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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农村金融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农村金融减计收入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货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领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攻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概述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轶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6】30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资料来自税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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