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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未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4-11-04

跨区经营未预缴税款

在生活中,发票是购销商品收付款项的凭证;在会计实务中,发票是企业税前抵扣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何时,发票总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如果企业的业务发生了跨区,开具发票后,税款应该如何缴纳呢?

问:小规模纳税人有个工程涉及跨区域,开了30万的普票,现在又继续开了80万的本地票。超过了免税额,那之前开的30万外地的票需要办外经证和预缴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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