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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你听说了吗?小型微利政策延期啦,还有个体户再减、社保、土地税优惠等利好政策呢。那么,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跟着博宇会计的小博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pixabay

一、国常会一大波利好政策来袭

2022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图源:cctv 1新闻联播截图

图源:cctv 1新闻联播截图

重点提到了下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到2024年底。

业内人士理解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继续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不过,新政策文件已经出来,小微企业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小博归纳整理发现,国常会确定了6个重要优惠事项:

1.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不是仅阶段性实施了,2022年4季度搞了一次)

2.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3.减征残保金政策,而且延长到2027年底;

4.减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税政策延续;(这个政策是重大利好政策,可以惠及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5.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2024年底。

6.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二、小型微利等优惠政策文件陆续出台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

旧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博点评: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相比去年优惠政策有变化——实际税负2.5%→5%,也就是,小微企业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旧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小博点评:国常会确定,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去年只是季度性。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旧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政策:

2023年3月28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旧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

旧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其中,通知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小博点评:国常会确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具体的政策相信很快就会出台,我们一起等待好消息吧。

三、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结合上面内容,小博归纳了一下,主要有10项新政策,具体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之内企业所得税5%,超过100万没超过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5%。100万以下,起止时间为2024.12.31,100万以上起止时间为2022.1.1-2023.12.31。

2、个体户:年应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个税所得税,截止日期为2024.12.31。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之内,开具普通发票,免交增值税。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4、企业:残保金,在职人数30人以下免征,安排残疾人比例1%以上减半,比例1%以下按照90%征收,截止日期为2027.12.31。

5、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起止时间为2018.1.18-2023.12.31。

6、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长期。

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8、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9、有员工的单位和个体: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23.12.31。

10、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起止时间为2022.1.1-2024.12.31。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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