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刷单在实际电子商务中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有些电子商户或平台处于野蛮生长期时,急需吸引人气的交易量来“说话”。而且从外面来看,订单的资金流、物流、业务流均是三流一致。实质呢?其实就是虚假交易!但是虚假交易是不是就不用征税呢?当然不是!税务部门安全可以要求对未申报的刷单销售额补缴税款。
成本支出,缺少合法凭证风险
很多业务明明有真实支出,却无法提供合规合法的发票,成本列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虚构业务,混淆劳务报酬与企业经营所得
众所周知的明星或网红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这里面的问题也是滥用税收行为及税收政策。
而企业需要做的是,做好风险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应对,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激烈竞争的电子商务行业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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