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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核算方式
应税项目
税率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20%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3年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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