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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转入收入会计处理

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转入收入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房地产企业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房款以及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计入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预收账款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合同实际收到、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以及应预收但尚未收到的房款计入合同负债: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其他应付款贷:合同负债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由于购房人延期付款或者按揭未及时到账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没收到预收款,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8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没收到预收款,此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实际收到预收房款时,计入“预收账款”,按照计入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而新收入准则对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而未收到的房款也要计入“合同负债”,但对房款未收到的部分并不预缴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注意:一般计税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三、房屋交付时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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